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反思之二——自愿戒毒的合理性
在实践中,自愿戒毒也是弊端迭出,这使人又不得不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1)自愿戒毒往往成为吸毒者规避法律惩处的借口。笔者在戒毒所工作期间,有些吸毒人员就曾向笔者坦言:当禁毒斗争的“风声较紧”时他们就采取自愿戒毒的方式躲避风头,因为如果被抓获就可能受到拘留、罚款、强制戒毒甚至劳动教养1—3年的处罚,而在自愿戒毒机构里他们自由、安全、“合算”得多。另外,自愿戒毒对他们至少还有两个好处:一是降低对毒品的耐受性,重新吸毒时可以获得更大快感;二是暂时缓解缺乏毒源的危机。(2)自愿戒毒冲击着强制戒毒(广义)工作。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开展自愿戒毒业务的机构是医疗单位(主要是在精神病院内设立),也允许强制戒毒所收治自愿戒毒人员,部分劳教戒毒所实际上也在以各种形式收治自愿戒毒人员。自愿戒毒相对而言,可以给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实践中,自愿戒毒往往成了部分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创收的捷径。有限的戒毒药物、经费、人力被用于谋取经济利益,强制戒毒工作不可避免的受到冲击。(3)自愿戒毒在管理上存在先天不足和诸多弊病。自愿戒毒人员对于戒毒医疗机构而言,他们是病人,医生对待病人所采取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强制措施必然受到很大限制。对吸毒人员的矫治可以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虽然不能说每一个吸毒人员都恶习较深,但是仅仅出于控制毒源、戒除毒瘾的需要也得对他们进行严格的管理,甚至是人身、自由的控制。这是医疗机构所难以做到的,即便是采取了严格的管理、强制措施,在法律上似乎也缺乏依据。很多自愿戒毒所实质上无法控制毒源,边戒边吸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自愿戒毒机构还常常出现医护人员被殴打现象。甚至有些自愿戒毒机构竟成了一些毒犯销售毒品的窝点。[1](4)自愿戒毒复吸率极高。由于自愿戒毒的时间一般很短;采用的多是药物脱瘾治疗法,而目前的戒毒药物又有很大的局限性;自愿戒毒机构的管理还存在先天不足等原因,因此自愿戒毒的复吸率普遍非常高。有人对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方式作过比较,结果表明,自愿戒毒的复吸率最高,例如,北京市某戒毒医院的戒毒者的复吸率在90%以上,[2] 另有资料反映戒毒医疗机构的复吸率在95%以上。[3] 据广州市禁毒办统计,广州市1996年底有15间自愿戒毒所,戒毒时间仅为15-20天,复吸率几乎为100%。[4] 另据广东省有关部门对373名吸毒成瘾者的调查,自愿戒毒的复吸率为93.6%。[5](5)自愿戒毒存在的目的与自愿戒毒机构赢利性目的存在冲突。我国之所以允许自愿戒毒制度的存在是出于矫治吸毒成瘾者、提高毒瘾戒断率的目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自愿戒毒机构本质上还是一种赢利性机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屈从的往往是前者。实践中许多自愿戒毒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对于毒瘾没有戒除者也允许出院,甚至还出现过个别自愿戒毒所为了经济利益向戒毒者出售毒品的恶性案件。
二、对强制戒毒的反思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21条规定对于吸毒成瘾者予以强制戒除。1995年国务院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对强制戒毒场所的建设、管理、戒毒措施、生活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之后公安部又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强制戒毒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强制戒毒所746个,1991年至1999年期间,全国强制戒毒达90多万人次,仅1999年就强制戒毒22.4万余人次。[6] 强制戒毒已经成为我国戒毒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治理毒品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它在实践中所暴露出的许多不足之处,也值得我们反思。
1、反思之一——强制戒毒所的设置与管理
近年来由于戒毒的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强制戒毒所的设置与管理一度较为混乱。有些地方因为经费不足等原因,强制戒毒所名义上是由公安机关开办,实际上是与企事业单位、武警、军队、地方医院甚至个人合资开办;一些地方的强制戒毒所条件较差,实际是与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养所合设;有些强制戒毒所以赢利为目的,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收费混乱,甚至只要交钱即可走人,社会影响很坏;有些强制戒毒所管理混乱,甚至不能控制毒品的流入,出现所内吸毒的严重问题;有些强制戒毒所仓促上马,条件简陋,缺乏甚至有些根本不具有必要的医疗设备和专业戒毒医护人员;有的强制戒毒所用药混乱,不遵守国家对戒毒药物和方法的规定,甚至导致新的药物滥用;有的强制戒毒所不仅治疗方法简单,而且根本无法做到从生活管理、毒品教育、心理治疗和康复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还有些强制戒毒所存在打骂、虐待戒毒人员现象。强制戒毒所的设置与管理混乱曾经一度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为此,公安部在2000年连续发布《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和《关于清理整顿强制戒毒所的通知》,对全国的强制戒毒所进行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