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有限沉默权制度
(1) 随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结以及新加入公约的成员国不断增加,加快了沉默权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又未有任何的限制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予以明确规定沉默权。
(2) 事诉讼肩负着双重任务,即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前者要
求被告人如实供述,后者要求遵从被告人保持沉默的合理权利。平衡双方利益的结果就是对沉默权予以限制,即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被告人可以保持沉默,但司法人员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英国规定了四项推定情形:
(a ) 嫌疑人在询问中没有告诉警察期待提及的事实,而这 一
事实为辩护方审判中用来作为辩护的依据,那么,法官和陪审团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b ) 假如被告人在审判中保持沉默,法官和控诉方可以提请
陪审团作任何显得合适的推论,包括认同感,并且不对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加以解释;
(c ) 嫌疑人不向警察解释为什么在犯罪发生的大约时间内他们在犯罪现场出现并因此被逮捕;
(d ) 嫌疑人拒绝回答警察关于可疑物体、物质、痕迹的提问,而这些东西在被告人的身体上或者被逮捕地点被发现时,法官和陪审团可以作不利于被告的推论。美国也规定了一定情形的有罪推定。大陆法系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标准,对犯罪嫌疑人沉默的不利推定包含在法官的内心之中。
(3)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会阻碍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如在庭审中行使了沉默权,那也就部分放弃了抗辩权,只要公诉人在法庭上提供了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证据的,即使被告人在庭审中保持沉默,也不会妨碍对其的审理与判决。当然,在对沉默权予以明确规定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要保护人权也要打击犯罪,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应对沉默权的行使有所限制。[7]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向警方说明其到现场的时间,目的以及行为过程,不能以沉默权对抗侦查人员的讯问。其次、如果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家中,住处等处发现被害人的物品以及作案工具等,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说明其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就有可能对其作出不利推定。第三、在有的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也会被定罪处罚,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在某些特殊犯罪中可以规定例外情况,如个人行贿、受贿案件,洗钱犯罪案件以及一些金融诈骗案件等,并且应在法律上明确。如果在此范围之内,犯罪嫌疑人继续保持沉默,法庭 就有可能对其作出不利的判决。
四、结束语
沉默权在被告人的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是一种优先于其它权利的权利,是其它权利的基础和保障,没有沉默权,其它权利将无法实现或者无法充分的实现,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建立沉默权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它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然而,必须认识到,我国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大,法律民主观念也有所差别,司法人员素质也不尽相同,且侦查手段、方法相对滞后等等,因此,建立和有效实施沉默权制度,并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是一项长期的任重道远的工作。
注释:
[1] 赵晓华、林乾合著《法律省思》第369页, 中国经济出版社
[2] 参见美国最高法院报告 1966年 ,384页 ,第四节
[3] 万鄂湘:《当代司法制度与司法理念》,载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国家法官学院编著:《西部法官培训教材》,第46页。
[4] 夏继松:《试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限制适用》,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 第1期第2卷。
[5] 张琦彬:〈沉默权制度应该缓行〉,《南方周末》,1999年8月20日,第5版
[6] 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研究》。人民公安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7] 姚月英.《试论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人民公安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页
参考文献:
[1] 何家弘.《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2] 刘 敏:《论沉默权》,载《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9期
[3] 刘全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4] 王永波.《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和意义》.当代法学
[5] 孙山.《沉默权及其本土化探究》.人民公安出版社
[6] 何家弘.《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7] 姚月英.《试论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人民公安出版社
[8] 姚月英.《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若干思考》.人民公安出版社.
[9] [意]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10] 叶青.《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可行性的法理分析》.人民公安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