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界定了企业服务与政府服务的区别。从服务类型、服务规则等方面对金融服务作了详细规范。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中妥善解决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的关系、金融自由化与维护金融秩序的关系至关重要。GATS以《巴塞尔协议》为基础,构筑了规范全球化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框架,但其局限性也日益明显。
关键词:WTO;GATS;金融全球化;金融监管
(一)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1.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的关系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完全适用金融服务,此外,有关金融服务的特别规则由《金融服务协议》规定。其中重要的是“维护信用秩序规则”和“对维护信用秩序规则的认可”。
在“维护信用秩序规则”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对投资人、存款人、保险契约人、信托金融服务经营者等保护其有关权益的规则,确保金融体系健全和稳定的规则,以及确保不妨碍成员国使用这些规则。这说明金融服务领域的规则不单是以达成自由化为目标,维护信用秩序是完成其他政策目标的必要基础。
所谓“对维护信用秩序规则的认可”是指:成员国在制订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国内规则实施方案时,需要承认别国制定的关于维护信用秩序的规则。该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例如,在审查某个特定国家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时,可以通过对比与该国有关制度的相似性,或者根据该国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的评价,对该金融机构信用状况作出判断。若其信用度被判断为高,则可豁免部分必要条件给予批准。再如,当要求金融机构总资产存量中自有资本需要占一定比率并对该比率有所限制时,对自有资本比率的计算,目前各国采用不同方法,有的采用计算各类资产风险率的风险收益比率算法,也有的按照自有资本在资产单纯合计占有一定比率采用的传动比率算法,允许各国自由选择计算方法即表示对别国规则的承认。以上规定形式上似乎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作为维护信用秩序规则是被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2.金融自由化与维护金融秩序的关系
GATS期望的金融自由化是指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在利率、营业地域、业务范围等方面减少乃至废除若干限制,实现金融市场协调顺利运行,这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途径。但是,金融自由化与商业银行法的目标即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存款人权益之间存在矛盾。
为了维护信用秩序,长期以来,各国均对银行实施严格监管。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际上对严格的金融管制带来的弊端,逐渐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其一扭曲了宏观经济资源分配;其二付出了高额行政成本;其三在金融国际化潮流中阻碍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及融合。因此,需要对既有监管规则中妨碍国民经济发展的金融规则给予调整甚至废除。具体而言,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二者之间不能通过密切的行政关系或利益连带关系实施金融政策,而应遵循市场规律,在公司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客观规则的规范下,使金融机构能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必要时,依据客观规则金融监管当局可以启用“维护金融秩序的制裁措施”。总而言之,金融自由化在维护信用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强调国内规则的客观性,不主张过分地主观行政干预,提高客观规则的重要程度。
作为GATS规范对象的金融服务,其规则是极复杂的问题。在GATS金融服务协议中,对营业网点性质的定义包括: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私人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分公司、代理公司、代表处等。因此,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以下3种形态的金融机构应该一视同仁:其一,总部在中国的金融机构;其二,以分公司形态进入中国的外国金融机构;其三,以子公司形态进入中国的外国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观点,服务经营者希望根据自身情况与东道国情况结合作出综合判断,选择对自己最适合的形态进入市场,因此,在营业网点性质的定义范围内,东道国(进口国)对各种经营形态的金融机构应该一视同仁。
从维护信用秩序的观点出发,第一种形态中,监管当局对只在中国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实施监管。而对第一种形态中同时在外国开展业务的机构以及第二、第三种形态的机构,仅由中国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十分困难。容易监管的金融机构是那些只有国内业务的机构,即大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第三种形态是在中国设立子公司的金融机构,可以对其限制信用风险,要求对方有充分的风险防范措施。对第二种形态仅仅以在中国的分公司为单位计算信用风险几乎没有意义,必须包括在外国的母公司计算整体的信用风险才有实际意义,由此可见,由一国单独监管金融机构的效果是极其有限的。
对银行业而言,自由化不能作为惟一的政策目标,在追求自由化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维护信用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其他目标的实现。但是,在各国放宽对银行业限制以及银行服务国际化的趋势下,实现自由化之外的政策目标难度增大。
(二)GATS对银行监管的协调作用与局限性
1.GATS对银行监管的协调作用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国银行在世界各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国内外共同开展业务的情况已屡见不鲜。但是,各国仍然按惯例在各自国家分别对银行进行监管。随着银行业务创新,服务
内容变化和扩大,银行监管手段逐渐显得落后和不足。该矛盾开始暴露于1974年发生的原西德Hell Start银行破产事件,该银行总部当时设在西德,由于从事境外外汇期货交易失败导致破产。该事件使国际
金融界强烈认识到,开展国际金融市场业务的银行一旦发生危机,不仅危及本国金融信用秩序,还会波及到别国,甚至有
可能造成世界信用秩序崩溃。
针对这一情况,发达国家为了对银行监管作国际性调整,于1975年由10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
The 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并于1975年签署了《巴塞尔协议(Basle Concordat)》,成功地制定了最低限度的监管准则;其后,对当时未达成协议的事项进行审议的同时,进一步强调监管应跟上国际银行业
发展的形势并与之相适应。1997年9月正式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此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强化国际性银行业务规则,在成员国监管当局之间达成了有关协议,其中最有名的协议是关于银行自有资本比率的《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首要目的是降低国际金融制度风险;其次是将由于国家间金融规则差异造成竞争上的不平等缩小到最低限度。在全球化金融市场中,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国内规则已在逐步放宽,但是,就国际规则而言,却有强化监管的趋势。
《巴塞尔协议》对以银行业务国内规则为中心的银行监管,在国际间作了有关规则的协调。银行业务是金融服务的中心,《巴塞尔协议》在协调国内规则方面的实质性进展,有助于实现GATS推动的银行业务自由化目标。也可以说,市场国际化需要各国国内规则的协调,正是市场国际化为用法制手段推进市场自由化奠定了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将由于国家间金融规则差异导致竞争上的不平等最小化,这与GATS推进的金融自由化异曲同工,双方要达到的政策目标相同。
在《巴塞尔协议》作用下,GATS推动金融自由化具备了基本条件。一直以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全部活动是基于银行监管实际需要进行的,而 GATS赋予了它
法律基础。
2.GATS在监管方面的局限性
《巴塞尔协议》在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金融规则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GATS在制定金融服务的国际规则,规范全球化的金融市场,推动金融自由化中成效显著。但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市场,二者的局限性日益明显。
第一,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进行的规则协调,对于国际化的银行监管绩效究竟如何,以及详细规则以往由各国监管当局负责,这对银行的国际业务监管是否有力等均值得质疑,例如1992年7月的 BCCI(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International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事件,由于怀疑该银行进行毒品资金交易,欧美的金融监管当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接受资产冻结处分,导致国际市场有关外汇交易的资金结算发生混乱。各国通货的结算是由其母国的结算系统进行的,由于时差关系,风险程度发生增幅效应。凡是在时差较大的不同国家与该银行进行的外汇交易,全部损失惨重。由此可见,一旦有事件发生就暴露出监管不力,说明各国的金融规则间会发生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必然现象,如何强化和完善银行监管国际协调机制的功能任重而道远。
第二,在
金融服务协议中,银行业务是重点,而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不可截然分开,这是金融服务的一大特色。但是,在保险业务中确实存在像投保等可以分别独立出来的业务,这些不能全部像银行业务一样实现全球化市场。例如,某些灾害保险如火灾险等各国仍然禁止海外投保,寿险领域也明显地划分为各国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国际规则的协调机构,其工作进展仍然极其缓慢。因此,国内规则间的差异在相当长时期依然会存在。也就是说,在相对封闭领域对国内规则的协调极其困难,因此,GATS在这些领域推进自由化的效果必然不佳。
GATS以《巴塞尔协议》精神为基础,构筑了支持全球化市场
发展的
法律框架。主张面对全球化市场,各国应以符合《巴塞尔协议》监管准则的国内规则,分别实施银行监管。由于是面向全球化市场,各国的国内规则必然向特定准则靠拢进行规范,因此也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在国内规则全球规范化的同时,一个国家已不可能直接控制金融资本市场风险,强调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Werner Moschel,“International Free Trade in Banking Serviccs",in Daniel Friedmann and Ernst— Joachim Mcstmacker eds,Rules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1990.
[2]罗平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问答[N].金融时报, 200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