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就是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独立的传销来销售或提供劳务,每个传销员除了将货物销售以赚取利润外,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传销人,并建立新的销售网络来销售公司货物,在公司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每个传销员也在自己的销售网络中获取相应的差额。传销方式在世界各地都较为流行,传销企业因此获取大量货物的差额利润,但并非佣金。正因为传销的巨大商业利润,趋使有些不法商人利用传销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将正当传销演变为“网络连锁”等非法形式,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从而连锁引发非法传销人追求财产为核心的各类型犯罪。本文拟结合司法统计数据,对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传销人员犯罪作一分析,以期共同探讨打击非法传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良策。
一、现状与特点
以海口市振东区法院为例,2000年7月至12月,共集中审理了17宗31名非法传销人员犯罪,上述非法传销人员犯罪占振东区法院同期所审理刑事案件(154宗)的113%,而在此之前振东区法院则没有受理一宗非法传销人员犯罪。可见,此类犯罪数量骤然增多,且社会危害愈来愈大,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种现实。通过统计数据分析,非法传销人员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1.犯罪全部是外来人员,且均是农村人口。根据调查,犯罪人员全部来自外省,其中以河北、安徽、湖南、湖北等省份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居多,最近的有来自广东、广西等省份,最远的在辽宁、山东等省份。
2.犯罪人员均为青壮年。其中年龄最大的35岁,最小的16岁,绝大多数是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如抢劫犯王某,高中毕业后无学可上、无业可就,怀着“到外面闯一闯”的心理,轻信同乡的鼓动来到海口市搞传销,在几千元入网费被骗光后,感到“两手空空、事业失败,无颜见家乡父老”,于是铤而走险,走向犯罪。
3.此类罪犯均属“三无人员”即无法律意识、无固定职业、无谋生手段。被告人唐安军系无业人员,听信朋友劝说从湖北来海口找工作,没想到是来参加某公司开展的所谓“动力营销”的非法传销。当他带来的几千元钱都花光时,为了筹到回乡的路费,他决定偷东西来卖。2000年4月22日深夜,他伙同一起做传销的老乡将振东区一住户家铝合金窗户中的铝合金条拆下盗走,被巡逻的联防队员发现,唐安军当场被抓获。
4.犯罪类型主要以侵财犯罪为主,其中盗窃、抢夺、抢劫等案件约占60%.犯罪动机多是为了追回传销入网费,由此引发了一些非法拘禁、贩毒、绑架、强迫卖淫等类型案件,约占35%.不少非法传销人员由于轻信上线的诺言,投了数目不小的钱购买传销产品加入传销网络,后来发现上当,为了追回传销款,往往采取非法拘禁上线经理或其家属的方式。2000年2月23日,传销人员钱庆威被老乡骗到海口搞传销,花了3200元购买了一套保健品后加入传销行列。其后,他知道被上线人员欺骗后,遂产生找上线人员要回出资的念头。同年4月19日,钱庆威同老乡等三人在海口市锦山里看到曾经给他们上传销课的经理焦某,三人将焦某强行带到酒店大堂,让焦说出传销公司总经理的下落,接着,又叫来两个老乡,五人一起将焦带到海甸岛白沙门浴场附近的树林中拘禁,限制焦的人身自由。当晚8时,焦某挣脱捆绑逃出树木呼救,钱庆威在树林附近被抓获。
5.以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居多。17宗非法传销人员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的8宗,团伙犯罪6宗,占83%.非法传销人员经常在亲朋和同乡中发展下线,因此,他们在海口从事非法传销时也往往是众同乡和亲属聚居在一起,当钱财被骗意识到上当时想讨回损失的共同犯意加之能够相互商量、相互壮胆,使非法传销人员极易形成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如被告人黄永柱为讨回加入传销的损失,伙同其他7人胁持上线的亲属,叫上钱拿钱赎人,后被公安抓获,其他同案犯在逃。
6.除了侵犯财产案件以外,非法传销人员还实施一些其他类型案件,如贩毒、诬告陷害等案件。如来自山东梁山的被告人曹二凤、张传菊,都是刚满20岁的妙龄少女,二人中专毕业后有了令人羡慕的职业,但都被一夜暴富的诱惑骗来海南,从事非法传销。为了多拉下线,曹将在火车上初次见面的同乡刘培军骗来海南,刘培军对貌美的曹一见钟情,认为此次南下可以“娶得佳人归”。但当刘被曹领着上了几次传销课后,他发现曹只是想利用他的感情拉下线,这位憨直的山东汉子要求曹跟他回家成亲,不再做传销,二人因此发生争执。此时已被传销冲昏了头脑的曹见发展下线不成,为了摆脱刘的纠缠,竟与好友张商谋到机关报假案诬告刘抢劫,并作虚假证言,致使刘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提请逮捕。真相大白后,无辜的刘被释放,而曹、张却因犯诬告陷害罪身陷囹圄。
二、思考与分析
非法传销导致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的产生,给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带来较多的负面影响。现从法律和社会的视角,去观察非法传销人员犯罪,并对其进行理性地思考与分析。
法律思考:
思考一:非法传销人员犯罪,侵犯了何种刑法保护的客体,就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罪当其罚,没有法律适用上的难题。也正如上述数字分析,非法传销人员犯罪特点突出,犯罪类型较多,大多以追求财产为核心,包括了抢劫、盗窃、诈骗、强迫妇女卖淫等;非法传销人员结伙共同犯罪较多,多为初犯需互相壮胆;非法传销人员犯罪还具有偶发性,主观恶性不深,如非法传销人员王小军,本是到银行查询家中汇款,看见一老妇正在银行数钱,临时起意产生犯罪念头。
思考二:国务院及公安部颁布《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中,对非法传销均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我国刑法并未规定非法传销罪,那么,对非法传销的行为本身如何作质的分析,并定罪处罚呢?《海口晚报》某日头版一则报道:法律尴尬-非法传销,无法可依!称某派出所抓获非法传销人员近百人,但因刑法无关于非法传销的罪名,而只对骨干人员罚款、教育后放人了事。该篇报道不仅反映出有些执法者对法律的陌生,而且也对读者产生一种错误导向,使非法传销人员产生错觉:非法传销仅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不会触犯刑律判刑、坐牢。骗取入网费、佣金或者实施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非法行为难道仅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吗?其实不然,非法传销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程序,主体为从事非法传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非法传销的具体犯罪行为,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完全可以确定非法传销企业和个人的罪名和罪责,如:传销企业或个人生产、传销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具体罪名分别定罪量刑;传销企业和个人在传销活动中骗取传销参与者的高额入会费、入网费的或者诱骗认购数量较多的传销产品,或者在传销过程中实施了价格欺诈、牟取非法利益较多,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等等。执法部门在打击、查办非法传销时,应对传销企业和个人的非法营业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包括非法营业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情况、非法传销的产品质量等,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触犯刑律者坚决施以相应刑罚,增强打击非法传销的力度和效果,力求除恶务尽。
思考三:非法传销愈演愈烈,社会危害相当严重,立法部门是否考虑对非法传销单独处以罪名,通过立法 规定非法传销罪。非法传销罪的的犯罪主体就是从事非法传销的企业和个人,正当传销与非法传销的界定可以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该罪名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非法传销企业和个人为追求暴利而实施犯罪,对于一些从事传销的人员因不明真相而为非法传销企业或个人(上线)所蒙骗或欺诈,从而客观上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不以非法传销罪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思考:
思考一:行政执法部门在严厉打击非法传销的同时,应当重视对商业 传销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传销方式对许许多多中国人来说都很陌生,但在国外却方兴未艾,因此被不法之徒利用作为非法传销的宣传材料和幌子。四川籍非法传销人员黄永柱因非法拘禁被判徒刑时悔叹:过去不知什么是传销,传销害得我家破人亡。另一陕西籍非法传销人员耿建敏直到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时还不知道什么是传销,甚至还要求返还传销产品。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打击的同时,加强正面教育和宣传,要让广大非法传销人员、让社会的大多数人知道什么是传销经营,传销并不违法,违法、可怕的是变质传销。增强人们识别、抵制非法传销的能力和自觉性。
思考二: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稳定农业人口,才能够有效地堵塞从事非法传销人员的出口。根据统计数字,许多非法传销人员来自农村,吸引他们来到城市搞非法传销的是上线许诺的数千元月薪,这对当前的很多农村人来说无异是个巨大诱惑,这种诱惑源于城乡经济差别。中央早在1999年就制订“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战略目标,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确定了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方针政策,但缩小城乡差距需要过程。城乡间经济差距缩小了,农民富裕了,月薪几千元就不再是诱惑,农村人口就会保持相对地域人口稳定。
思考三:非法传销人员涌进城市大多三五成群聚居一起,或几十人结伙租房而居,授课传经时也是几十、上百人纠合在一起,他们都是承租城市闲置房屋活动和生活的。这说明城市的出租屋管理出现问题。租房主出租房屋时没有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传销人员较多地、有组织、经常地聚集在一起“传经送宝”,治安民警竟然也无动于衷、无所查觉。报纸上以“一些渴望帮助的群众”为名刊登的一则报告“传销大军又来害人了”。报道称:传销人员有组织、而且严密,授课时有专人放哨,大唱特唱“斗志”歌,高呼口号,狂喊狂叫,滋扰四邻……对此,治安、工商部门也仅是贴出告示。可见,非法传销活动的猖獗与有些部门的麻木及工作不力不无关系。
思考四:传销人员外出从事非法活动,其原籍公安机关在人口管理上出现漏洞。出外务工者应向原籍公安机关报告并登记,公安机关京应及时掌握外出务工者的地点、从事职业等基本情况,协助各地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及时消灭非法活动苗头。
三、对策及预防
(一)司法手段
1.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本地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对外出务工者要进行登记,去向及从事职业要基本清楚,外出务工人员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登记,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外出证明后方可外出务工。外出务工者每年要向原籍公安机关报告临时住所及所从事的职业,公安机关内部要加强经常性的横向联系。
2.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动态地了解和掌握其现实表现,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
3.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传销人员犯罪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到大多非法传销人员犯罪具有偶发性,主观恶性不深,可以酌轻处罚。同时,要针对非法传销人员犯罪案件,及时向原籍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以收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行政手段
1.加强对从事传销、生产传销产品的企业和公司的税收征管工作。既要对涉传销的有关单位漏开发票等避税行为严查严管,又要对传销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缴进行监督。偷、漏、逃税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工商管理部门对从事传销业的单位进行跟踪管理,要责令传销组织定期提供传销组织系统、参加人数、姓名及地址、销售或交易货品的种类、数量、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发放状况及其主要分布地区等方面的书面资料,以备工商管理部门查核。
3.工商管理部门要从正面引导、扶持一些正当传销企业,使人们能够从正面形象身上清醒、客观地认识到什么是正当传销,增加有关传销的知识和准确认识,并以此为鉴,远离非法传销。
4.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私房出租的管理,私房出租必须依照有关行政规章办理登记手续,经查发现有不照此办理者,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也可以参照有些地方的做法,对私房出租业主征收营业税。对明知在其出租屋内从事非法活动而不制止或报告的,除给予治安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