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效率是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的一项普遍性的职业道德要求。它意味着所有与公众利益发生关系的国家机构,均应以快捷的速度和经济的成本运转,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实现国家机关的根本目的。法官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将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义务予以规定。
一、提高司法效率的必要性
从中外司法实践来看,各国的司法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效率问题。有的效率问题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而有的则是因为法官的主观原因造成的。由于法官的原因而造成的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效率观念淡漠;二是法官怠于履行职责,办事作风(行动)拖拉;三是多次(经批准)超越审限,或者未经批准超审限,或无限期拖延;四是因个人能力限制而导致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职责;五是怠于利用各种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工具或措施、制度,从而造成效率低下;六是恶意拖延,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七是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国家支出;八是无谓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解决司法活动中的效率问题有多种途径。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向(法官)素质要效率、向制度要效率、向改革要效率、向管理要效率、向科学技术要效率等口号,这些努力的确发挥了相当的积极作用。同时,我们认为,从法官的职业道德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也会有明显的成效。我们要从职业道德角度为法官设定一些义务,从法官的道德、良知层次上,督促其纠正或避免上述问题。因此,《准则》明确将“提高司法效率”作为一项基本准则确定下来。
二、提高司法效率的基本要求
所谓提高司法效率,是指法官应当迅速、快捷、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消除拖拉作风,严守审限规定,遵守案件管理制度,学习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积极探索提高效率的途径,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因此,提高司法效率首先是为方便当事人而提出的一项要求,其直接效益首先体现在当事人身上。同/时,司法效率也是国家(社会)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即要求司法资源发挥其最大效用。另外,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要求法官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其直接作用便是司法效率的提高。
当然,强调提高司法效率还必须正确处理效率与司法公正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司法职责的迅速履行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关系,正确处理效率与质量的关系。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具体要求
根据《准则》的规定,法官在职业道德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审限
超越审理期限,一方面是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应当遵守相应的案件审理期限。遇有特别情况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得未经批准超期审理,也不得无故超越审限。
实际上,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比普通的遵守审限义务更加严格一些。这是因为,从职业道德角度要求,法官不仅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完成职责,而且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尽快地完成职责。具体说来,某些案件可能并不复杂,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限规定的六个月或三个月的时间。但是,有的法官只是机械地要求自己在该期限内完成职责,而实际上把一些本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审理完的案件,拖了较长时间。这种行为看似在审限内结案,但实际上仍然违反了职业道德上的要求。
2.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活动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特别是在法庭上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有效控制各项诉讼活动的时间,掌握案件审理的合理进度,避免因当事人的原因或法官指挥不当而导致的延迟,确保审判活动的效率。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由于能力、经验、知识等方面的原因,拖延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无谓地增加了审理时间,影响了效率。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在不违反其中立地位的前提下,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高效率,减少拖延,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或合理期限。
3.法官的职权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因素
首先,法官应当树立有利于司法效率提高的工作作风,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履行司法职责,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本职工作。
其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有权依法采取或不采取各种程序性措施,例如延期开庭、休庭(等对方当事人取证、重新鉴定等),这些措施都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影响效率。根据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官在采取此类措施时,必须充分考虑效率因素,合理安排各项工作。
第三,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时间。例如,法官决定中止审理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并考虑可能因中止审理而造成的效率方面的代价,包括对当事人的代价,最终作出合理的决定。同时,法官在合议或讨论案件时,应当注意与其他法官有效地合作,以公允、正确的态度与其他法官共同完成审判任务,而不应无谓耽误时间。
4.勤勉敬业,改进工作作风
勤勉敬业,是一个合格法官应当首先具备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其内容十分丰富。根据《准则》的要求,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司法职责,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法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从事审判工作;二是法官应当致力于履行各项司法职责,把主要精力投入司法职责之中;三是法官应当以克制的态度对待手中的权力,不得滥用;四是法官应当勇于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能因循守旧,抱残守缺,但同时应当遵循客观规律;五是法官必须勤研法理,钻研业务,精益求精,掌握履行司法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