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2年底开业营运的轮船招商局,是近代中国第一家以西方股份制公司为学习对象,通过向民间发行股票(当时亦称“股份票”)“招商集股”,筹集资金进而兴办的新型股份制企业。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方式,对此后洋务民用企业的兴办影响很大,此后十几年中陆续成立的一批股份制企业,大体均仿效轮船招商局兴办就是明证。其影响正如《申报》刊载的文章所总结,是“招商局开其端,一人倡之,众人和之,不数年间,风气为之大开,公司因之云集,虽其中亦有成与不成之分,然其一变从前狭隘之规则。”
关于晚清洋务运动时期兴办的企业,过去已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发表,成绩有目共睹。 但是,从股份制企业的角度对这时期出现的以“招商集股”方式成立的新型企业进行研究,考察其组织方式、观察其招商集股的过程和特点,尤其是通过这些企业发行的股票和章程考察其在“一变从前狭隘之规则”时显现出来的传统与近代、中国与外国的不同特点及结合的文章,还几乎没有。因此,本文准备首先对这时期出现的股份制企业的概况进行整理,同时通过介绍分析这些企业在当时发行的股票,即通过分析这些股票的形制、内容以及这些企业制定的章程,对十九世纪后半期中国首次出现的股份制企业的状况和特点,进行一些粗浅的归纳与探讨。
一、近代中国第一批股份制企业的概况
探讨近代中国第一批股份制企业的状况,首先需要对“第一批”股份制企业所指的时间和范围进行界定。本文探讨的第一批股份制企业,以1882年6月9日至1887年1月13日在《申报》上刊载过股票价格的企业为主。之所以如此界定,理由如下:1、当时成立的新型工商企业,无论厂址在那里,绝大多数都以上海为中心募集资金和买卖股票。因此,以在《申报》这一上海同时也是中国当时最主要的中文报纸上刊载过股票价格的企业为主,应该具有代表性。2、1882年6月9日是《申报》这期间刊载企业股票价格之始。《申报》能在1882年6月9日开始刊载中国近代企业的股票价格,这件事实本身就证明1872年轮船招商局成立之后,历经十年,陆续成立的中国股份制企业发行的股票以及形成的交易市场在上海不仅已经存在,而且具有了一定规模。3、把1887年1月13日作为“第一批”的下限,则是因为1883年底上海发生金融风潮后,部分新型企业破产倒闭,股票交易转入低潮,兴办近代新型企业的热潮已大为降温,这一天也成为《申报》这期间刊载企业股票价格的最后一天。4、本文探讨的对象是股份制企业,因此,尽管这期间成立的企业数远不止此, 为确保其性质为股份制企业,把考察的范围限定为此期在《申报》上刊载过股票买卖价格的企业,应该比较准确。但这里也有两个例外,一是1882年9月以“为各项公司通径路而固藩篱”,即中介各公司买卖股票成立的《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因其章程中明确有“本公司招股十万两,分为一千股,每股规银一百两” 的记载,故将其纳入考察的范围。二是笔者1998年10月30日在北京参观以于捷、张宏杰、赵善荣等三位民间收藏家藏品举行的“中国百年证券收藏展”时,见到了一份光绪十一年(1885)山东莒州矿务总局发行的股票,(关于该股票下文还将具体介绍)从这份股票显示的种种情况看,该企业在时间和性质上均属本文考察范围,故也将其一并纳入本文考察。
表1是《申报》1882年6月9日至1887年1月13日刊载的新型股份制企业的部分情况和股票的部分市场价格。
表1 1880年代上海新型股份制企业简况
——|资本(万两)|性质|1882/6/9|1882/10/27|1883/12/20|1884/12/30|1885/6/22|1887年1月
13日
平泉铜矿|34|官督商办|185|246(105)|48(105)|17(105)|25(105)|46(105)
开平煤矿|100|官督商办|242.5|218(105)|53(100)|37.5(100)|66(100)|49.5(100)
电灯| —|—|160|105(100)|30(100)|10(100)|4(100)|3.5(100)
长乐铜矿|10|商办|160|220(100)|44(100)| —| —|
招商轮船|200|官督商办|260|255(100)|63(新100)|41(新100)|64(新100)|59(新100)
点铜| —|—|80元| —|—| —| —|
电线|—|—|210| —| —| —| —|
平泉| —| —|185| —| —| —| —|
织布|50|官督商办|117.5|103(100)| —| —| —|17.5(100)
济和|50| —|73|70.05(50)|34.5(50)|24.5(50)|30(50)|
牛乳| —| —| —| —|60元(100)|19元(100)|20元(100)|
仁和保险|50| —| —|71.5(50)|35(50)|24.5(50)|30(50)|
自来水| —| —| —|35镑(20)|29镑(20)|25镑(20)|30.25镑(20)|29镑(20)
赛兰格点铜| —| —| —|135元(100)|180元(100)|12.5元(100)|11元(100)|1.7元(100)
公平缫丝公司| —| —| —|94(100)|36(100)|10(100)|3(100)|
鹤峰铜矿|20|商办| —|177.5(100)|36(100)|20(100)| —|
中国玻璃股份| —| —| —|51.5(100)|80(100)|50(100)| —|
叭喇糖公司| —| —| —|43(50)|32(50)|15.5(50)|12(50)|14.5(50)
电报|80(万元)|官督商办| —|167.5(100)| —| —| —|65元(100)
顺德铜矿|20|商办| —|110(100)|70(100)| —| —|
驳船公司| —| —| —|109(100)|74(100)|50(100)|35(100)|
三源公司| —| —| —|51(50)| —| —| —|
新造纸公司| —| —| —|100(100)| —| —| —|
上海保险公司|50| —| —| —|31(50)|14.5(50)|23.25(50)|23(50)
旗昌浦东栈码头| —| —| —| —|90(100)| —|65(100)|98(100)
金州煤铁矿| —|—|—| —|46(100)|45(100)|58(100)|
池州煤矿|20|商办| —| —|20(25)|6.5(25)|11.5(25)|
沙岑开地公司| —|—| —| —|17(25)|7(25)|8.5(25)|1.5
荆门煤铁矿| —|商办| —| —|19(25)| —|—|
施宜铜矿|40| —| —| —|25(100)|35(100)|40(100)|
承德三山银矿| —|商办| —| —|30(50)|5.55(50)|5(25)|
白土银矿| —|— | —| —|55元(70)|5元(70)|7(70)|
徐州煤铁矿|50|商办| —| —|60(100)| —|—|
贵池煤铁矿| —|商办| —| —|13(25)|14.75(25)|14(25)|
火车糖| —| —| —| —|100元(100)|50元(100)|50元(100)|
烟台缫丝| —|— | —| —|125(300)|25(300)|50(250)|
说明:1、表中数字的单位,除标明“万两”“元”“镑”的以外,均为“两”。
2、各栏中的数字,均为当时的市场价。括号中的数字,为各公司各厂矿发行股票的票面额价格,而且绝大部分都已按票面额收足,只有“上海保险公司”、“池州煤矿”和“沙岑开地公司”三家公司的数字较为特殊,这三家公司股票的票面额虽同为100两,但上海保险公司实际仅先收50两,池州煤矿和沙岑开地公司只先收25两,而且此后没有变化,因此这三家公司括号中的数字实际是实收额。
3、括号中的数字,少数有前为银两后为元的,也有前为元后为银两的, 这种情况均按照资料的出处未作变动。
4、轮船招商局在1882年底增发新股,每新股价格100两,1883年3月22日新股上市,故本表摘录的招商局1883年12月20日的股价以及此后的股票价格均为新股价。
资料来源:“资本”和“性质”两栏内容据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一辑下册第1166-1173页统计表和汪敬虞《中国资本主义现代企业的产生过程》文后“附表”,载《中国经济史研究》杂志1986年第2期。其余各栏据《申报》各该年数字。
从这张近代股份制企业简表中,我们可以注意到这样几个基本事实:从速度方面看,1872年时,股份制企业只有轮船招商局一家,但到1887年时,在《申报》上先后公开登载过股票价格的企业数目已增至36家,如再加上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和山东莒州矿务总局,则总数至少已达到38家。考虑到此前还从未有过中国股份制企业的事实,应该说这种增长速度还是相当快的,尤其是1882年6月到1883年底的一年半中,股份制企业数目从10家增加到29家,增长速度相当惊人,可以说出现了一个小高潮。从分布领域看,这些股份制企业分属交通、能源、金融、纺织、保险、民生和各种矿业,分布领域相当广,特别是矿业,所占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从性质看,这些企业分属官督商办和商办两种类型。大体资本金数额大性质重要且早期开办的企业多是官督商办企业,如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和织布局等均是官督商办性质。而商办的企业则以各种矿业为主。从资本金看,现在已列出的14家企业的资本金共达774万两,加上其它二十多家企业,资本金估计在一千万两以上不会有错。即使按一千万两计算,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它已相当于当时清政府全年岁入的七至八分之一。也就是说,根据这张表,我们可以知道,十九世纪七十至八十年代的十余年时间里, 中国社会中的资金流向出现了一种跟过去不同的新的变化,而这种资金流向的变化,又与中国早期的工业化息息相关。另外,我们还可以发现,这期间股份制企业的股票价格经历了一个大起大落的过程,1882年股票市场价格的牛气与1883年新型企业数目的迅猛增长之间必然有着某种联系。而1887年上市企业股票只剩下12家且价格低落的现象则不仅说明近代中国第一批股份制企业的兴办高潮已成过去,而且从某种角度证实这期间中国整个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尚未能为股份制企业的成长准备好相应的条件。
这里还需说明的一点是,上表中列出的这批股份制企业,我们可以肯定大多数创办者是中国人,但并非完全由中国人创办,由于受史料限制,除自来水公司和电灯公司外,我们还无法弄清其它的并非中国人创办的企业的准确数量和资本金有多少。从已有的资料中,我们可以肯定的只有一点,即外国人创办的企业中也有中国人加入股份。例如《申报》1882年6月13日的文章中就有 “即西人创开之公司,华人亦有投入股份,并有因不得投入而心滋不悦者。如自来水公司、电灯公司,华人皆欲入股” 的记载。但这种情况应该不会影响我们对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总体情况的考察,一来因为中国企业占绝大多数,且这些中国企业本身即是在向西方股份制企业学习的基础上创办的。二来因为我们下面介绍考察的不管是企业股票还是企业章程,都是以中国企业发行和制定的为前提条件的缘故。
2. 股票形制、股票内容与第一批股份制企业
在对中国近代第一批股份制企业的整体情况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后,下面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分析了解这些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和运营情况。首先需要弄清这样一些问题,例如,在当时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成立股份制企业需要什么手续?有什么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票什么样?有什么内容?通过什么途径或网络发行?又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买卖?股份制经济作为一种商品经济和信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体现其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其法律效用在当时是通过什么方式得以体现的?因为,在此前的中国社会中,开办工商实业的方式一般不出以下两种:一种是“各出资本,各树旗鼓”即“独资”进行;一种是“合伙”的方式,即部分有共同目的的人联合“合众力而成”。这种合伙方式的特点有二,一是规模不大。二是即使“合开一铺,合创一行”的时候,“股东皆须在场,以资稽察”。股东“或有不亲到场者,亦必令亲信人为之监察”,“断未有从未谋面而可以入股者。” 那么,在几千年相沿成习的情况下,在当时清政府尚未对股份制企业制定相应规则措施,也没有证券交易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中国的这些股份制企业在打破此前的惯例后是怎样解决这些问题的?分析和回答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深入了解近代中国的第一批股份制企业是不能也不应该回避的。因此,现在我们就从考察当时企业发行的股票开始进行分析。
根据已有史料,我们知道,当时股份制企业在发行股票招商集资时,刊刻发行的有关文件凭证有股票和存根(股份票存根是企业在股东购买股票时,收到股东股款付给股东股票的同时留存的原始凭证),还有招股企业的“局章”、股折式和股份收银单。其中,股折式又称“息折”或“息折式”,是股东在购买了股票后从企业得到的今后领取“官利”“馀利”等股息的凭证。股份收银单是某些企业在发行股票时对股东采取分期收款方式,企业在分期收到款时开具给股东的相应收据,是一种临时性的凭证。当股东按企业规定交足了认股资金后,须上交所有的有关“股份收银单”,才能换得正式的股票。(《股折式》和《股份收银单》各一份可见本文附录资料一)“局章”的主体是经过官方批复的“招股章程”,“局章”由企业在股东认股时随股票一并发给,这是认股的股东了解企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之一。
作为股份制企业发行和股东持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凭证――股票,由于年代久远和其它原因,原件能够留存到今天的已经相当少了。今天还能够看到的作为史料刊刻出版的股票影印件和临摹件,有两种已在上引卢伯炜的论文中提到过了。它们分别是1882年成立的徐州利国矿务总局股份票、股份票存根和股折式, (刊载于余明侠著《徐州煤矿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和光绪五年(1879)由北洋大臣李鸿章批准发行的湖北矿务总局股份票和股份票存根。(刊载于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的《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二: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荆门矿务总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除这两种外,笔者还见过成立最早的同治年间的轮船招商局的股份票、股份票存根和息折式的影印件,刊载于交通部财务会计局和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编的《招商局会计史》上册,(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年版)。从这份股份票贯以“轮船招商公局”的字样来看,这是轮船招商局成立初期即由朱其昂主持期间发行的股票,因1873年7月招商局经过第一次改组由唐廷枢出任招商局总办时,唐廷枢作出的变动之一即是把“轮船招商公局”的名称改变成了“轮船招商总局”。(这几份影印件可见本文附录资料二)股票原件笔者只见过一份,即上面提到的参观《中国百年证券收藏展》时见到的1885年发行的《山东莒州矿务股票》。从1899年的史料 “至莒州,系属煤矿,亦因多年停废积水甚深…” 的记载来看,这家企业应是一家煤矿,而且后来经营并不很成功。
可能受最早成立的轮船招商局影响的缘故,这四家企业虽然成立年份不同,但四份股票在形制、格式和行文内容方面都相当一致。如票面形制都很朴素,除文字和标题外,没有更多的图案装饰,文字四周用线条圈围,圈围出来的票面形状与清代过去流行的当票、煤窑的窑照和盐商的执照等几乎完全一样。(当票、煤窑窑照和盐商执照可参见本文附录资料三)显然,新型股份制企业的股票采用这种历经官方认可、又被社会熟知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执照的形制,与从法律方面保障其有价证券性质的考虑分不开。它和下面介绍的股票文体中采用官方告示性语言,以及在操作方面的严格规定一起,构成了股票作为有价证券的法律依据。 从股票的格式方面看,标题名称均由右往左横书,其余文字竖排。股份票与股份票存根为二联票,二者并排印刷。股份票在左,存根在右,内容几乎完全相同,只是标题名称与行文中的个别文字有异。关于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最早成立的轮船招商局局规中有如下记载:“本局刊立股份票、取息手折,股各收一纸,编列号数,填写姓名、籍贯,并详注股份册,以杜洋人借名。其股票息折,由商总商董会同画押,盖用本局关防,以昭凭信。如有将股让出,必须先尽本局,如本局无人承受,方许卖与外人,一经售定,即行到局注册。但不准让与洋人。设遇股票息折遗失,一面到总局挂号,一面刊入日报,庶使大众咸知。俟一月后准其觅保出结,核对补发。” 轮船招商局的这些规定,实际上为此后成立的股份制企业树立了“范本”,除“股各收一纸”即认购一股付给一张股票,以及遗失股票需补发的规定看来因烦琐或过分严厉而被修改取消外,其它的内容包括禁止将股票卖给洋人的规定基本上都沿用了下来。
根据这些规定以及证诸史实,可知当时股东认购股份购买股票时,一般的程序是招股企业需分别在股票和存根的空白处填写相应文字,编上号码,加盖企业印章,然后从股票及存根之间,即自上而下的骑缝文字中间处裁开,股票交给股东,企业留下存根以为凭据。从这四份股票看,骑缝文字由各个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虽然轮船招商局和山东莒州矿务总局股份票的骑缝文字只有一半,但依然可以辨认出轮船招商局的骑缝文字是“公字第 号壹股银五百两正”。 山东莒州矿务总局股票的骑缝文字是 “莒州矿务股票 字第 号”。湖北矿务总局股份票的骑缝文字为“ 字第 号收规银壹百两”。徐州利国矿务总局股份票和股份票存根虽然被分开影印成两份,但拼在一起仍然可以看出其骑缝文字为“矿字第 号 股银 两正”的字样。应该说这些骑缝文字的内容是大同小异的。
在这四份股票中,《轮船招商公局》的股票是发行时间最早,同时也是中国发行时间最早的股票。《山东莒州矿务股票》是这四份股票中文字最多,反映内容最丰富的股票。为对当时发行的股票及其内容形式有更加清楚的了解,这里以《轮船招商公局》股票和《山东莒州矿务股票》为例进行一些具体的介绍。现先将《轮船招商公局》股票影印件的文字全文照录如下:(标题及骑缝文字略,标点符号为笔者添加)
“轮船招商公局 为给股份票事奉 直隶爵阁督部堂李 奏准设局招商,置备轮船运漕揽载,札饬商办等因在案。当经本局议定召集股银壹百万两,分作千股,每股银壹千两。先收银五百两,每年壹分生息,闰月不计,另给息折。期至八月初一日,凭折给付。如本股出让,须遵定章办理,毋许私相授受。倘有故违,一经查出,即将本股停息,俟缴票到日,给本销册,以昭慎重。今据送到股本,合给联票壹纸、息折一扣、局章一本收执。须至股份票者。
今收到 省 府 县人 壹股豆规银五百两正
同治 年 月 日给 商总商董(此处竖排并列) 第 号
《山东莒州矿务股票》的原件为雕版印刷件,长30厘米,宽20.5厘米。边框和形状与其它三种股票同。股票因年代久远,纸质已显暗黄,字迹虽略显浅兰,仍然清晰可辨。全文如下:(标题及骑缝文字略,标点符号为笔者添加)
山东莒州矿务总局为发行股票事 案查莒州矿务於光绪七年三月蒙前山东抚院周 奏明试办, 奉 旨允准在案。 现禀蒙 北洋大臣李山东抚院周(此处竖排并列)批准召集商股续行开采。计每股收银壹百两,先收一半银五拾两。有愿做半股亦听其便。以壹万五千股为足额。如果银已敷用,其下馀之一半即不续收。并以收足股份之日为始计足一年,不计闰月,每股支给壹分利息,谓之官利。如有馀利,亦於每年是日查照章程照股均分。除将办理章程刊刻通裨众周知外,今据 系 省 州县(此处并列)人,即日交银 两,作为 股。合行发给股票息折收执为据。届期即持此股票息折赴就近之局支取利息可也。须至股票者。(下面另起一行字体略小一号)再查矿务系内地贸易,与通商买卖不同,应援照各局定章不准外国人入股。如有将此股票息折卖与外国人,或质押与外国人及外国人所开之银行洋行者,此股票息折即作为废纸,合并声明。
光绪十一年 月 日 经收人 字第 号
把这两份股票结合分析,再证诸徐州利国和湖北矿务的两份股票,可看出这些股票都共同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开宗明义表明该企业何时何地得到何级政府批准,即首先强调其合法性的不容置疑;其次说明其为何设局发行股票以及以多少银两为一股,共召集多少股等股票发行的具体内容;接着告知股息分配的相应规定,即何时开始计息、股息的数额、何时发放及如何领取;第四方面的内容是收到股东购股银后付给股东凭证的规定,即“今据送到股本,合给联票一纸、息折一扣、局章一本收执”或“合行发给股票息折收执为据”。比较而言,轮船招商局股票正文的明显特点有二:一是每股的金额数特别大,“一百万两分作一千股,每股银壹千两,先收银五百两。”(根据股票看,发行时是以每股五百两发行,直到唐廷枢、徐润接手后改为每股100两。)二是对股票的转让特别注重,规定较为严厉。山东莒州矿务总局的股票在这四份股票中发行时间最晚,其中历经1883年底金融风潮的打击,因而出现了“愿做半股,亦听其便”的字样,看来这是当时招股不易状况的反映。“官利”“余利”的字样明确印到股票上,看来也是以强调高收益分配的方式来吸引投资。该股票还把防止股权转移到外国人手中的相关规定也明确标示到股票上,比轮船招商局停留在局规上又进了一步,想来是当时实业救国的意识比过去更加强烈的反映。除了这些特点之外,这四份股票包含的四方面内容顺序完全相同,内容也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认为这四份股票是近代中国第一批股份制企业所发行股票的典型或代表。
从股票正文反映的内容看,当时招股集资兴办股份制企业,除要获得当地省一级政府的批准外,还要获得北洋大臣或南洋大臣的批准,轮船招商局和山东莒州矿务总局甚至还标有“奏准”和“奉旨允准”的字样,可见并不容易。其次值得注意的是,这几份股票每股的单位数额都很大,轮船招商局每股五百两,其余都以一百两为一股。从表1反映企业数较多的1883年12月20日的栏目中看,29家企业中每股股价票面额定为100两或100两以上的就有18家,可见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这样一来,企业总股数的数量都不可能大。轮船招商局按每股五百两计算总股数只有二千股。湖北矿务总局在资本总数定为十万两的情况下,总股数只有一千股。徐州利国矿务总局“分作五千股”。山东莒州矿务总局的总股数最多,也只有一万五千股。另外还需注意的是,这四份股票都规定了每年的股息比例。轮船招商局的股息是“每年壹分生息”,湖北矿务总局是“按年八厘起息”,山东莒州矿务股票说得更清楚:“计足一年,不计闰月,每股支给壹分利息”,“如有馀利……照股均分”。徐州利国矿务虽然在股票上只标明“俟见煤铁之后,所得馀利按股均分”,但在《申报》1883年1月14日刊登的“徐州利国矿务招商章程” 中,关于股息分配的第四条却明确规定:“每届一年结算一次,先提官利壹分,下余花红银两,以二成酬劳办事诸人,八成按股均分。” 另外,现在能够找到的当时企业发布的招商章程中,差不多都有分配多少股息的具体规定。如开平矿务局招商章程第六条中有“即将每年所得利息,先提官利一分,后提办事者花红二成,其余八成仍按股均分。”上海机器织布局招商章程中有“官利照禀定章程周年一分起息”的规定。上海平准股票公司的章程中规定“本公司股本官利议定长年一分。” 山东登州铅矿的招商章程中同样有“长年官利一分”的规定。 这种现象很值得注意,因为一般股份制企业通行的规则,是股票收益应视企业的效益如何而定,而不能事先规定固定的利息率。规定利率的现象,一般只存在于债券的发行中。可在中国第一批股份制企业发行的股票中,却都明确的规定了利息率,而且绝大部分是不管企业效益如何都必须发给的“官利一分”。值得深思的是,这种现象并非仅仅存在于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现的这些第一批股份制企业中,在笔者收藏的两份清末民初四川川汉铁路的股票中,同样有“以交银之次日起息,满年六厘计算”的规定。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股份制企业的规章制度中,相当部分企业仍然有这样的规定,只不过将“官利”“馀利”的名称改变成了“股息”和“红利”。 这种现象说明和反映了什么问题,是否是在学习西方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同时根据中国国情作出的“创新”,很值得进一步进行研究。
在当时的交通、信息和金融条件下,这些股份制企业是通过什么途径招商集股筹集资金,又是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股票买卖的呢?在我们探讨近代第一批股份制企业时,这些问题同样是不能忽略的。因为,发行市场和买卖市场对于股份制企业筹集资金和顺利营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一个刚刚兴起而政府并没有发挥多少作用的领域里更是如此。从这个角度观察,根据现有资料,我们发现,在股票的发行方面,至少有三种方式在发挥作用。一种是通过人际关系游说或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进行的招募或推销,这种方式在早期即企业的收益前景不明朗时尤其显的重要。如经元善“溯招商开平股份,皆唐(廷枢)徐(润)诸公因友及友辗转邀集” 的说法,就是对这种情况生动典型的一种总结和写照。上海机器织布局经办者之一、翰林院编修戴恒赴广东招募到股份290股,想来也与人际关系的协助分不开。 第二种是利用分布于各地的钱庄票号和招商局在各地的分局作为股银的代收点。如开平矿务局章程中明确载有“所有股份银两,可就附近各口岸交招商局代收。总合天津平色为准,以昭划一” 的规定。上海机器织布局因为 “各埠来信询问交银不便,是否别处可以代收,庶易於就近挂号”的原因,从而在《申报》上刊登了委托代收银两代售股票的钱庄票号名称和绅商姓名的启事:“本局现将挂号册寄托各埠绅商,代为存根填发。所交五成银两,俟各埠汇申,本局收到后,掣给收票为凭。”上海机器织布局委托的这些钱庄票号和“各埠绅商”,包括国内几十个城市的钱庄票号、洋行、洋药局、官银号等机构。在境外城市香港、澳门、长崎、横滨、新加坡等地也设立了代理点。 第三种方式是登报公开招募。如上海机器织布局曾几次登报招股,并五次公开将招股情况刊登于《申报》。 经办人经元善认为,“凡公司起始,招股存银创建缔造,无一不可登报以昭大信。”他曾回忆此事道:“今之登报招徕,自愿送入者从此次始。初拟章程招四十万,后竟多至五十万,尚有退还不收。” 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方式并非各自独立进行,而常常是并行不悖的。在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招股过程中这三种方式就都存在过。至于股票的买卖,从上引资料中已可看出,钱庄和票号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洋行、洋药局、官银号等机构也能从事股票的买卖。“股本银两遴选殷实钱庄交易,” 应是当时存在的普遍现象。除此而外,这期间还出现过专门以买卖股票为业的《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因拙文《近代上海证券市场上股票买卖的三次高潮》(《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中对此已有过论述,此处即不再赘述。
3. 从企业章程看第一批股份制企业
一般来说,企业章程是一个企业开办宗旨和办事大纲的汇聚及规定,是决定企业性质、组织方式和经营方针的纲领性文件。近代中国的第一批股份制企业在开办之前,均要向清朝政府禀报开办企业的原因、开办的条件、开办的方针、集资的方式以及企业的内部组织和规定等种种事项以求得政府的允准。在得到政府的允准后,还要将汇聚上述内容的章程文件报政府审批,得到审查通过后,才可以面向社会招商募股,正式开始企业的营运。因此,分析当时企业的章程,同样是了解探讨这些第一批股份制企业不可回避的重要侧面之一。
综合考察当时这些企业的章程,可以看出以下几方面是其共有的内容:
1、开办目的的说明。显然,这些近代企业开办时的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距两次鸦片战争已有二三十年时间,这期间,一方面洋货大量进口,侵蚀瓦解着中国原有的经济结构和基础,导致中国利源大量外流。另一方面外国势力日益深入中国内地,开矿、行船、办企业等掠夺中国资源、渗透把持中国经济命脉的活动和现象,日益唤醒激发起中国爱国人士自立自强的决心和行动。郑观应“欲攘外,亟须自强,欲自强,必先致富;欲致富,必首在振工商” 的看法,在当时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因此,这些近代股份制企业的章程中,差不多都包含有“开利源、塞漏卮、争利权”的内容。这不仅代表了这些经营者的真实想法,同时也是这些企业用以向民间宣传,争取民众支持购买股份集聚资金兴办企业的重要手段。如轮船招商局的兴办者唐廷枢、徐润认为:“自置轮船揽运货物,以收利权,此正富国便商之要务也。” 在宣传兴办开平煤矿的重要性时指出:“夫取天地之利,济民生日用之需,寰中之宝藏已兴,海外之漏卮渐塞,诚属富强要术,远大宏猷。” 《徐州利国矿务招商章程》第一条即强调该局兴办,“系为开利源塞漏卮,兼为徐郡养民弭盗,裨益地方起见。” 《上海机器织布局招商集股章程》中也明确把与洋人争利作为目标:“各国所出之布,行销于中国者,每岁不下三千万两,财源日以外溢,有心世道者患之……本局专织洋布,是所分者外洋之利,而非小民之利…。”
2、强调商办原则。这些企业从性质上看尽管有官督商办和商办的区别,但在章程中,无一例外都把商办原则置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唐廷枢和徐润主持期间制定的轮船招商局章程中,首先即强调轮船招商局“归商办理”,鉴于此前并无这种先例,为减少可能由此带来的麻烦,他们不得不接着进行了一番表白:“查商人践土食毛,为国赤子,本不敢于官商二字,稍存区别。惟事属商办,似宜俯照买卖常规,庶易遵守。” 开平矿务局的章程中同样明确表示:“查此局虽系官督商办,究竟煤铁仍由商人销售,似宜仍照买卖常规,俾易遵守。所有各厂司事,必须於商股之中选充,方能有裨益事。” 上海机器织布局也在章程中声明:“事虽由官发端,一切实由商办,官场浮华习气一概芟除,方能持久。” 官督商办的企业尚且如此,商办的企业就更不用说了。如徐州利国矿务局的章程中明白无误的表明:“矿务以减少成本为首要。一应事宜概照商人买卖常规,撙节核实办理,不得稍涉糜费,以重商本”。“一切工作事宜,均以中国商民为之”,“此项矿务不请官本,概照商股办理”。
3、对招股事项的有关规定。由于这些企业是打破过去贯例面向社会招股集资,因此,消除投资者顾虑获取信任十分重要。为此,这些章程对招股的具体事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上海机器织布局的章程最为清楚典型:“其股份仿照招商章程,每股规银一百两,共集四千股,计银四十万两。除禀明南北洋钦宪酌拨公款外,在局同人共集二千股,尚馀二千股。所望海内达官富绅,同心集事,自一股至百千股,各从所便,数满而止。将来酌添机张,或需加本,亦必布告周知,先尽旧股。所有股份银两认定后,先交五成,出给收票,本局存稳当钱庄生息,备购地、定机等用。俟机器到有定期,全数交足,掣换股票、官利息折,不得迟延。至於请洋匠、定机器、购地基,总以股份集满收齐五成然后举办,方免贻误。万一股份不齐,事机中辍,先收之五成银两并息,均由本局如数付还,丝毫不爽。” 这段话把投资者如何投资、企业如何运用资金、如何保管、如果企业办不成时资金如何退还等等都作了清楚的说明,目的显然是消除投资者的顾虑。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为获取投资者的信任,这些企业的经办者是经过相当的考虑的。这种情况,也程度不同的存在其它企业的章程中。另外,在今后扩大企业规模时“先尽旧股”的许诺,在开平矿务、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徐州利国矿务等企业的章程中都能见到,这除了显示一种对老股东的优惠照顾外,同时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吸引投资的手段。在前述股票上载明官利一分馀利按股均分的内容,在这些章程中同样无一例外都有明确记载,这和其它吸引投资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构成这些近代第一批股份制企业招股方式的共同特点。
除了以上这些共有的内容外,在当时留存下来的这些为数并不是很多的企业章程中,有两家明确载有得到官方批准专利的条文,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是:“又经通商大臣批定,‘嗣后有人仿办,只准附股入局,不准另行开设’” 徐州利国矿务总局章程的条文是:“各处官绅士民只能附入股份,不得因现成之基,另请设厂设炉,以保商本而归划一。” 可见当时在学习“西法”创办股份公司的时候,中国的这些企业已经有了专利的概念,并知道通过官方对专利寻求保护了。如果说,了解专利并知道利用专利保护自己,是当时中国这些股份制企业向西方学习的结果,那么,在章程中规定给予大股东派遣亲信进入企业任职可能就是这些企业自己的创造了。开平矿务总局的招商章程中载明:“议股大任重,准派司事也。查股份一万两者,准派一人到局司事。其能当何职,应受薪水若干,由总局酌定。若其人不称职,或不守分,任由总理辞退,仍请原人另派,以昭平允而免误公。” 徐州利国矿务总局的招商章程中也有与此内容几乎完全一样的条文规定。揣测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或许是企业为吸引大股东投资,因而从保护大股东的利益出发,使其可以派亲信参与企业运作,起到监督企业的作用,从而增强有资力者的投资信心和吸引资金的到来。但这种规定,则显然超出了西方股份制企业的模式,明显带有中国特色了。
四、小结
从以上对这些
企业股票、章程的
分析来看,这些“仿西人之法” 兴办的近代
中国第一批股份制企业,在把公司资本分为若干等额的股份,通过发行股票向
社会公开集资,所发股票可自由买卖,可按所持股票获取股息等方面,确实是“仿”了西方人的法,具有了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公司的特点。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过去“狭隘之规则”,办起了一批中国从未有过的规模宏大的近代机器
工业。但是,西方股份制企业普遍具有的另外一些特点,这些企业却并没有“仿”。例如,作为股份制企业,其性质是有限还是无限?其次,股东权利的明晰化是股份制企业重要的原则之一。即股东除按持有股份的多少相应承担企业的风险和收益外,还应有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察权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这些权利在西方股份制企业中,一般通过设置和建立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机构得以实现。但中国这些企业没有一家设置这些机构,章程中也没有一家提到这些
内容。股东权利的体现除了获取“官利”一分以及在有“馀利”时分得相应的一份收益外,参与权和监督权都无从谈起。只有大股东即持有一万两以上白银股份的股东可派一人到企业任职,似乎能代表大股东对企业起到一些监督的作用。也就是说,广大中小股东的权利还只停留在获取“收益”的方面。但同时,正如上面叙述的那样,这些企业又还有一些自己独特的地方。固定的“官利”利率规定和一万两以上大股东可派人到企业任职就分别是这种独特的一例。其次,传统的“合伙”制的
影响和痕迹也依然可见。
明请时期存在于手工行业中的“合伙”制,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解决手工工商企业个人资金不足与生产
发展规模之间产生的矛盾。它不仅普遍存在陶瓷、农产品加工业、采煤、井盐和矿业中,而且通过契约逐渐制度化。 在四川井盐业中,“合伙”制不仅普遍存在,更发展到相当成熟的程度,以至有的
研究者认为应将其称为“中国契约股份制”。 仿照“西法”成立的中国近代的股份制企业之所以比较容易被社会接受,应当说与中国社会中早就存在“合伙”制有一定的关系。但是,这种“合伙”制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此。譬如,中国近代股份制企业每股票面金额大,股份总数不多导致股东总数不多的情况也应该与“合伙”制的影响有关。因为在“合伙”制比较成熟的四川井盐业中,据研究,“合伙”的股东人数“最高尚未见超过40人者”。 这也许是出于便于管理的缘故,也可能与当时行业的规模相适应。但这种影响的痕迹在这些近代股份制企业的成立过程中也得以显现。如上海机器织布局开始计划招四千股,但四个发起人就认购一半达二千股, 只留二千股向社会招募。在招募过程中又明确号召“所望海内达官富绅,同心集事,自一股至百千股,各从所便,数满而止”。假如这时出现几个大股东,则股东总数不会多就是必然的了。显然,每股股票的票面金额定在100两,实际上就是不希望过多的人参与集股。而一万两以上大股东可派人到企业任职的规定,与前述“合伙”制两个特点之一的(股东)“或有不亲到场者,亦必令亲信人为之监察” 的传统相比,也使人产生一脉相承的感觉。
综合种种方面看,中国近代第一批股份制企业的特点可以说是传统与近代、中国与西方的混合体,它们的出现和存在客观上证明了一个道理:即
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即使是创新,继承和延续性也常常存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