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意识不强,执法欠缺力度
本来我国房地产方面的立法就很不完善,但即便对已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也很不理想。比如《土地管理法》在一九八六年便颁布实施。其中规定了较严格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和审批程序。如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但实际上,化整为零,越权批地,甚至以集体所有的土地搞商品房开发的现象仍很普遍。从九五年开始,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国家又颁布了不少新的法律、法规。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中严格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条件,设立程序,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等等。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执行的也并不太好,有些根本没有自有资金的也照样大搞房地产开发。未交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发给土地使用证,土地常年闲置也未按规定罚款或没收土地。如此“宽松”的执法环境,也难怪有人甘冒风险钻法律空子。
3.对开发商的资质条件审查不严
不管国家房地产开发的宏观政策如何调整,也无论房地产市场多么冷淡,那些资金实力雄厚,资质条件合法的房地产公司,可能在某一阶段的营销业绩会受到一些影响,但这样的公司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抗风浪”能力,很少会出现烂尾楼。可以说,开发商的资信情况如何是能否形成烂尾楼的关键。然而前几年,恰恰对这一关键问题,即对房地产公司设立时的资信情况缺乏严格而有效的审查。在高利润的驱使下,房地产开发一哄而上,不管有无资金、有无项目,先注册个房地产公司再说。一时间虽然成立了不少房地产公司,但真正有项目的却不多,有项目而又有开发实力的就更少。这一资质审查上的漏洞,不能不说是形成烂尾楼的最直接原因。
4.预售条件执行不严
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交齐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二是按提交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③。但在实践中对这一规定执行得并不好。许多房地产公司甚至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都交不起,但照样上房地产项目。前期开发的资金不足便靠提前预售筹集资金,很多根本就达不到25%的投资标准便开始预售。这样做一方面把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另一方面销售不畅便极易出现烂尾楼。
5.对工程款监管不力,未能专款专用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从银行的贷款还是预售商品房的购房款,必须用于工程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监管措施,开发商拆了东墙补西墙,随意挪用工程款的情况相当普遍。工程款不能到位必然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进度上不去必然影响销售,一旦形成恶性循环,出现烂尾楼就在所难免。
6.房地产开发合同的保证条款不明确,违约责任不严格
房地产开发中包括一系列合同。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房地产贷款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等等。在这些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担保措施,不仅使债权人的利益缺乏有效的保障,而且债务人在没有履约压力时,消极履约就很难避免。现在的一些格式合同要么对担保内容不加规定,要么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一旦开发商履约受挫,而合同中又缺少有效的担保措施时,一些开发商可能在权衡利弊得失,认为一走了之或置之不管对自己更有利时,他就宁愿让工程烂尾。
7.银行支持不力,短期行为
房地产开发投资巨大,如果离开了银行的支持可以说寸步难行。然而在前几年的房地产开发中,当开发商出现暂时的困难,工程进度缓慢,销售不畅时,许多银行不是积极为开发商供血,输氧,而常常是担心自己的投资收不回来而采取“断奶”措施,不仅不继续提供贷款而且采用种种方法催还贷款。这样做,常使后续开发项目难以为继。而没有后续资金,项目完不成,不能取得销售收入,自然银行的贷款就还不上。实际上许多烂尾楼就是在银行采取“断奶”措施后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