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关于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也为实际部门所广泛关注。本文从回顾我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变迁的过程出发,对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现实矛盾进行了分析,具体讨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既相对独立又保持一定粘连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确立“大统一、小分设”体制的方案,相应给出了具体解决银行监管体制若干矛盾的思路,对改进银行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进行了展开分析。
自从证券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从人民银行陆续分离出去以后,人民银行虽然还负责着对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的监管,但银行业的监管已成为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能,因此,人民银行的体制变动就成为银行监管体制的连名词。1998年,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其在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困惑,使人们对我国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和讨论,争议的内容不外乎有三,一是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的关系问题;二是银行监管的体制问题;三是银行监管的路径依赖和基础问题。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历史回顾与主要经验
从1948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改革开放后,随着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从国家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过渡。1984年1月1日,随着中国工商银行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中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应该说,从1984年以来的18年间,中国的中央银行在调整中改革,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始终谨慎从事。这与我国各方面对中央银行作用的认识和要求不断发生变化有关,同时中央银行的地位在不断调整之中,中央银行的体制也在不断改革之中。大致来说,中央银行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4年开始,中央银行以金融调控为主要目标,围绕稳定货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开展工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成为最主要工具,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成为主要任务。相应地,这一时期的矛盾主要是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是讲北京话、还是地方话,如何实现贯彻统一的货币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统一,成为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建与撤、权力的收与放大致围绕这一命题来进行。
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随着中国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多,证券市场的发育、信托机构等的存在,银行和保险业的竞争,尤其是宏观金融失控和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人们对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对金融监管是否一定要隶属于中央银行开始产生争议。尤其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并从法律上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后,这一话题更引起人们重视。
第三阶段:从1998年开始,针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局势和中国经济金融实际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我国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标志性的改革是建立跨省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相应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改革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在这一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和金融业竞争的全面展开,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被提到相应的高度,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三大职能的地位开始凸现。但金融监管的职能及其体制虽经频频调整,始终未理顺。
事实上,只要我们回顾一下198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运作过程,不难发现,中国人民银行自从专司央行职能以来,始终没有稳定过,前期围绕是否设立县支行几经争论,以后围绕要不要撤销又几多争论。至于在人民银行上中层,与证监会的权限划分及其人员分配,保监会的设立及其权限划分等,对中央银行权威性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即使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内设机构的调整,与外汇管理局关系的梳理等方面也始终没有停止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中心支行的权限划分也在不断调整之中。况且,在这期间,始终面临中国人民银行自办的三产脱钩问题,自身投资举办的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融资中心脱钩问题,更面临着与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的关系问题。正因为这样,中央银行的不成熟、不稳定、不规范是可想而知的,在金融调控方面力度的有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威性也因此打了折扣。
中央银行体制的动荡和多变所产生的副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当然,我们必须澄清的是,这大多不是中央银行自身所为,而是我们在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央银行体制时,学费和教训在所难免,但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下面就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作些分析。
二、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本无必然联系,但保持必要的体制粘连为好
从中央银行制度的历史发展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其存在和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信用货币的发行问题、票据交换与清算问题、政府融资问题以及银行支付能力的保证,这实际上就是说,就其客观性而言,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支付清算与金融服务是中央银行最基本的职责。
但由于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办理集中支付清算等方面具有垄断性和优势,因此,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具有天然的联系,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具有“脱不开的干系”。为了提高管理的效率,实现信息共享,也为了保持金融业的集中统一,一般地,让中央银行同时行使监管管理职能为好。这实际上是说,中央银行既是货币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又承担金融监督管理职责。从我国实践看, 198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从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起一直是这样做的,只不过是将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和证券业的监管职能另行分出而已。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当前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从总体上来讲是合理可行的,也就是说,这种将货币发行、货币调控和银行监管统一于中央银行的做法,从实践上看有其优越性。其主要好处在于:一是信息共享。因为由于中央银行统管货币政策,又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其两者所需要的信息具有共同性,从而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功能互补。因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才有可能清楚地知道,它所制定的宏观金融政策对商业银行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从而做出更科学的决策;三是节省公共资源,也可节省办公设施等方面的开支,从而有利于提高社会服务效率,节省公共资源。
但我们也必须认真地看到,目前我国的中央银行其纵向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银行监管各部门之间也有不协调的因素,属地监管还是法人监管的问题多年来也纠缠不清,不少人对中央银行监管效率产生极大怀疑,也需要改进。因此,笔者主张,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情况而言,保持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粘连是合理而必要的,但如何实施粘连,则值得探讨和研究。
三、在中央银行大体制内改进银行监管体制、梳理监管关系的思路
在明确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的粘连关系后,我们就有必要探讨银行监管的体制
问题,关于
金融监管体制的总体格局和中央银行的体制改革,笔者曾有明确阐述,这里仅就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梳理问题作一些
分析。笔者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梳理银行监管体制现阶段只需要在中央银行体制内改革即可,
目前尚缺乏彻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大动作基础。笔者的思考是:
中央银行内部体制的运作矛盾是当务之急,也即“中央银行总行如何布置工作”(即给谁布置工作,是给分行、省会中心支行,还是省会城市监管办),“分行怎样落实分配工作” (因为在外汇管理、货币发行、经理国库、财务
会计、支付清算等方面省会中心支行对一般地(市)中心支行有直接管理和管辖权,省会城市监管办在国有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现场监管方面与支行具有不同地域划分),“一般中心支行怎样接受工作”(因为它要面对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和省会城市监管办的三重领导,地方党政在地方性金融性机构方面也有与中央银行的协调问题),“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怎样安排工作”(对一般地市中心支行管事不管人、行政上是平行关系,业务上怎样实施领导关系),“县支行怎样做工作”(工作职责越来越模糊,四统一后县支行职能弱化,监管
农村信用社如何定位等),对此必须进行界定,梳理关系,明确职责。
至于中央银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关系,从长远观点来看,应该谋求相对统一,也即建立一个“大统一、小分设、能协调”的机制。但由于目前我国
经济金融运行尚不完全稳定,综合化经营虽有端倪但尚缺乏大面积推广条件,分业监管尚有市场,作更大的根本性的体制改造会造成折腾和波动,因此,根据先易后难,有利于解决着急问题的办法,先推进中央银行自身体制的改革是现实的。
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立足于中央银行体系内部,防止出现外部负效应;保持队伍相对稳定,防止出现
社会震荡;立足于加强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和增强中央银行权威。
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1)成立相对独立的国家银行监管局 (或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现国家外汇管理局模式,与中国人民银行大统一、小分设;(2)综合省会中心支行和监管办职能,在省(市、区)设立银行监管分局,实施辖区管辖管理,组织现场检查;(3)大致在现中心支行所在地设立银行监管办事处,具体实施现场监督检查;(4)在分行所在地设立银行监管分局,机构和人员从分行分离,管理范围为本省(市、区),下属地市设立监管办事处;(5)调整明确地(市)中心支行管辖范围,上属分行,下辖县(市)支行,避免多重领导;(6)建立人民银行各地后勤服务中心,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监管分局(办事处)共同实施后勤社会化服务,达到资源共享、节省支出的目的。
四、完善银行监管体制、提高银行监管效率的具体政策
对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进行大的体制变动,这对从根本上理顺货币政策、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提高银行监管的效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银行监管体制要真正发挥作用,也有许多需要配套的措施。
1.组建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格局。
这样做,既可以确保中央银行监管体制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领导,确保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借贷关系的真正确立,更好地实施法人监管原则,同时,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解决长期来银行监管鞭长莫及,顾此失彼的问题。这实际上意味着,我们在金融监管的权限上也要适当放权,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银行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只负责全国性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监管,而对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则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至于省及其以下的金融监管权限,则完全可由省政府确定,是再设派出机构,一竿子到底,还是继续分级层层设立。
对设立地方性金融监管机构,这在中国尚属创新。笔者认为,从实践上看,北京、上海两市已设立了金融党工委,意味着地方有专门的管理金融干部和事务的机构,运行也比较正常;从
理论上看,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拥有经济管理权限,也应该拥有其自办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地方金融是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不会对地方金融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地方金融风险
自然应该由地方政府出面解决。况且,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已相对分离,地方政府干扰货币政策、强迫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挽救地方金融机构已无体制可能。
2.加快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按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改革。
在现阶段可采取的措施有:(1)取消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级别;(2)尽快改变国有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地域层层设立分支机构的做法;(3)减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党政事务的机会,淡化其行政色彩,增强其企业意识;(4)积极推进国有银行综合改革,尝试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国有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因为从根本上说,不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的行政级别,国有商业银行就不能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不改变国有商业银行按行政区设置的现状,国有商业银行就不能真正实现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活动。如果国有商业银行的机制不改变,实施银行有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也是一句空话。
3.组建存款保险公司,认真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承载问题。
现阶段梳理银行监管体制,适当推进监管地方化,确保中央银行依法独立行使职责,确保全国性银行机构稳健运行,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其流动性由谁提供的问题。在目前体制下,唯有中央银行可以出面解决,组建存款保险公司,实行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平等的条件下和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消除地方政府和储户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可以真正与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确立商业性融资关系,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体制的健全和健康运行。
4.以法人监管为基础,改革银行监管运作模式,提高监管效率。
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司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在不断加强,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二大浪潮中,金融监管被推到高潮,重中之重就是一个代名词,中央银行为此也投入了大量精力,如进行真实性大检查等等。笔者认为,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途径,除了改革完善银行体制,建立自律机制以外,还必须搞清楚金融监管的宗旨和准则。笔者认为,金融监管的宗旨就是对存款人负责,预防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的冲击,这里的基本准则就是法人监管,其它监管均是为法人监管服务,所有信息都是为法人监管而做。各级监管分支机构的任务是对监管对象检查通告,向上级法人监管主体报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监管效率,也有利于节省人、财、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