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封建制的层级
西周早期不见封建制度的五等爵位号,并非意味着西周没有层级的位序。正如顾立雅(Creel)指出,为了实际需要而发展的分封方式,会逐渐制度化而衍生春秋时代分明可见的贵族礼仪(H.G.Cree1,1970:341—342)。实则严整的封建等级化及其礼仪,在西周中叶以后己渐渐发展成形。墓葬习俗即反映这种制度化的等级。
西周早期的墓葬中,至今尚未有商王王陵同级的大墓出现。由现有的资料分类,最高一级的大墓是浚县辛村的卫侯墓。墓室大而深,都有槨室和南北墓道,殉葬的礼器与兵器都甚丰富,有车马坑埋车马。人殉的例子仅一见。中型墓,见于陕西宝鸡、岐山、长安,河南洛阳、浚县,河北房山、昌平诸处,共二十余座,规模比大墓为小,都有椁有棺,有的并且重椁。河南洛阳东郊的中型墓并有墓道。一般都有随葬的礼器和车马器。大多数中型墓中的礼器因被盗而不能确知器类组合。最常见的为鼎、及鬲。墓中常有兵器,当属于中等贵族。中小型墓则一般无墓道,墓室皆作长方竖穴。随葬器物少于中型墓,大部分不出车马器。这些墓葬的主人大约有末级的贵族,也可能是较富裕的平民。西周早期小型墓,由已发表的资料计算,有140座左右,将近中型墓与中小型墓总和的两倍,其面积均甚小,长方形竖穴以有棺无谆者为多。随葬品为数甚少,大都是陶器,一般不见铜礼器。有些全无随葬品,甚至连附身之棺也没有,只用席子裹尸。这四种墓葬,代表了社会上的四个阶层,但是不见森然有序的礼仪差别(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1979:196—202)。
西周中期以后,亦即穆王以后,墓葬制度呈现系统化的等级位序。各种铜器出土的数量及组合,逐渐形成一定的比例。一般言之,甗、豆、盘、匜只出一器,壶出二器,鼎为奇数,按鼎数少一器,为偶数,鬲也随之而增减。同墓诸鼎的形制、花纹及铭文均相似,只是尺寸依次递减,号为列鼎(郭宝钧,1959:11,43—59)。《春秋公羊传》桓公二年,何休注:“礼,祭天子九鼎,诸侯七,大夫五,元士三也。”《仪礼》“聘礼”和“公食大夫礼”都记载了天子九鼎,国君所用。大牢的肉食种类为牛、羊、豖、鱼、腊、肠、胃、肤、鲜鱼、鲜腊。七鼎大牢是卿大夫所用,比前者的食单中减去鲜鱼、鲜腊。五鼎少牢,以羊为首,《仪礼》的“聘礼”、“既夕礼”、“少牢”和“有司彻”诸篇均有记载,减去了大牢的牛及肤,是大夫食用的标准。《孟子》“梁惠王下”:“前以士,后以大夫;前以三鼎,后以五鼎。”也证实了这一级是大夫所用。三鼎较五鼎的肉类又减去羊及肠、胃,只剩了豖、鱼、腊。是士一级的食用标准。《仪礼》“士昏礼”、“士丧礼”、“士虞礼”、“特牲”都如此说,只有“有司彻”的三鼎是羊、豕与鱼。最低的一鼎食则盛豚,属于士的常食,“士冠礼”、“士昏礼”、“士丧礼”、“士虞礼”和“特牲”均有记载。用来盛黍稷,偶数,《礼记》“郊特牲”:“鼎俎奇而笾豆偶。”比鼎数少一件。传世铜器中也有过列鼎,如颂鼎有三件,小克鼎有七件,仲义父鼎有八件。考古资料,可由附表(图29,图版16)列出鼎数多少与墓室大小、棺椁层数、铜礼器数字、兵器种类与数量、车马器与车马之数量等各项间相应关系(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1979:204—205;杜乃松,1974;邹衡,1974;史明,1974)。表中未列陕西张家坡第222号墓出土的五件陶质列鼎(考占研究所,1962:122),及扶风庄白的一批青铜器中的四件铜列鼎(史言,1972),这两处发现,均属西周中期,在穆王以前,当为列鼎制度开始系统化的时候,也是礼仪反映封建已经在制度化了。
表中所列的九鼎出自湖北京山的曾国国君墓中,墓已残破,出土九鼎七缺了一殷。与曾侯墓相当的是河南浚县辛村的卫侯墓,墓道及棺椁俱尚可见,但墓中鼎已被盗。卫侯三墓中有一墓出土青石编磬的两件,也只有诸侯方可有之。卫墓附近有车马坑,埋车十二辆、马七十二匹,一车六马,正是国君身分的车仗。九鼎墓无疑是国君一级的墓葬,与典籍所记相符。
七鼎墓可以上村岭的虢太子墓为代表。随葬品丰富,车马坑中有车十辆马二十匹。该墓出土七鼎六,另有一套编钟,正是国君级稍逊一级的体制。
西周五鼎墓有七座,三座为西周中期,两周之际两座,东周初期的两座。在虢国墓地中,未被盗的五鼎墓有两座也与虢太子墓一样,都是双棺一廓,但规模较小。有车马坑,各殉五车十马,减七鼎墓的车马数为一半。出土五鼎四四鬲。这一级墓主当属于中级贵族。
三鼎墓为数不多,总数不到十座。长安斗门镇普渡村的长由墓出土了成套礼器及一套编钟。虢国墓地的三鼎墓,两座规模与五鼎墓相似,一座较小。都有车马器而无车马坑。诸墓大都是单棺。墓主身分,大约是卿大夫以下的低级贵族,相当于士的一级,故可用车马,而不能自具车马。
一鼎墓为数最多,共二十余座,其中五座属西周中期。墓室较小,单棺有椁。多数随葬有兵器及车马器,但没有车马坑。出土礼器为一鼎一。虢国墓地未经盗掘的一鼎墓有十九座,单棺有椁,有的也有双棺。出土有一鼎而无。少数墓有车马器,无车马坑。一鼎墓外,有十余座西周中期至东周初期的二鼎墓。但二鼎形制不类,不能算是列鼎。墓的规模体制与一鼎墓相近,当只能算是同一级的墓制(以上均见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1979:204—212)。
礼仪的系统化与制度化,一方面意味着一个统治阶层的权力已由使用武力作强制性的统治,逐步演变到以合法的地位的象征。另一方面,规整的礼仪也代表统治阶层内部秩序的固定,使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有明白可知的规律可以遵循,减少了内部的竞争与冲突,增加了统治阶层本身的稳定性。相对的,统治阶层也为了安定而牺牲其灵活适应的能力。西周中期开始的礼仪系统化,在春秋时代演变得更繁琐,同时周东迁以后,王权失去了原有的威望,僭越的事也更常见。在西周的后半期,殆是封建礼仪走向系统化的阶段。
第五节 主从关系
礼仪中最重要的自然是策命礼,经由这个典礼,周王对其臣属,赏赐种种恩命,一次又一次的肯定了主从的关系。事实上,铜器
注:此墓为合葬,墓室大小、车马坑以及人殉等都不便计算。
铭文中绝大部分是这种策命礼的纪录,文献中的资料,《尚书》诸篇,全为浩命,《诗经》“大雅•江汉”及“常武”两篇是策命的韵文。《左传》定公四年周公举蔡仲一段,也属策命的节录。春秋以后,策命仍不乏见于记载,齐桓晋文两次朝觐,都有王室的策命,其文辞仍一贯的保存了西周策命的格式与语气。
传统经学中治礼的学者,根据三《礼》及《左传》、《尚书》,颇致力于周代王室礼仪的考证。由现存的金文资料,齐思和、陈梦家有系统的重建了周代策命礼的一般细节(齐思和,1947;陈梦家,1956:98—114)。策命礼通常在王宫的大室或王朝的宗庙举行,也偶尔可在臣下的宫室举行。王在天未亮(昧爽)即到达行礼的地点,天一亮(旦)王就在行礼的“大室”接见受赐臣下。所谓大室,当即行礼所在宫室宗庙的正殿,本书第二章描述歧山凤雏村周代建筑,前堂后室,堂前有庭,当即可用以说明大室与中庭的位置。
扶风召陈村的西周建筑遗址,时期由西周中期到晚期,正是封建礼制极为严整的时代。建筑遗址广大,初步看来,是一群高台上四阿重檐瓦顶的大型宫室。格式虽未必是四合院式的布局,仍有中庭与正堂,两旁有东西室,堂前有崇阶。在这种建筑举行策命礼,威仪棣棣,也颇为相称(周原考古队,1981;傅熹年,1981A)。
行礼时,受命的臣下,由其傧相(右)导引入门,立于中庭,王则南向立于东西两阶之间。策命是预先书就的简册,由秉册的史官宣读,有时秉册是一人,宣读是另一人。王在当场命令宣读,其口头命令也记入策命中。策命的命词,则以“王若曰”为起句。策命详简不一,其内容通常包括叙述功劳,追述先王与臣下先祖的关系,列举赏赐实物及官职的项目,以及诫勉受命者善自步武先人功烈。以大盂鼎为例,这几段即完全不缺。《诗经》“大雅•韩奕”:“韩侯受命,王亲命之,缵戎组考,无废朕命,夙夜匪解,虔共尔位,朕命不易,榦不庭方,以佐戎辟。”接着列举韩侯觐后受赐车马服章,也正合上述策命金文的体例。行礼常在宗庙,诫勉之词常引述祖德,凡此均可反映策命礼是如何的传统化了。成康之世,周王往往亲命,成康以后,则由近臣内史或尹代王宣命,也足以反映策命礼渐走向形式化的方向。
至于赏赐礼物与恩命的内容,如由一百六十余件有赏赐的金文铭辞统计,赐赏臣下赤市、朱黄、玄衣、赤舄一类服饰有六十余器,赏赐车马及其附件(攸勒)或旂章弓矢的各二十余器,赏赐土地奴仆和玉器的各十余器。是以赏赐也有一定的差别(史明,1974:88,注4)。在礼仪制度化时,象征性的赏赐与实物的赏赐同样可为受者珍视。周人策命礼中大量出现特权象征的服饰旅章,正说明了封建结构已有明确的阶层分化。
不仅王对臣下有策命,诸侯对臣下也可有策命。如《左传》昭公三年:“郑伯如晋,公孙段相,甚敬而卑,礼无违者,晋侯嘉焉,授之以策曰:……‘赐女州田,以胙乃旧勋’,伯石再拜稽首,受策以出。”即是晋侯对臣下的策命。有一件成康时代的麦尊,记载井侯接受了周王的策命与赏赐,井侯为此对于井侯自己臣下作册麦也赏赐以金,麦为此制作这件铜尊,以为纪念(白川静,1965B:629—644)。又如耳尊:“侯各于耳□侯休于耳,易臣十家。长师耳对扬侯休,肇乍京公室彝。”(白川静,1965A:580—583)“耳”是“京公”封在“长”地的属下,接受侯的策命。王对诸侯或高级贵族有策命,诸侯及高级贵族对自己臣属也可以有策命。阶层化的结构显然已逐渐形成了。
“委质为臣”即是确定新主从关系的手续。周礼对于宾主双方接受贽礼的形式极为注重。平等的两方互赠礼物,不外肯定友谊。策名委质,则相当于确定君臣的关系。《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晋怀公执狐突,要求他召回跟从公子重耳的两个儿子。狐突的答复:“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可见策名委质的礼仪,正为了确定主从之间的君臣关系。一旦委质,虽死不贰。《国语》“晋语九”,晋师围鼓,执鼓子,有鼓子的臣属夙沙釐,自动跟随故主,他的理由:“臣闻之,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夙沙釐认自己是鼓子的臣属,不是“鼓”这个地方的臣属。其君臣关系不系于封国,而系于封君(杨宽,1965:360—364)。在这一制度下,君臣关系是特定的,不是由宗族血亲的关系下衍生。狐突不能干涉二子委质于重耳,正表示君臣关系乃是个人间的约定,不能继承祖先的关系。
更有可注意者,这种层级隶属关系的向下延伸,不仅只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建立主从关系,封建的主从与宗族的关系也是相重叠的。赏赐的恩命,由父子相续,孟:“盂曰朕文考眔毛公仲征无,毛公易朕文考臣,自厥工,对扬朕考易休,用宦兹彝乍厥,子子孙孙其永宝。”(白川静,1966B:31—33)是则父亲立的功劳,父亲亡故了,遂由儿子代父接受。兄弟对于大宗也是相当于臣属的地位,豦:“豦拜稽首,休朕匋君公伯,易厥臣弟豦井五匙,易表胄干戈,豦弗敢望公伯休,对扬伯休,用乍且考宝彝。”(白川静,1966C:98)此处君公伯与厥臣弟对称,伯是长支,弟仍“对扬伯休”称颂长支的福祉,再为祖先制作尊彝。大约弟支的祖先并不包含在长支之内,是以弟当不是公伯的亲弟,弟大致是小宗对大宗自称。另一件是父子间赐与的例子,效尊:“佳四月初吉甲午,王雚于尝,公东宫内乡于王,王易公贝五十朋,公易厥顺子效王休贝廿朋,效对杨公休,用乍宝彝。乌,效不敢不迈年,夙夜奔走,扬公休亦,其子子孙孙永宝。”(白川静,1966C:86—89)此“公”锡儿子“效”受之于王的贝,“效”大约不是承嗣的儿子,遂对父亲不仅当作父,也当作君。而且自矢忠诚,当系对于大宗的臣属关系。本章前文曾引了沈子也,沈子是周宗(即鲁族)的小宗,正与效尊之情形相似。凡此诸器铭文,均说明了封建层级关系在成康以后己兼跨于君臣及宗族两方面了。
单纯由金文的策命纪录中看,似乎周王对于臣属只是赏赐礼物及土地人民。臣下对君主的回报,在金文中最常见的是恭谨的颂扬与祝福,所谓“对扬王休”,并且自矢子子孙孙永远以君主的恩命为荣宠,永远宝用这件器皿,以为纪念。君臣关系应当有比较更实质的内容。臣下由君主处取得的任务,诚然只是由赏赐而肯定。除此之外,诸侯还各别的接奉特殊的使命。如《左传》定公四年,诸侯的任务是“以藩屏周”,晋侯的使命是“使之职事于鲁”,也就是以鲁地的资源担任为周室屏藩。齐侯的使命,据《左传》值公四年:“昔召康公命我亢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诸侯一般性的义务,不外军赋与贡献,军赋是对于周王提供军力,参加周王的征伐。班铭文,吕伯吴伯都须以其族,作主帅“毛父”的左右翼,共同担任征服东国的任务(郭沫若,1972)。又如大保铭,王降征命于大保讨伐彔子;明公铭,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均属此种征发之例(白川静,1962A:61;1963:133)。又如《诗经》“大雅•韩奕”,燕师代韩筑城;“大雅•崧高”,召公为申伯彻土田;也当是守望相助的例证。贡献之例,如《左传》僖公四年,齐桓公伐楚,以“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为口实,楚人也避重就轻,承认有罪,是各国方物之贡,似有常例。又如《左传》昭公十三年,子产争贡赋轻重:“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更明说周有班贡的制度。对于王廷的臣工,使命尤为明确,重要的职务,如毛公鼎铭文简直就是任毛公为当朝首辅的职务(白川静,1970A);次之则盠方尊,盖奉命职司六师与八师,以及司土司马司工三有司,俨然文武兼管的大臣(白川静,1967C:314—317);更次之,则奉命管理林牧及仆御臣妾诸项事务(白川静,1967C:311)。
据文献资料,诸侯受王命发遣,有命圭为信物(图版17)。《诗经》“大雅•崧高”:“王遣申伯,路车乘马,我图尔居,莫如南土。锡尔介圭,以作尔宝,往近王舅,南土是保。”又如“大雅•韩奕”:“韩侯入觐,以其介圭。”据《周礼》“考工记•玉人”郑玄注:“命圭者,王所命之圭也,朝觐执焉,居则守之。”似非无因而发。《国语》“周语上”:“古者先王既有天下,……以教民事君,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民,大夫士日恪位著,以儆其官。……犹恐其有坠失也,故为车服旗章以旌之,为贽币瑞节以镇之,为班爵贵贱以列之,为令闻嘉誉以声之。”车服旗章,常见于金文;贽币为贽;瑞节,即命圭一类的信物。在命圭上,大约明白记载任务及官职的名称。《国语》“吴语”:“夫命圭有命,固曰吴伯,不曰吴王。”则命圭的内容也是众所周知的。诸侯的命圭,属于“国宝”,如《左传》文公十二年,“郕……大子以夫钟与郕圭来奔。”郕太子携郕国的信物出奔,正如后世官员必须印不离身。甚至卿大夫也有命圭,《左传》哀公十四年:“司马牛致其邑与珪焉而适齐。”杜预注:“珪,守邑信物。”征之上文策命也可行于诸侯与其臣属之间,卿大夫有命圭也就不足奇了(杨宽,1965:354—356)。
夏鼐考察商代玉器,利用发掘得来的资料,作为分类、定名、和推测其用途的依据。据其研究结果,商代玉器之中,过去以为是圭的,大多数是一些工具和武器。有的圭形石刻,没有锋刃,不能作为武器或工具,但他认为仍可能和尖头直身的戈、边刃的刀、及上端斜刃的刀有关(夏鼐,1983)。如果夏氏之说成立,则文献中西周的圭,当系由实用的器物,转变为瑞玉。这种用途,或系与西周发展的封建制度,相伴而生?
诸侯的任务是否完成,据说尚须时时考核。《尚书大传》:“古者圭必有冒……天子执冒以朝诸侯,见则覆之。故冒圭者,天子所与诸侯为瑞也。……无过行者得复其圭,以归其国。有过行者留其圭,能改过者复其圭;三年圭不复,少黜以爵;六年圭不复,少黜以地;九年圭不复而地削。此所谓诸侯之朝于天子也。”此处的制度,太过完备,倒像战国以后有了上计制度后的情形,西周未必如此。王国维考证《尚书》“顾命”有“周书顾命考”、“周书顾命后考”及“书顾命同瑁说”三篇(王国维,1959:50—67,69—70),以为“顾命”中:“太保承介圭,上宗奉同瑁”,其圭瑁即是王的信物。所谓同瑁,即古之圭瓒,用来和圭相合,以验其真伪,牝牡相合,便是真圭,其制可与战国秦汉的“符”相比。此说如为真,则周人的命圭即不是仅为了礼仪的目的了(杨宽,1965:358—359)。《白虎通》“崩薨篇”:“诸侯薨,使臣归瑞圭于天子何?诸侯以瑞圭为信。今死矣,嗣子谅闇三年之后,当乃更爵命,故归之,推让之义也。”《白虎通》以汉时的制度推测,古代未必如此。但诸侯世子嗣位,须再受命,殆是周室的常规,伯晨鼎:“佳王八月,辰在丙午,王命侯白曰,乃且考,侯于。易女秬鬯一卣,……用夙夜事,勿灋朕命。”(白川静,1968A:29)当即韩。《诗经》“大雅•韩奕”,也有一位再受命的韩侯:“韩侯受命,王亲命之,缵戎祖考,无废朕命,夙夜匪解,虔共尔位。”韩的先祖受命北国,并非这位来觐的韩侯。金文与《诗经》的记载互相比证,极为相像,都有策命,都追述祖德,都勉励受命者夙夜从事,都有衣服旗章车马之赐。是可互证周代有这种朝觐以俟命的制度。
介圭是在王与诸侯间持以为信的玉件,信物却不限于圭。颂鼎与善夫山鼎两铭,都提到“反入堇章”的事。颂鼎(图30)大约是厉宣时代器,颂受命管理成周的仓储,在受命及奉颁若干服章之赐后,“受令册,佩以出,反入堇章”,然后称颂天子,作器以纪念“皇考龚叔,皇母龚姒”(白川静,1968C:159—164)。善夫山鼎是宣王时器,善夫山在接受管理人员仓储的命令及颁赐的服章后,也是“受册,佩以出,反入堇章”,作器以纪念“皇考叔硕夫”(白川静,1969A:357—361)。两铭的反入堇章,或同于《左传》僖公廿八年晋文公受策命后,“受策以出,出入三觐”。《左传》的三觐,杜注以为作三次见王解。以《左传》文句与此处二铭对比,都是受策(册)以后,“出入三觐”或“反入堇章”(白川静,1968C:l62—163)。琱生二件,第一件提到琱生向召氏进纳瑾圭,以报答大宗召氏所赠的大章。第二件中,琱生有典献,伯氏(召氏)则报之以壁(白川静,1971:851—853,872)。琱生两铭文,不易通读,以可知的部分言,两铭都有玉件的交换,也提到典册的纪录,而玉件的圭,曰大章,曰璧。
图30颂鼎
由此类推,“反入堇章”也与受策(册)有关系。《尚书大传》所谓复圭留圭之说,如以各持玉件为瑞信的解释,“反入堇章”二例,颇可证其不为无据。玉瑞与典策合举,可能意味着对于受命者可以执策以考核其工作成绩。《诗经》“大雅•江汉”纪录召虎受策命的事,列数召虎平定江汉的功业,再说到文武受命时,召公的功劳,然后策命召虎,“厘尔圭瓒,秬鬯一卣,告于文人,锡山土田,于周受命,自召祖命”。赐圭瓒的举动正是肯定召虎合于继承祖业的资格。周代礼仪,极为繁琐,其意义也极隐晦。惟以上述诸例梳爬,也可推知策命锡圭之礼,在其雍容进退的表象下,也有执左券以责成功的意义。如以为周代君臣只忙于一些空泛的仪式及套语,只是未作深考的误解。
周金铭文中有蔑历一同,其意义不甚清楚。自来解说甚多,大多在嘉奖勉励一义上做文章(于省吾,1956)。唐兰以为蔑作功伐,历作经历,二字合言,正如后世的伐阅。在彝铭里被蔑历或自我蔑历的人,都不是最上层的贵族,大致只是大夫一级(唐兰,1979)。唐说极有理,穆王时代的长由甶,即有穆王蔑长由及长由蔑历的语句,长由大约是穆王飨醴井伯时的陪侍大夫,也许还只是井的臣属,是以有此被夸奖之词(白川静,1967B:342—346)。《左传》襄公十九年:“夫铭,天子令德,诸侯言时计功,大夫称伐。”其末句正可解释蔑历的意义及其限于大夫阶层的情形。诸侯不称功伐,是以周代铜器铭文中没有蔑历诸侯的词句。铭文只记赏赐锡命,不记考核成绩,然典策与瑾圭的作用,正寓校课的意义。
第六节 结论
彝铭
内容王臣受命职司的个例较多,诸侯受疆土人民的个案较少。惟本文列举诸例,已显然可见两种策命在形式上并无二致。如此,则封建诸侯,也是分派特定的职司(李志庭,1981)。若以西欧中古封建的契约关系来讨论西周分封的封建制度,二者有可以相比处,也有不须相比处。西周诸侯以典策与瑞玉代表相约的任务,以礼物与荣宠申明其责任。这
自然已是约定的关系了,诸侯的子孙必须朝觐以再受命,正表示约定的关系仍是存在于王与诸侯个人之间。策命必称扬祖先功烈及双方祖先的关系,则又不外重申列代旧约了。西周分封,以姬姜为主,其中已有血亲与婚姻的韧带,休戚相关,其来有自。天子与诸侯,诸侯与臣属,并不是新
发展的投靠与依附。反之,西欧中古
历史,异族一波一波的侵入,旧人与新人之间,及新来的异族彼此之间,原无君臣血亲姻娅诸种纠葛。在无秩序中,澄清混沌,建立新秩序,主从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明白规定,也必须在神前立誓许愿,以保证彼此信守不渝。这点是西周历史与西欧历史相异之处,也因此导致两种封建制度各有其特殊的形式。
当然,西周的封建
社会也有确立个人间主从关系的制度,是即委质为臣的约束。因此,西周的封建制度,一方面有个人的承诺与约定,另一方面又有血族姻亲关系加强其固定性。二者用合,遂有表现于彝器铭文的礼仪,礼仪背后,终究还是策名委质的个人关系。上对下有礼,下对上尽忠。史官读命书,受命者受策。加之以赏赐,信之以瑞玉,正是为了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