在1992年欧盟条约生效以前,欧共体委员会对违反欧共体法义务的成员国没有采取任何制裁性的措施,欧共体法院的判决只具有宣告性,通常没有规定被告成员国必须在多长时间内遵守欧共体法院的判决。欧盟条约规定,经过欧共体法院的同意,欧共体委员会可以对不执行欧共体法院判决的被告成员国处以罚款。
对成员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0条由其他成员国提起。该条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国认为另一个成员国违反了条约规定的义务,该国可以向欧共体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之前,诉讼方必须把案件递交到委员会。委员会在双方当事国提出口头和书面理由和申辩之后,提出附有具体要求的意见。如果委员会在三个月内没有提出意见,诉讼方可以直接起诉到欧共体法院。委员会的中介作用对于避免成员国之间政治上的尴尬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成员国也尽量避免直接诉讼。到目前为止,根据这一条提起的诉讼只有一例。
欧共体机构, 尤其是委员会和理事会,根据条约有权作出对成员国和个人有拘束力的法令。欧洲单一法令和马约极大地扩展了这方面的权限。二级立法,例如竞争法领域的第17号条例,赋予委员会对违反欧共体竞争法的企业处以巨额罚款的权力。欧共体法院对欧共体机构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于保证欧共体机构依法行政具有必要的作用。首先,司法审查将确保欧共体机构的立法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该机构有权立法,通过正确的立法程序并出于正确的立法目的。第173条和184条做了规定;其次,欧共体法院将审查欧共体的不作为,以确保欧共体机构履行法律义务。第175条做了相应的规定。欧共体法院对欧共体机构行使的司法管辖权包括无效诉讼、拒绝行为诉讼、非法诉讼和损害赔偿诉讼等几种。
l 无效诉讼 欧共体条约第173条(阿约230条)规定,欧共体法院可以对建议和意见以外的以下法令进行司法审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制定的法令,理事会通过的法令,委员会通过的法令,欧洲中央银行通过的法令,欧洲议会通过的旨在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法令。因此,可以接受欧共体法院司法审查的法令包括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法令的形式可以是条例、指令或决定。欧共体法院在委员会诉理事会22/70一案中,认为,能够引起司法审查的包括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而不管它们的形式。在这一案件中被指控的是理事会的决议。法院认为,案件可以被受理。这一原则在无效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根据第173条的规定,无效诉讼的原告必须在有关法令公布之后,或接到有关通知后,或通过其他方式得知法令后两个月内向欧共体法院提起诉讼。如被指控的措施被认定为没有法律效力或者没有及时被起诉,案件将不被受理。在实践中,接受司法审查的对象,主要是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法令。
无效诉讼可以基于四方面的理由提出,这一规定直接从法国的行政法中移植过来。1缺少权限或没有制定有关措施的法律权力;2违反了必要的程序要求,例如没有陈述立法根据,条约规定必须向欧洲议会咨询而没有咨询;3违反了条约或任何关于其实施的法律规则,包括违反了欧共体法院承认的法律原则,如保护人权原则、合比例原则、不歧视原则;4滥用权力。
哪些人可以提起无效诉讼呢(locus standi)?原告资格可以分为享有特权的原告和不享有特权的原告。成员国和欧共体机构是享有特权的原告,它们起诉时不必证明案件涉及到其合法的利益。欧洲议会和欧洲中央银行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可以提起诉讼(参见Parliament v Council case C-65/90)。但是,当案件不涉及到欧洲议会的自身利益时,是否欧洲议会可以对理事会或委员会的法令提起诉讼?遗憾的是,马斯特里赫首脑会议没有授予欧洲议会这一普遍的权利,阿姆斯特丹会议也没有考虑这一问题。许多人建议,作为唯一民主选举产生的欧共体机构,而且,议会明确享有监督欧共体活动的功能,应该赋予欧洲议会这一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