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央行处于金融监管的第一线,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任务的具体执行者,担负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一方金融平安、确保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的重要任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困扰着基层央行金融监管职能的充分发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基层央行金融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一个需要认真加以探讨的问题。
一、基层央行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理念滞后。由于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正处于改革和探索阶段,特别是基层央行如何进行金融监管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监管理论,从而导致监管理念上的严重滞后,影响了监管效果。一是存在把监管简单等同于化解金融风险的倾向,忽视了金融监管的本质是事先性、预防性的监督管理,而化解风险是事后的解决问题处置工作这一本质原则;二是对如何将监管的要求变为金融机构内在经营动力的问题重视不够,就问题查问题的情况多,全面评价金融机构内在经营素质的少。如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向、市场定位、内部控制、内部治理结构等整体状况缺乏全面把握。三是监管工作的前瞻性不够。面对金融业的发展,超前研究少,被动应对多。如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办法滞后,对新业务的监管走不出“先发展、后规范”的怪圈。
2.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督不能有机结合起来,监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般来讲,现场检查是在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之后进行的,是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再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金融机构以后加以改进。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是一种互相补充、互相完善的关系。但从目前基层央行实际操作的情况看,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尚未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现场检查仅限于完成某项检查任务,没有从发现的问题中再深入检查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整体效果。此外,长期以来,基层央行开展的非现场监管仅停留在简单的收集资料和掌握情况上,在现场检查中,通常的方法是查帐看表,而且往往是检查之前由被检查单位自查自纠,这样使被检查单位有应付检查的准备,待到现场检查时,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失去了检查的真正目的。
3.监管主体角色冲突。随着人民银行监管职能的调整,基层人民银行包括中心支行和支行两级机构对辖内国有银行只进行行政性管理,即只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市场准人退出、业务范围进行管理,不再承担监管职能。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仍然肩负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一方金融平安、创建区域性金融安全区的责任,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职能没有了,责任仍然存在,从而使基层人民银行在角色定位上处于尴尬的境地。这也说明人民银行监管体制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4.金融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够。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要求,监管对象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制度的落实还很不到位。一是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不能真正实行监管AB制,有些监管工作过于表面化;二是对监管人员的考核奖惩无法兑现。监管责任制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监管人员的具体责任,但未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监管人员尽职尽责,在帮助农村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付出了劳动,成效显著,但就如何进行奖励尚无统一的政策,致使监管人员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5.监管主体的合力和效率难以形成,影响监管效果。“大监管”是多个监管部门协同实施监管的一种新形式,是人民银行加大监管力度的主要措施。但目前,作为央行监管主体的基层人民银行内设监管部门较多,出现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和金融机构被动应付检查的局面,同时造成监管力量分散,无法准确地把握监管工作重心,削弱了对监管政策的实施力度,没有发挥大监管的合力效应和作用。
6.监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人员高学历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习惯于操作性和常规性的监管,缺乏风险监管意识;英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业务素质普遍不高,特别是县级支行,大部分监管人员属操作型人才,缺乏复合型人才,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杂的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
二、加强基层央行金融监管的对策
1.更新监管理念。加入W10后,基层央行不但面临金融全球化的挑战,而且面临如何适应国际金融业监管模式的发展要求。基层央行金融监管工作必须更新监管理念,使金融监管工作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建立以金融稳健运行,经营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内容的监管体系。具体做到四个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转变;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向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现代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转变;由对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转变。
2.明确监管目标,注重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建立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操作体系。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主要是促使金融业稳健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基层人行在监管实践上,应从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并重,逐步过渡到以风险审慎监管为核心的多元目标上。一般地说,只有非现场监管系统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随时发现和预警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现场检查才有针对性,才能真正提高监管水平和质量。因此,在加强现场检查的同时,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计算机信息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信息体系。一是金融信息监测系统。主要通过建立月度、季度、年度监测报表的形式,及时全面地搜集监管信息;二是信息分析处理系统。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档案,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为监管工作和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信息;三是风险预警预报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的处理以及非现场监管的监测监控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示,发出预警预报;四是监管信息报告系统。通过对被监管对象的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及变动趋势进行定期向本行及上级行有关部门进行汇报。通过建立和完善以上非现场监管信息管理系统,使非现场监管工作科学有效地开展,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3.进一步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一是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量化考核标准,使监管工作有目标,绩效有考核、奖惩有依据。对在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中成效突出的监管人员给予重奖;对监管不力、被监管机构风险加剧的给予重罚;二是加强再监督。应制订相关的金融监管工作再监管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对金融监管行为,实行责任的终身追究制;三是实行查处分离。各行应成立金融监管处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监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提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事实,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监管,逐步建立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体、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发挥新闻媒介、社会公众、中介机构等部门的作用,提高基层央行监管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理性。
4.改革基层人行内部机构设置,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形成合力。一是要改变目前基层央行监管权力的机构分布。按执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服务的划分标准,把所有的监管职能划归一个监管部门,独立于会计、国库、货币信贷统计、发行等金融服务科室,形成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对金融机构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的新型监管体制。在监管部门内部,可设立非现场监管组和现场监管组,分别行使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职权,人员可以流动,但职责必须明晰。这样可以更有效地整合监督力量,明晰监管责任,避免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同时,可以有效地解决信息来源不统一和失真问题,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实行监管联络员制度。通过授权,监管联络员有权代表人民银行列席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会议,并有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否决的权力。这样就可以把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较好地抑制违规和风险问题的产生,同时也便于分清责任,增强监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5.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夯实根基。一是要鼓励自学成才;二是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考核。通过学习新理论、新业务、新技术、新经验,了解国际金融理论知识,丰富员工的知识结构;三是注重综合业务技能的提高,抓好在职员工的岗位业务技术训练和业务达标验收,迅速提高员工的业务技术操作水平;四是建立优胜劣汰的人才激励机制,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实行下岗培训,以优化员工队伍。基层人民银行只有尽快采取多种有效的途径,注重结合实际,工作中学习提高,才能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夯实根基,进一步提高基层央行金融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6.优化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为有效监管创造条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