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工程造价管理,其基本内容就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的建造价格。由于任何一项工程从决策立项到竣工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周期,而且在它的预计工期内,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都不断地变化,这就决定了该工程造价在整个建设期内都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中,直到竣工决算后才能最终形成,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造价管理必须是一种针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动态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正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严格地说,完整意义上的针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动态的工程造价管理至今并未真正形成,目前较多看到的还只是一些相互割裂开来的各个建设阶段的造价管理,由于它们“条块分割,彼此互不关联,所以我国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水平还呈现在非常初期的阶段,近几年来如火如荼发展起来的、依托工程建设监理进行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就充分体现出目前所处阶段的初级性。
关键词:工程监理 工程造价 造价管理
一、工程建设监理无力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
近十几年来,工程建设监理发展的很快,而且其对提高我国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尤其对工程质量的提高上,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对项目投资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没有达到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的初衷。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实施监理的工程中,真正开展项目投资控制的不到30%,也就是说,大部分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的工作还是落在建设单位(业主)身上。这显然是令人费解的,因为一般建设单位不熟悉工程知识,也很少了解工程进展过程中各种技术经济关系,往往只会从财务角度审核工程开支或仅从数字上来审核工程费用,很难有效控制项目资金的正确使用,而工程建设监理作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见证人和专业的工程微观管理者,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把监理工程师排除在项目投资控制工作之外,实际上建设单位(业主)聘请工程建设监理就失去了最根本的意义。
发达国家里,监理工程师被誉为工程建设的经济专家和管理财务的经理。而在我国,监理工程师面对项目投资控制却经常是软弱无力或束手无策,具体分析起来,感觉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其一,建设单位(业主)的原因:不少建设单位依然沿用旧的基建管理观念,什么事情都由建设单位来指挥领导,忽略工程建设监理的存在,或把建设监理作为一种形式或摆设;唯恐建设监理对投资进行监控后,削弱了自己对工程的控制权,在国有投资项目上这种现象尤其明显。当然也有些建设单位的领导人,为谋求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不想让资金管理公开化,以便趁机捞取好处,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如果赋予他们投资控制的职权,必然会成为这些人的绊脚石。
其二,监理单位原因: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监理人员都是从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转职而来,普遍缺乏经济观念,监理过程中只习惯于运用自己熟悉的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而把如何降低工程造价看成是与自己无关的事情,因此在主观上也没有将项目控制观念渗透到各项设计和施工的监理措施中去的意识,结果在社会上造成一种错觉,就是监理工程师只能管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如何控制工程造价,那是建设单位(业主)的事情,不把控制工程造价列入监理职责范围也就成了非常正常的事情。
其三,监理的法律环境原因:目前我国在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方面法规、规章上对监理行为尚未有较为完善的阐述,另一方面在建设单位(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也不存在双方认可的通用规范,(我国尚未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款不具法规的强制性),反映到工程建设监理的地位上,就是一些不平等的监理合同大有市场,而且建设单位(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授权与被援权关系往往被理解为纯粹的雇佣关系,即建设单位(业主)想让监理工程师做什么,监理工程师就得做什么,建设单位(业主)不想让监理工程师做什么,监理工程师就没有必要做什么。这也是监理工程师迫于业主意图无意于或无力与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因之一。
不管何种原因,监理工程师目前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工作现状都是不正常的。工程建设监理是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控制的,众所周知: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互相关联、相互制约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目标系统,但我们更应明确,市场经济下的工程建设运作,归根到底是一项投资效益的实现,脱离这个根本目标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根本就失去存在意义。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为了取得目标控制的预期成果,需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其中经济措施也是最基本的措施,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措施运用,建设监理工作缺乏权威,工程目标的实现也难以保证。所以对监理工程造价控制的切实授权即是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条件,又符合建设单位(业主)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的根本利益。
二、施工监理对造价控制的先天不足
工程建设监理原本是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建设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控制,而且按照工程建设规律,这种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是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的监理。但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主要还是集中在工程的施工阶段。而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是将工程的设计构想转化为项目实体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之前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承包商确定一般均已完成,所以该阶段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新增费用控制、现场工程签证和工程费用索赔处理等方面。从现实监理实践来看,有一个因素同时对上述各方面都构成巨大影响,那就是设计问题:
(一)设计图纸的矛盾导致工程洽商变更大量增加。这个问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碰到,有些是建筑图与结构图尺寸对不上、位置有偏差,有些是平面图与大样图的尺寸偏差;还有些是土建图与安装图标注矛盾,安装方面该预留孔洞的位置在土建图纸中没有标注,或管道预留后混凝土构件就根本无法布筋或浇捣等等。这些问题有些在施工前发现了,办个洽商给予明确,但更多的则是在结构施工完毕,进行装修施工或安装施工时才发现,这时就需要重新剔凿,或需要补钻孔洞,有的甚至须拆除重做,既严重影响结构质量,又造成工期拖延,同时还增加了大量原本不该发生的费用。
(二)设计图纸中的施工要求不明确,造成工程结算扯皮甚至费用索赔。目前设计图纸对施工的要求,特别是建筑装修业的施工要求多是选用各地标准图集,但有些设计人员在索引标准图集编号时不细致明确,就给后续的工程结算埋下祸根。例如有些设计图纸在选用面砖地面时只标明“地39”,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勾缝”还是“不勾缝”,而勾不勾缝在定额单价上是不一样的。又如水磨石地面是普通还是美术,内墙瓷砖是白色还是彩色等等。此类问题如果承包方在招标答疑前没有发现的话,往往按照较低的单价做投标报价,待实际施工要求与投标报价的标准不符时便要求进行调整。因为这是由于设计图纸的不明确造成的,所以不能简单按承包方的漏项处理,期间往往造成结算扯皮或费用索赔。
(三)有些设计与施工脱节,造成施工难度加大,相关费用也增加。目前相当比例的设计人员很少甚至没有去过施工现场,施工经验贫乏,对实际施工工艺缺乏了解。所以,他们设计出来的施工图纸往往存在难以施工甚至无法施工的情况,对此实际施工时不得不因采取特殊措施而增加技术措施费用。例如某项工程,建筑图的设计人员片面强调造型效果,结果造成施工时定型模板的支设相当困难,承包方因工料消耗超出定额过多而提出增加费用,给工程结算带来争议。
(四)如果说以上几点对工程投资的影响是显性的,还有一点对工程投资的影响可以说是隐性的,那就是钢筋增量。这是因为做设计概算时往往不计算钢筋增量,一般只有到施工阶段才能看出它对工程投资的影响有多大。而钢筋增量的多少可以说是与设计人员的责任心密切相联的。现在有些设计人员在进行结构配筋时,不是经过严格计算,而仅是凭经验或查手册,若把握不定便加大配筋量。这样,结构的安全系数有保证了,费用却大大增加。例如我们曾监理过一个住宅楼工程,设计选用的楼板分布筋为φ8@150,而按照规范并无必要配这么大,后与业主、设计协商,设计同意改为φ6@200,仅此一项节约投资近20万元。笔者所接触过的工程钢筋增量基本都超定额含量,有的甚至达到50%或80%,而实际验算下来,大都无此必要。如果在设计时能从经济上把把关,这么大的浪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凡此种种,可见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中遇到的相当比例的扯皮事项都源自设计原因,且即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又极大增加工程造价的控制难度。其实对于设计图中的许多问题,监理工程师们在熟悉图纸时也能发现,但由于无法直接干预设计,这就决定了施工阶段监理投资控制工作的被动和低效。因此,仅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先天不足特性,要切实做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的建造价格,就必须将建设监理范围扩展,至少应向前扩展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
三、关于工程结算审核
在我国工程监理活动中,绝大多数业主在竣工验收之后,并不直接按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的工程结算与承包商结算,而是将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再委托社会审计单位审计,然后按审计的结果与承包商结算。目前这种工程结算审核模式司空见惯,在人们观念中好象已经顺理成章。但静下心来追溯源,确可发现上述逻辑存在明显缺陷:
其一,缺少法律依据。以监理审核并签署的工程结算作为业主向承包结算的依据在我国是被法律法规认可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而社会审计单位与业主仅仅是合同委托关系,即业主委托其进行工程结算书的审核,其审核结果对业主与承包商的结算并无直接的约束力,是否以此结算完全取决于业主单方面意愿,而缺少基本法律条文支持。
其二,舍近求远、隔行求医。从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甚至保修阶段结束为止,建设监理活动始终贯穿于其中,所以监理工程对承包合同理解和分寸把握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了解、责任是非关系的明确都是任何社会审计单位所无法比拟的,通过现场工程量的计量签证以及处理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格变更、索赔与反索赔,监理工程师掌握了工程结算审核的第一手资料,而这些情况反映到结算凭证中,未必都能准确无误地表达,就是表达出来,其中隐蔽工程部分也再无法跟实物一一核对,社会审计单位单纯依靠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其审核的准确性显然是要打折扣的。
此外,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结算书是集技术与经济于一体的技术经济文件,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具备工程结算审核的知识能力,而目前受托承担结算审核的社会审计单位不少是以财务审计、查帐、验资为主要业务的会计(审计)事务所,他们主要是依据国家、地方有关当局颁发的各种财务制度、规章、规范和定额等进行审核,这显然与直接承担工程管理及造价控制工作,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尤其是依据投标书单价、材料与设备价格及组成,工程变更、工程索赔,以及工程进展期间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的监理不能相提并论,委托会计(审计)事务所审核建设工程结算,真是犹如隔行求医,情理不通。
所以,虽然目前业主将经监理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再委托社会审计单位审计,然后按此与承包商结算的工程结算审核模式司空见惯,但并不证明它就具有合理性。从其本质上讲是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管理模式的延续,它能够与如火如荼发展的工程建设监理共存,正好说明了现阶段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矛盾性,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在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方面的尴尬地位。
综上所述,令人深切感觉到目前国内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正处于一个根本性变革之前的阵痛当中。因为随着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独立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专业化中介服务部门的重要性必将日益凸现,即业主愈来愈多地依赖于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以至使其成为建筑市场除业主与承包商之外的第三大类主体。显然我国眼下“条块分割”的建设管理机构和建设监理即无意也无力搞好工程造价控制的现状是与此格格不入的,而且上述种种矛盾和尴尬在我国加入WTO后,还会随着国内建筑市场对国外同行开放和国内建筑企业走向世界更加烈地体现出来,建设管理体制的重新构建势在必行,很值我们思索的是目前这样的建设监理能在将来市场化的建设管理体制中占有一席之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