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对全球银行活动有着深刻影响的国际性银行监督管理合约,我国已表示接受巴塞尔协议,并且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的国际竞争压力,我国的商业银行逐步地、必然地要遵循国际银行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这将促进我国银行业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并推进监管的规范化、全程化,保证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一、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风险管理的体制性差异较大。我国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还未真正确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根本性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所需的法律体系以及市场调控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国外银行一般都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运作规范,具有完善的产权制度以及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特别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体制优势使得国外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第二,风险管理机制上的差距比较明显。国外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其中包括:一、风险甄别系统。用于分析风险来源及成因,区分风险类别及危害性程度;二、风险报险系统。主要进行风险预警,传递风险信息并建立风险资料库;三、风险决策系统。确立、行使风险管理原则,制定风险指标以及避险策略等职能;四、风险避险系统。具体实施风险规避行为,对风险进行再分配或转移;五、全程监控系统。对风险管理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理和控制,并做出风险管理评估报告。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国外商业银行经营运作的坚实基础,也是银行安全性原则的重要体现。而这一点正是国内商业银行的薄弱环节。当前,国内银行普遍存在着风险管理机制缺失的问题。
第三,风险管理工具及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差距。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一方面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金融创新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重;另一方面,金融风险与市场不确定性不断增强,银行风险管理日趋复杂。然而,国内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方面远远落在了西方国家之后。国外很多风险管理工具和理念至今尚未在国内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第四,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大部分的产值都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这就导致了银行业竞争不充分。由于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企业融资需求主要还是通过间接融资来进行,这就使得银行的资产运作空间十分狭窄。而资产结构的单一化必然会导致银行的资产质量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发展方向
第一,强化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计量水平
内部机制不健全、风险测量工作落后、资产损失率高、抗风险能力弱化,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亟需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虽然根据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资产风险测量统计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要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不仅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存在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现实挑战,对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方面更是存在着巨大的困难。因此,把握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提高风险计量水平是当前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虽然风险评级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但是风险计量则是最近20年以来才逐渐发展起来的。随着金融理论、统计理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风险计量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风险计量技术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从市场风险计量到信用风险计量,乃至操作风险计量;从早期的零售业务信用评分到公司客户违约率的测算,风险计量已经成为大型先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新协议内部评级法的思想正是来自于这些风险管理技术。新协议三大支柱的核心是鼓励更多的银行投资和改善风险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正规化、系统化地进行风险管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成熟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金融体系还将是银行主导型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新协议,在技术选择上应该以建立内部评级法为目标。
第二,强化金融监管
通过金融当局的监督管理,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安全是新资本协议的重要要求。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严格监管纪律,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第三,要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制定综合配套政策,使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自主决定对风险管理不合格银行的处罚,提高监管水平,确保金融安全。
第三,要规范信息披露
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列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个支柱,特别强调了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银行信息披露既要考虑强化市场约束,规范经营管理的因素,又要考虑到信息披露的安全性与可行性。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国有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修改信息披露制度。第一,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对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与程序、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资本充足率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准确核算,按照由内到外逐步公开的原则,稳步推进固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第二,要结合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推动会计制度的国际化,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银行内部稽核部门也要进一步严明纪律,发挥审计检查职能,提高经营、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第三,在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采用风险评估的标准法、初级内部法和高级内部法的同时,相应地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严格披露程序,提高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