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民间金融发展是民间资本扩张的内在冲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但民间金融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以非法的形式存在,民间资本没有获得它应有的增值能力。与此同时,民营经济的发展得不到所需的资金供给,造成了资金供求的严重失衡。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必须重视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实现民间金融正规化、合法化,加速发展民营金融,加强对民营金融的规范和监管。
关键词:民间金融;民间资本;增值;资金供给;民营金融
民间金融是与官方正式金融相对应的概念,它是对官方金融供给不足的一种补充。我国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严重不足,民间金融得到了较快发展。尤其是沿海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民营经济迅速发展,为了满足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出现了民间借贷、各种金融会(标会、轮会、摇会等)乃至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形式。这些民间金融组织的出现,对缓解资金紧张、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倒会、资金外逃等等,在金融领域甚至对国民经济都带来了一定风险。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的生命在于运动和增值,民间金融能在狭缝中成长和壮大,是因为民间资本具有强烈的扩张冲动。因此,发展民营经济,要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要在不断增加民间资本的增值能力的同时,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逐步将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使其从民间金融变为民营金融,并对其加强监管,充分利用民间资本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一)概念
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金融的一部分。非正式金融是指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也就是说,非正规金融包括非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和合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非法交易。非正规金融除了包括民间金融(非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外,另一部分就是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及正规金融机构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开展的不合法的金融交易。
由于民间金融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所以,既没有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也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可以说,我国纳入正规金融体系的机构和组织(即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国家信用的担保,比如说,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这些本该属于民间信用的机构,因为政府的监管、人事安排、对其经营的干预及经常的整顿,已经变异为官方金融的形式。所以,可以认为,目前的民间融资实际上是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没有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尚未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形式。它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民营”金融只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民间”金融涉及到合法与不合法的区别。
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企业非法集资等);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如标会、摇会、抬会、合会、呈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民间借贷是第一阶段,体现为临时的无组织融资,而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体现为有组织、具备专业化经营素质的融资形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按两阶段划分方法,民间借贷有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和集资形式;民营金融则包含信息公司、互助基金会、当铺、标会和地下钱庄等模式。民间金融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即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如民间友情借贷、企业互相融资等,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组织资金外逃等。
(二)现状
我国的民间资本经过20多年发展,已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己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严瑞珍,刘素贞,2003)。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巨大,估计仅2000年企业之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高达800~1000亿元人民币(张锐,夏学良,2002)。温州全市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总额中,来自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仅占24%,其余76%全部来自民间金融。苍南是温州市民营企业较发达的县之一,2001年,该县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构成中,民间借贷占45%,个别企业可高达50%以上,自有资金占35%,银行贷款仅占20%。温州和台州两地的民间资本已达5000亿元左右,整个浙江省的民间资本超过8000亿元。如果将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民间资本的总量加起来,全国民间资本的总量将超过10000亿元,相当于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张军,2002)。然而,相对于巨大的民间资本规模,我国的民间金融规模并不大,据有关估计,我国民间金融总量大约在3000亿元,占全国金融总量的0.3%(王维强等,2003)。这也说明,我国的民间资本潜力巨大,民间融资尚未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但真正的民营银行迄今为止还只有民生银行一家,其它进入银行业的资本都是以参股的形式介入,目前11家股份制银行中的其它10家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没有一家是民间资本控股的。我国目前正在由徐滇庆教授组织的5家民营银行的试点研究工作(这五家民营银行是:沈阳瑞丰银行、广东南华银行、深圳民华银行、江苏苏南银行、西安长城银行,参与试点的企业包括:东宇集团、申达集团、丰嘉集团、志高空调公司、中科智担保公司等),已进行了几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经过多次研究和提请银监会批准,但至今没有一家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所以说,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还处于边缘地位。
民间金融在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一些非法金融组织从事着大量的非法交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如农村合作基金会自1984年在少数地区试办以来,由于政府的支持,在全国发展很快。到1992年底,全国己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乡一级1.74万个,村一级11.25万个,分别占乡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1992年末筹集资金164.9亿元,比1991年增长65%,年内累计投放资金178.5亿元,比1991年增长75.5%(严瑞珍、刘淑贞,2003)。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一种合作金融形式,有效地支持了当地乡镇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控制,一度成为乡镇政府的“第二财政”和村级组织的“钱袋子”,受到行政干预,乱支乱用,造成严重亏损,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中央政府不得不下令将其关闭。另据有关学者的调查,中国地下钱庄目前控制的资金保守估计也有上万亿元,仅近年来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的黑钱就高达2000亿元,相当于国内总产值的2%。私募基金总额则已超过8000亿元,一级半市场上也有数百上千家所谓的“拟上二板(创业板)企业”的股票以变相公募的方式进行私募(刘惠好,2003)。大量的资金没有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形成资金暗流,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并严重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
正因如此,民间金融屡屡成为整顿金融秩序的对象。1998年是中国的金融风暴年,轰轰烈烈地搞起为“整治三金三乱”的金融业整顿清理工作,农村的互助合作会、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成了非法金融机构和整顿的对象。长期以来,我国打击和取缔地下金融活动的工作从未停止过,但民间金融活动因民间资本强烈的扩张冲动从未因此而中止。它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1)越是资金供给不足的地区,民间金融发展越快。如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少,农民贷款难)相对城市发展快,沿海地区(民营企业需要的大量资金得不到满足)相对中西部地区发展快。(2)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利率下降,并有一部分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以民间金融最活跃的温州为例,以往,温州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是一分左右,也有少量在八厘或一分二、一分五之间,温州实施利率浮动改革后,民间金融组织的贷款利率从以前的一分降到八厘左右,有的甚至降到了六厘,大大低于前些年的水平。同时,民间金融有萎缩的趋势,一部分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企图以较小的利率损失换来较高的资金安全。(3)旧的形式不断消失,新的、更高级的民间融资形式不断产生,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随着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大批民营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民间资本闲置或低效率运转,这种资本配置错位的矛盾刺激了新的地下金融形式的发展,各种标会、地下钱庄的地位下降,不规范的私募基金、灰色的一级半市场等快速滋生。这些新的形式可以在更大范围、以更快的速度,获得更多的资金,以满足民营企业大量的资金需要。
二、民间资金需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的民间金融源于金融抑制,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所自发产生的。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对GDP贡献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已达74%,国有部门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只有24%,而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银行信贷仍然由国有部门利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也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樊纲,2002)。在温州这个民间金融发展最早、最快的地方,正是民营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据统计,1998年温州国有部门的产值不到总产值的6%,但贷款占合法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同时占90%以上产值的非国有部门所得到的融资不超过7%,整个官方金融系统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在内,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贷款比例,1990年为3.9%,1991年为3.87%,1994年为5.1%,1995年为5.49%。1998年为6.87%。目前,温州民营企业国内生产总值占整个国内生产总值的95%以上,但在传统的金融制度下,温州民营企业很难从合法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支持(程雷,2004)。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金融抑制状态催生了民间金融。
具体来说,我国的金融抑制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民营企业向国有金融机构融资难
1、国有金融机构战线收缩。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化改革的压力下,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将信贷权限集中到省分行甚至总行。一些贷款不良率高和经营亏损严重的县级行的贷款权限被取消,而保留一定贷款审批权的基层行为数甚少且权限较小。即使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农业银行,也从农村地区撤离,把重点放在了大型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贷款上。经济愈是落后的农村地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贷款权限就愈小。在经济欠发达县(市)的乡(镇)一级已基本上很难见到国有商业银行的网点了,农村地区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十分困难。
2、体制冲突。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原来的国有专业银行),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为了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以金融的形式来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1985年拨改贷,原来由财政支出的投资改由银行支出,实际上,银行充当了财政的出纳。因此,从制度设计上,国有银行直接对国企服务,两者互为存在的条件,都是国家的,盈利与亏损概由国家负责。国有专业银行改制为商业银行后,虽要求其自主经营,不受政府行政干预,由于存在体制的惯性,加之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的关系(大量坏账、呆账、呆滞贷款)及银行与地方政府长久以来形成的合作关系,一时难以切断,加之,中央政府考虑到发展与稳定的各种因素,并没有放弃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兜底的做法,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仍是“一家人”。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情有独钟就不足为奇了。对于非公有制企业,一旦贷款收不回来,国家是不负责任的,而且,责任人有侵犯国家财产、受贿、金融诈骗等嫌疑。在国有企业的呆坏账多次核销、企业债转股、国家向国有商业银行多次注资之后,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呆坏账不能核销。中央政府的态度很明确,只对国有企业造成的亏损负责,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无所顾及,但对非国有制企业的贷款,如果没有得到政府给予的尚方宝剑,是不敢有所作为的。这就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商业银行在体制上的冲突,它使非国有企业在向国有银行机构融资时受到歧视。
3、成本高。国有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单笔贷款数额小,成本高。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具有规模优势,而且风险小,所以,国有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与中小企业打交道。即使有大量的存差,也不愿意主动向中小企业营销。
4、征信体系滞后。中小企业由于起点低,资信差,大部分不能向银行提供合适的抵押品,有的不曾向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大部分根本就没有资信记录,而且,我国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所以,在向中小企业贷款的过程中,关于中小企业的资信、资质都无据可查,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稳健经营的考虑,自然不敢向其发放贷款。
(二)民间金融机构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一个以官方金融为主的体系。不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国有性质,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也都是由各级政府管辖并拥有控股权,连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都具有官方金融的性质。我国金融资产80%集中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且还不断发生非国有金融部门的资源向国有金融部门集中的趋势: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在基本保持原有所有制结构的前提下,原城市信用社被重组为有政府投资并控股的新的准国有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曾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承担部分政策性业务,1996年行社分家后,信用社向合作金融的方向发展,但2003年改革试点,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中央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亏损补贴50%并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化解历史包袱,说明中央政府对其经营亏损负责,农村信用社并不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可以说,在我国,凡是得到法律认可、纳入了政府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具有了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浙江曾有三个私人钱庄领了营业执照,而后又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全国各地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也被作为非法组织取缔了;民生银行作为我国第一家民营银行采取了官办金融的经营机制;五家试点民营银行迟迟得不到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而被称为国内首家民营银行的浙商银行2004年7月底试运营,但浙商银行重组过程基本上由地方政府一手主导,其董事长内定为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行长是人行杭州分行行长,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如此等等,说明办民营金融步履艰难,在我国没有合法地位,尚无其存在的空间。但凡得到法律认可的金融机构,都成为官办金融机构。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但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业的改革步伐远远赶不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难
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不仅间接融资难,直接融资更难,股票市场所占份额小,发行债券尚无先例。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以股票融资为主的市场,而股票发行最初是作为解决国有企业资金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虽然近年来,管理层摒弃了限制民营企业到主板上市的做法,但入市门槛较高,只有少数扩张较快的民营企业集团才直接或间接地挤进“主板市场”,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几乎不可能通过这种渠道直接融资。截至2002年6月底,我国境内A股市场共有139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民营企业,上市的民营企业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仅为11.84%。其中,直接在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59家,通过买壳上市的民营企业为80家,上市民营企业总股本占深沪两市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仅为6.76%(刘惠好,2003)。可见,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得的资金十分有限,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不相称。2004年6月,我国开放二板市场,首批有38家进入,容量相对较小,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要求,而且,二板市场进入条件也相当苛刻,许多中小企业可望而不可及。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三板市场,由于其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停停走走,没有形成气候。
三、民间资金供给:私人财富资本化的必然出路
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财富不断累积,私人的消费与投资行为引起的社会金融流量事实上已经成为了金融业务中增长最快的部分,迫切需有新的金融组织来为私人资本寻找出路,而我国现有的金融组织大多存在着创值能力低或风险太大的问题,资金回报率低,资金安全得不到保证。2002年9月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达84139亿元,我国民间资本(包括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12万亿元人民币,至2003年1月底,我国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月末余额为9.81万亿元(文琼,2003)。而我国居民在储蓄投向方面的选择非常有限,居民储蓄在正规金融领域大致有两方面投向:第一,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或手持现金。这种投向尽管安全,但收益率太低。第二,用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风险领域的投资。许多居民不愿接受这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赵峰,2003)。为了提高收益率,民间资本投向第三条渠道,即投向民间借贷、各种盈利性集资、抬会等非正式金融领域。这种投资的风险介于前两类投资工具之间,而收益明显高于第一类,相对来说,风险小、收益高,因而被许多居民所接受。可以说,民间金融是投资者作为“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如前所述,我国民间资本还蕴藏着巨大的能量,目前3000亿元的民间金融总量,相对于8万亿居民储蓄存款和12万亿民间资本来说,现有的资本市场还远没有将民间资本充分激活(刘惠好,2003)。因此,改变金融抑制状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让民间金融走向正规化、合法化,由民间金融形式发展为民营金融形式,是抑制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目前的任务就是要寻找民间资本的多种投资方式。其主要途径有:
(一)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
一是民间金融形式如各种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等取得合法形式,银行监管机构对其加强监管。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涉及许多公众的借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为正式金融机构尚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融通资金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它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业务活动也不受有关部门监督,很容易引发借贷纠纷和金融诈骗事件,扰乱金融秩序。因此,对一些确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予以正式化,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非正规金融的循环信用体系(相当于我国温州地区的金融会),作为一种村民自助的资金组织形式,存在于许多国家和地区,如德国、台湾地区等,虽然具体的形式及作用有所不同,但其都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困难。它之所以有成长的土壤,就是因为农村地区的商业金融机构没有利润,没有金融组织愿意留在农村地区,只有这种合作组织能把资金留在农业和农村。如孙大午集资案,作为一个大型的民营企业,遇到融资困难,向当地农民集资,支付了相对较高的利率,他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他向农民融资,没有损害农民利益,而且深得农民的信任,他所采取的集资形式完全应当得到政府的认可,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益尝试。但因为他的集资没有办审批手续(申办手续也不可能被批准),所以是不合法的,孙大午本人被判有罪。这样,人为地切断了资金供求平衡的纽带,影响了资金的合理配置。发展民营金融,我们应当鼓励各种有益的探索,给予其合法地位,要求其合法经营,加紧法规和监管的跟进,而不是一味地限制、打击民间金融组织。对于这种有益的资金组织形式,只要有一定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严格的监管,我们完全可以扬其利避其害,把它们发展成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最近,有消息说,央行和银监会正在起草一个条例,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包括农民互助合作形式的金融组织建立。因此,民间金融组织有望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民间金融正规化、合法化将提上议事日程。
二是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既可以借鉴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又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从体制上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吸收社会资本金、增强服务功能创造条件。目前,江苏无锡、江阴、张家港三市的农村信用社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吸纳了大量民间资本,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开辟了一条道路。我们可以进一步总结经验,在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更多的有民间资本参与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银行。
(二)大力发展由民间资本组建的各类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
我国的银行,按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排队,划分为国家政策性银行(3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4家)、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1家)、地方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112家)和合作制金融组织(城市合作社、农村合作社)等(2004年数据—笔者注)。国有商业银行在1997年时的市场份额,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总额的88.92%,利润占银行业利润总额的41.92%,存款占同期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73.38%,贷款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69.57%(邹月新,2003)。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规模太小,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加起来才3万亿元,还没有建设银行一家的资产规模大(国际金融报,2003-11-10)。可以说,在金融业,我国仍由政府和政府官员控制着大量的经济资源,没有摆脱行政控制的计划经济模式。国有金融的市场过渡进入、民营金融被挤出的特征明显,与中国经济市场化、多元化的发展反差突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作为一种增量改革的形式,对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没有体制外的民营银行出现,体制内的国有银行就没有竞争对手,体制内的问题也没有途径来解决。就像国有企业的问题要通过发展民营企业来解决一样,民营银行的发展也是解决国有银行问题的手段。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发展民营银行,而是如何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规模与如何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银行监管部门虽对发展民营金融顾虑重重,但对正在筹建的渤海银行,银监会提出的六条要求,可以看作是对民营银行的一种规范。这六条要求是:一是新设银行法人机构应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有所创新;二是必须能控制住关联交易和关联贷款风险;三是政府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四是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五是银行应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人事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是银行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约束和风险管理约束机制。(中国金融家网,《金融观察专题》,2004-06-02)。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同时,我国的金融改革有着体制复归的倾向。一是对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改造中的政府包办行为,使其具有官办金融的性质。二是新成立的股份制银行如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由政府控股,由政府官员控制,甚至像浙商银行这样标榜为民营银行的股份制银行也由政府官员出任主要职务。三是新成立各种政策性银行的呼声不断,如中小企业银行,科技银行等,各地区、各部门对办银行扶持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跃跃欲试。四是贷款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很少吸纳社会资金,承担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所以,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必须从思想上改变政府包办的观念,真正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而不是在碰到某些问题时马上就想到由政府出面来解决问题,最后积累的问题还得通过市场化的途径来解决。这样,就会增加改革的成本,降低改革的效益,延长改革的时间。
(三)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
我国银行系统集中了巨大的个人财富,大量的存差成了龙中之虎,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民间资本投入经济建设,目前有些地方已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上海,通过信托基金,民间资本(个人储蓄存款)购买基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民间资本进入原来的国有经济领域,既实现了所有制结构调整,又实现了融资方式的变革,一举两得。因此,我们要把更多的国有企业经营领域放手给非公有制企业来经营,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给非公有制企业更宽松的环境,更多的融资方式,如投资基金、信托基金等,居民将其储蓄购买投资基金、信托基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原来的国有部门,实现对国有部门股权结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原来由国有部门经营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由于引进了民间资本,进行商业化运作,转换了经营机制,会提高运行效率,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
(四)发行企业债券
过去,我国的企业很少以发债的形式融资,非公有制企业更是没有发债的先例。根据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有关资料,2001年我国股权融资总额达1200亿元,而债权融资只有245亿元。目前,债券市场总量为28000亿元,其中国债近17000亿元,金融债10000亿元,而公司债公有400亿元(邓向荣、周密,2004)。截至2003年年底,我国发行的债券余额为38331亿元,其中国债余额为22604亿元,政策性金融债余额为11650亿元,企业债券余额大约为1700亿元,其他品种(包括央行票据)为2377亿元。可以看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构成我国债券的主体,约占余额总规模的90%。(中国证券报,2004-10-02)。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有其优势,因为,股权涉及到分红,而债券只需还本付息,如果经营得好,债券发行者自己可以有更高的资金回报率。正因如此,与我国不同,外国的企业债券融资的比例远远高于股权融资的比例。我国企业之所以千军万马挤股市这个独木桥,就是因为企业经营状况太差,无法支付债券融资的成本。股市融资不要还本,无盈利不分红也没关系,而且,股权融资成本比债权融资成本低,前者为2.90%,后者为5%左右(易俊平,2003),能圈到钱企业的日子就好过,企业上市就为圈钱。而且,上市是经过审批的,主要是对审批机构负责,而不是对股东负责,审批机构也主要考虑为国有企业解决更多问题,为政府分忧解难,这就决定了能上市的主要是国有企业,而且是国有企业中那些更愿意寻租的企业,而不是经营效益好、有竞争力的企业。这就形成了对资金配置的误导,形成了对资源的浪费。如果能打破目前我国股市的这种不公平状态,让所有企业(包括国有制企业和非国有制企业)公平竞争,让股东来决定企业的去留,那么,优胜劣汰的结果将使股市留下来的是经营绩效好的企业,会把资金配置到效益高的企业去。而且,真正效益好的企业更希望发债融资,把利润留在本企业,而不是用来分红,这样就能鼓励企业债券融资,就会彻底改变目前股市火爆、债市冷落的局面,同时也从根本上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资本市场的结构优化和规范发展,将改变我国目前资本市场投机性强的现状,鼓励更多的资本进入实体经济,而不是在虚拟的市场空转,造成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脱节;也可以鼓励更多的资本进入民营企业,而不是让大量的资金被效益相对低下的国有企业占用。
企业发行债券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如何控制风险?一要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经营状况、现有规模等综合指标来确定企业的发债规模,避免因发债过多无力偿还产生的风险。二要确定企业发债等级,根据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企业根据它所获得的等级确定利率,等级越高,利率越低,引导社会资金根据自己的需要,流向不同的企业,达到资金供求的最佳结合。三要加强对取得发债权的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建立预警机制,使可能产生支付风险的企业及时退出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发展三板市场
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初具规模。经济转轨时期形成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柜台市场是我国三板市场的雏形,但它的发展历程较为曲折。我国的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第一轮企业股份制改造浪潮中兴起的,到90年代,我国200多家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中,有相当一部分产权交易所除配合地方财政、国资和经贸委等部门办理国有企业大宗资产和产权交易外,还涉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和股权交易业务。1997年末至1998年初,中央政府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下令关闭涉及产权拆细交易和股权交易的证券柜台市场和产权市场。2000年后,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又开始积极探索恢复和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和股权交易业务(刘惠好,2003)。三板市场的目标就是要弥补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不能充分有效配置民间资本的不足,把最大限度激发民间资本的增值能力和促进企业股权流动作为主要目标。因此,在我国的民营企业无法进入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的情况下,尽快发展三板市场,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三板市场,流向民营企业,是促进资金供求平衡的有效办法。
四、发展民营金融的制度保障
相对于正规金融交易,民间金融贷款期限灵活,手续简便,民间金融提供的多为信用贷款,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也无须担保,风险防范多以亲朋好友获取的信息为保证,这种人缘或血缘、地缘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替代。在温州等地,由于民营经济对资金的大量需求,资金提供者可以在几个小时聚集几千万、上亿元的资金提供给客户,这样大规模的资金流动,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我国的民间金融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所以,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现民间金融的正规化、合法化,发展民营金融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作保障,要尽快建立民营金融组织的正常进入和退出机制及严格的监管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
任何形式的金融组织的存在都是伴随着风险的,民营金融更是如此。目前,中国银行业的自有资产加上已经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仅相当于银行业全部不良贷款的四分之一,存款救济十分困难(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2004)。所以,不论是民间借贷、各种标会、私人钱庄,还是民营银行,都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这种机制就是存款保险制度。有人担心,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会造成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甚至是由经营好的银行为经营差的银行埋单。其实,只要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这类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利益无法保障,民营金融就发展不起来。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的经营状况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二是银行间的互相监督机制——取消银行现有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信用机制。目前,我们之所以担心大银行为小银行埋单,就是因为大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而小银行没有。相对来说,大银行是不会破产的,靠得住的。所以只担心小银行亏损破产。其实,如果大银行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或者,小银行也像大银行一样,取得国家信用的担保,小银行会更具竞争力,加之它们没有历史包袱,市场扩张的能力会远远超过大银行。至于道德风险,小银行有,大银行也有。重要的是我们的制度怎样去约束它。如果现有的银行没有了国家信用作后盾,就会关心自己的生存状态和其它银行的经营状态,加强相互间的监督。我国的官办金融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民营银行的监督的力量会远远超过银行监管机构,所以,应该让现有的银行机构与民营金融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互相竞争,互相监督。三是及时退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存款人利益,并不是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都能不折不扣的得到补偿。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因主观原因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它金融机构对其接管或兼并,把银行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
(二)利率市场化与贷款担保制度
对于民营企业,由于起步晚,规模小,大多无法向银行提供抵押物来获得贷款,因此,对于贷款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银行只有通过调高其贷款利率,以抵消贷款风险。但目前来说,我国尚未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只有农村地区已开始进行试点,所以,银行仍旧只愿意贷款给国有企业,而不愿意贷款经民营企业。虽各地政府也纷纷成立担保公司,但因其规模小,资金有限,中小企业获得信用担保的条件较为严格,政府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基于民营企业的资金紧张状态,民间担保公司出现了,他们相当于中间商,收取一定费用,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承担了贷款不能归还的风险,为民营企业融资搭桥铺路。对于民营银行来说,相当于支付了一个较高的利率,获得了贷款。这种民间担保公司是建立在互惠互利和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是自发产生的,是对市场需求的回应。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利率市场化,让资金价格来调节资金流向,实现资金供求平衡;另一方面,政府应鼓励、支持和规范民间担保公司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政府建立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而不是把民间担保公司整垮或挤出市场。相对于民营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来说,目前的担保公司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它作为民营金融的一种制度保障,应当得到鼓励与支持。
(三)破产清算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完善的破产清算制度,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有三方面:一是国有企业适应于破产法,非国有企业适应于民事诉讼法。我国的《破产法》仅适应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的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都不是法人企业,不能作为法人申请破产,而是适应民事诉讼程序。而且,我国的法人企业有着严格的规定,有的企业已注册为法人企业,但因其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额,即算申请破产,也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这些企业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只需到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就可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甚至只需一两年不主动申请年检,工商部门就可以以不申请年检为由将其注销。这些企业一夜之间人间蒸发,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二是破产清算要主动申请,所以,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不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就为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提供了方便。现在,地方政府鼓励企业“剥离不良资产”,实际上就是通过转移资产,留下债务,实现“金蝉脱壳”。银行的贷款往往就这样被企业变成了死账。三是一部分债务人通过提前受偿使银行的债权不能公平受偿。债务人自己不申请破产,企业资不低债时,一部分得到消息的债权人采取诉讼手段,取得债权,提前受偿,而银行的债权则往往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才开始受偿,造成严重损失。据有前调查,江苏某市金融机构债权在破产企业中受偿率平均只有3.78%(陆磊,2002),可见,银行债权受偿率之低下。所以,我国目前的破产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要尽快建立包括法人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破产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德国公司法规定,一旦公司的债务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在三周之内提出破产宣告之请求,否则,他们必须承担由此延迟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我国应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法规,以保护银行债权。
(四)征信制度
信用制度是保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征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和民间资本进入正规融资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前,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把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关系经济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国务院专门成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负责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地社会诚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2004年9月29日,黄菊指出,中国政府正致力于从五个方面加快中国征信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征信法规建设;二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三是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四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五是抓紧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这些要求,建立一个由中央银行牵头、由各金融机构参与、并联合工商管理、消费者协会、税务、保险、不动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征信体系,建立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信用数据库。随时向客户提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以保证金融交易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包括存款人、贷款人、存款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本身的利益。
(五)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以,对进入者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另外,在原有民间金融机构正规化的过程中,它们过去是否守法经营、有无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可否进入金融业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金融机构能否合法经营,是否有损害相关利益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潜伏着金融风险,需金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证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均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但是,除上市银行外,其他银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都不够规范,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关人基本看不到银行的年报;对财务指标的揭示和对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而上市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招股说明书存在的过度包装行为;盈余操纵行为;主动披露重大事件的意识不强;等。因此,要尽快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流动制度,对于已上市银行,要严格按照证监会制定的年报准则、中报准则,进行编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李芸,2004)。为了避免银行上市面上圈钱和进行关联交易,对于民营金融机构的资产构成和债务构成都要进行曲定期披露。
(六)对责任者的惩戒制度
对于民营金融机构的风险,不仅来自于借款者,而且来自于机构本身,而且本身所潜伏的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更大,对社会产生的震荡更可怕,如何防范银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是发展民营金融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对银行业经营者建立惩戒制度,设立“破产犯罪”这样的法律条文,要求银行业的经营者承担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银行损失和金融风险的责任,对其采取“列入黑名单”、“取消资格”、“限制行为”、实施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以强化其责任意识,保证其合法经营并主动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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