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上海开埠后,金融地位开始迅速上升,辛亥前夕已具有了跨地区、甚至全国性的影响。与华北的财政性金融中心相比,上海金融业与商贸及社会经济的关系较为密切,对工商业与社会经济发展有明显的推动作用。1927至1937年间上海金融业与国民政府之间的复杂关系有一整合的过程。
【摘要题】民国史研究
【关键词】金融史/上海/国民政府
【正文】
一
上海是近代中国最大的金融中心,这一中心地位有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鸦片战争之前,上海只是江浙地区多个钱业市场之一。上海的钱庄业起源于清乾隆年间,18世纪70年代已有钱业公所的组织。至光绪初年,上海北市有钱庄80余家,南市也有30余家,可谓盛极一时。清末和民初,受政潮和金融风潮的冲击,上海钱庄业一度有较大萎缩,嗣后逐渐恢复,到1928年底,北市计有钱庄78家,南市则有18家。(注:徐寄庼:《增改最近上海金融史》,商务印书馆,1929年,第1页。)作为历史久远的中国本土金融组织,钱庄业与上海的工商和社会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到20世纪20、30年代,即便上海钱庄业的整体实力和作用已经被银行业远远超出,但其影响力仍然存在,是这一时期中央当局所不能忽视的重要的金融势力。
随着开埠后,作为中国最大内外贸易口岸地位的确立,带有近代意义的金融地位也开始在上海迅速上升。起先是外商银行,自1847年英商丽如银行进入上海,到1911年外商银行已有27家,而同期其他金融较发达城市的外商银行数为:汉口19家,天津8家,广州7家。(注: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编《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近代中国的金融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版。)1891年成立的西商上海股份公所(1904年改组易名为上海众业公所),则是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标志着上海金融近代化又大大迈进了一步。至1928年底,上海共有24家外商银行,其中以汇丰银行为代表的英商银行居多数,势力也最大。(注:徐寄庼:《增改最近上海金融史》,第2页。)这些外商银行长期控制着经由上海的进出口贸易的收付业务,对上海金融市场也起着重大影响。由于治外法权和其他特权的存在,当时的国民政府有关当局不能直接管辖这些外商银行。
1897年5月,在上海诞生了第一家由中国人自办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通常认为这是家商股银行,但进一步考察,就可以看出,这也是旧中国中央政府第一次对银行业,当然也是对上海新式金融机构的介入。中国通商银行是由督办铁路总公司事务大臣、太常寺少卿的盛宣怀奏准设立的。他在1896年11月1日《条陈自强大计折》所附“请设银行片”中谈到:“臣惟银行者,商家之事。商不信,则力不合;力不合,则事不成。欲慎始而图终,必积小以成大。拟请简派大臣,遴选各省公正殷实之绅商,举为总董,号召华董,召集股本银五百万两,先在京师、上海设立中国银行,其余各省会、各口岸,以次添设分行,照泰西商例,悉由商董自行经理。”(注: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谢俊美编《中国通商银行(盛宣怀档案选辑之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后10月版,第4页。)在盛宣怀看来,尽管银行股本是商家所出,但设立银行之核准、总董之产生、股本之募集,均需由中央政府所派之大臣主持。至于盛宣怀所拟“中国银行”章程,确定所设之银行正式命名为中国通商银行,实质上也都是政府行为的一部分。总理衙门议复盛宣怀奏请设立银行一案,不是官与商之争,而是清政府内部就中国通商银行的设立进行论证。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中国通商银行总行所在地,起初曾考虑“先设总银行于京都,……京都市面繁盛,除总银行专拨官款、印发券票外,应准商人集股开设分行。各省会暨通商大埠,如上海等处亦一律招商开设。”(注:《银行董事酌拟章程四十条(光绪二十二年十月)》,《中国通商银行(盛宣怀档案选辑之五)》,第30-31页。)但是盛宣怀在征求洋大班美德伦及部分华董的意见后,力主“上海为总行,京都为分行”,并针对“京都总行”派的主张,指出“上海为中国通商第一口岸,应以上海为银行总汇之所,以便中外交易。”(注:《盛宣怀咨复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王大臣文(光绪二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中国通商银行(盛宣怀档案选辑之五)》,第67页。)清廷最后同意在上海设立中国通商银行总行。可见,对于上海作为工商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当时朝野都曾有这方面的共识。
中国通商银行的额定资本为500万两(每股100两,共5万股),实收250万两。在实收资本中,盛宣怀任总办的招商局认80万两、电报局任20万两,而招商局与电报局当时还都是有官股的。盛宣怀本人和李鸿章、王文韶等其他官僚共约余百万两,余下的才是一般商股。此外,通过翁同龢、李鸿章的关系,由户部拨存中国通商银行100万两“生息官款”存于中国通商银行,实际上也成为开办伊始的中国通商银行的最初营运资金。这笔官款1903年开始还本,至1907年偿清。中国通商银行还获得了部分铁路兴办费之存拨、铁路外债之还债基金、官办商办企业的存款。盛宣怀直接控制的官督商办企业,如仁济和保险公司、招商局铁路总公司等,都在中国通商银行有存款。中国通商银行还争取了各地关道部分官款的收存汇解。
除了中国通商银行之外,上海又陆续有信成、四明、裕商等华商银行设立,它们一般有纸币发行权,并在外埠设有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从整体上看,上海金融业已具有了跨地区、甚至全国性的影响了。
1905年户部银行(后改名大清银行)和1908年交通银行这两家官办银行在北京设立,其分支机构之多、分布地域之广,为当时国内其他地区华洋金融机构所远远不及,而在延揽债赔各款还本付息和公款存储汇解等财政性金融业务方面,又占了很大优势。加上金融业相当发达的天津,使得以北京——天津为整体考虑的华北金融中心的影响迅速扩大,并在相当程度上超过了上海。
尽管中国通商银行和其他华商银行陆续设立开业,但是,从整体看,直到辛亥革命前夕,外商银行在上海金融业占居了支配性地位。辛亥革命之后,这种格局开始发生明显变化。“本埠金融,在前清末年,完全操于外商银行之手,民国以还,华商银行同人奋力经营,从事改进,外商银行势力渐呈微弱。”(注:《李馥荪对于财政金融之演说词》,《银行周报》第11卷第26号(1927年7月12日)。)中国银行的设立,可以视作这一变化开始的标志。1912年2月,南京临时政府将原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作为南京临时政府的中央银行,并在上海开业,另打算在上海设立海外汇业银行的总行。这表明,南京临时政府有着把上海作为新政权金融中心的明确意图。但是随着南京方面向袁世凯集团交出了政权,上海成为全国最大金融中心的机遇很快消失。袁政权定都于北京,且在北京设立大清银行清理处,另行筹备中国银行总行,并于1912年8月在北京开业。1913年4月公布的《中国银行则例》明确规定“中国银行设总行于中央政府所在地”。(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合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册)》,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160页。)上海原中国银行则改分行。
但是,北洋时期被称为南三行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浙江兴业银行、浙江实业银行的崛起,则是上海地区“华商银行同人奋力经营”的最重要的标志。1915年6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开办时,资本仅10万元,存款亦不过数十万元,受到钱业人士的轻视,延揽开户钱庄都很困难,上海的外国银行方面则干脆宣称:“中国的银行是不会办好的。”但是,到了1921年底,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实收资本已经达到250万元。(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2、34页。)该行自1915年成立到1926年底,存款额由576784元增加到32440368元,放款从510513元增至19194822元,分别增加55.24倍和36.6倍。(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8页。)除了南三行之外,中国、交通、北四行、新华、聚兴诚等多家银行在上海先后开设的分行,都有很大的业务额。这些崛起中的本国银行在组织制度和主要经营方式上仿效外商银行,在业务上同时与外商银行和本国钱庄业保持着联系,形成了上海金融市场的鼎足格局。除了原有的拆借市场、外汇市场、内汇市场之外,上海还正式形成了黄金市场、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上海的交易所不仅有证券物品、华商证券较典型的两家,更有分别以纱布、金业、机制面粉、杂粮油饼等为标的物的四家,还有中央、通易两家信托公司经历了“信交风潮”仍得以运作经营。
当然,就区域而言,华北是当时中国最主要的金融中心所在地。在北洋政府的扶植下,中国银行和复业的交通银行都取得了中央银行的地位和特权。北洋政府的财政金融政策不仅使得中交两行的资本和金融业务量激增,也使得以盐业、金城、大陆、中南等其他华商银行有了很大的发展。至1923年,北京已有23家华资银行总行,天津有40家银行的总分行。
评价北洋政府与同时期中国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近代金融业发展的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诚如后人评判北洋时期上海与华北金融地位的差异时所指出的:“上海为我国第一大埠,第一银行之成立所在地,独得风气之先,俨然为我国金融之中心,固无论矣。惟北平并非商场,以政府所在之首都,因承袭政府公债借款等业务之关系,遂为一部分银行之发展地。”(注: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编《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A6-7。)正因为有这层区别,北京——天津金融中心较易受到政府财政甚至政治、外交政策及相关措施的直接影响。与华北的财政性金融中心相比,上海金融业与商贸及社会经济的关系较为密切。1916年和1920-1921年的京钞停兑风潮的发生,而同期上海金融市场得以避免,除了两地金融业(尤以中国银行总行与上海中国银行)之间不同的经营理念和主张是重要因素外,上海远离政治和财政中心,上海金融市场的商业性较强,也是值得注意的。以后南北金融中心地位和影响的对比发生重大变化,就反映了旧中国中央财政对金融业有着巨大“牵引”作用这一历史特点。
二
上海作为全国金融中心的地位,是在国民政府时期真正确立的。国民政府是中国国民党建立的政权,这个政权的缘起可以追溯到孙中山先生发起的辛亥革命。孙中山先生较早就注意到上海在国内金融业发展中所居的重要地位,如他曾和虞洽卿等人倡议在上海设立证券与物品交易所,还指示国民党人在上海以经纪人的身份进行证券买卖,为革命事业筹集必要的经费。以后,孙中山先生于1923年在广州设立了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这是完全由国民党掌握的地方性政权。孙中山生前委托宋子文筹建广州中央银行时,就得到过中国银行方面的借款作为启动资金,尽管上海银钱业也强烈反对过孙中山挪用粤海关关余。到了国民革命军北伐期间,中国银行数度给予支持。在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南京国民政府筹建和成立初期,上海银钱业更是通过垫款、承募库券直接予以支持。而在宁汉对立的时候,上海银钱业站在蒋介石方面,对武汉方面实行了金融业务方面的抵制。上海金融业在南北之间、宁汉之间作出了明确的政治选择,对蒋介石集团给予了重大的财政援助。应当指出的是,在筹款问题上,蒋的高压政策与上海金融业的商业原则之间也发生过纠纷乃至冲突。
但是,通过上海商业联合会、上海银行公会、钱业公会、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江海关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等团体的协调,上海金融界与南京国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在磨合过程中得以维系。
1927年底宁汉合流,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攻克天津和北京后,政治中心仍定位于南京,但采取把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适当分离、把上海发展为全国最大最重要的金融中心的方针,推行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
国民政府在上海建立了国家银行即中央银行。1924年国民政府在广州设立中央银行,北伐战争期间又在汉口设中央银行。这两处的中央银行实际上都属于地区性而非全国性的银行。1927年4月初,宋子文以武汉国民政府财政部长的身份来上海接收江浙财政时,就已经确定在上海筹设中央银行。宁汉交恶期间,南京当局仍继续筹备中央银行,只是对于中央银行究竟设在南京还是上海没有定论。待到蒋介石重新上台后,宋子文出任统一后的国民政府财政部长,最终决定把中央银行设于上海。《中央银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设置经营之”;“中央银行设于上海,其分支机构得于各地设置之。”(注:《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册)》,第529页。)
1928年11月,中央银行在上海正式设立。中央银行开办资本2000万元,这低于第一次改组后的中国银行资本总额(2500万元)。但财政部仍必须以“建设金融事业”的名义,于10月份发行十七年金融短期公债3000万元。最后拨给中央银行的,除现款1040万元外,即为十七年金融短期公债票1110万元。也就是说,虽然法理上看中央银行全部是国家资本,但实际上有相当部分来自上海金融业的借款。待到1934年5月,国民政府又决议扩充中央银行资本至1亿元,从名义上看已经大大超过当时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资本总和。尽管1928年颁行的《中央银行条例》和1935年公布的《中央银行法》都有“得招集商股”的规定,但是中央银行始终没有招商股,其组织也没有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过,南京国民政府吸收了若干上海金融界人士进入中央银行的理事会、监事会,国民政府与上海金融业之间的关系,有相当部分体现在中央银行与上海银钱业之间的关系。
中央银行最初在发行兑换券方面与上海地区其他发行银行并无多大区别。但是以后国民政府却赋予中央银行享有如下特权:中央银行的兑换券不分区域,全国一律通用,且免纳发行税,其业务范围也大大增加。另外,国民政府还令中央银行接收原由外商银行担任的关税、盐税保管权,以及在发行关金券、公款存储方面的特权。
从1928年到1933年,中央银行的资产总额增加近10倍,存款增加近17倍,货币发行增加近7倍,纯益增加达60倍。至1933年上半年,除了上海总行外,中央银行在南京、汉口、天津、济南、厦门、杭州设立了分行,在南昌、福州、洛阳、九江、芜湖、蚌埠、镇江、扬州、郑州设支行,另在国内普设了办事处、代理处,并在纽约、柏林、日内瓦、伦敦、巴黎设立了代理处。中央银行实力与地位的加强,一方面是在整体意义上进一步加强了上海的金融中心地位,另一方面与其他商业行庄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时有发生。例如,中央银行虽然较顺利地从外国银行收回了关税、盐税收入的保管权,但是在关、盐之外的他项税收及国营事业收入的存储问题上,固然三令五申,仍难以制止公款存入上海其他商业银行的状况。这些商业银行往往以正常利息之外的回扣或其他酬报为条件,使一些财政征收机关或其他机构将收入、公款暗自存于银行。
就在1928年中央银行正式成立的同时,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于11月17日和24日分别召开股东大会,修订章程,将总行自北平迁至上海。中交两行中枢机构南迁上海,也是其本身业务发展的需要。随着北洋政权的彻底垮台,北京——天津金融中心在争得财政性金融业务方面的优势已不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成为无可争辩的中央政权,中国政治中心的南移已成定局,中交两行中枢机构不相应南迁,就可能在与其他商业银行争夺与新的中央政权直接相关的那部分金融业务的竞争中失利。还应看到的是,发展与工商业直接相关的金融业务,也是促使中交两行南迁的重要动因。中国银行对1928年北平与上海开展金融业务的环境作了如下比较:“北平入春以来,因南北军事未经解决,交通又复阻滞,以致银根枯窘,各业均受影响,倒闭时有所闻,迨至首都南迁,市面更形萧条。”“(上海)本年春初,时局尚在军事进展之中,各业咸具戒心,市面因之停顿,迨至夏间,兵戎既戢,交通恢复,商业始呈活泼之象,金融亦渐宽舒。”(注: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三)》,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979、1975页。)交通银行最初谈到迁沪原因时称:“(交行)总管理处,原在北京,兹因国都设宁后,内部公务,诸多不便,特将北平总管理处迁入沪行。此后对外一应公务,均由沪行总管理处办理。”(注:《银行周报》第12卷第40期(1928年10月16日)。)这里只是谈到了政治因素。但稍后即谈到南北工商业状况之对比是交行决定南迁的重要原因:“北京原非商战之地,十数年来,沧桑几变……虽一般金融界渐注意工商事业,究未能尽量发挥。本年中央财政,市面金融,上下交困,殆臻极点。银行业务,直接受其影响,应付困难,不言而喻……上海为我国最大商埠,实南北金融之中心。”(注:《银行周报》第12卷第46期(1928年11月27日)。)中交两行是当时实力最强、业务辐射最广、影响最大的银行,它们的中枢机构从北平迁至上海,使南北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影响消长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上海作为全国最大最重要的金融中心的地位业已确立。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对中交两行进行了增资,指派了官股董事、监事,改组为政府特许之国际汇兑银行和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并在所颁布的《中国银行条例》、《交通银行条例》里,分别规定两行的总行设于上海。(注:《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册)》,第539、553页。)这样,国民政府加强了对中交两行的控制。
中交两行中枢机构迁沪,带动了北方其他几家银行的南迁。1930年,中孚银行和中国实业银行自天津移至上海。1931年,新华商业银行和中国农工银行由北平迁沪。1933年,东莱银行从天津搬来上海。待到1935年和1936年,北四行中影响颇大的盐业、金城两行的总行,也分别从北平和天津移迁上海。金城银行总经理周作民这样谈到南迁的缘由:“本行总行原设天津,其时趋向所集,在北方,平律相近,一切自易处理。年来形势既异,而经济及金融中心,益觉专集于上海矣。京沪密迩,亦有相为呼应之势,同业中已先有将总行迁沪者,本行似难再缓。”(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41页。)
另外,继在上海成立中央银行之后,国民政府还于1929年11月在上海设立了政府掌握控股权的中国国货银行。该行股本总额定为国币2000万元,分为20万股,每股国币100元,第一期所募之股本500万元,其中官股200万元,商股300万元,由工商部长孔祥熙任董事长。1937年4月,另一家政府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由汉口迁至上海。国民政府还在上海设立了非银行性大金融机构,如中央造币厂、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国建设银公司、中央信托局、中央储蓄会。这也进一步加强了上海的金融中心地位。
如前所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前,上海已有华商证券与证券物品两家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根据国民政府通过的法规,1933年6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证券部并入了华商证券交易所,次年交易额便达47.7亿元,不仅在全国,而且在远东也是最大的证券交易所。
至1937年,上海共有54家银行的总行,128家分支行,均占全国各大城市之首。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4家政府银行的总行都在上海,实收资本总额1.675亿元,在全国各地有491个分支机构。中央交农四行放款总额为19.139亿元,占全国各银行放款总额的55.2%。四行存款总额为26.764亿元,占全国各银行存款总额的58.8%。全国73家商业银行中有36家总行设于上海,实收资本总额达6210万元,占全国商业银行实收资本总额的74.6%。上海36家商业银行在各地共有278个分支机构,占全国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总数的68.1%。(注: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编《全国银行年鉴(1937年)》。)另外,上海共有27家外商银行,而国内其他重要城市外商银行数为:香港17家、天津14家、北平10家、汉口10家、大连7家、广州7家、青岛6家。国内5家跨地区的储蓄会(局),即中央、四行、四明、万国和邮储,其总会、总局都设在上海。国内12家信托公司,有10家设总公司于上海,如中央、中一、中国、生大等;国内最著名的保险公司的总公司也大多设在上海,如中国、太平、宝丰、安平、泰山、天一、兴华等。(注:吴景平:《近代中国金融中心的区域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纸币流通额也是考察上海金融地位的重要标志。据1935年11月实施法币政策前的统计,上海各银行发行的钞票流通总额达3.8亿元,流通地域最广。流通额占第二位的津钞只有5000万元,主要是在华北流通。(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1、234页。)事实上,从20世纪30年代初起,上海便成为全国最重要的现银集散地,是最大的现银调剂中心。据1935年底的统计,当年北平移入现银1200万元,无现银移出。天津移入现银1690余万元,移出820多万元。上海则移入现银4618万元外加396万两,移出5450万元外加2251万两和7980根厂条(每条合1000元)。1935年底,上海中外金融机构共存银27560.2万元,其中华商机构存银共计23944.3万元。(注: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编《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这也表明,在上海金融市场占主导地位的乃是华商金融机构。国民政府实施法币政策以后,中中交三行独占发行权(1936年2月中国农民银行也取得法币发行权),上海同样是全国最大的通货调剂中心。由于银本位的废除,法币采取的是外汇汇兑本位,国民政府以上海中央银行的挂牌为标准汇价,这一地位在国内是独一无二的。
在国民政府的财政和金融政策交互作用之下,上海成为全国最大的金融中心,这对于上海地区工商业的发展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作为全国最大的资金集聚地,上海的工商业较易获得金融业的贷放款。南三行的工矿业放款总额,1930年为2137.8万元,1933年增至5506.7万元,1936年又增至7263.1万元。(注:张仲礼主编《近代上海城市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14页。)中国银行总管理处迁至上海后,业务方针明显比以往更注重工商业,“力谋以低利资金扶助大小工商业”。(注:《中国银行民国18年度报告》,《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三)》,第1192页。)从1930年到1934年的5个年度里,中国银行对工业放款在放款总额中的比例分别为6.57%、10.14%、11.46%、12.08%、13.25%;对商业放款占放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14%、21.79%、22.38%、27.02%、29.77%,工商业放款均呈增长趋势。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影响中国银行对政府的贷款。在上述各年度里,对政府机关的放款一直是中国银行的放款重点,占放款总额的比例分别是48.93%、47.19%、42.61%、43.90%、41.91%。(注:《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三)》,第2036、2063、2100、2174页。)这大体上也代表了同时期上海地区金融业的放款基本情况。如果考虑到金融业对公债库券的巨大的直接投资,那么完全可以认为,上海金融业对国民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仍然大大超出了对工商业的扶植。对国民政府而言,上海的金融中心地位首先意味着上海金融业可以源源不断提供财政方面的资助,其次就是通过上海控制全国的金融。上海金融业与国民政府的关系也有一个整合的过程,并非简单的称之为“江浙财团”对国民政府的全力支持,或是上海金融资本家在向政府的贷款垫借中获得巨大利益,便可以涵盖这种关系的复杂性。
三
近年来,已有研究者把1927年前后的中国金融制度划分为两种类型,即1927年以前的“自由市场型”和1927年以后的“政府垄断型”,并归纳了1927年之后,“政府垄断型”金融制度的六个特征:政府起决定作用;产生了中央银行制度;商业银行官办化;对原先的自由市场加以限制、管制或取缔;滥发纸币成为全局性的必然现象;国内外市场分裂。(注:杜恂诚:《中国近代两种金融制度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上述结论对我们把握整个国民党统治时期金融业与政府关系的本质和演变的基本趋势,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而对1927年至1937年期间上海金融业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系,还应当作进一步的具体分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考察。根据对相关问题的把握程度,特别是根据相关史料的刊布和档案史料的开放情况,我们认为以下几个专题应值得加以关注。
关于国民党与上海金融业的早期关系。这主要是指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前的关系,一方面涉及国民党内代表人物与上海金融界的关系,但更重要的是要考察上海金融界与国民党政权的关系。这方面关系的阶段性可以从地域来划分,即广州时期、武汉时期和上海时期。在广州时期,孙中山领导的革命政权——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所遇到财政困难是十分严重的。这个政权尚未显示出日后能够成为中国中央政府的任何可能性,而中国银行的香港分行就曾经向它提供过最急需的援助,虽然数额并不大。1926年7月国民革命军正式北伐,占领武汉,在国民政府迁汉之前,便由国民革命军数度向汉口金融业直接借款,并屡屡施以高压。后又以武汉国民政府发行的整理湖北金融公债押借,各银行勉强予以应付,数额并不大。若干江浙籍银行家,如中国银行副总裁张嘉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浙江实业银行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馥荪、四行准备库的钱永铭,颇为关注国民党在南方的崛起和国民革命军在两湖江西地区与吴佩孚、孙传芳军队的战事进展状况,他们已经与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宋子文、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介石有了联系,但总的来说在提供财政援助方面所持态度较为谨慎。1927年3月国民革命军东路军抵沪后,上海金融业对蒋介石的借款要求予以积极回应,迅速由银行公会和钱业公会联合垫借300万元。嗣后宋子文代表武汉国民政府前来上海接收苏浙财政,金融业业已准备与其合作,提供新的垫款。可以认为,在国民党和北方军阀之间,当时上海资本家看好的是前者。而当宁汉对峙公开化后,上海金融界又站在了蒋介石一边。
在考察上海金融业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系,应注意到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的特殊地位。事实上,上海金融业与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关系之确立,就是从该委员会开始的。该委员会最初只是蒋介石委派的筹款团体,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它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行政机构,通过筹集垫款和发行二五库券,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巩固提供了最主要的财政基础。与同时存在的上海商业联合会“以互助精神维护商业为宗旨”大为不同,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虽然以上海金融界、工商界人士为主体,但却是蒋介石直接授意设立的官方机构,有支配江苏境内一切财政收入之权,和筹拨军饷及其余各费之责。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虽然存在的时间比商业联合会要短,但却直接筹集了上海银钱业公会的两次垫款共600万元和发行江海关二五库券3000万元。在筹款过程中,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的首要角色是国民政府的代表,在两次垫款合同中,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都是以债务方的身份签约的,江海关二五库券也是国民政府委托其发行的。与日后直接出面接洽借款的国民政府财政当局(如1927年的孙科、1928年以后以及1932-1933年的宋子文、1931年底1932年初的黄汉梁、1933年10月之后的孔祥熙)不同,陈光甫等人当初之所以愿意以银行家身份出任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委员并为蒋介石筹款,更直接的考虑还是为了商界特别是金融界的利益。因此,当上海金融界与国民政府在内债问题上发生分歧甚至冲突时,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往往出面协调解决。就整体而言,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是蒋介石政权初建、政府结构未臻完备阶段的产物,其所发挥的作用是暂时性、过渡性的。
南京国民政府自1927年成立至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的十年里,通过举借内债与上海金融业结成十分密切的关系,这方面的关系与北洋政府同北京——天津金融业的关系有相同之处,但也有很大的差别。应列为个案考察的,是内国公债库券基金保管机制。北洋时期一方面内外债基金是统一保管的,另一方面基金又是由海关总税务司掌管的,本国金融业,尤其是持有大量债票库券的本国银行业实际上没有掌握基金保管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就不同了,自首次公开发行内债起,就设立了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这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第一个内国公债库券基金的保管委员会,它并不由海关总税务司控制,其成立直接源于二五库券的发行,是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力主设立的,以上海金融界和商界的代表人士为主。二五库券基金会自1927年5月成立之初只是特定库券的基金保管委员会,但是以后国民政府新发债票库券的基金也委托二五库券基金会保管,即便是二五库券还本付息清偿之后。一直到1932年4月正式改组为国债基金管理委员会,二五库券基金会受国民政府委托共负责保管了21种债票库券的还本付息基金,成为这一时期最主要的内债基金保管机构。二五库券基金会保管基金范围的扩大,是南京国民政府与上海金融业之间共同利益关系的需要。金融业希望政府按有关条例或协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因而认为最可靠的就是由金融业的代表直接控制还本付息基金。换言之,二五库券基金会愿意担任保管基金,既意味着对国民政府内债政策的支持,又是对这一政策的制衡。国民政府希望成功发行新的债票库券甚至直接从金融业获得垫借,当然明白必须首先确立新债票库券基金确实可靠的形象,而二五库券基金会已在公众中(包括金融业人士)心目中确立起持票人利益代表的定位,委托二五库券基金会保管债票库券基金,是对金融业的利用,当然也是受制于金融业。事实上,国民政府要挪借二五库券基金会名下保管的基金并不那么容易。二五库券基金会本质上当然是为国民政府所利用,但是一旦国民政府要单方面停付公债库券的本息,二五库券基金会势必表明其维护持票人利益的基本立场。在1932年1月的停付公债库券本息的风潮中,二五库券基金会就充分表现出这一立场。当然,金融业与国民政府之间的利害关系已经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愿意也不能够看到政府财政的完全崩溃。所以,当1932年2月国民政府不得不宣布债言破产、意欲就改变原有之还本付息条件与上海金融业进行磋商时,上海金融业就只得作出让步,达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第一次重大的整理案。总之,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内债政策既支持但又加以制衡,这就是二五库券基金会所持的基本立场。
如同北洋时期一样,中央政府债信的破灭必然引起金融界的震动。发生在1932年初的停付公债库券本息风潮,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第一次债信破产。南京国民政府举借内债,始于这一政权正式成立前的上海银钱业第一次垫款300万元。此后,国民政府举借内债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公开发行公债库券;二是向金融业借款,又可分为有抵押借款和无抵押借款。对研究者来说,以往较重视的主要是第一类内债,即国民政府公开发行公债库券的情况及相应的还本付息负担,但对于非公开的举借内债则关注不够。事实上,对国民政府的债负而言,这两类内债并无本质的区别,非公开所举各债利息率通常略高于公债库券,其还本付息期限往往更短,其用途都属于非生产性的政府开支,因而加重了整体意义上的债务支出负担。在考察1932年公债风潮时,既要看到南京国民政府公开发行的债票库券,也要指出向金融界非公开所举各债所起的作用,尽管对这方面问题的深入研究尚有待史料的进一步发掘。再从这次公债风潮发生的原因来看,除了政府财政状况竭蹶这一直接原因之外,还应注意到当时政局复杂的演变走向,如九一八事变的发生,以及孙科与蒋介石这两个不同的集团与上海金融界之间关系密切程度的重大差别。在上海金融界看来,蒋介石集团(宋子文是其财政政策的代表)无疑是国民党中央政权的主体,是金融界支持多年的对象,蒋介石集团得以牢固地控制国民政府,是经济与社会秩序稳定的保证。上海金融界显然不能轻易认同其他集团执掌中央政权,更何况是表示将否定南京国民政府以往内债政策的孙科集团。但是,公债风潮和随后达成的整理案又体现了上海金融界政治参与性的提升。金融界显然已经意识到,南京国民政府的内债政策已经走到临界点,改变原有的还本付息条件事出无奈,但金融界在公债库券和非发行垫借方面的根本利益,必须严格限制政府举借新债。政府能否实行合理的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单靠政府的自律是不行的,必须有来自经济界特别是金融界的监督。当然,南京国民政府是不会轻易接受来自金融界的监督的。恰恰相反,这个政权自身发展的逻辑必然导致对金融业实行统制政策,在金融统制政策之下,一般商业行庄连自己的命运都完全不能把握,遑论对政府实行监督了。
在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推行了两次币制改革,即1933年的废两改元和1935年的法币政策。这两次改革都与上海金融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总的来说,通过废两改元,上海银行业与钱庄业并峙的局面被打破。尤其是钱业通过两元兑换、控制洋厘和拆息,从而控制金融市场的传统优势开始崩溃。钱业的反对不为国民政府所动更反映了两者关系的变化。通过废两改元,上海银行业的地位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却使局面发生突变。原先上海银行业除了中央银行之外,中国、交通、中南、四明、中国实业、中国通商、浙江兴业、中国垦业、中国农工等九家银行均有发行权。实行法币政策之后,中央、中国、交通三家以外其他银行的发行权均被剥夺。更应当指出的是,国民政府推出法币政策前的半年,已经对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实行第二次增资改组,这两家银行已从商股占绝对多数转为官股占支配地位。换言之,通过法币政策,所有非政府银行的发行权均不复存在了。无论在上海还是全国金融业,中央、中国、交通三家政府银行的地位已高居各家之上。至于上海其他各商业银行(中国和交通银行已不在此范围)大体上都遵循了法币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再有哪一家金融机构向政府提出异议,遑论请愿了。
与两次币制改革相关的,是围绕1934年白银风潮以来国民政府与上海金融业的关系。在白银风潮期间,政府与上海金融业,由于彼此的共同利益,确实有不少的通力配合,但两者的关系,又并非合作那么简单。受风潮冲击,沪市银钱两业业务颇受牵连,大批行庄倒闭或发生危机,政府乘此机会,改组了中、交两行和中国通商、四明、中国实业三行,还以救济的名义对于停业行庄限期进行了清理。这些措施对于安定整个上海金融市场,进而避免更大范围的社会经济危机,无疑是必要的。还有一个重要的现象值得注意,那便是政府银行与普遍商业银行对立的强化。在风潮过程中,普通商业银行难以自保,政府银行却乘机扩大普通金融业务。如1935年夏秋之际,中国银行成立了储蓄部,中央银行成立了中央信托局,除了办理信托业务之外,还主办储蓄、保险,遂附设储蓄会,经办有奖储蓄。这两个机关的成立,尤其是中国银行储蓄部的开设,对于一般银行的打击和威胁颇大。而中央和中国银行的上述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国民政府与一般金融机构关系中的特定方面。
在考察南京国民政府与上海金融业关系时,还应注意政府的金融立法与金融业的反应这一特殊角度。1927年至1937年是中国金融立法的重要阶段,无论是综合性的还是专指性的,是关于行业、机构、市场还是币制方面的,大体都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简略至相对完备的过程。而上海作为最大的金融中心地区,涉及到绝大部分的金融法规。这些法规的具体内容难以尽述,但都具有限制、监督、规范等方面的作用,而同一法规对于不同性质的金融行业(典型的是上海银行公会与钱业公会)的影响是不一的,相应的反应、反响也有差别。这就需要作出具体的分析。
对于上海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及演变,对于1927-1937年期间上海金融业与国民政府的关系,不少论著都有所述及,如:美国学者小科布尔所著的《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1927-1937》(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法国学者白吉尔著《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27-1937》(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剑桥中华民国史》(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国内研究者的著述有:《旧中国的买办阶级》(黄逸峰、姜铎、唐传泗、陈绛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旧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黄逸峰、姜铎、唐传泗、徐鼎新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近代上海金融市场》(洪葭管张继凤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以及《江浙金融财团研究》(姚会元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在资料集方面,有《上海钱庄史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档案出版社1961年版)、《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交通银行总行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金城银行史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等等。在研究的视角、分析方法和史料运用方面,前人和其他学界同仁的有关成果,对本书稿的撰写和修订,都不无借鉴作用。至于若干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上的不同看法,本书稿在结语部分有所讨论。
在本书稿撰写过程中,大体上还是运用一般的史学研究方法,侧重于经济史、金融史与政治史研究相结合。此外,笔者力求从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历史档案,从当时的报刊(包括金融业的机关刊物)中,发掘相关的史料。这样做虽然要花许多工夫,也难以避免在史料考订和运用中出现问题甚至错误,但毕竟有助于在前人的基础之上更深入地探究国民政府与上海金融业的关系,有助于推进相关学科(如金融史、社会史和上海史)的研究。我们期待着有关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