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变化都是联邦法院在既定制约条件下和有限资源条件下对诉讼增加的一种自发的应对(因此,这表明,只要社会变化,法院制度总是会自发变化,尽管文本上规定的制度可能没有改变),但在波斯纳看来,这些变化除了对公民权利格局的影响外,其本身还对联邦法院制度构成了某些意味深长的挑战,值得深思和研究。
比方说,由于工作量增加而增加法官,这种措施看来是缓解工作量的最自然的措施,至少在初审法院(独任审判)是如此。但在上诉审法院,增加法官带来的后果就不一定提高了效率。波斯纳根据自己的经验以及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指出:在满席听审案件中,法官们若要能够共同讨论案件,并且此种讨论不致旷日持久,九名法官可能是极限。一旦超过这个数字,除了每个法官撰写意见的负担会减轻了之外,要达成多数意见就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即所谓中国人说的人多嘴杂。同时,增加法官数量还会带来其他一系列似乎很小但累积起来影响深远的问题:由于联邦法官的职位是一种稀缺资源,一旦法官数量增加,1、则单个法官的影响必定显著缩小,意味着法官地位显著降低或贬值,而且国会无法通过大幅提高法官薪水来弥补这种非货币收入,这事实上构成了对法官的一种反向激励;2、上诉法院法官已经是联邦政府中的高薪阶层了,若他们的薪水再大幅提高,则实际上,许多其他联邦官员的薪水亦必须提高,而越来越不再迷信政府的公众不能容忍这一点;3、考虑到种种因素,联邦政府也不大容易以目前的薪水--大大低于从业的高水平律师之收入的薪水--聘任到高度合格的人员来填满联邦法官的席位;4、扩大法官数量也会对联邦法院的判决的一贯性、统一性甚至“合法性”都会带来一些影响。
注意,波斯纳在这里仅仅是分析增加法官这一点,并且我在这里还只是简述。诸如此类的细致深入的分析在本书中可以说比比皆是,波斯纳都尽可能对每一点变化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和系列后果都进行了分析,不仅是逻辑上的分析和预测,而且有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数据验证来支持。
因此,波斯纳发现,诉讼增加给联邦法院体系的结构和运作带来了很多后果。最重要的是联邦法院体系更加庞大了、更加繁忙了、更加混乱了、更加“官僚化”了,有些方面变得更正式了、有些方面则变得更不正式了等等。尽管总体的情况究竟如何无人知晓,但波斯纳认为联邦法院体系从总体上看并没有变糟了。为什么会这样?波斯纳认为,尽管今天的联邦法官比三十五年前工作更努力,更繁重,但法官当年的工作负荷并不重,因此当年的联邦司法体系实际上有余力来对付50年代以后的社会变化;他甚至认为,今天的美国法官也并不劳累过度(overworked)。作为一个参与人,波斯纳指出,法官们甚至至今还有某种闲适余地:各种法院行政管理的会就很多,首席法官的行政工作很多,喜欢旅行的法官数量很多,并且参加非法律的活动包括教学活动也很多;最高法院还有三个月的夏季休庭期。这都证明法官目前并没有不堪重负。但是,波斯纳又指出,就总体而言,联邦体系应对社会之法律需求的能力已经基本达到极限了,已经无法抵御新一轮案件浪潮汹涌而来。如果确实有这样一个案件浪潮到来,那么就需要采取新的改革措施,而不能是老一套。
因此,在第三编和第四编中,波斯纳分别提出同时比较细致的分析了一些局部的改革措施以及一些涉及宪法的改革措施。在第三编中,波斯纳提出的“治标之策”有:提高在联邦法院诉讼的费用、限制或废除基于不同公民权的案件管辖权,改善司法管理(在法官当中更平均地分配工作负担、激励法官尽快完成司法职责),采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改革律师界促使律师在筛选和处理案件上为法官提供更多帮助,发展专长化的联邦上诉法院体系以及加大司法行政的力度。
在第四编中,波斯纳提出了两个应对挑战的重大措施,由于都涉及到重大的宪政制度和政治理论争议,因此波斯纳称其为根本改变。其一是改变美国司法上的联邦制的现有形式,把现有的一些联邦司法管辖纳入各州的司法管辖。通过分析联邦主义理论以及社会变化,波斯纳指出:“联邦主义理论并不总是显示应当把管理的责任从联邦政府转移到各州而不是相反”,因此司法上的联邦主义并非一种固定的教条,联邦主义并不一概排斥将某些先前只能由联邦管辖的或只能由各州管辖的案件转移给州或联邦。另一点就是针对50年代以来的司法能动主义,波斯纳强调联邦司法权的自我节制,不轻易创造宪法性权利,不轻易承认所谓宪法性权利主张。从政治科学上看,这一点涉及的问题是司法部门相对于其他政治性部门(国会和总统)的权力边界之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