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胜军
多媒体示证,在出庭公诉重特大刑事及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有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相关效益体现在:
1、减轻公诉强度。刑诉法规定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主诉官在法庭上任务重、压力大,除宣读和出示大量的证据材料外,还要针对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进行答辩,劳动强度大,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将收集的证据按庭审进程一幕一幕展示在法庭屏幕,证据调阅、显示的操作非常便捷,避免了传统诉讼活动中材料多,翻找困难,出示麻烦,易造成诉讼思路混乱的弊端,使公诉人从繁杂的翻阅、抽调证据的劳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于诉讼活动的思路和控辩活动中,审判人员和旁听者变以听为主为听、看结合,主诉官只需配以简炼的语言说明,便可达到突出证据重点效果,从而提高公诉效果。如郝某受贿案,庭审一开始,主诉官通过多媒体就将起诉书显示于屏幕并宣读,使审判人员、辩护人、旁观群众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哪些罪行有了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法庭调查时,运用多媒体配以一笔笔证据来证明案件犯罪事实;辩论阶段,适时宣读并在屏幕上显现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交代、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条理清晰、看听结合印象深刻,证据充分确凿,主诉官在法庭上的出色表现获得一致好评。
2、节省庭审时间。一般案件的庭审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公诉人在庭上要宣读和出示大量的证据材料,按规定每一份证据材料必须做到"一证一质",即证据中出现的实物、照片、图表、票据、手迹、印章等有必要辨认,辨别的物品均要经过审判人员、辩护人、被害人、被告人等的质证、庭审时间大量地耗费在来来往往的质证过程中,多媒体示证系统的运用,无需再将辨别的物品交由庭审法警往来穿梭于庭中送达,所有参与诉讼质证的人可同时从屏幕上获取证据信息,从而得到认证,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加快了控辩节奏,庭审效率亦大大提高。例如:司某某贪污案。该案贪污资金90万余元,涉及单位有几百家,帐证有近两千份,如果按原来的庭审方式,由法警将帐证一份一份先经被告人确认,再送法官核查验证,庭审时间可能要长达三、四天,使用"多媒体庭审",仅用了一天,大大节省了时间。
3、保障被告人权利。以往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因对庄严的法庭有畏惧心理,对主诉官口头宣读的起诉书,证据材料等一时未听清,又不敢多问,这必然会影响被告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运用多媒体示证便消除了这一弊端,使各类证据在屏幕上显示,被告人自己能再直观地过目一遍,有针对性地提出质证,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也促进了法庭裁决的公平、公正。例如:武某某编造恐怖信息案。公诉人在庭审中运用多媒体将有关材料及视听资料适时出示,被告人对每一次的指控,很明确的承认或否认或提出质证,更进一步显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抑制被告人翻供。被告人在接到起诉书后,会预感到法庭审理是从实体上解决自己有罪、无罪和量刑轻重的问题,因此往往在庭审中,面对法官、主诉官、辩护人及旁听群众,既感到法律威严和震慑力,同时又不甘心受到法律的制裁,会抱着一种侥幸心理,把庭审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最后机会,竭力推翻其在侦查、起诉环节上所作的有罪供述,进行罪轻或无罪的辩解。这时公诉人常采取迂回战术,在控辩活动中避实击虚,努力造成被告人供述的逻辑矛盾,以击破其幻想。这一过程中,主诉官往往靠适时、巧妙地出示关键性的证据来达到目的,多媒体示证对证据保存的完整性,归纳的条理性和查阅的机动性为随时准确地出示证据提供了方便;此外,虽然预审时的录像资料不能作为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当被告人以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思想紧张乱讲或未认真看笔录等作为翻供理由时,通过多媒体示证重现供述,看笔录、签字的片段,都可以证明其翻供理由的不成立。例如:汪某某受贿案。其中一笔争议的焦点就是这套房子是否交过款,汪以前历次交代都承认这套房子是受贿而来,可开庭时突然翻供,予以否认,公诉人在驳斥罪犯的狡辩行为的同时,运用"多媒体"出示历次交代材料及有关证据,最终制服了罪犯。
5、促进了普法教育。庭审的目的不仅是运用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犯罪,制服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且也是政法机关从侦查、起诉到审判这一过程中唯一一次公开审理,有教育预防之功能。以往公诉人出示的各类证据,旁观群众只能听,无缘直接看到证据材料,如今大量证据通过计算机多媒体展示于屏幕,直接面对群众,旁听者随着庭审的深入对案件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中学到了法律知识,受到了教育。例如:钱某某贪污案。庭审结束后就听到许多旁观群众反映:这机器效果很好,犯什么罪、有哪些确凿证据来证实,我们都能直观地了解到,也更深地知道什么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什么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很有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