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是波斯纳学术生涯具有重要转折意义的一年。这一年,由于里根总统的任命,40刚出头、学术风头正健的波斯纳教授成了波斯纳法官——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但是,法学界这颗正急速上升的明星是否会因陌生而繁重的司法审判工作而湮灭?他的学术热情是否会随着此后因熟悉而闲适并且是衣食无忧、养尊处优的法官生涯消耗殆尽,因此成为学术天空的一颗流星?毕竟,人都是有惰性的。
的确,在随后的3、4年间,波斯纳每年除了三、四篇法律评论论文外,只是在1983年一字未改地再版了他担任联邦法院之前撰写的于1981年的《正义/司法的经济学》,增加了一篇非常简短的1983年版序(中译文仅750字左右),甚至第一版中许多明显的错字都未修改。[1]尽管这个发表数量在每年只要求发表两篇核心期刊论文的中国法学界看来也已经不算低了,并且即使放在美国大多数法学教授中看也属一般,但若同波斯纳此前几年间(每年10余篇论文一本著作)以及此后的写作业绩(每年近10篇论文加一两本著作)相比,这段时期明显是波斯纳学术产出中的一个持续了数年的低谷。但从1985年起,波斯纳的学术产出已经开始走出低谷,向上攀升。这一年,他发表了5篇论文;更重要的是,他出版了一本研究联邦法院的实证研究的专著。这是一本至少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受了考验的学术专著:11年后,波斯纳全面修订了此书,出了第二版;并且这本书同样列入了1978年以来出版的引证最多的法学著作之一。
一.
这部著作结构非常简单,主题非常单纯。依据大量的数据,通过实证分析,波斯纳指出,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自50年代以来因司法工作量剧增带来的一系列微妙的变化,由此使联邦法院系统的有效应对能力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对此,波斯纳提出了一系列临时的和根本性的改革措施。
该书第一编主要是对美国联邦司法体系的一个介绍性描述。波斯纳展示了联邦各级法院的基本结构和工作职责,并在这一介绍中指出了自50年代以来这一法院体系在某些方面静悄悄地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工作量的增加、更多先前有司法经验的人员出任联邦法院法官、各种类型的法院助手的增加以及法官的种族和性别的变化。
第二编着重分析了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所面临的挑战,即随着诉讼的增加联邦法院工作量急剧增加了。波斯纳没有把诉讼增加简单地视为人口和财富增加的函数。通过细致的实证研究和统计分析,波斯纳指出,诉讼增加是诉讼成本降低的函数,而这种成本既包括了货币的以及非货币的成本,其中包括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权利的创造和扩大解释,使得原先无法进入诉讼或无法进入联邦法院诉讼的抱怨如今都可以堂而皇之地进入了联邦法院的管辖。私隐权的创造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但是,波斯纳并不像许多中国学者很容易的那样天真地认为,法院管得多就意味着法院权力大了。管得多了并不意味着法院能力强了,更也不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护。法院管得多了只意味着法院有了变化,是好事还是坏事并不确定(这一点也许特别值得我们当代中国法学家和法官注意,他们目前总是在强调扩大法院的管辖,而很少考虑会不会有一天出现“眼大肚子小”或“咬得下咽不下”的问题,出现公民权利保护上的机会成本的问题)。为了应对这种变化,波斯纳指出,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实际上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例如,法官数量增加了,法官的平均工作量也增加了;由此出现了法官助理(law clerks)以及其他助手,并且数量逐步增加;?罅康乃痉ㄒ饧冀挥烧庑┓ü僦肿降洞剩鬃远实姆ü僖蚜攘任藜福晃嗽谟邢奘奔淠诖硗晔烤薮蟮陌讣ㄔ夯蛊毡檠顾趿朔ㄍケ缏鄣氖奔洌谝恍┌讣芯鲋蟹ü僖膊辉偬峤凰痉ㄒ饧谝恍┑厍痉ㄒ饧某ざ纫彩艿搅讼拗疲簧纤呱蠓ㄔ何讼拗粕纤呤恳脖涓松纤呱蟮谋曜迹灰约埃懈嗟姆ü倏级晕尬剿咚嫌枰源Ψ5取R虼耍谀承┕竦娜ɡ玫嚼┱沟谋澈笃涫凳橇硪恍┤嗣窍惹跋碛械墓袢ɡ艿搅讼骷酰」艽幼芴迳峡蠢┱沽恕?/P>
这些变化都是联邦法院在既定制约条件下和有限资源条件下对诉讼增加的一种自发的应对(因此,这表明,只要社会变化,法院制度总是会自发变化,尽管文本上规定的制度可能没有改变),但在波斯纳看来,这些变化除了对公民权利格局的影响外,其本身还对联邦法院制度构成了某些意味深长的挑战,值得深思和研究。
比方说,由于工作量增加而增加法官,这种措施看来是缓解工作量的最自然的措施,至少在初审法院(独任审判)是如此。但在上诉审法院,增加法官带来的后果就不一定提高了效率。波斯纳根据自己的经验以及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指出:在满席听审案件中,法官们若要能够共同讨论案件,并且此种讨论不致旷日持久,九名法官可能是极限。一旦超过这个数字,除了每个法官撰写意见的负担会减轻了之外,要达成多数意见就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即所谓中国人说的人多嘴杂。同时,增加法官数量还会带来其他一系列似乎很小但累积起来影响深远的问题:由于联邦法官的职位是一种稀缺资源,一旦法官数量增加,1、则单个法官的影响必定显著缩小,意味着法官地位显著降低或贬值,而且国会无法通过大幅提高法官薪水来弥补这种非货币收入,这事实上构成了对法官的一种反向激励;2、上诉法院法官已经是联邦政府中的高薪阶层了,若他们的薪水再大幅提高,则实际上,许多其他联邦官员的薪水亦必须提高,而越来越不再迷信政府的公众不能容忍这一点;3、考虑到种种因素,联邦政府也不大容易以目前的薪水--大大低于从业的高水平律师之收入的薪水--聘任到高度合格的人员来填满联邦法官的席位;4、扩大法官数量也会对联邦法院的判决的一贯性、统一性甚至“合法性”都会带来一些影响。
注意,波斯纳在这里仅仅是分析增加法官这一点,并且我在这里还只是简述。诸如此类的细致深入的分析在本书中可以说比比皆是,波斯纳都尽可能对每一点变化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和系列后果都进行了分析,不仅是逻辑上的分析和预测,而且有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数据验证来支持。
因此,波斯纳发现,诉讼增加给联邦法院体系的结构和运作带来了很多后果。最重要的是联邦法院体系更加庞大了、更加繁忙了、更加混乱了、更加“官僚化”了,有些方面变得更正式了、有些方面则变得更不正式了等等。尽管总体的情况究竟如何无人知晓,但波斯纳认为联邦法院体系从总体上看并没有变糟了。为什么会这样?波斯纳认为,尽管今天的联邦法官比三十五年前工作更努力,更繁重,但法官当年的工作负荷并不重,因此当年的联邦司法体系实际上有余力来对付50年代以后的社会变化;他甚至认为,今天的美国法官也并不劳累过度(overworked)。作为一个参与人,波斯纳指出,法官们甚至至今还有某种闲适余地:各种法院行政管理的会就很多,首席法官的行政工作很多,喜欢旅行的法官数量很多,并且参加非法律的活动包括教学活动也很多;最高法院还有三个月的夏季休庭期。这都证明法官目前并没有不堪重负。但是,波斯纳又指出,就总体而言,联邦体系应对社会之法律需求的能力已经基本达到极限了,已经无法抵御新一轮案件浪潮汹涌而来。如果确实有这样一个案件浪潮到来,那么就需要采取新的改革措施,而不能是老一套。
因此,在第三编和第四编中,波斯纳分别提出同时比较细致的分析了一些局部的改革措施以及一些涉及宪法的改革措施。在第三编中,波斯纳提出的“治标之策”有:提高在联邦法院诉讼的费用、限制或废除基于不同公民权的案件管辖权,改善司法管理(在法官当中更平均地分配工作负担、激励法官尽快完成司法职责),采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改革律师界促使律师在筛选和处理案件上为法官提供更多帮助,发展专长化的联邦上诉法院体系以及加大司法行政的力度。
在第四编中,波斯纳提出了两个应对挑战的重大措施,由于都涉及到重大的宪政制度和政治理论争议,因此波斯纳称其为根本改变。其一是改变美国司法上的联邦制的现有形式,把现有的一些联邦司法管辖纳入各州的司法管辖。通过分析联邦主义理论以及社会变化,波斯纳指出:“联邦主义理论并不总是显示应当把管理的责任从联邦政府转移到各州而不是相反”,因此司法上的联邦主义并非一种固定的教条,联邦主义并不一概排斥将某些先前只能由联邦管辖的或只能由各州管辖的案件转移给州或联邦。另一点就是针对50年代以来的司法能动主义,波斯纳强调联邦司法权的自我节制,不轻易创造宪法性权利,不轻易承认所谓宪法性权利主张。从政治科学上看,这一点涉及的问题是司法部门相对于其他政治性部门(国会和总统)的权力边界之改变。
但是,司法自我约束只是负责任的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一个因素,波斯纳认为,其他的因素则包括法官自身的一系列因素,例如自律(self-discipline)、法律研究的彻底、逻辑分析能力、正义感、对法院以外的社会的了解、简洁的写作、尊重常识、对同事的观点保持开放、智慧、公正无私、务实、勤勉、有预见力、谦逊、原意妥协、忠于理性以及避免“以结果为导向的”判决。因此在本书的最后一章,波斯纳特别讨论了联邦法院中有关司法——特别是上诉司法——技术的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法官的制度性责任(即法官不是代表自己,他代表的法院,因此要注意维护法院这个制度的利益)、司法意见的撰写(要尽量简短、明确、直白,不要“学术化”)和遵循先例原则(法官不遵循先例的结果是自己的判决也得不到遵循)等。波斯纳还专门分析了联邦上诉法院的制度责任。他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案件负担。
这部著作运用了大量的统计数据,但是这部著作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资料分析,波斯纳把他本人作为联邦上诉审法官的经验以及个人的洞察力也带进了研究。与波斯纳的著作一致,这部著作是从法律经济学的进路切入的,同时融入了大量的其他学科例如政治学、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在这个意义上,虽然这是一部研究司法制度的著作,但又是一部重要的政治科学的研究专著。
二.
仅仅处理美国联邦法院的工作量这样一个如此狭窄的问题,这部著作值得翻译吗?不错它也讨论了司法改革,但与中国的司法改革是如此的不同,因此,它与中国有关联吗?
我认为有。但是这部著作对我们应当是启示性的,而不是教义式的,而且也不可能照搬。
首先就相关性来自,中国90年代以来也面邻着司法改革的巨大挑战。最大的挑战来自中国社会的急剧且快速的转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与之相伴的社会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及相应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几乎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单位或社区中,许多纠纷或者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命令来解决的,或者是熟人社会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本身避免了,例如熟人之间的相互有求不愿拉下脸面打官司,“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因此大大遏制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因此可以说,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熟人社会注定了司法是不发达的,也不会发达。事实上,在80年代以前,除了刑事案件(数量也很少)和少量的婚姻、家庭案件外,大量的纠纷都是通过行政机关或通过其他非法律机构解决的,甚至许多刑事案件也是通过党政机关拍板决定的。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政府鉴于文革的惨痛教训,开始提倡民主与法制(治),司法部门的工作得到恢复,法律院系开始招生发展,但由于计划经济以及熟人社会的影子,中国的司法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变化,也看不出有什么问题。只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导向的改革不断发展,特别是92年以后明确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以及与此相伴的一系列社会变化,司法开始进入了社会的视野,传统司法制度的问题也就暴露出来了。人员的流动、社会的陌生化不仅带来了社会纠纷的急剧增加,而且原来的行政治理主导的社会治理模式以及社会的非正式纠纷化解、解决机制都开始部分失效,人们开始越来越多的诉诸司法。司法职业也在这种社会需求中迅速发展起来了。司法开始面临着一个空前的挑战,80年代末的庭审方式改革仅仅是一个先声,到了90年代中期,终于会聚成为司法改革的洪流。
但是刚刚恢复发展不久的中国司法机构和缺乏学术传统的中国法学研究都远没有能力应付这场挑战。首先,原先的司法体制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例如法官的选任、专业化、职业化问题,法院管辖和执行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法院的管理体制问题,法院的人权和财权等问题都暴露出来了。司法独立变成了一个现实的要求。其次,国家和地方政府配置给法院系统的各种资源以及法院的能力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体现为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的社会对司法服务之需求的增长。至少到80年代后期,“开发案源”弥补法院经费不足就已经成为许多法院弥补经费不足的主要方式,即使今天,诉讼费之财政返还也仍然是法院系统的最主要财证支持。第三,法官的素质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案件不仅数量少,也相对简单,可以说对司法技术基本上没有什么太多的要求,因此以复转军人进法院为标志的外行人司法尽管说起来不好听,但基本上对司法职能之履行基本上还不构成一个问题。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纠纷日益复杂,法律越来越多,程序更加繁琐,不仅“复转军人进法院”已经为人诟病,甚至像我这样的这样一些文革后最早进入法学院学习的毕业生在一些新领域内也常常成了“法盲”。法律对专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了。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纠纷所涉及的利益巨大,社会控制减弱,掌握着司法权力的某些法官同样会“寻租”,造成了相当猖獗的腐败现象。第四,大量移植进来的法律和制度,尽管非常必要,但是还是常常难以在中国的土地上或某些地方难以扎根,因此出现了“秋菊的困惑”这样的问题。第五,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发展,政府必须进一步减少和改革其规制,可以预见这将在未来数年对司法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司法改革是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事实上,这也是中国政治体制和社会治理方式变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但是,中国的法律界、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对这一挑战尽管尽了很大努力,却由于各种准备不足,很难从容应对,甚至根本无法应对。尽管有许多改革措施的出台,尽管法院系统每年都提出了"XX年"的口号,尽管更多的学者提出了更多的应如何如何的改革建议,但是只要到下面法院里看一看,听一听下面的法官甚至法院院长的真心话,可以说很难满足社会的要求。“改革纲要”似乎还是停留在纲要上,一些没有停留在纲要上的甚至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副作用,迫使当初大力提倡并为之赞美和鼓吹的学者们常常后悔自己当初的预言。只要回想一下关于“错案追究制”出台前后、刑事诉讼法改革前后、关于主审法官制度出台前后许多学者的评论,就可以看出这些问题了。
也许现实的看,改革常常就是这样一步步在曲折中推进的,而且激烈的言辞和对改革措施的不一致的看法也许本身就反映了社会思考和宽容度的增加。但是,必须注意,尽管许多人一直口头上反对,事实上,法律界和法学界确实还是有很多人实际上坚持的是“法律是主权者的意志”的观点:把司法改革看成是把一些道义上往往正确的观点写进法律条文,然后大力推行,严格执法,就可以建立现代的司法制度了。因此他们的目光总是向上,总是盯着立法,希望中央表态。尽管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常常指责别人保守或后现代主义,其实它本身是既体现了传统的“法律是主权者的意志”的法学观,同时也同后现代法学太强的社会建构主义相通。
第二个问题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的研究受中国传统的人文道德传统影响太大。不仅由于中国法学过于狭窄的学术传统或非学术传统,我们社会的法律家和法学家都不善于也不愿意具体地、经验地分析问题;有时甚至承继了一种“语不惊人誓不休”的习性,为了推动必须进行的司法改革,为了引起“上面”的注意,也喜欢把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把所有的问题都同社会流行的政治话语联系起来,例如“司法公正”或“司法腐败”之类的概念;甚至工具性地把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尽管这种进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启动亟待改革的司法制度也有必要(“爱哭的孩子有奶吃”吗!),但是这种思路和进路,在我看来,从根本上是错误的。这种进路不仅会把司法改革当作会大而化之,以言词的深刻掩盖了理解的深刻,以道德律替代因果律,为了抽象的政治体制改革牺牲具体的司法体制改革。当一付付“猛药”开出、下肚却没有多少起色时,雄心勃勃者只能是“一声叹息”;甚至不无可能一步步把司法“改革”的主张推向一个革命的主张。
我并不反对司法的革命,甚至我认为目前的司法改革就其性质上来看就是一个深刻的革命,但不是一切推倒从头开始的意义上的那种革命。“只不过是从头再来”不是制度建设,只是豪言壮语。语词可以打动人,但不可能改变人。难道来一个普遍的沉默权规定,除了文字上“同世界接轨”了,真有可能急剧改善刑事被告的人权状况吗?而且,我们想一想,这会不会改善社会上受害人以及其它人的人权呢?有可能减缓社会陌生化和匿名化带来的违反犯罪急剧增加吗?如果每个法院只保留15到20名法官,并且都任用法学硕士和博士,能够处理得了那么多案件吗?会不会带来“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的问题呢?几天前,我听一位法官说他过去一年结了803件案件,平均每个工作日三件以上,而这位法官所在的法院有数十位与之类似的法官。在这种案件压力下,我们能够指望法官们能并且会就每个案件写出如今法学家津津乐道的英美教科书上的那种详细论证的司法意见吗?
因此,波斯纳的《联邦法院》一书的翻译应当给我们一些启发。司法改革并不是重申几条原则,把这些原则写进宪法或法律就可以完成的,不是仅仅模仿一些外国的做法就可以实现的。必须深入理解司法制度运作本身的一些具体的规律(限制),必须对司法改革的可能的各种社会条件制约予以恰当的考虑,对每一措施都要尽可能细心论证,对可能的后果予以仔细的分析、权衡和取舍。而不借鉴和借助相关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和成果对中国司法制度的问题和发生的原因进行细致的实证研究,并针对问题,考虑到各种资源的可获得性以及一系列同样可欲的目标的潜在冲突,并在这些冲突中做出恰当的取舍,就不可能进行真正的司法改革。
我们可以以目前最高法院正考虑付诸实施的法官助手制作为一个例子予以简单的分析。美国的法官助手制的形成是有一系列制度促成的:法官的社会地位很高,法官数量很少,因此法学院毕业生担任了法官助手后就有了很好的符号资本——流通性很好,将来就业很容易,收入会很高;美国法学院的训练是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学院毕业生因此具有很高的法律分析能力;由于允许甚至鼓励庭外和解、私了和辩诉交易,法官实际审理和需要撰写司法意见的案件比较少等等。而所有这些条件在中国都不具备。当然,这些条件不具备并不意味着中国不能或不应搞法官助手。甚至我认为应当设立,但要调整这一制度的目的、效果和期望。对此,我们必须首先有一点起码的事实感。试想一下,我们会有多少法学院的学生乐意到某个人民法庭或某些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给法官当助手?即使愿意,这些助手会不会,如同美国的法官助理制已经显示的一样,掩盖了现在许多法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欠缺甚至——干脆就是——无能;因此法律助手可能成为滥竽充数的法官——特别是那些担任了某些领导职务的外行法官的一个新的藏身之地。此外,我们现在全国有大约16万法官,我们有可能给每位法官每年都聘任一位或两位法律助手吗?这意味着我们每年的法学院毕业生就需要有16万人或32万人,而我们现在每年的法学院有那么多的毕业生吗?如果只给高级法官配备助手,道理又何在?因为,据我所知,审判任务最重的是基层和中级法院法官,往往还是那些地位不那么高的法官。因此,即使搞了,我可以肯定,中国的法官助手将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变形;甚至在目前很难作为一项普遍的制度建立起来。因此,我们的对法官助手制的预期和评价标准从一开始就必须修改,对其结果就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中国的司法改革需要一种更务实、更实际、更具体的研究和操作。而这种研究,显然不是狭义的、规范性的法学研究所能完成的。必须指出,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中,司法制度被当作一个更多同宪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联系更多的次学科,但实际上,司法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制度的一个部分,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它甚至可以说不属于狭义的法学研究范围,而是属于一个大法学的范围,其中主要是政治科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我们习惯所说的、以部门法为标志的狭义的法学,其实只是在一个比较确定、恰当的司法制度之下才能有效运作。
三.
本书对法学研究也会有其他一些启示。除了让我们看到我国法学界目前极为缺乏的实证研究方法、统计分析和广阔的学术视野外,我觉得对学者的一个重要启发是,学术与实践的关系。在中国学界的许多人,一度包括我在内,都曾认为或仍然认为学术事业只有在学术传统中梳理,就是要坐冷板凳;一旦当官、从政、经商甚或从事法律实务就与学术无缘了。包括我如今担任了北大法学院院长,在许多人看来,似乎都证明了苏力已经或即将“失贞”或“变节”,违背了韦伯的“以学术为业”的教训。确实,因当官、从政、经商、下海而永远放弃了学术的,大有人在;反过来鄙夷学术研究的,也为数不少。但是,难道身在学界就一定心在学业,就一定会以学术为业了?就不会“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向往其他?而且,就法学这种非常世俗务实的职业而言,如果笼统的把学术同实践对立起来,如果不是为了满足知识分子过于膨胀的自我清高外,那么就是一种教条,反映出来的恰恰是一种真正的学术反思能力之缺乏。
波斯纳的这部著作就是对这种观点的一种有力反驳。从业领域并不决定(尽管会限制)一个人是否是学术人。就像一个干了一辈子的清洁工未必就甘心做清洁工一样,一辈子教书研究的人也未必就因为他或她甘心当学者,完全可能,仅仅是因为没有其他——在他或她看来——更好的机会而已。甚至必须注意,决心以学术为业也未必能成为学者,决心也许是成为学者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决不是充分条件。作学问往往需要坐冷板凳,耐得住寂寞;但这话不能反过来说,愿坐并肯坐冷板凳,耐得住寂寞,就能一定能成为学者。并不是只要我们努力,就有一天都能成为爱因斯坦。能否成为学者,更重要是在于是否有一颗学者的心灵:是否始终保持学术的好奇心和敏感(这两者之结合就是常常被人们道德化了的“赤子之心”),是否愿意并能够挑战自己昨天的知识边界,是否善于并努力从学术的角度研究讨论和表述自己遇到的问题,当然有时还需要一点天分。学术从来也不只是在冷板凳或故纸堆中,不是对中西学者之词藻之重复;学术从来就在你我日常的生活中,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可能尤为如此。我们千万不要把为了便利或因想象而同学术关联起来的那些外在标志或行为当作学术本身,那就会像堂·吉珂德一样,那样把风车当作魔鬼。“道可道,非常道”。
当然,任何工作都要付出机会成本,实践性工作势必影响理论性研究。但是,在学术研究上,我们必须注意,这个机会成本也可能会颠倒过来。确实,如果波斯纳不担任法官,凭着他的才智和勤奋,也许仍然可能撰写一部研究联邦司法制度的著作,甚至在另一个维度上看是更好的、更精致一部;但不会是这一部,不是这部融合了他作为参与者观察、思考的著作,不可能把他从司法实践中获得的许多洞见带进司法制度研究,从而在那个时刻在这个意义上丰富了这个学术研究领域。有得必有失,即使在学术上也是如此。事实上,波斯纳在《正义/司法的经济学》1983年版的序中就强调了法官经验使他自己对自己原先著作的陌生化和反思。在1996年版《联邦法院》的序中,他又一次突出强调自己因为有了更多上诉审以及作为“志愿法官”初审的司法经验,强调自己作为巡回区首席法官、巡回法院司法委员会主席、美国司法会议成员以及作为联邦法院研究委员会成员等行政管理和研究工作的经验“使我的视角发生了变化”,导致了对全书的一些观点的完善和发展。
这也是一种“屁股指挥脑袋”,而且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我们还承认在许多时候,由于视角的不同,人们对同一个问题会有不同看法,同时也不把自己的或学者的视角当作上帝的视角,把自己的哪怕是确信无疑的且确实并无私利的观点当作评判真理的标准,那么就必须承认,不同的经验可能对我们个人的智识发展和社会的学术发展都只有好处,而没有坏处。对于一个有学术偏好的人来说,新的经验会促使他/她把一些人们先前不认为具有学术研究价值的问题带进学术研究中来,并因此扩展了学术思考和研究的领域。
同时,这种经验对于一个有反思和自我批判精神的学者来说,也会促使他反思自己和自己的职业,反思自己未觉察的职业利益,因此在一个更高或更开阔的层面上保持了一种批判精神,从而获得某种超越性。前面我已经提到2年的法官生涯就令波斯纳对自己先前的著述有恍若隔世的感觉;而在10多年法官生涯之后,在修订版中,波斯纳更清楚地意识到,他的《联邦法院》第一版“深深局限于法律职业界的传统审判观念,过于强调传统的‘技艺’的价值”;从而在这一版以及在其他著作中(例如,《超越法律》)中他对这些自己曾一度认为天经地义的法律价值本身提出了质疑。
实践的工作也不是没有学术和生活意趣的。意趣实际上是意趣者的创造,而不是工作对象的内含。2002年初,波斯纳在网络杂志Slatehttp://slate.msn.com/, January 14, 2002)就自己的工作学习写了相当长的一段文字。其中的一段话也许会让我们看到他对繁重的法律学术与法律实践的一点感受:“不要可怜我。我做的工作很有趣。……就我的司法工作而言,联邦上诉审审判就是推动我前进的一种燃料……,因为这些案件是如此纷繁多样,如此的让人大开眼界,并且常常是如此的令人不可思议。实际上,真理远要比虚构的小说更为陌生,因为小说作者努力做的是虚构得像真有那么回事(Plausible),而真实没有目的。”
学术的天地是广泛的,尤其是社会科学的天地,尤其是在中国这个空前的历史变革时期。学术不是而且从来也不是哪一个职业或行当的垄断。因此,我们还应当期待和欢迎更多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各级法官以及其他法律实务的法律人走进学术的领地,让法学界听一听他们的声音。而且我相信其中一定有许多让我们学术法律人陌生、难以置信然而是具有学术意义的问题和观点。一切传统的看法都将在也必须在我们的实践和反思中重新予以验证和考察;这一点,对于中国的司法改革,是如此,对于我们的学术研究,又何尝不是如此!
苏力
2002年2月13日于北大法学院
注释:
[1]最典型的是书中谈及公元前古希腊时几乎都没有标注公元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