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权与国家税收的关系方面,我国税制改革、税制建设和税收理论研究亦显得比较落后。国内任何一本财税法律读本和教科书,开宗明义都要讲“税收法定”原则,但却不明白或不阐述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就是私有财产权制度的道理,不明白或不阐述确立私有财产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制度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和宪政制度的起源,因为只有对私有财产的征用才可称之为税收。在税务机关多年来进行的“依法纳税”的宣传中,这个问题也是一直是被忽略的。我们从不强调国家税收与宪政制度之间的关系,因为我们在税收的基本理论中一直没有强调现代国家税收是建立在宪政制度基础之上的,一直没有赋予税收以宪政的制度因素,而是把税收建立在国家主义意识形态的威权体制之上的24.如果我们承认制度改革,理论先行的道理,那么就必须改变税学研究落后于制度改革的现状。
我们的学者至今很少有人提到在基层税收工作中落实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问题,这些权利包括一视同仁的税收,拒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无歧视的教育和社会保障权利等。大概没有人能够否认,中国“底层”民众特别是农民目前的处境,在很多方面正是由于缺乏上述权利所造成的,他们的不幸缘于缺乏宪法的保护。这就使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难以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这就可以解释“底层”民众在面临纳税(包括“纳费”)的困境时,为什么很难寻找到相关的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一些地方行政权力可以肆意侵犯宪法权利,又用行政权力来对付滥用行政权力,新出现的问题总是多于被解决问题的局面。当我们谈到解决诸如农村乱收费之类的问题(当然不仅限于农村)时,我们是不是首先应该弄清楚,这里所涉及的究竟是行政权力到位不到位的问题,还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到位问题。如果我们的学者总是固守某种观念来观察社会问题,就永远只会在“转变观念”、“多渠道增加收入”、“工业化问题” 、“调整农业结构”、“脱贫致富奔小康”这些具体的政策问题上打转,而把问题的根源忽略掉,使那些问题成为“伪问题”,永远得不到真正的解决。
毫无疑问,在我国目前宪政转型的社会大变革时期,税学领域的研究急需弥补上述缺陷,才能跟进和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势。
一个民族最重要的创造是政治制度,经济、文化、国民性都由其来决定。在宪法中写入权利是非常重要的,但困难还不在于此,要让宪法真正应用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成为全民族的共识,还需进一步探索将这些宪法条文和精神转换成现实的约束力量的制度,比如,建设法治秩序,改革司法制度,推动民主政治,构建违宪纠察制度等,只有这样,纸面上的权利才会化作实实在在的宪政精神,纳税人的权利尤其如此。当然,以中国目前的法治水平而言,要确立税收的宪政精神和实现宪政目标的难度是相当大的,由于涉及传统价值观和制度的基本面,中国宪政改革的进程将是漫长的甚至是痛苦的。但执政党“以民为本”的承诺和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对宪法的补充和完善,勾画出一个充满人文关怀和充满活力的公平社会,让我们感受到中国的未来将是乐观的。我们应立即开始进行一场全民族的宪政启蒙运动,通过一种渐进的方式,开展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用一代人或几代人的持续努力,最终在中国建立起成熟完善的宪政制度,树立起税收的宪政精神,实现税收的宪政目标。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3.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陈少英:《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
5.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王怡:《国家赋税与宪政转型——对刘晓庆税案的制度分析》,《思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