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运用新兴古典的分析范式,对金融全球化、金融安全和金融演进进行了一个深入细致的经济学考察和分析。本文认为,金融全球化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它是由分工演进和经济发展本身的逻辑所决定的,也是由金融本身的特点和演进逻辑决定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顺应金融全球化潮流、推进金融对外开放进程与保卫本国金融安全、维护本国金融利益始终是一对相伴相生的矛盾;要在一个全球化日甚的金融宏观背景下维护本国金融安全,关键在于实现金融创新的不断展开,而金融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两方面内容;文章最后探讨了维护我国直接、间接金融安全的可行途径。
一、引论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金融业跨国发展,金融活动按全球同一规则运行,同质的金融资产的价格趋于等同,巨额国际资本通过金融中心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运转,从而形成全球一体化的趋势。
金融的全球化浪潮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在麦金农与肖等人的金融深化理论的影响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始着手打破“金融抑制”,推进本国金融的自由化和国际化,以金融因素的增长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启动和发展,其中取得较明显效果的突出代表是所谓的亚洲四小龙,它们的发展经历在相当大程度上为金融深化理论提供了实践证据,并极大刺激了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金融全球化已蔚然形成一股浪潮,具体表现为金融市场迅猛扩大、世界各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金融管制越来越松、资本流动速度大大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国金融政策相互影响程度不断增大,因此越来越倾向于一体化。然而,金融的全球化浪潮给世界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带来的不仅仅是推动促进作用,伴随这股浪潮而来的是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及由此引致的经济衰退和政局动荡,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金融——经济危机举其大者而言就有1992年英镑危机、1994-1995年的墨西哥及拉美金融危机、1997-1998年的东南亚-东亚金融危机及嗣后的俄罗斯金融危机等若干起。一系列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其引致的严重后果使人们对金融全球化的评介进入反思阶段,反映在具体国家金融发展路径选择上,就呈现出各行其是的多样化状态:在马来西亚宣称重新思考金融开放路径的正确性并走向其反面开始推行一定程度的金融封锁政策的同时,欧盟却正积极酝酿并在不久之后催生了欧洲统一货币——欧元。进入新千年以来,尽管各国对本国的金融开放路径安排和政策选择表现出并不完全一致的态势,理论界对全球化的利弊分析乃至争论也持续展开,但金融的全球化(尤其是区域内的一体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则是人所共见的。事实证明,金融因素的国际渗透和融合已经达到这样的高度,以致单凭一国力量已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趋势。
在这样的世界金融格局下,我国于2001年 12月10日正式加入了WTO,承诺在10年的准备期后将全面放开国内金融市场。这表明了我国顺应金融全球化潮流,实现金融领域全面、真正意义上的对外开放的决心和态度。WTO的加入就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演变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变迁而言,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尽管如此,我国现有金融因素的脆弱和不完善又使人们有理由对如何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保障本国金融安全心存疑虑,4年前的东南亚各国是否会成为我国对外开放金融业的前车之辙呢?于是,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本国金融安全的保障遂成为目前值得深入探讨的一个重要论题。
二、金融全球化:基于新兴古典范式的一个分析框架
金融全球化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浪潮,这是由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现代金融的演进变迁所决定的。
何谓“现代经济”?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基本概念。按照新兴古典(New Classical)分析框架,分工演进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演变,因而定义现代经济也需以分工为出发点。依据这一框架,所谓现代经济,即指实现高度分工和专业化的经济,它在物质上的标志是工业革命;在制度方面的标志则是一个“非人格的”、“保护和执行界定产权的契约”的法律系统的建立和实施。工业革命是分工演进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从那时起,知识的积累和分工的加速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高速度进行,从而使人类进入一个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在这样的背景下,原先局限于一国内部甚或是一个区域内的小规模资源配置和社会分工日益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桎梏;知识和信息的积累与交流改变了原先不同交易区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技术的进步和交易条件的改进则为不同区间的交易成为可能并日渐频繁。而如我们所知,一个“非人格的”、“保护和执行界定产权的契约”的制度框架在事实上就成为一个“扩展秩序”的最好机制:在这一框架下,由于交易契约的“非人格化”特点,区外交易者可以无阻碍地进入交易范畴,进而参与分工,而“保护和执行界定产权的契约”又为跨区的交易和分工提供了经济法权上的保护;随着跨区交易和分工的不断展开和日益频繁,原先的区际间隔不复存在了,现代经济的“秩序”于是得到“扩展”。简言之,不断的“扩展秩序”是现代经济的一大特点。如果说在工业革命后的数十年里,秩序的扩展还主要局限于一国内部(的不同区间)的话,那么,一旦一国的国内统一市场6逐渐形成,秩序的跨国扩展就是大势所趋了:一国的资源禀赋和人口禀赋有其先天限制,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知识信息的积累和社会分工的展开则要求突破这一限制,而“非人格化”的契约制度框架则为这一跨国秩序扩展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就这个意义上看,称经济的全球化趋势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一大特点,并不为过。
如果说现代经济在制度方面的主要标志是一个“非人格的”、“保护和执行界定产权的契约”的法律系统的建立的话,那么,金融因素的作用及其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就是不言而喻的了。如黄仁宇所说的,“农业社会管制的方式为新型商业管制方式所取代”,其等价的表达方式是“全国进入以数目字管理的阶段,自此内部各种因素大体受金融操纵”。这可从现代经济的两个标志性特征中看出。从分工角度看,如上所述,货币的出现使价值形式独立出来,为知识的积累和分工的全面展开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信用则将不同地点和时点的价值凝聚,使大规模的社会生产成为可能,从而内生出对扩大分工的要求。从制度(法律)角度看,“非人格”的法律系统之能得以建立并付诸实施,其前提是“全国进入以数目字管理的阶段”,这才能为之提供客观而明确的确立依据和仲裁依据;而使经济乃至社会因素数字化和精确化正是货币与信用的主要功能。具体而言,现代经济的交易关系主要通过金融契约连接和深化,马克思曾说过,“货币作为一般支付手段,变成契约上的一般商品”,这使契约自由成为可能,交易频率和规模因之大大提升,从而产权博弈得以展开,产权制度框架逐渐构筑;而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这一转化从根本上重构了经济社会的微观构成,并成为现代经济“扩展秩序”的起点和加速器。简言之,现代经济的分工演进和秩序扩展都深深依赖于金融;同样,作为现代经济一大特点的经济全球化也是以金融要素为主要媒介展开的,因此,经济全球化在相当大的意义上即是金融全球化的宏观表现。
不仅如此,金融本身就具有不断扩展其自身秩序的特点,不是为经济全球化充当媒介而才具有全球化趋向。这是因为金融本身是一种“以数目字管理”的手段,它的出现使千差万别的经济要素和资源要素得到统一的可比较的数目字表现,并使不同时点的经济要素得以在同一的基础上进行对比(通过信用的形式)权衡,这一机制一旦形成,则无待于经济的全球化对其提出诉求,金融因素将自发展开其扩张进程。一个最具说明力的例子是1694年英格兰银行成立伊始,就在西、葡、荷、瑞士和意大利各城邦筹款20万英镑,其动因不在于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因素,而是为英法战争中的英军筹措军费。其时光荣革命刚刚发生,资本主义经济才初露端倪,统一的国内市场远未形成。金融(信用)市场的扩展不仅先于经济的全球一体化,甚至先于经济的全国一体化,由此可见金融市场的自发扩张趋势之强烈。
经济的全球化必须以金融契约的形式通过金融媒介展开,这为金融的全球化提供了最为强大和持久的动力;这又与金融的自发扩张性相互推动、相互促进,终使金融全球化成为现代经济的一大特点。
三、
金融安全和金融创新
1.金融安全是相对金融风险而言的
我们知道,金融的全球化是现代经济的一大特点,而在金融交易外延不断扩展、各国金融往来范围越来越大的同时,不同国家地区间不同的金融制度环境(Institutional Circumstances,包括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无形因素)和制度结构 (Institution Structure)的碰撞和矛盾遂不可避免。而如我们所知,交易总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和制度结构下进行的,宏观制度性信息在交易双方被视为默认信息发挥其社会共同知识 (Common Knowledge)的作用,保证契约在有限的成文条款之外还受社会理性和无形的社会公约的制约。而在交易双方分属不同的制度环境和制度结构的情况下,由于默认信息的不尽相同(不对称,Asymmetric),社会共同知识的作用无法发挥,其对交易双方的默示性制约也就处于不对等的状态,由此可能滋生出制度性风险;而事后(Ex post)的风险概率的存在又使事前的关于交易结果的稳定预期难于形成,国际交易规范也无有囊括所有细节的信息基础,于是金融风险的国际分摊遂难于实现;其间又因制度信息的“误认”(Misunderstanding)可能衍生出新的金融制度性风险。
如果说金融制度性风险基本上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的话,那么,金融技术性风险则更多地是由发展中国家交易者来承担。这是因为就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技术的发展演进来看,西方发达国家是远远地走在了前面,对于这些金融技术性知识的占有上,发达国家交易者和发展中国家交易者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状态;交易前的信息分布情况决定了交易后利润分配情况,在这种条件下,显然交易利润更多地为发达国家交易者所攫取,而交易风险则更多由发展中国家交易者承担。
在微观层面上,发展中国家交易者既成为国际金融交易的主要风险承担方,则在宏观层面上,其金融体系稳定也就受到因微观风险不断积累而越来越大的宏观金融风险的持续冲击而日显脆弱。而作为一个金融不发达的国家,其金融资源有限,金融风险的识别、防范、监管、抵御能力也相当有限;于是,在金融成为现代经济核心、金融全球化成为现代经济发展一大特点的条件下,金融安全和金融保障课题遂成为金融全球化的不可分割的伴生物为各国,尤其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所广泛关注。
2.实现金融安全的根本途径在于促进金融创新的不断演进
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指在金融领域内建立起“新的生产函数”,从而实现金融领域各种要素——包括金融产品、交易方式、金融组织、金融市场——的重新优化组合和金融资源的重新配置,进而实现金融风险的消弭和经济发展的平稳展开。具体而言,金融创新可大致分为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两类,前者指各种金融制度(包括广义含义上的制度,即也包括了制度结构和无形的制度环境)的主动被动演进,后者指交易技术的改进。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所谓金融创新,在更大的意义上是实现本国金融领域的“传统的创造性转换”;也即在坚持立足于本国金融资源禀赋和金融发展现状特点的基础上顺应金融全球化的潮流,实现本国金融制度和金融交易技术与国际的接轨。只有通过制度的创新和技术的创新,发展中国家才能改变(或至少是减小)与发达国家在制度和技术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状态,逐渐消弭(或减小)因信息居劣而不得不承担的金融风险,进而保证本国金融的安全。
在技术层面上,创新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如上所述,发达国家在近几十年里由于知识的积累和技术的飞速发展,发展出一整套先进、完善的金融交易技术,极大减小了交易费用,扩大了交易量和交易范围,从而使经济的金融化和金融交易的效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这方面,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十分明显的劣势地位,只有通过不断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的交易技术、实现本国交易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持续的现代化转变,才能缩小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差距,为保障本国的金融安全提供技术层面上的支持。
如果说技术创新相当于“硬件”的升级的话,则制度的创新则可以说是“软件”的升级。如上所分析的,金融制度的作用在于为金融交易提供一个社会共同知识环境和框架,俾使金融交易得以在一个相对简单的契约文本约束下顺利展开,并使交易双方对交易结果形成稳定预期。在金融全球化已达相当高度的今天,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金融交易日益频繁,在彼此金融制度提供的社会共同知识存在相当大相异性的条件下,由于发达国家具有更雄厚的金融禀赋和更久远的跨国金融交易经历,主要是发达国家而非发展中国家主导着国际金融交易规范的方向和具体制定,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只能通过修正本国的金融交易规范去适应国际规范(也即发达国家规范)来逐步实现对国际规范及其隐含的(国际范围)公共信息的内在化,并逐步在其交易者中建立起将国际规范作为默认信息包含入成本——收益分析的行为模式,以此减小其在国际金融交易中所承担的制度性风险。倘若不然,在对制度默认信息彼此不对称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将因无力将本国制度及其隐含的默认信息推进至国际范围使共同遵守而使自身处于持续不断的信息劣势地位,从而使本国作为国际金融交易风险的主要承担方的地位难以扭转,于是本国的金融安全也就难以实现。换言之,为减小国际金融交易风险,保障本国金融安全,发展中国家除在交易技术上应致力于创新和改进外,还应从金融制度的重构上着眼,充分吸收发达国家金融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实现本国金融制度的现代化和“创造性转化”,以期能顺利“与国际接轨”。
四、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金融安全和金融演进
2001年11月,我国顺利加入了WTO,这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和经济开放程度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就金融领域而言,则意味着在完成为时10年的过渡期准备后,我国金融将全面融人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去,直接面临来自国际的挑战。在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应如何合理作为和积极应对,才能有效控制、消弭既有的金融风险和开放后将不可避免面临的技术性风险和制度性风险,充分保障自身的安全,并在一个国际范围的竞争环境中确立自身的竞争优势呢?笔者认为个中关键在于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充分参考国际规范,推进金融制度安排的创新和金融制度结构的整体演进,实现我国金融业规范化转变和与国际的接轨。
就间接金融领域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过近10年的“商业化”改造后,至今仍未真正实现市场化运营和商业化运作,“国家的银行”性质根深蒂固,由此衍生出种种问题,如信贷业务质量不能有效提高、不良资产比重始终居高不下、经营管理思想保守并严重趋同、机构臃肿、运转效率不能有效提高等等。如果说在我国加入WTO之前,国有银行仍可依靠其长期以来对国内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继续按既有模式运行而不虞受到严重威胁的话,那么,WTO的加入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内银行业的开放形势及由此打开的国际竞争大门,将使其不得不因市场竞争地位的转变而对其既有制度模式进行反思。要实现国有银行制度模式的根本性转变,使其真正的银行商业化,从而使其与国际银行业处于同一的默认信息背景中,笔者认为关键在于逐步淡化、最终消除其“国有”属性,实现银行制度结构的现代化演进,这就要求国家在银行产权方面逐渐退出,国有银行的股份化改制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至于具体改革程序的安排,笔者赞同“三阶段”论,即组织体系改革――银行控股公司组建――上市。当然,这只能作为一个大致的方向,具体时机的掌握和行为的确定仍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同时,应注意银行股权分配(认购)的优先次序(国内先于国外、机构先于个人),并可借鉴波兰经验,引进国外大银行,与之建立比较固定的关系,俾使我国银行的再造得到有益的襄助和经常的引导,这也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更快地适应国际游戏规则和默认信息体系。值得强调的是,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应该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其国有属性的淡化更必须是渐进性的,不能期望毕其功于一役,否则将会使信息替换机制出现真空 (旧的已破,新的未立),从而导致市场主体信心危机,酿成金融――经济灾难,前苏东国家(尤其是前苏联)转轨的失败便是前车之辙。国有银行的根本性制度演进须假以时日才能完成,而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却有一个固定的时间表,其间必然存在时间上的矛盾:在制度演进完成之前和为时10年的过渡期结束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只能通过在原有制度结构框架下的适当调整和应时作为,以减轻国际竞争压力,保护国内银行业安全。具体而言可从以下7个方面着手:(1)在国际竞争中立足本国特点、扬长避短、发挥既有优势;(2)积极寻求与国外银行的业务合作之路;(3)推进银行组织体系的扁平化改造,完善内控机制;(4)尽快建立起比较合理的用人制度,力争在短期内建立起报酬与绩效相对应、权益与责任相挂钩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5)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清理既有不良资产;(6)积极寻求银证、银保合作途径;(7)强调我国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充分利用过渡期,实现市场配套措施的推进。
就直接金融领域看,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和高风险是人所共见的,其根本性原因归根到底在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和嗣后发展的动因也即制度变迁起点的扭曲。我国股票市场从一开始(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的较大规模发展,就不以国企的转机建制或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流动性保护为目的,而是在政府的规划设计下为国企融资寻求新的途径,以及间接融资渠道的不足,这使我国股市的发展从一开始就走向一条“岔道”。市场建立的动因和制度变迁的起点决定了市场的特点和其自发发展的方向,目前股票市场上广为人们所诟病的种种不规范现象无不植根于此:不可流通的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占据2/3比例造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是出于国家控制国企、保证上市公司“国有”性质的必要手段;国家股和可流通A股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不合理现象是因为如此才能实现圈钱的杠杆效应;上市公司凭仗信息优势对 (中小)投资者进行信息隐瞒或信息欺诈是因为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本结构状况下上市公司基本上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代理风险和发生败德行为;市场中介和监管部门行为的不规范则由市场微观基础(上市公司)不规范所导致,是其对市场的对策性适应。我们知道,制度变迁的进程倘若没有受到大的外力的震动,将因变迁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特点基本上循其制度起点的发展逻辑继续演进;反之,一旦外力的冲击足够大,则将予制度演进进程以较大的路径歧异(path divergence)动力,改变其既有演进方向。WTO的加入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演进就是这样一个可能导致路径歧异的外部冲击力。在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前景预期下,这一市场的种种不规范(或称为所谓的“中国特色”)现象日益凸显出来,在此背景下,为保证市场的安全和将来的健康发展,对之实现规范化改造、推进市场演进的路径转换、促进市场逐渐与国际规范和惯例接轨、从而使其真正成为一个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机制的努力就是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了。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决策层才在近一年来不遗余力地推进规范和监管、加大各种市场改造性措施的推行力度。当然,在短短的10年期间将我国的证券市场改造成与发达国家一样完善成熟的程度是不太现实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一期间,关键在于构建起一个大致的制度结构框架,形成路径歧异本身的不断自我强化趋势,从而克服既有制度的路径依赖性,改变制度起点扭曲造成的演进路径扭曲,为今后更长远的发展和演进奠定基础;至于具体某项制度安排的完善化,则非当务之急。具体而言,显然目前市场演进的重点就在于如何合理、有序、渐进式地妥善解决国有股份的流通问题。至于具体方案设计,目前研究已多,在此不再赘述。
五、结论
综合上面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金融全球化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它是由分工演进和经济发展本身的逻辑所决定的,也是由金融本身的特点和演进逻辑决定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只有顺应这一潮流,才有可能将本国的发展和进步融入到世界整体发展中去,从而实现“与时俱进”的良性循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顺应金融全球化潮流、推进金融对外开放进程与保卫本国金融安全、维护本国金融利益始终是一对相伴相生的矛盾;要在一个全球化日甚的金融宏观背景下维护本国金融安全,关键在于实现金融创新的不断展开;对比技术创新而言,制度创新更显得重要,因为在国际范例和其隐含的默示信息基本已经确定的全球制度背景和制度结构框架下,只有将本国的金融制度改造成能够将上述隐含信息包孕其中的形式(也即对西方金融制度进行具创造性的模仿和借鉴),在不断频繁的国际金融交易中才能改变自己的制度信息劣势地位,进而才能消减交易中的金融风险(制度性风险)、保证本国金融的安全;对我国而言,无论是间接金融领域还是直接金融领域,由于历史原因,都具有众多缺陷性特点,并在其中包含了巨大的制度性风险;WTO的加入使我国面临在金融业渐次开放的背景下捍卫本国金融安全的重任,这就要求我们尽力推动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领域制度演进的不断进行,从而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最终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