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经常性损益及其披露的相关规定
企业的交易或事项按发生的频率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经常性发生的,企业正常进行的交易或事项,如制造企业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商业企业的商品购销活动;另一种是在正常经营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的事项如自然灾害,捐赠,资产转让、盘盈、盘亏等。正常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损益为经常性损益,而一次性或偶发的事项中所产生的损益为非经常性损益。
经常性损益与非经常性损益共同构成收益(净利润),但两者性质截然不同。经常性损益具有连续性、重复性,是企业的核心收益;而非经常性损益则具有一次性、偶发性、非重复性。通常,经常性损益应该是构成企业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近年来不少企业非经常性损益喧宾夺主;占净利润的比重相当可观。如果将非经常性损益混同于经常性损益之中,公司的业绩水平必将严重扭曲,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判断也会受到影响。难以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理性的投资决策将因之而无从谈起。因此,如何从收益总额中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反映真正体现公司盈利能力的经常性损益日显重要。
为了使投资者对公司盈利情况有更加准确的理解和认识,1999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就已提出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利润,同时披露所扣除的项目与涉及的金额。接着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等信息披露规范中,也作了类似的要求。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又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l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问答》),对非经常性项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并对应包括的项目进行了列举,要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申请新股材料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披露。
尽管如此,由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特殊性质,《问答》中的列举并不是很全面、准确、具体,个别地方仍有待于商榷。因此如果不理解和掌握非经常性损益的精神实质,信息披露实务中难免还会出现很多问题。为此,有必要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信息披露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
二、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中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问答》,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问答》同时说明,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资产置换损益;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项目。非经常性损益还可能包括以下项目: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委托投资收益;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按照问答的规定,在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实务中,应注意和理解以下几点:
1.非经常性损益既包括利得也包括损失,而不仅仅包括损失。若是发生非经常性利得,则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收益会低于扣除前的收益。若是发生非经常性损失,则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收益会高于扣除前的收益。
2.非经常性损益不仅仅是指营业外的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它还包括其他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领域中的损益,如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等。
3.尽管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的最大来源往往是投资收益,但投资收益并不是全额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投资收益中的资产置换收益、股权出售损益、绝招投资收益以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等都应归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至于因被投资单位经营所获损益而导致公司相应增减的投资收益、短期投资收益、长期国债投资收益则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4.对于补贴收入,应按所获得收入的持续性来确定是否归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对于政策有效期短于三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应包括在非经常性损益中,而政策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连续可得的补贴收入则不在此列。
5.非经常性损益不仅涉及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领域的交易或事项,也会涉及生产经营领域的交易或事项,如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支付或收取资金占用费,关联交易等,这些交易或事项所发生的损益平时直接记入营业收入或营业费用。
6.公司在计量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扣除其所得税影响数。《问答》颁布前,上市公司披露1999年中报和2000年年报时,均未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但是按照《问答》的要求,今后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申请新股材料中都将披露税后非经常性损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对企业业绩的影响。
三、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此次发布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规范,对2000年以来上市公司出现的重大现象如资产置换、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资金使用中的资金占用、委托理财等都有所涉及,并将其损益列为非经常性损益,这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增强
会计信息的可预测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息质量。但是,仔细
分析《问答》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说明,可以发现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规定。
1.
企业处置下属部门,并不可能一蹴而就,从实施计划到完成出售可能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下属部门可能还会断断续续进行营运,那么,这期间所产生的损益是否应该全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对此,《问答》没有说明。笔者认为,由于准备处置的分部的损益不具有持续性,因此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加以列报。
2.公司在实行新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后,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将导致比较财务报表中净利润的增减变动,其变动数按《问答》的要求应包括在当年的非经常性损益中,这样做似有不妥。我们知道,由于在比较财务报表中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会计政策变更时,已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比较合计报表郑间被一致地采用,该会计政策也将在未来期间被一致地采用,故用该会计政策处理的损益已是经常的了,不应将此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加以列示。
3、按照《问答》规定,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应包括在非经常性损益制对不少上市公司及其他非上市公司来说,关联交易是生存的命脉。往往会持续进行下去。关联交易所产生的损益合了净利润的大部分。尽管关联交易的价格(即转让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往往相去甚远,如果将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全部包括在非经常性损益中,那么,这些企业经常性损益可能就所剩无几,这会给报表的使用者带来迷惑,同时,这部分损益也并不是一次性的和偶然的。因此,笔者认为,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中以正常交易价格
计算的损益仍应作为经常性损益。
4.对于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1999年12月8日
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规定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但《问答》中对此只字不提。有的上市公司在披露的2000年年报及2001年中报中,仍将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其实,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应进行分析后才能作出决定,“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相关费用,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可见按现行的会计处理,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不一定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只有
影响当期损益的部分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加以披露。
5.对于短期投资及长期债券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应作为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问答》也未作说明。《问答》中只将处理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委托投资收益明确列为非经常性损益,很容易使人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其他投资收益都是经常性损益,包括短期投资及长期债券投资产生的收益。但对大部分企业(除以证券投资为主业的企业外)来说,短期投资及长期债券投资都是非正常进行的活动,其产生的损益似应为非经常性损益。
综上所述,我国对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的规范还有待于修正、补充和细化。另外,我国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要求
目前只限于上市公司,对广大的非上市公司。列示非经常性损益同样有益。因此,建议在对规范进一步修正、补充和细化的同时,扩大非经常性损益规范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