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的立法职权
英国地方政府制度是1974年4月1日在全国改革后推行的,全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大地区组成[xiii]。在威尔士和英格兰设郡和区;区以下设教区或乡。苏格兰设大区和区;北爱尔兰只设区。在地方的每一个郡、自治区、教区和区,都有由当地人选出的地方议会,郡议会的议员从40-100名,区议会议员30-50名,教区的理事5-20名。各级地方议会每届任期1年。各级地方议会都是自治的、独立的,它们之间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各级议会都只能在议会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就自己的职权事项制定有关地方法规。地方政府可以申请中央议会通过专门法案而获得立法授权。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和区议会得通过决议、动议一项地方法案,此项决议必须在地方报纸上刊登为期10天的通知,并经过地方议会全体议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是动议,需要在法案向中央提出14天后再经过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方可成立。[xiv]
按照1972年贝恩斯报告的建议,大多数地方议会都设有一个政策和资源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其他主要分委员会的主席。政策和资源委员会的权力相当大,包括:制定地方议会的纲领、目标和确定工作的优先顺序;控制地方政府的主要资源;协调和监督议会项目的执行。[xv]1974年以后,英国地方议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下,通常设有若干个(依据议会规模大小从4至16个不等)分委员会,主要是:教育分委员会、规划分委员会、社会服务分委员会、环境分委员会、住房分委员会、公共设施分委员会、绩效评估分委员会、土地管理分委员会、人力资源分委员会、财政分委员会。
英国中央对地方政府有较多的限制,地方政府的自治区比较有限。在立法权限的事项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如下权力:
1、有权颁布各种规定地方政府活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程序;
2、有权审核批准地方政府所拟定的行政管理方针,以确定其法律效力;
3、有权批准或者驳回地方政府就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请求报告;
4、对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失当或违法,有权予以纠正;对于渎职有权依法惩处;
5、有权审核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报告,监督其行政管理活动;
6、通过拨款资助,对地方政府实施监控。[xvi]
各地区地方议会都有一定的立法职权,但是其内容不尽一致。总的来讲,地方议会立法职权的内容包括:
1、立法事项,如制定地方性法规,发布地方性的命令和指示;
2、财政事项,如课征地方赋税,编制预算决算,发行地方公债,管理地方财政;
3、行政事项,如治安、消防和民防,机动车管理、度量衡管理、食品药品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
4、教育、住房、儿童、老人等的社会福利事项;
5、维护和改善环境、公益事业等;
6、商业服务和管理,等等。[xvii]
董礼胜教授将英国地方议会的职权概括为:批准议会有关社区的总战略,包括像教育发展计划、土地使用开发规划、地方交通计划、地方绩效计划这类的关键性计划;决定年度收入和基本预算;对不同于已制定的战略和预算的问题做出决定;决定议会运作的地方治理方式;任命议会根据新宪章规定设立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在新宪章规定设立执行委员会的情况下,任命其成员;根据议会新宪章的规定任命或者批准任命议会的首席行政官和其他主要官员。[xviii]
英国实行的是在中央集权控制下的地方有限分权模式,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监督控制与被监督、被控制的关系,"与中央政府所掌握权力相比,地方政府负责的事务,只不过是一些杂务。……地方政府对大臣的训令惟命是从,英国的地方政权不过是中央政府的'代理机构'"。[xix]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