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地方保护主义势力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产生的一种市场障隘。它是指为了一 个小集团的利益,各种势力相互勾结,从而达到满足自己的私利的目的。地方保护主义势力在我国是大量的存在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是不允许这种势力存在的,这种势力的存在,无疑对司法的运行是一个一大障碍。我们知道在我国的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的大权都是把握在地方的政府和地方党委的手中,而地方政府和党委有偏偏是地方保护势力的后台,所以这就为这种坏势力的生长埋下了恶种。因此司法机关必须改变这种寄人篱下的生活方式,否则法治终究难以实现。
(三)媒体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有了媒体可以加速信息的流通,也可以加强媒体的对大众的监督,但是媒体是具有导向性的,这种导向性也就是对事物的评价标准,但是媒体的评价是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的 ,有时是正确的但是有时却是错误的。这就可能出现“媒体审判”的恶果。司法机关迫于媒体和大众的压力而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和案件的事实去审判。“蒋艳平案”就是一个例子。在我国的“新闻法”没有出台的时候,言论自由如何定位,没有一个标准,因此更是应当让媒体过少的干预司法,尤其是没有审结的案子是十分必要的。
三,如何独立
如何构件我过的独立的司法体系,才是司法独立的关键。众多的学者已经做了大胆的想象和构件,我只想就一些方面提一些看法。
(一)司法人事制度至今还是控制在地方的党委的手中,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笔者认为可以借助当今新的一轮司法考试的春风,有国家司法部从上线合格的人中录用并具体的分配到各个地方的各个法院,检察院。有司法部的人事部门直接管理,垂直领导。
(二)面对地方的政府把持司法财政的现象。笔者认为可以有每年的国家的财政预算中统一的划拨,或者按照各个地方的生活水平有司法部拟订一定的比例,有地方的政府每年从上缴的财政中按比例扣除,并发给司法机关作到专款专用。防止地方的腐败。
(三)关于法院,检察院的内部管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司法官员在审理具体的案子的时候,他必须负责到底,不受任何的人的干预。更不能有由审判委员会等机构予以干涉。当司法官员为审理案子的时候,他门内部的管理应该是一种行政式的管理体制。
随着我过司法改革的进一不深入,随着我过wto的成功加入,我相信不久的司法独立 是我国建立法治的社会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注: (1)谭世贵:“论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2)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67叶。
(3)李如万〈〈司法独立研究〉〉
(4)〈〈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见联合国大会1985年,第40/32,40/146号决议。
(5)熊秋红:“司法独立原则的含义及其保障规则”载自〈〈依法制国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北京第一版第149叶。
(6)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第106叶。
(7)苏立著〈〈法制及其本土资源〉〉,1996年10月第一版,第131叶。
(8)“关于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及司法独立”,载自〈〈法学前沿〉〉,第3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叶。
(9)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3叶。
(10)李忠诚,陈刚:“中国法学诉讼法学研究会98年会综述”,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11)引自[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36——237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