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应该正确对待沉默权,不要将沉默权看成是阻碍侦查的一大障碍。任何权利都是相对于义务而言的,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沉默无非是不能顺利得到有罪的口供,但如果证据充分,一样可以对其进行有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在选择沉默权权利的时候,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规定沉默权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定能够保持沉默,规定"抗拒从严"也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一定会如实供述。不妨再以米兰达规则为例,它本意不在阻止嫌疑分子说话、自白或解释,仅仅要求必须告知嫌疑分子可以请一位律师,并且如果本人愿意,也可以沉默。假如他能通过接受警察的讯问来洗刷清对自己的怀疑,他也可以放弃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的权利。这一规则的实施提高了一般侦查人员的地位,并使讯问获得了一种新的尊严,供认也获得了一种新的诚实性和可靠性,疑犯对并非因强迫而作的供认一般不会翻供,而且能使疑犯自己认罪也降低了诉讼成本。米兰达规则保证了疑犯的程序正义和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平等。据称美国警方起初也是极为反感这一规则,实行一段时间后,发现那些作了有罪供述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是自愿供述,反而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使得庭审成功率大为提高。于是,美国警察适应了这一规则,并成为此规则的实际拥护者。这对我们的侦查工作也不妨是一个有益的借鉴。
四、尾声
据称在近日长沙市第32中学在《关于提高课堂学习效率的六条规定》中赫然列道:学生对老师的提问享有沉默权①。这说明沉默权已超出法学界喋喋不休的学理讨论,飞入寻常百姓家了。 "沉默权"规则是我国法制的一次重大飞跃,是一种全新的执法观念,不仅有利于国家法制的完善、司法的公正和公民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侦查能力以及自身的素质。它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尊重,为其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程序上的保证,反映出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文明与进步状况。
沉默,不光是表示软弱。
沉默,有时也是强大的武器。
参考文献:
(一) 著作辞书类
1.曾庆敏主编《精编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
2.康树华、王岱、冯树梁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
3.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北大出版社
4.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5.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6.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二) 期刊杂志类
1.《外国法述评》
2.《比较法研究》
3.《中国律师》
4.《法学研究动态》
5.《当代法学》
6.《法律科学》
(三) 报纸类
1.《南方周末》
2.《检察日报》
3.《法制日报》
4.《中国青年报》
① 曾庆敏主编《精编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第427页。
① 游伟、孙万怀:《论刑事诉讼中反对被迫自证有罪的权利》,《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85页。
① 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9页。
② 宋英辉:《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陈述义务》,《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第142页。
③ 梅芳、尚进:《论刑事沉默权的诉讼价值及缺陷》,《当代法学》1999年第5期,第21页。
④ 同上。
⑤ 宋英辉:《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陈述义务》,《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第145-146页。
⑥ 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北大出版社,第399-426页。
⑦ 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62页。
① 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4页。
② 游伟、孙万怀:《论刑事诉讼中反对被迫自证有罪的权利》,《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第87页。
③ 江晓阳:《沉默权的终极价值》,载《南方周末》,1999年10月8日。
④ 宋英辉:"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① 中国法学会:《关于在我国实行沉默权制度的部分观点综述》,载《法学研究动态》2000年第4期;
② 康树华、王岱、冯树梁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02-903页。
③ 易延友:“沉默的自由”,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3期。
④ 参见《法德意三国刑事司法制度》,载《外国法述评》1995年第一期。
⑤ 卜思天·儒佩基奇著,王铮、降华玮译:《从刑事诉讼法治透视反对自证有罪原则》,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①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8页。
① 转引自http://www.jklon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