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五座汉墓出土竹简2787枚,内容包括《二年律令》、《奏谳书》、《盖庐》、《脉书》、《引书》、《算数书》、《日书》、历谱、遣册等,内涵十分丰富,涉及西汉早期的律令、司法诉讼、医学、导引、数学、军事理论等方面内容,对于研究西汉社会状况和科学技术的发达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中《二年律令》的发现,不仅使秦汉法律的对比研究成为可能,而且是系统研究汉、唐法律的关系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也有重大的参考意义;而《奏谳书》则是秦汉司法制度的直接记录,从中可以了解秦汉律的实施情况;《算数书》是我国最早的数学著作,比较集中反映了战国晚期至西汉早期的数学发展水平。诚如李学勤先生在《论张家山247号墓汉律竹简》一文中所说:“张家山汉律竹简的发现,不仅使我们能够系统地认识汉初法律,而且得以同秦律比较(包括云梦睡虎地、龙岗的秦律竹简),研究由秦到汉法律的演变过程。”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在《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一文中,详细介绍了简的情况和意义轮廓,尤其对有关汉律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做了说明,同时也简要介绍了《盖庐》、《脉书》、《引书》、《算数书》、《日书》、历谱、遣册等简的内容,并猜测墓主可能是专精法律的学者,但他的藏书除法律外,还有医书、兵阴阳、数学等书籍及算筹,说明他是一个多才多艺之人。这一介绍引起学术界的极大兴趣,纷纷期待这批珍贵竹简能够早日问世,以弥补西汉初年法律史研究的空白。
张家山汉简最早公布的是《脉书》和《引书》两部医学简的释文,部分内容可与马王堆帛书相互印证。其中《脉书》可以确证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书》卷前佚书应是由《足臂十一脉炙经》和《脉书》构成,可补充帛书《脉法》中的不少缺字,书中的一些疾病名称也可与《五十二病方书》对应;《引书》是专门讲述导引、养生、治病的著作,与马王堆帛书《导引图》互为发明。连劭名在《江陵张家山汉简〈脉书〉校释》(《文物》1989年第7期)一文中,对《脉书》做了介绍,并对释文进行校正,同时说明《脉书》在中国医学史上的意义。彭浩在《张家山汉简〈引书〉初探》(《文物》1990年第10期)一文中,指出全书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一年四季的养生之道;第二部分记载导引术式及用导引治疗疾病的方法;第三部分着重说明导引养生的理论。最后他说:“《引书》是西汉早期的一部系统的导引著作,它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介绍了导引的功用。它所阐述的保健养生理论强调依靠人体内的积极因素来抵御疾病,及时调整起居饮食,做到生活有规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这些道理今天看来也是正确的。导引行气之术是西汉时期广泛流行的一种保健和治疗疾病的方法,它简便易行,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李学勤先生在《〈引书〉与〈导引图〉》(《文物天地》1991年第2期)一文中,将《引书》分作六段:第一段讲彭祖之道;第二段讲一种足部运动;第三段讲各种导引动作;第四段讲对各种疾病的治疗;第五段是一整套导引动作;最后一段是导引理论。他并将《引书》与《导引图》作了比较,指出它们之间的相互继承关系。连劭名在《江陵张家山汉简〈引书〉述略》(《文献》1991年第4期)一文中,将《引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叙述养生的基本理论,明确指出人体的生活习惯必须遵循自然界的运行规律;第二部分叙述导引术的具体锻炼方法;第三部分介绍24个导引术式的名称及其功效;结尾部分是一段关于“气”的理论。
高大伦对张家山汉简医书很有研究,先后著有《张家山汉简〈脉书〉校释》(成都出版社,1992年)和《张家山汉简〈引书〉研究》(巴蜀书社,1995年)二书,全面系统而详尽地阐述了张家山医简的价值和意义。其中《张家山汉简〈引书〉研究》的“研究篇”对《引书》的主要内容、导引术式、导引源流、起源和演变、和道家的关系、与两种传世文献《黄帝内经》和《养生方导引法》的关系及其与战国秦汉的社会文化,一一作了周密的考证和论述,认为全书中心突出,层次分明,结构紧凑,首尾呼应,既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又有系统的养生导引理论,确为一部完整的古书。“注释篇”则就原文种种疑难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澄清了不少误解。他将张家山汉简《引书》放在战国秦汉间的社会文化背景中加以考察,从文化、风俗、学术史、方技等领域予以阐述,颇有新意。
《文物》1993年第8期和1995年第3期相继发表了《奏谳书》全部释文,包含春秋至西汉时期的22个案例。大体上是年代较早的案件排在全书的后部,较晚的案例则排在前部。不少案例是完整的司法文书,是当时的司法诉讼程序和文书格式的具体记录。两例春秋时的案例并不是司法文书,只是事例的记述。由于它是议罪案例的汇编,从中可以窥见秦汉法律的实施情况,因此发表不久,便引起众多学者的热烈讨论。李学勤先生写了《〈奏谳书〉解说》(上)、(下)(《文物》1993年第8期、1995年第3期)两文,认为《奏谳书》是议罪案例的汇集,其作用为供官吏审理案件时参考,或学吏者阅读的文书程式,并就其所涉及的古代法律词语和程式及相关问题,一一作了解说,对于认识这一珍贵佚籍的意义,帮助极大。彭浩也写了《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文物》1993年第8期)和《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文物》1995年第3期)两文,对《奏谳书》中各案例的年代和文书格式作了说明,阐述了秦的乞鞫制度,西汉诉讼制度、录囚制度、审讯程序等,并分析、梳理了秦代司法实践和西汉法律的实际执行情况。认为案例中记录一些鲁国和秦国的律令,尤为弥足珍贵。高敏先生《汉初法律系全部继承秦律说——读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札记之一》(《秦汉史论丛》第六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一文,从文献记载、萧何制定汉律九章的时间、及《奏谳书》简文三个方面,对传统“汉承秦制”说法作了验证,指出《奏谳书》所反映出来的汉律,全部继承秦律而来,这是汉初法律的最大特点。岳庆平、张继海《〈奏谳书〉所见的古代城市》(《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一文,指出《奏谳书》出现的18个县级以上的城市,代表了战国秦汉时期城市的不同类型。古代城市一般有城墙、城门,管理非常严格。从简文可知,咸阳市每日营业,治理规范,比较繁荣,居民出入市场也较自由。里中却居住着很多农民,耕种城外的田地,因此咸阳不能算是工商业城市。杨建《〈奏谳书〉地名札记(四则)》(《江汉考古》2001年第4期)一文,就《奏谳书》所载四个地名夷道、郦邑、醴阳、新郪作了考证,指出《奏谳书》既是汉初珍贵的法律文献,同时也是先秦两汉历史地理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书中22则案例中出现县、郡地名有20多个,对研究汉初及秦代的政区(尤其是关中、南郡地区)设置、演变、隶属等问题均有一定的帮助。
早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公布之前,张建国就根据《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中所载律名的简要介绍撰写了二篇
研究文章,其中《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
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一文,认为《二年律令》中的“二年”并不是指吕后二年,而是汉高祖二年。它与萧何所制定的法令有密切的关系,这些法律奠定了汉代法律的基础。《叔孙通定〈傍章〉质疑——兼析张家山汉简所载律名》(《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一文,认为叔孙通并未制定傍章,旁章只是汉律里的一类,相对于正律而得名。张家山汉简中所见的律篇名,凡不属于正律即《九章律》篇名的,应当就是旁章中的篇名。《奏谳书》简文公布后,他又写了《汉简〈奏谳书〉和秦汉刑事诉讼程序初探》(《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和《关于汉简〈奏谳书〉的几点研究及其他》(《国学研究》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两文,前文就《奏谳书》标题作了说明,认为应视作“奏书”和“谳书”两类,它使我们了解秦汉时期报谳文书的写作格式及其所反映的刑事诉讼程序,即告劾、讯、鞫、论、报,而讯、鞫、论又是其中的审判程序。后文则
分析了《奏谳书》中第17、18和21三个案例,对释文、标点作了修正,并就其中的部分名词进行了考证,探讨了案例所反映的秦代法律的严酷性、法定继承顺序等
问题。见解新颖,考证精良,是高水平的研究文章。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是一部数学问题集,共有69个章题,大多数算题由题文、答案、术构成,
内容可归纳成算术和几何两大类,包括分数的性质和四则运算、各种比例问题、盈不足问题、体积问题和面积问题,与《九章算术》接近,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彭浩《
中国最早的数学著作〈算数书〉》(《文物》2000年第9期)一文,首先认定《算数书》实际成书年代公元前2世纪或更早一些时间;接着从《算数书》所记载对土地和租税的管理、对仓储的管理及对劳役和工程维修的管理三个方面,阐述了秦汉县级政府的管理职责;最后说《算数书》奠定了中国古代数学
发展的基础,系统
总结了秦和秦以前的数学成就,对另一部数学巨著《九章算术》的产生有着直接的
影响。同时它开创了以
计算为中心的问题集编撰体例,成为中国古代数学著作的传统。他的另一篇文章《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到〈九章算术〉》(《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指出两书的算题类型、内容和解法基本相同,其内容取自当时流行的一些数学著作,偏重实用的特点反映它可能是政府下级官吏常备的工具书或教材,可以说《算数书》为《九章算术》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他还著有《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
科学出版社,2001年)一书,对《算数书》作了详细注释,并对其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精深的研究,是一本《算数书》研究的集大成之作。中国科学院
自然科学研究所数学史专家邹大海在《出土〈算数书〉初探》(《自然科学史研究》第20卷第3期,2001年)一文中,通过分析《算数书》的体例和结构,对照《算数书》与《九章算术》,并结合其他
文献和
社会背景进行考察,得出以下结论:《算数书》不是一本精心编撰的数学专著,其性质属于一部撮编问题、
方法、标准等,至少有两个来源的文集。它与《九章算术》没有直接的文本影响关系,它们在方法和文本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也有相异的地方,在先秦可以追溯到共同的来源。《九章算术》的主要方法产生于先秦,《算数书》是利用某种后来演变为《九章算术》主要来源的先秦数学著作或其衍生本的数学方法,并结合下层官吏管理的实际而编成的作品。《算数书》与传世文献和其他出土材料结合,有助于确立先秦至秦汉实用算法式数学发展演变的
历史。
2001年12月,学者期盼已久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一书终于由文物出版社出版,除了收录已经公布的几种简文外,还有第一次发表的《二年律令》和《盖庐》两种。特别是《二年律令》简,包含了汉律的主要部分,内容涉及西汉社会、
政治、军事、
经济、地理等方面,对于当时的司法诉讼程序、法令文书格式、历法、医学及丧葬礼仪也有翔实的记录,为研究西汉前期的法律制度、刑罚体系、民法原则及政治、经济制度提供了最原始的资料,更是研究秦汉法律的异同、联系及其发展变化的极为重要的历史文献。
李均明先生参加了张家山汉简的整理工作,对汉简所反映出的相关
问题有更深的体会。他结合睡虎地秦简、敦煌、居延等地出土的汉简,发表了一系列
研究文章,全面论述了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种种问题。其中《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
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一文,对张家山汉简中反映的爵位的等序与权益、拜赐与削夺、继承与转移以及爵位的增免和赎免刑罚等问题作了详细说明,指出二十等爵可划分为侯、卿、大夫、士四级,五大夫以下属编户齐民。汉承秦制,在治安事务中以斩、捕罪人的多少拜赐爵位,并对爵位的继承关系作了详细规定,包括继承的爵级、顺序、时间等。有爵者享有
法律特权,可按一定的条件减、免、赎刑罚,但犯不孝等有违伦理的罪行及执法犯法、官吏监守自盗等不得以爵位减免。《汉简所反映的关津制度》(《
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一文,以张家山汉简及敦煌、居延出土的简牍为对象,认为汉代关津皆有一定的建筑形式,设有管理机构及驻防人员,职能为军事防御、控制人员往来、查验违禁物品、缉拿罪犯等。吏民出入关津须出示证件并通过检查,常用的凭证有符、传、致、节等。关津的违禁主要有无证或用伪证非法出入、走私黄金及其他物品、关吏卒渎职与失职等,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总之,严密的关津管理,对调节人员流动、物质流通、维护
社会治安起着积极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地区间
经济、文化的交流与
发展。《简牍所反映的汉代诉讼关系》(《文史》第60辑,中华书局,2002年)一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及睡虎地秦简、居延、敦煌悬泉汉简和其他简牍资料为中心,结合传世
文献记载,分诉讼各方、告劾、逮捕、讯鞫、论报、奏谳、乞鞫和执行八部分,勾勒出汉代诉讼关系的基本轮廓。最后他认为简牍资料反映了汉代诉讼关系的各个方面,两汉不同时期的规定虽有变化,但基本轮廓没有太大的改变,从而奠定了此后一千多年间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基础。全文论述全面,考证严密,是一篇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适用刑罚原则》(《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一文,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奏谳书》中许多关于刑罚的记载,
总结出汉初适用刑罚若干原则:以罪行相应、维护特权为基础,实行故意从重、过失从轻、严惩团伙、重判再犯、从严治吏、宽宥老幼、自出减刑、立功赎罪、诬告反坐、故纵同罪、亲亲相匿、重科不孝等原则。既包含罪行法定的因素,依法律条款定罪,注重犯罪动机、犯罪形态及危害结果,严格区分已遂与未遂;又存在收孥连坐、维护特权的规定,表现在贵族、官员、有爵者可在一定条件下减、免刑罚。此外,他还撰写了《张家山汉简所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1期)、《张家山汉简奴婢考》(《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四号,
台湾兰台出版社,2002年)、《张家山汉简〈收律〉与家族连坐》(《文物》2002年第9期)等有关张家山汉简的论文,代表了张家山汉简研究的最高水平。
《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汉律价值”为题,刊登了一组笔谈,集中探讨了汉简的价值。李学勤先生《张家山汉简研究的几个问题》一文,指出《二年律令》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比较,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既有继承,又有所区分。此外对于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如隶臣妾的身份、二十等爵、汉初职官制度、行政地理区划等,都带来了一线曙光。高敏先生《漫谈〈张家山汉墓竹简〉的主要价值与作用》一文,就刍蒿制度、土地制度、赐爵制度、租税制度等几个方面,阐述了《二年律令》的史料价值。李均明先生《〈二年律令·具律〉中应分出〈囚律〉条款》一文,从传世文献、其他出土简牍记载及简册的遗存状况三个方面,认为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的大部分条款当属《囚律》(或名《网律》),属于《具律》的条款反而很少。谢桂华先生《〈二年律令〉所见汉初
政治制度》一文,通过对一条《贼律》的
分析,反映出汉初中央朝廷与诸侯王国之间的殊死搏斗。而《秩律》对于研究秦汉时期的职官、秩禄和政区疆域等,印证或补充史籍记载的缺漏,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徐世虹教授《对汉代民法渊源的新认识》一文,以《户律》为考察中心,说明《户律》条文的性质既有民事立法,也有民刑合体,还有刑事立法,由此推测民法的渊源很有可能来自皇帝的诏令,最后澄清了律与令之间的区别。彭浩《〈津关令〉的颁行年代与文书格式》一文,认为《津关令》的形成时间大约是惠帝时期。其文书格式可归纳为三类:第一、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第二、由相国(或丞相)、御史大夫就某事奏请,皇帝批准实行;第三、皇帝就某事作出指示,由相国、御史大夫拟出对策奏请皇帝许可后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古籍整理
研究所与《政法论坛》编辑部特别邀请了6位长期从事简牍学、秦汉史、秦汉法制史研究的学者,于2002年第5期以“张家山汉简解读”为专题,刊登一组文章,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发表初步的研究成果,更将张家山汉简法律简的研究推向一个新高潮。其中王子今《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一文,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盗律》、《杂律》有关惩治官吏受贿和行贿行为的法律条文的解读,认为国家在杜绝官员非法收入,清除因此而导致的
政治腐败的形式之一,是在官员选任时尽量择取廉士。但是相关律文对官员“盗臧(赃)直(值)”660钱以上额度甚高的罪案,惩罚力度是不够的,反映出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的
问题。徐世虹《张家山二年律令简所见汉代的继承法》一文,认为汉代的继承关系有二种:一是身份继承,有爵位与户的不同;一是财产继承,有“生分”(指父母在世而诸子分家析产)和执行遗嘱两种方式。其共同特点为:①家长拥有财产的处分权;②诸子平均分配财产。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人口管理的法律》一文,指出汉初人口管理的法律是从控制户口及防止逃亡两个方面入手的,人口登记通常采取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及健康状况等。而对人口逃亡隐匿者则予以严惩,从而保证了
社会稳定,为汉武盛世奠定了基础。南玉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刑法原则》一文,对刑事责任年龄、故意与过失、数罪并罚、诬告反坐、证言不实反坐、连坐上诉不实加刑、从重从轻、触犯皇权和人伦及尊长从重、群盗从重、自首从轻等原则做了
分析,认为汉初的刑法原则与秦律基本相同,反映了秦承汉制的特点。崔永东《张家山出土汉律的特色》一文,对秦律和汉律做了比较,认为汉律在维护家庭伦理、惩治官员犯罪、抑制吏治腐败等方面有自己的特色,尤其是“严于治吏”的思想对今天的法制建设仍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张建国《论西汉初期的赎》一文,指出汉初的赎刑分为六个等级,既可以作为实刑的换刑,适用于特定的人和事(疑罪),也可以作为单独的一个刑罚级别,可能产生于刑罚的扩张。并推测正是疑罪从赎的存在构成汉初赎刑存在的基础。
《盖庐》也是张家山汉简之一,全书共九章,皆以盖庐的提问为开头,申胥(伍子胥)的回答为主体,除涉及治理国家和用兵作战的
理论外,有浓厚的兵阴阳家色彩,如强调“天之时”、阴阳、刑德、“用日月之道”、“用五行之道”等,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但正由于其专业性太强,研究者尚不多,截止
目前为止,只发表两篇文章。曹锦炎《论张家山汉简〈盖庐〉》(《东南文化》2002年第9期)一文,分篇题与书名、成书年代与抄写时间、《盖庐》反映的伍子胥思想三个部分,认为《盖庐》只是篇题,
内容既有兵家特点,也有阴阳数术特点,且兼有儒、墨、名、法各家色彩,可归入“杂家类”,即《汉书·艺文志》中所著录的《伍子胥》,成书年代在战国早期,而抄写时间则在刘邦卒后不久。从《盖庐》一书中可以看出伍子胥的军事、政治、
哲学思想,含有浓厚的兵阴阳家色彩,其渊源自西汉初年道家的黄老学派。《盖庐》的发现,不仅使我们看到了已佚《伍子胥》一书的原貌,而且对研究吴越的学术思想提供了崭新的资料。田旭东《张家山简〈盖庐〉中的兵阴阳家》(《
历史研究》2002年第6期)一文,认为《盖庐》是吴王阖闾与其谋臣伍子胥的对话,反映了伍子胥以兵阴阳之术见长的军事思想,并就其中以方向定吉凶的择日之术和五行相胜之术两个问题作了分析,指出汉墓中出土这类性质的兵书,说明了春秋战国直到汉初这几百年间由于战争频繁而引起兵家兴盛的局面,特别是以阴阳数术为基础的兵阴阳家得以迅速成长的实际情形,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当时墓主人对伍子胥兵阴阳之术的推崇。
著名学者高敏先生撰写了《论西汉前期刍、蒿税制度的变化
发展——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二》(《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一文,比较了睡虎地秦简《田律》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中关于刍、蒿制度的异同点,表明从秦到汉初,刍、蒿税制度朝着日益加重的方向发展,而文景时期刍、蒿制度的巨大变化,是在汉初刍、蒿制度逐步演变的基础上形成的,这就弥补了史书记载的缺漏。而《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文物》2002年第9期)一文,认为西汉初年的赐爵制度特点有二:一是还有“卿”这个爵名的残留,且在20等爵制的爵名之外;二是获爵者在
政治和
经济上均可获得许多权益,如减免刑罚、缩短役期、土地的获得及出卖等。此外,他还写了《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西汉前期的“傅年”探讨》、《从高祖五年诏看〈二年律令〉的适用年代》、《〈二年律令〉中〈傅律〉与〈置后律〉的意义与作用探讨》等文,也将陆续发表,与读者见面。而朱绍侯先生撰写的《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
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一文,依据张家山汉简中关于军功爵制的简文,认为官爵、民爵两大等级,特别是“民爵八级”的划分,实际上是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轻滥的产物。《二年律令》披露了西汉初年军功爵曾划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爵和小爵四大类,与刘劭《爵制》中提到的四个等级基本吻合。这对于研究军功爵制各不同党籍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是非常有益的,也使军功爵制的研究又向前跨越了一大步。
此外,蔡万进、吴亮合撰《从张家山汉简看楚汉法统关系》(《中州学刊》2002年第4期)一文,指出张家山汉
简历谱中“新降为汉”之“汉”是指刘邦刚刚建立的汉王朝,而非楚汉之争期间的汉王国。《奏谳书》中“楚时去亡,降为汉”之“楚”,不应仅限于楚汉战争之“楚”,还应包括陈胜“张楚”之楚,楚怀王“义帝”之楚,反映了汉初官方及民间对楚汉法统关系的基本看法,并对西汉文帝、武帝时期对楚汉法统关系的认识及其
历史影响提供了宝贵的线索。彭浩《读张家山汉简〈行书律〉》(《文物》2002年第9期)一文,通过对张家山汉简和居延、敦煌汉简的
分析,认为西汉文书传递方式有三种:以邮行、乘传马行及以次传行,并在行书速度、安全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违者要受到处罚。最后指出邮、亭、传有所区别,是互不相统属的三种系统,不能笼统地归入邮传机构。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出版以来,在学术界引起强烈反响,纷纷组织研读小组,探讨其价值,先后有北京大学
中国古代 史研究中心(罗新主持)和中国文物研究所(李均明主持)两个
学习班,参加者有中国
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及中央党校的部分学者,已有数篇论文在讨论会上宣读。但热点之余进行冷思考时,我们发现有几个现象需要引起关注:(一)在研读过程中,我们发现简文在编连、释文、断句、注释等许多方面仍有不少
问题,这就影响了对简文的理解和利用,如何才能正确利用这批珍贵的资料,将是以后努力的方向;(二)如何将睡虎地秦墓竹简与张家山汉简作比较研究,尽管很多人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但迄今尚没有看到高水平的文章,希望今后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力度;(三)
文献史籍中有关秦汉法律的记载很少,沈家本所撰著的《历代刑法考》及程树德辑录的《九朝律考》,已经在整理古代法律文献方面提供了很好的指导。如何将文献记载与出土材料有机结合,利用新发现的简牍材料订正前人研究中的错误,更好地推进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进程,成为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在中国法制史领域掀起了一场革命,极大地改写了秦代法制史研究的面貌。而张家山汉简的发表,使我们更加有理由相信,随着时间的流逝,必定会有更多更好的研究文章,为秦汉史研究带来一股清新的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