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约有6000万残疾人,他们中的绝大部分生活在农村。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特别困难的一个群体,除享有健全公民应当享有的所以权利以外,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得到切实实现,还制定专门的只适用于残疾人的特殊法规加以保护。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残疾人的专门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并实施)。此外,在宪法、选举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个人所得税法等35部法律、法规中都有对于残疾人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自70年代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的领导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国家不仅制定了以上的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而且制定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国家计划,规定了扶持保护残疾人的政策,建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总之,残疾人事业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198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卫生部、公安部、财政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盲人聋哑人协会和地方政府组织4万余名调查员,在我国进行了首次大规模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调查内容很多,其中包括残疾人的康复、就业、教育、婚姻和生活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在各级政府和各级残疾人组织的领导下,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1988年3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成立,1990年12月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从此中国残疾人事业由于有了可靠的组织和法律保障,因而呈现出健康和迅速发展的势头,残疾人权利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观。
(一)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
1.残疾人康复状况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有关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规定,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曾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残疾人康复的文件,为残疾人康复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全国还设立了康复医院、矫形医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医疗康复机构,在街道、乡镇等基层社区设立康复站,为残疾人的康复提供物质保障。
到1992年底,全国共确定2235个白内障复明中心、980个小儿麻痹后遗症娇治中心、1357个聋儿听力语训中心、98个低视力康复点、11996个社区康复站,建立了在全国承担康复资源中心任务的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和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逐步在二级和三级医院设立康复科、在一些高等院校设立了康复专业(例如首都医科大学、同济医科大学等),培养康复专业人才。从1988年至1992年的五年中,完成白内障手术90.4万例、对38711名聋哑儿童进行了语言训练、进行了32.8万人次的小儿麻痹娇治手术、对70多万精神病人进行了康复、对9315名学龄前儿童进行了训练、为残疾人提供了160余种86000余件用品用具。[1]
“九五”期间,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有了较大进展,有433万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1866680例,脱盲率达97.2%;为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101363例,并对他们进行视功能训练;对77920个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入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率达19.4%;实施肢体残疾矫治手术231956例;装配假肢151755例;对1225506名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综合治疗和康复,社会参与率达62.7%,解除关锁3万余人。[2]
2.残疾人接受特殊教育状况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都对残疾人的教育问题作了规定。
1988年召开了首次全国残疾人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把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一部分,纳入义务教育的轨道。从此,我国残疾人的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都取得了显著进展。
1987年我国有初中以下特殊教育学校504所,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578个,在校生5.2万人。到1993年,特殊教育学校达到1108所,增加了一倍,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教班达到3568个,增加了6倍。盲、聋、弱智学校在校生达到37万人,也增加了6倍。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学生已达7000余人。[3]到了2000年底,全国特殊教育学校已发展到1648所,普通学校敷设特教班4567个,在校生达589032人,学龄残疾儿童762983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77%,251万残疾人接受不同程度的职业教育,6812名残疾学生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