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金融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伴随金融业发展的金融创新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金融不断突破传统旧体制、不断推进金融市场化即促进金融制度变迁创新的艰难历程。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中国的金融业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点,金融创新也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金融创新的″瓶颈″在于金融制度的创新,要正确处理与把握二者存在互动的辩证关系,加大制度创新力度,促进金融创新质量与效率的提高。
一、转轨时期金融制度现状及对金融创新的影响
就制度经济学而言,要实现经济的增长,必须注重对制度的建设;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说,只有完善的制度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相对于我国的金融业,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旧体制还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作用,在这种体制环境下,金融制度创新面临着诸多难题,首先,体现在已经出台的一些金融制度规则,偏重于社会稳定,忽视金融创新的市场特性,由于受政府的利益结构和偏好结构、旧体制惯性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被深深地打上经济、金融转轨时期的烙印,带有明显过渡性制度安排的性质。这些制度安排在当初或许有其形成和存在的现实合理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其影响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制度不是意味着不健全,而是还太落后。其次,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旧体制还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作用,这种客观现实本身蕴含着多样化的制度创新需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这种需求更为迫切。和制度创新需求相比,金融制度创新的供给明显滞后和不足,重增量,轻存量;重体制外,轻体制内;重金融组织与金融工具,轻金融制度现象严重。为了减少制度创新与现存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结构之间的摩擦,仅把创新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外延的扩展上,仅仅停留在浅层面上,而对一些势在必改的制度层面的问题,因为难度大,涉及面广,可能对现有制度框架和金融秩序形成较强冲击力量,目前的金融创新措施仅是借助了创新的外在形式,内容并未发生质的变化,导致制度创新供求严重失衡。再次,制度创新缺乏系统性和可持续性。我国当前的许多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带有较强的过渡性,缺少对制度创新的中、长期目标的整体规划,创新没有层次感、整体感、系统性和可持续性,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创新措施又被肢解甚至否定,加大了创新调整成本。同时,许多所谓的创新制度,多带有明显的引进和搬抄印记,一些创新制度措施因不切合实际或收效甚微而被搁置。
这种金融制度场景及构置,对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影响了金融创新整体步伐的向前迈进。因为制度创新是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较之于金融业务、工具、组织的创新更为关键和重要。如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资本市场等方面存在严格的金融管制,限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使得银行业运转的活力不足,某些创新带有很大的盲目性,重推轻销,货币营销滞后,他们变得越来越依赖于现有的金融制度而生存,不再开拓生存空间,金融创新动力和能力弱化,难以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功能多层次的需求,突出表现在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不足,守成、短见成为银行业共同的症状,“去做说过能做的事”而不是“去做没说不能做的事”成为他们经营思维的底线。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使得实际意义上的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缺乏外在的激活力量,求生存的内在创新冲动大打折扣。二是由于金融创新缺乏相关的制度安排和适宜的制度环境,金融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得不到解决,金融创新失去厚重的金融基础。
二、对金融创新与金融制度稳定性的基本认识
金融创新与金融制度二者之间具有矛盾性。经验表明,许多金融创新对金融制度的稳定性起到“破坏性”作用,影响其相对稳定性,促进制度规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甚至重新“洗牌”,是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的基本动力。一般来说,已有的金融制度形成、运行的时间相对较短,在金融制度变更中形成的沉没成本相对较低,金融制度创新的综合成本就小,反之,综合成本就会较高。同时,二者又具有统一性。金融制度创新是金融创新的有机组成部分,制度创新是金融创新及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库和发生源,降低金融创新的博弈成本,促进金融创新尤其是“民间”金融创新由“地下”转为“地上”名正言顺的进行,因为“制度外”的金融创新活动在制度创新中担当着关键角色。
我们应更清醒的认识到,
金融制度对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不应过分夸大,金融制度的规制与框定只是金融创新及整个金融活动的一部分,大量丰富多彩的金融创新活动无时不在对既成的金融制度形成强力冲击。
三、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提高金融创新效率
党中央在“十五计划”中指出:“推动
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必须依靠体制创新和
科技创新”。创新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动力,同样,创新也是
中国金融业调整发展的动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客观上也为我国加快金融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空间。江泽民同志早在1995年5月26日全国科技大会说: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并把这一重要
理论在十六大报告关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进行了阐述。对金融业而言也是如此,只有面对现实,长远计议,从根本上入手,坚持和加快金融创新,才能从容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发展的竞争与挑战。
调整创新思维,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面对我国金融业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外资银行的竞争与挑战,我们要尽快调整金融观念和制度理念,加大金融制度创新力度,形成一种开放性的、长远性的、系统性的金融制度创新机制,为金融创新营造一种宽泛的积极制度环境。
强化微观金融创新主体的作用。政府供给主导型强制性创新缺乏制度创新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抑制了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积极性,使金融创新、制度创新失去厚重的主体基础支持。因此,要尽快改变这种局面,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强化其创新主体作用,实行外在利润内在化,激活其内在的创新能动力,焕发其旺盛的创新生命力,尽量缩短由供给主导型制度向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的改革历程。
要加强金融立法改革创新,为金融创新及金融制度的相对稳定提供有力的
法律基础。近年来我们颁布实施的一些金融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即将来临的金融全球化格局的需要,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尽快发展。首先应加快金融法制环境的创新。其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危机的化解、援助和处理机制,建立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并购、托管及存款保险制度,使处于危机的金融机构能够及时、顺利地退出市场,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另外,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进程,按照
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造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所有权和商业银行作为独立法人的财产经营权的分离,实现银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形成国有商业银行责、权、利的对称机制,增强其自我创新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制度上保证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创新的积极性,通过对产权的界定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发展,真正建立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