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任何工作都要付出机会成本,实践性工作势必影响理论性研究。但是,在学术研究上,我们必须注意,这个机会成本也可能会颠倒过来。确实,如果波斯纳不担任法官,凭着他的才智和勤奋,也许仍然可能撰写一部研究联邦司法制度的著作,甚至在另一个维度上看是更好的、更精致一部;但不会是这一部,不是这部融合了他作为参与者观察、思考的著作,不可能把他从司法实践中获得的许多洞见带进司法制度研究,从而在那个时刻在这个意义上丰富了这个学术研究领域。有得必有失,即使在学术上也是如此。事实上,波斯纳在《正义/司法的经济学》1983年版的序中就强调了法官经验使他自己对自己原先著作的陌生化和反思。在1996年版《联邦法院》的序中,他又一次突出强调自己因为有了更多上诉审以及作为“志愿法官”初审的司法经验,强调自己作为巡回区首席法官、巡回法院司法委员会主席、美国司法会议成员以及作为联邦法院研究委员会成员等行政管理和研究工作的经验“使我的视角发生了变化”,导致了对全书的一些观点的完善和发展。
这也是一种“屁股指挥脑袋”,而且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我们还承认在许多时候,由于视角的不同,人们对同一个问题会有不同看法,同时也不把自己的或学者的视角当作上帝的视角,把自己的哪怕是确信无疑的且确实并无私利的观点当作评判真理的标准,那么就必须承认,不同的经验可能对我们个人的智识发展和社会的学术发展都只有好处,而没有坏处。对于一个有学术偏好的人来说,新的经验会促使他/她把一些人们先前不认为具有学术研究价值的问题带进学术研究中来,并因此扩展了学术思考和研究的领域。
同时,这种经验对于一个有反思和自我批判精神的学者来说,也会促使他反思自己和自己的职业,反思自己未觉察的职业利益,因此在一个更高或更开阔的层面上保持了一种批判精神,从而获得某种超越性。前面我已经提到2年的法官生涯就令波斯纳对自己先前的著述有恍若隔世的感觉;而在10多年法官生涯之后,在修订版中,波斯纳更清楚地意识到,他的《联邦法院》第一版“深深局限于法律职业界的传统审判观念,过于强调传统的‘技艺’的价值”;从而在这一版以及在其他著作中(例如,《超越法律》)中他对这些自己曾一度认为天经地义的法律价值本身提出了质疑。
实践的工作也不是没有学术和生活意趣的。意趣实际上是意趣者的创造,而不是工作对象的内含。2002年初,波斯纳在网络杂志Slate(http://slate.msn.com/, January 14, 2002)就自己的工作学习写了相当长的一段文字。其中的一段话也许会让我们看到他对繁重的法律学术与法律实践的一点感受:“不要可怜我。我做的工作很有趣。……就我的司法工作而言,联邦上诉审审判就是推动我前进的一种燃料……,因为这些案件是如此纷繁多样,如此的让人大开眼界,并且常常是如此的令人不可思议。实际上,真理远要比虚构的小说更为陌生,因为小说作者努力做的是虚构得像真有那么回事(Plausible),而真实没有目的。”
学术的天地是广泛的,尤其是社会科学的天地,尤其是在中国这个空前的历史变革时期。学术不是而且从来也不是哪一个职业或行当的垄断。因此,我们还应当期待和欢迎更多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各级法官以及其他法律实务的法律人走进学术的领地,让法学界听一听他们的声音。而且我相信其中一定有许多让我们学术法律人陌生、难以置信然而是具有学术意义的问题和观点。一切传统的看法都将在也必须在我们的实践和反思中重新予以验证和考察;这一点,对于中国的司法改革,是如此,对于我们的学术研究,又何尝不是如此!
苏力
2002年2月13日于北大法学院
注释:
[1]最典型的是书中谈及公元前古希腊时几乎都没有标注公元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