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中期以来,中日学术界都十分关注与中国古代贱民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学者们的研究或从某一个朝代、某一段时期开始,或由某一类贱民或某几类贱民人手,逐步深入下去,直至出现一些较为系统的著作。对中国中古良贱制度的研究,在日本学界,当推滨口重国的《唐王朝的贱人制度》①以及堀敏一的《中国古代的身份制》;②在中国学界,李天石先生《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③无疑是此一领域的力作。这些研究使我们对中国中古时代的贱民状况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对中国中古良贱制度亦有了越来越全面的了解。但是,我们也看到学术界对于中古良贱制度的认识还存在着不少的分歧:比如对于良贱制度这一概念的内涵学界还不甚明确;对于中古良贱制度衰亡的具体时间尚有争议;对于贱口奴婢、良口奴婢、雇佣奴婢等使用比较频繁的概念,内涵界定亦不够清晰;对于奴婢制度与中古良贱制度的关系认识不一等等。当然,学术研究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一定要恪守某种程式或定论,但对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概念的廓清,还是十分必要的,这是我们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在此,就上面所提出若干问题,谈一点个人的认识,以求教于前辈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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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滨口重国,《唐王朝的贱人制度》,[日]京都同朋舍,1966年版。
② [日]堀敏一,《中国古代的身份制》,[日]东京汲古书院,1987年版。
③ 李天石,《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一、良贱制度与良贱之分
在中国中古时期存在着一个系统的、严格的、成熟的身份制度——良贱制度,李天石先生在其《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一书中将此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身份等级系统,考察了其自“自魏晋时期开始形成,南北朝时期逐步系统化、法典化,至隋唐时期趋于完善,唐宋之际渐趋衰落与瓦解”①的全过程,使我们对这一深刻影响中国中古时期政治、经济、阶级、思想、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有了一个全面的、深刻的认识。但是,我们也看到目前学术界对良贱制度概念的运用存在着将其任意扩大化、模糊化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将中国中古的“良贱制度”与中国古代始终存在的“良贱之分”加以混淆,而这一问题若不能廓清,许多问题诸如中古良贱制度的形成、良贱制度的衰落等,都无法进行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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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天石,《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第2页。
良贱制度,作为准确的法律用语,其实是出现在中古时期,大量的,集中的则反映在唐律之中。在《唐律疏议》中,涉及到良贱身份的律条,比比皆是。据初步统计,《唐律疏议》中涉及到良贱身份的律疏,近一百余条,约占唐律的五分之一。而此前的秦汉时期,虽已有了贵贱身份系统,但还没有像中古那样系统、全面、等级森严、影响到社会绝大多数人的良贱制度。秦汉文献中大量出现的是贵族与庶人、庶人与奴婢、罪犯的区分。如《汉书》卷六十《杜周传》载,大司空师丹等弹劾高昌侯董宏“误朝不道,坐免为庶人。”这是贵族与普通百姓的区别;再如《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载:“民以饥饿自卖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这是自卖奴婢与普通百姓的区别;《汉书》卷四《文帝纪》载:“四年五月,赦天下,免官奴婢为庶人。”这是官奴婢与普通百姓的区别。此外,汉代尚有二十等爵制及七科谪制等,虽然实际上秦汉已有了身份等级制度,或者说已有了良贱之分,但显然尚未有中古那样系统全面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度。①
在宋以后的史料中也有大量的关于“良贱之分”的记载。如《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职制(上)》记载:“诸有司事关蒙古军者,与管军官约会问。……其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从本管理问。”清朝顺治十二年,李裀上疏极论“逃人法”的弊端时说:“……然立法过重,株连太多,使海内无贫富良贱,皆惴惴莫必旦夕之命。人情汹惧,有伤元气,可为痛心者一也。……”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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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于振波在《秦汉法律与社会》第五章《秦汉法律与社会等级》中曾对秦汉“良贱身份的法律规定”做了探讨:认为“良贱身份之划分是秦汉时期有关社会等级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人有良、贱之分。从阶级关系上说,平民为‘良’,奴婢为‘贱’,对此无需多言。秦汉时期还有根据职业及某种观念而划分的‘良’与‘贱’。”这显然只是从大概念上区分良贱,其实秦汉并无中古那样的良贱制度。
② 《清史稿》卷二四四《列传三十一·李裀传》。
元明清的法律中也明确的运用了“良贱”这个词语,如《大元通制条格》卷三《户令》“良贱为婚”;①《明律例》十,《刑律》二,《斗殴》“良贱相殴”;《清律例》二七,《刑律》,《斗殴》上“良贱相殴”;《明律例》十一,《刑律》三,《犯奸》,“良贱相奸”;《清律例》三三,《刑律》,《犯奸》,“良贱相奸”。并有与良贱相关的“良贱异婚”“良贱同罪异罚”等等的规定。
此外,瞿同祖先生在其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四章《阶级(续)》专辟一节讨论中国古代社会“良贱间的不平等”,从法律角度对“良贱”进行了阐释。认为“中国历史上的社会阶级,如果贵贱是一种范畴,则良贱是另一种范畴。贵贱指示官吏与平民的不同社会地位(包括法律地位在内),良贱则指示良民和贱民的不同社会地位,四民或称良民,或称齐民,字义的本身,即指出其齐一或平齐的身份,并有与贱相对的意识。贱民包括官私奴婢、倡优皂隶。以及某一时代地域的某种特殊人口,如清初山西陕西乐户、江南丐户、浙江惰民、广东蜑民等。”②经君健的《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对清代的贱民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考察。③
以上史料及研究都说明了,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都存在着广义上的“良贱之别”,秦汉有,元明清仍有。而我们所说的中国中古“良贱制度”,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的,一种全面系统的、规范全社会大多数人的一种身份等级制度。它首先是一种制度,而不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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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大元通制条格》卷三《户令》,法律出版社,45页。
②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四章《阶级(续)·良贱间的不平等》《(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241页》。
③ 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
是一般概念上的“良贱之分”。当然具有良贱之分是良贱制度存在的前提,但是仅仅有良贱之分还不足以形成一种系统的严格的制度。良贱制度在中国凸显于中古时期,它与此前此后的社会中都存在的良贱之分有重要的差异。突出表现为贱民阶层不仅仅包括中国封建社会几乎各个历史时期都存在的奴婢,而是在贱民阶层中又分出不仅名称不同而且等级地位也各不相同的多种贱民。在法律上和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这些不同的贱民等级有着不同的社会地位,界限分明,他们被比较牢固的束缚在某一等级,其身份、等级、地位,在《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古法律中都有详细的全面的明确的规定。
区别“良贱制度”与“良贱之分”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我们对中古良贱制度消亡问题的讨论。因为如果我们将“良贱之分”宽泛的当做“良贱制度”,那么可以说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良贱制度”始终存在。而实际情况是,严格意义上的“良贱制度”,只存在于中国中古时期。这不仅在历代的法律规定上可以清晰的体现出来,而且从社会的实际生活及对社会大多数人影响的程度来看,严格意义上的“良贱制度”,也只存在于中国中古时期。
戴建国先生最近所撰《“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一文,通过对新发现的宋代《天圣令》及有关史料的解读,对唐宋良贱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对我们颇有启发。但他对学术界普遍认为的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至北宋已走向衰落的观点,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北宋时期还存在着良贱制度,这种制度到南宋时才完全消失”。其论据之一是:“《天圣令》据宋制对其(指日本《养老令》)做了修改,将原本作为法令主体的捉送之人,改为诉良奴婢本身。此宋令说明当时社会阶级的划分在法律上仍有良贱之分。这应是法律意义上良贱制度存在的证据。”
我认为戴文此处显然混淆了“良贱之分”与“良贱制度”的差异,把具有“良贱之分”等同于存在“良贱制度”。
其论据之二是:“《庆元条法事类》卷一三《亡殁·驿令》:‘诸在任官身亡(赴、罢在道或干公事同),以报到日问其家良贱口数并赏,计程数给仓券。’此令所谓‘良贱口数’中的‘良贱’,无疑是指良人和贱口奴婢而言。这里所说的‘良贱’,既然出自国家法律,当然不会仅仅是一种民间的理念。”①
我认为戴文此处仅仅以“良贱”两字就认定“良贱制度”依然存在,更是一种误解。因为正如前文所说,在元明清律中都有明确的“良贱”这个词语出现,并且亦有与“良贱”相关的规定,但这并不就能够说明严格意义上的良贱制度在元明清时期仍然存在,有“良贱之分”并不足以证明仍有良贱制度,否则,我们即可以讲中国古代社会始终有良贱制度,直到清末才消亡,那样,我们所探讨的所谓良贱制度消亡问题即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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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戴建国,《“主仆名份”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见《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60页。
二、中古贱民的多层次性及其在唐中叶后的运动情况
中古贱民的多层次性,学者们多有论述。这一时期的贱民基本上可以肯定为奴婢、部曲、官户(番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等。①学者们大多又将其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两大类。由于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等隶属于封建官府,故被称为“官贱”;私奴婢与部曲隶属于官僚地主和私人,故被称为“私贱”。②不同名色的贱民来源不同,地位也不同,很多学者都对此有详尽的论述,为论述的方便,此处做一简单梳理。③
(一)官贱民
官户“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唯属本司。”④ “官户亦是配隶没官,唯属诸司,州县无贯。”⑤可见,官户的来源有“前代以来,配隶相生”者,有“今朝配没”者,此外,还有被放免的官奴婢。对此《唐六典》记载:“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⑥另外,实际上番户就是官户,《唐六典.刑部都官》“注”文所说:“诸律令格式有言官户者,是番户之总称,非谓别有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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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志生提出“非良人群体”这一概念。认为“非良人”,即为有别于良人之人,但并非全为贱民。唐代的“非良人群体”包括奴婢、部曲、客女、随身、官户、杂户、工户、乐户、太常音声人等各类人群。但他认为一般工户、乐户、杂户和太常音声人,唐律虽称其“不同百姓”、“不与良人同类”,但并未称其为贱民。(《唐代非良人群体通婚探析》。《唐研究》第八卷,第277页)此说给我们提供了另一种看待良人与贱人之分的视角,说明在实际的历史中,很多问题不是非此即彼的,是不能够一刀切的。对于良贱之分,虽然唐律区分严格。但也并非非良即贱的,恐怕良与贱之间存在着由此即彼的一些过渡类型。在唐人的思维里,自有他们的良贱观念。为讨论的方便,我们在此仍沿用通常对于良人与贱人的分类。
② 参见陈宁英,《唐代律令中的贱民略论》,见《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年3期。
③ 奴婢阶层的情况较为复杂,暂不讨论,下文详细论述。
④ 《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
⑤ 《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
⑥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
杂户“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各於本司上下。”①“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②可知,杂户的来源与官户相似,也是配没人官的罪人或放免的杂户。
工乐户“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③工乐户的来源,部分是从民间召募而来,但更多的则在前朝所遗和本朝因罪配没者中选出容貌端庄或有工能者。
太常音声人“「太常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工、乐不殊,俱是配隶之色,不属州县,唯属太常,义宁以来,得於州县附贯,依旧太常上下,别名「太常音声人」。”④“国家每岁阅司农户容仪端正者,归之太乐,与前代乐户,总名音声人。”⑤可见,太常音声人是司农户中“容仪端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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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
② 《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
③ 《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
④ 《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
⑤ 《唐会要》卷三三《清乐》。
(二)私贱民
部曲“称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部曲,谓私家所有。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为之,部曲之女亦是:犯罪皆与官户、部曲同。”①“称部曲者,客女同”②“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於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③关于部曲的来源及演变情况,学者们已进行了颇为深入的探讨,大体可知部曲自汉代迄南北朝普遍存在。唐代部曲一是承继前代,二是由奴婢放免。滨口重国的《唐代贱民部曲的成立过程》④是探讨这一问题的经典之作。
由于中唐以后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以及两税法的实施等原因,租佃制和雇佣制发展起来,并且渗透到良贱制度中去。部曲逐步演变为佃户,⑤除宋初还有个别部曲的记载外,部曲作为一种特殊的贱民,在宋朝已不复存在。宋代的部曲一般已恢复汉时的原始含义,解释为将领的部属。⑥官户、杂户、太常音声人由于其来源主要为前代以来配没的罪人,但是至宋朝没罪犯为官贱民的制度已经不合时宜了,而且宋朝刑法中有因罪而处罚配没人的配隶制,但只是一种刑法手段,与配隶奴有根本的区别。至北宋官府的工匠多实行和雇制,并可纳资代役了。此外,官户、杂户的内涵完全发生了变化。官户不具有贱民的含义了,反而成为品官之家,并且是形势户,即地主阶级当权派的上层。杂户亦仅存于《宋刑统》沿袭唐代的律文中。而实际生活中,正如宋人费兖《梁溪漫志》卷九《官户杂户》所言:“律文有官户、杂户、良人之名,今固无此色。谳议者已不用此律,然人罕知其故。”在《宋史》等宋代的重要文献中,不见有杂户的记载。
可见至北宋整个官私贱民的各个阶层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整个良贱制度已经完全动摇而不能够成立了。奴婢阶层情况比较复杂,接下来对其在唐中叶以后的运动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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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
② 《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
③ 《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律》。
④ 滨口重国《唐代贱民部曲的成立过程》,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刘俊文主编.中华书局出版,1992年7月,第191页。
⑤ 宫崎市定,《从部曲走向佃户》,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五卷)》,刘俊文主编,中华书局出版,1992年7月,第1页。
⑥ 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第5页。
三、奴婢阶层在中唐以后的运动情况及有关概念
关于奴婢
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现结合学者们提出的良口奴婢、贱口奴婢和雇佣奴婢的概念对此进行阐述。
首先从唐中叶以前奴婢的来源入手,梳理一下唐中叶后不同来源的奴婢的去向。从官奴婢方面看,主要来源有罪犯籍没、战争俘虏、地方贡献、官府掠卖和世袭奴。①从私奴婢方面看,来源主要有官奴婢,良人自卖或被掠卖为奴婢和世袭奴。关于官奴婢在唐中叶后的变化情况,李天石先生在前揭文中有详尽的论述。第一,“从官奴婢的来源上看,唐中期以后,无论是因罪籍没家口为奴者,还是以战俘为奴者,都已明显减少。”第二,“随着官府手
工业中和雇制度的进一步
发展,官奴婢等贱人手工业者亦日益为和雇匠所排挤和取代,部分官奴婢已开始享有番上与纳资代役的权利了。”第三,“官奴婢制度本身在许多方面已经开始破坏、瓦解”。比如“都官掌奴婢籍帐、每年阅貌的制度,在安史之乱以后就很难正常进行了。……到了宋代,都官虽然依然设置,但是其职掌与唐朝几乎迥然不同了,它的主要工作不再是簿录俘囚、配没奴隶、掌奴婢簿籍,而是掌天下役人与在京百司吏职之籍,也许是由于职掌松闲的缘故吧,到隆兴元年,都官又监管起比部、司门之事了。”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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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李天石,《
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
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38l一391页。
② 见李天石,《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第397—404页。
从私奴婢方面看,其来源主要有官奴婢转化而来、良人自卖或被掠卖、世袭奴。随着官奴婢来源的减少,由官奴婢转换而来的私奴婢
自然也就减少了。世袭奴数量毕竟有限,所可注意者为良人自卖或被掠卖为奴者,即抑良为贱者,这就是学者们通常所称的“良口奴婢”。杨际平先生将唐代奴婢分为两种:“其一为严格意义上的奴婢,亦即
法律意义上的奴婢。其二是良人自卖或被家人卖为奴仆、婢仆者。”①其中就隐含了把奴婢分为贱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的意思。柯昌基认为唐代奴婢的来源主要有四:“属于合法的来源为罪奴和世袭奴;属于不合法的来源为债务奴和掠卖奴。②其“合法来源”的奴婢与“法律意义上的奴婢”以及“不合法来源”的奴婢与“良人自卖或被家人卖为奴仆、婢仆者”的内涵基本上分别一致。戴建国在前述文中更是明确提出“在北宋,奴婢实际是由贱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组成的混合体。”③这几种说法都涉及到良口奴婢、贱口奴婢的问题,那么究竟如何看待这两种奴婢,尤其是良口奴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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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杨际平,《唐宋时期奴婢制度的变化》《中国
社会历史评论》(第四辑)。张国刚主编,商务印书馆,2002年。
② 柯昌基,《宋代的奴隶》,见《四川师院学报》,1983年2期。
③ 戴建国,《“主仆名份”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见《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72页。
我认为,虽然法律并不认可压良为贱的这种形式,但实际上身为良人的破产农民,一直都是中古时期私人奴婢的重要来源。不管法律承不承认,由破产农民通过卖身、典身、抵押等多种形式转变为奴婢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而且也并不是中唐以后才出现的奴婢来源形式。由于小农
经济的不稳定性,在古代社会破产的小农就有可能将自己或家人卖身,加入奴婢的行列中去,成为私人奴婢的一个源源不断的来源。其实在史书及
文献中并没有贱口奴婢与良口奴婢的严格区别。中古时期,从法律规定看,是奴婢的就一定是贱口,不是贱口的就不能是奴婢。这从敦煌文献中关于卖身为奴的各种契约和唐代韩愈、柳宗元等人处理卖身为奴的史实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中唐以后随着佃户制和雇佣制的发展,为破产的小农提供了更多的分流的去向。破产的小农很大一部分转变为佃农,即使是成为奴婢也多是与主人制定契约的雇佣奴婢。①如此以来,一方面由于封建政府鼓励奴婢放良,故而越来越多的原来的奴婢被放为良人;另一方面,破产的小农有了其他的出路(比如成为佃农),加以封建政府严禁抑良为贱,新的沦为奴婢的良人也就越来越少了。这样自唐中叶以后,经过五代阶级关系的调整,至北宋,奴婢的数量不仅大为减少,而且符合严格意义上法律规定的贱口奴婢基本上消失了,相对来说,所谓良口奴婢所占整个奴婢数量的比重就大大提高了。其实宋代的雇佣奴婢基本都属于这种“良口奴婢”。这些“良口奴婢”,虽然民间沿用了“奴婢”这一称谓,其实质已经变为雇佣者,在正式文献中亦多用“人力、女使”这种明显含有雇佣关系的称谓。应该说历史在这里已经把“奴婢”这个概念偷换了。中唐以后,奴婢制度变化的最重大的问题不仅在于良口奴婢的增多②——因为农民卖身为奴婢的现象在中国古代社会始终存在——而是宋以后卖身的奴婢多采用雇佣形式,并有明确的雇佣期限。在此种情况之下,将北宋占主流的奴婢称为雇佣奴婢比良口奴婢应该更为准确些。所谓“良口奴婢”其实是一个并不准确的概念。
下表就奴婢来源对唐朝奴婢进行了分类,并显示其自唐中叶以后的演变情况,或可有助于说明各种奴婢的去向,以及各种奴婢概念的内涵。
上述情况说明唐朝中叶以后整个奴婢阶层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姑且不论其整体数量的变化,单就其本质也可以看出,宋朝的奴婢,无论官奴婢也好,私奴婢也好,奴婢阶层本身的雇佣化倾向是非常明显的。雇佣奴婢已经成为北宋奴婢的主流,它与唐中叶以前的奴婢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说中国中古时期的奴婢仍带有严重的奴隶制成份的话,那么进入宋代以后的这种雇佣性质的奴婢,实际是封建社会中的雇佣劳动者,这是一种质的差别。③由于这种本质的差别我们有理由认为,不仅其他贱民阶层在北宋基本不存在了,即使是奴婢阶层也已不再是中古良贱制度时期的奴婢阶层了,所以说良贱制度的消亡在北宋,当是一个比较公允的判断。
退一步说,若还是认为毕竟奴婢制度在北宋是存在的,良贱制度就不能说消亡了,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再讨论一下奴婢制度与良贱制度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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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李天石,《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366页。
② 杨际平认为,唐宋时期良贱制度的变化,准确点讲,应该是法律规定为贱人的奴婢阶层消失了(良贱界限亦随之泯灭),具有良人身份的所谓奴婢凸显出来。名称依旧,性质变了。我认为,在此称具有良人身份的奴婢不如直接称为雇佣奴婢,其实此说也认为这时的奴婢性质已经变称雇佣奴婢了。
③ 参见李天石,《唐宋时期典身性质的变化及其意义》,《历史研究》1993年3期;《唐宋时期奴婢的雇佣化趋势及意义》,《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92年。
四、奴婢制度与良贱制度
奴婢制度其实在
中国封建
社会中一直存在,直到清朝灭亡,奴婢制度才最后退出
历史舞台。
关于秦汉的奴婢制度。《汉书》卷六十四上《严助传注》记载:“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①亦有“官奴婢五十以上免为庶人”②的规定。此外,“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③“没入为官奴婢……以十万数。”④近代学者们在这方面的论述是相当多的。翦伯赞先生有著名的《关于两汉宫私奴婢
问题》⑤一文,此不赘述。
宋以后奴婢制度亦从未完全消失,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如金元时期,奴婢阶层依附关系甚至还有短期的加强。关于清朝的奴婢制度,亦是清史
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学者们用力颇深,如韦庆远等著的《清代奴婢制度》⑥对清朝奴婢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考察。
所以我们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
发展的始终都存在着官私奴婢,只是随着
时代的不同或多或少而已,但是奴婢阶层从未完全消失,奴婢制度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
奴婢阶层作为贱民的一个阶层始终都存在,这也基本上导致良贱之分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的存在,但是不能由此一阶层的存在就认为类似中古时期的良贱制度也是始终存在的。前已说明,中古良贱制度是一个系统、全面的身份等级系统。这一制度中的贱民包括许多个贱民阶层,奴婢只是其中一种,它还包括在中古时期
影响更为巨大的部曲,还有官户、杂户、工乐户、太常音声人等。我们应该全面的考察这一制度,若是仅仅依据奴婢这一贱民阶层是否存在,而去判断是否存在与中古时期相同的良贱制度,显然是不全面的。
明确奴婢制度与良贱制度的关系,亦有着重要的意义。戴建国认为“当官奴婢不存在了,因官奴婢而实施的请给制度、给赐制度等等也就不存在了。此时,
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也就真正消亡了。”⑦并花了较大的篇幅来论证官奴婢消亡的时间当在南宋。我认为官奴婢从中唐以来逐渐衰落是一个趋势,其实,在唐后期及北宋,官府中的劳动主体已不是官奴婢而是雇佣者了。至于身为贱奴的官奴婢如宦官之类,在中国历史上直到清末,从未消失过。所以说:第一,官奴婢恐怕从没有完全从历史舞台上消失。第二,即使是官奴婢一直存在也不能意味着中国中古良贱制度尚且存在。某种贱人的少量存在,并不足以支撑起一个系统全面的良贱制度。第三,我们不能够从考察官奴婢何时消失这个思路去把握中古良贱制度的消亡。官奴婢的消亡不消亡不能从根本上决定良贱制度的消亡,它只是影响良贱制度的条件之一,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总之,不能因为北宋尚有官私奴婢的存在而认为良贱制度依然存在,其“良贱制度在北宋尚未消失”的论点也就值得商榷了。
总之,从北宋官奴婢主体已不存在,部曲、官户、杂户等身份已经消亡及私奴婢主体已变为封建雇佣者几个主要方面来看,学术界关于北宋时期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已经衰落的结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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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五《景帝纪》注引《汉仪注》。
② 《汉书》卷十一《哀帝纪》绥和二年诏。
③ 《魏志》卷十二《毛玠传》。
④ 《汉书》卷九九《王莽传》。
⑤ 《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
⑥ 韦庆远、吴齐衍、鲁素,《清代奴婢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5月。
⑦ 戴建国,《“主仆名份”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见《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64页。
五、结语
以上论述说明了三点,第一,良贱之分与良贱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我们不能以是否有良贱之分而判断良贱制度是否存在;第二,中国中古良贱制度中的贱民阶层实际上包括多种不同等级的贱民,这些不同的贱民及其身份地位及与良人的关系等,在中古时期的法律中都有着明确、严格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及这些身份等级,在中唐以后的社会中,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至北宋,除奴婢外,其他贱民阶层已基本不存在了,或有些名称虽存,内涵却完全不同了。奴婢主体亦由贱口的奴婢转变为封建性质的雇佣奴婢。我们不能以某一类贱民的存在与否,判定整个中古良贱制度的存在与否。第三,虽然奴婢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存在着,但从严格或法律规定的意义上讲,系统的全面的影响重大深远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度,只存在于中国中古时期。我们应正确的看待奴婢制度的存在与良贱制度的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中国中古良贱制度的消亡时间大体在北宋时期,是一个较为符合客观历史的正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