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支付清算系统的现状
我国目前有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两大类系统、三条支付清算渠道。第一条渠道: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包括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第二条渠道:国有商业银行联行往来系统及其辖内(内部)往来系统,大约三分之二的异地支付是通过这些系统进行清算的。第三条渠道:商业银行同业之间的异地跨系统资金划转,视汇出行或汇入行所在地区机构设置的特点,采用“先横后直”、“先直后横”、“直横再直”的方式,对开账户,相互转汇。同地划转则采用对开账户,直接往来或单向开户往来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用于未建立同城票据交换的小城镇或矿区。
二、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与货币经营系统混合经营的弊端
(一)混合经营将导致信用膨胀和金融风险在银行体系中不断累积
在我国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采用贷款转存的投放模式,即当客户从某银行获得一笔贷款时,该银行直接把该笔贷款转为该客户在本行的存款。这是一个复式记账法的自动平衡行为,意味着贷款银行可以在瞬间为客户创造与贷款额同等的购买力,但这种购买能力的创造先于其购买能力的实现,因而与该银行签署贷款票据时的支付清算能力无关。显然,如果这种贷转存的规模不得到有效的限制,将会酿成可怕的灾难,因此,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创造能力进行了多种限制。但由于我国目前仍实行贷币支付清算系统与贷币经营系统的混合运作,使得各种限制措施的作用并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为金融稳定埋下隐患。
二是贷款规模的限制。自中国银行体系分家以来,贷款规模控制一直是中央银行限制商业银行扩张冲动的主要工具。虽然这是一项事前限制,但由于规模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人为因素,随之而来的“有规模无资金、有资金无规模”的矛盾,使商业银行陷入“拉存款,争规模”的无序竞争之中。中央银行不得不在1998年宣布放弃规模的绝对控制,取而代之的是规模的弹性限制,即各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存款规模的75%,这不仅意味着变相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而且诱使各商业银行为了保持贷款规模,在扩大、巩固其联行清算体系的同时,实行内部集中核算,减少存款在不同开户行间的划转。而不拥有联行清算体系的银行则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同时由于存、贷款在资金运动中的不同刚性,使这种比例关系很难保持,将具有不同刚性的两种资金运动硬性地捆绑在一起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
三是银行支付清算能力的限制。企业贷款的根本目的是为购买与支付,贷款规模急剧达到极限时,社会的购买能力也急剧增加,从而对银行的支付清算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银行系统之所以从未发生过支付危机,其部分原因在于国有商业银行庞大的联行清算体系将企业间的货币结算转化为系统内的账户划转,可以不动用或少动用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货币的支付清算与贷币经营(提供结算服务)混合运作几乎为全社会提供了无限的购买力:当企业间的结算转化为系统内的账户划转时,贷款行的支付清算转化为汇差清算。由于汇差资金与内部拆借资金在同一系统清算,因此,当汇差资金不足以清算时,未被清算的差额转化为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贷款,各联行的总行成为本联行事实上的中央银行。各联行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同时转化为总行的流动性风险。但是,这种流动性风险再次被中央银行的钱款转存款行为所掩盖:在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中,贷币发行与经营货币也是交织在一起的,当商业银行出现清偿困难时,又转化为在中央银行的借款,其实质是贷币的超量发行。这就是我国“信用膨胀”的由来。尤其是当经济扩张,资金需求增大时,企业的生产扩张要求通过贷款转存而满足,商业银行以信贷资金补充结算资金,中央银行则以发行货币弥补经营货币的缺口,使得货币供应量迅速膨胀。
因此,支付清算与贷币经营混合运作的情况下,信用扩张的闸门缺乏足够的自然力量的制约,隐含着极大的风险,这也是中央银行难以施展积极的贷币政策的根本原因。进一步分析可知,只有中央银行的同城票据清算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贷款银行的支付风险,并将其成功的隔离在其他商业银行之外,迫使贷款银行将其信用扩张能力限制在其实际支付能力之内。而清算所之所以有这样的功能恰在于在清算所的运行中同时实现了货币发行与货币经营的分离、结算资金与信贷资金的分离。因此,将清算支付系统与贷币经营系统分离,是我国支付清算系统改革的根本目标。
(二)混合经营将导致金融风险在金融系统的传播,增大中央银行监管的难度
首先,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是流动性风险,其他各种风险最终都将从流动性风险中表现出来。风险首先在联行体系内被传播,继而影响到依赖这一支付清算系统的其它银行。尤其是在经济高速发展,资金供应紧张时,这种风险尤其明显。在支付清算系统与货币经营系统混合的情况下,这种不一致选择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更大的风险。从现实看,货币的经营活动和与之相应的金融组织体系是多变的而支付清算系统则必须是相对稳定的,因此,分离支付清算系统与货币营运系统,才能在全国货币流通与单一银行资金营运之间产生一堵防火墙,从而使个别风险不致于累积为系统性风险,使金融活动建立在动态平衡之上。
(三)混合经营将导致商业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
结算是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窗口和纽带。在多元化银行机构并存的现实条件下,是否拥有完备的自主支付清算系统已成为行业竞争的重要因素。四大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拥有独立的支付清算系统,在银行业中占有绝对垄断地位。而其他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则只能借助央行或四大商业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进行转账结算。这种竞争条件的不平等,不仅使得打破资金垄断,建立高效灵活的金融市场遥遥无期,而且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中小企业由于结算难而不愿在中小银行开户,中小银行由于资金薄弱而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求,自身的发展举步维艰又反过来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由于结算优势吸引和垄断了绝大多数客户,但又不愿对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又回到依赖政府的老路上来。在现实条件下,各商业银行再建立自己的支付清算系统既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建立独立、公平、高效的支付清算系统已是势在必行。
三、实现支付清算系统与货币经营系统分离的条件
从世界先进国家的发展经验看,支付清算系统与贷币经营系统的分离是银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分工的结果,也是监控商业银行资金流动,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为了实现货币发行与货币经营,结算资金与信贷资金的双重分离和贷币资金在银行体内的双重良性循环,使支付清算制度真正服务于社会资金周转,应当正确认识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正确认识支付清算权与货币经营权的关系,坚定改革的信念。支付清算系统与货币经营系统分离的实质是支付清算权与货币经营权分离。就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允许银行业竞争的条件下,两权分离是必然的选择。如果不能改变国有商业银行两权合一的既成事实,即使中央银行修成了“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支付清算之“路”,也难以改变我国支付环境分割的局面,难以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进行支付清算权与贷币经营权的分离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因此,必须有坚定的信念和足够的信心克服各种阻力,并要认真细致地研究两权分离的方法、措施和步骤。
二是正确认识支付清算制度改革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关系,抓住改革的时机。有人认为,与经济和金融相比,支付清算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是第二位的,理由是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中,金融体制尚未定型,支付清算系统的最终形式将随金融体制的最终形成而确定。这种理由值得磋商。相反,正因为金融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应当尽快实现支付清算系统与货币经营系统的分离,建立独立、安全、高效运行的支付清算系统。如前所述,支付清算系统对商业银行的过分依赖将难以避免个别银行的风险演变为系统性风险。因此,支付清算体系的改革不仅仅是解决商业银行的内部清算问题和公平竞争问题,而且是与整个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货币流通稳定的战略问题,支付清算制度改革应当优先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2000年各银行的“资金汇划”大集中可以说是进一步强化了各支付清算系统与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分离程度,使中央银行对国有商行的监管难度更大。而此次对支付清算系统的改革又面临着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如果说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有金资银行,国家对其尚有分割、组合的权利,那么,还有最后一次机会对商业银行实行两权分离(其他商业银行的两权从开始就是分离的)。一旦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尽管国家仍是大股东,其任何重大决定都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而支付清算权的巨额经济利益的诱惑不会促使其他股东做出不经济的选择。不仅如此,如果允许商业银行自成清算体系,各类证券公司、国债交易、外汇交易、同业资金拆借市场等都面临着大量的资金汇划和清算问题,也会形成自己的清算体系,那么,改变中国经济分割而治的状况将变得遥遥无期。因此,能否抓住这次机会将直接关系到支付清算系统改革的最终成败。
三是正确认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竞争的关系,摆正各自的位置。中央银行与其他银行,特别是四大商业银行的协调配合是支付清算系统改革遇到的难题之一。从目前来看,受资金、技术、专业人员素质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程序的限制,中央银行电子联行系统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进度,滞后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联行系统的开发进度,而可观的实际利益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他们放弃联行清算体系,加入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或其他清算银行的积极性。相反,市场竞争的压力迫使其投入巨资改善自己的信息处理基础设施,以便继续保持支付清算的主动性。实际上,国有商业银行既有人、财、物规模,也具备快速发展的实力,四大银行之间、各行与中央银行之间在支付清算系统建设上的竞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中央银行的竞争意识相对较弱,但与商业银行争业务的现象还是存在的)。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这种竞争不一定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清算的安全、快捷。相反,五大系统的轮番竞争不仅导致设备重置、资源不能共享,而且人为增加支付清算成本,限制清算体系整体效率的发挥,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从中央银行而言,掌握全国金融机构间资金清算的主动权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制定货币政策的主动性、准确性及其实施效果,但不排除将银行间的结算委托给其他非盈利性或盈利性清算组织,也会收到同样的效果。世界上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清算银行形式不乏这方面的例子。1997年在中央银行清算总中心的基础上,以中央银行牵头,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组成的会员制单位——金融清算总中心的成立标志着中央银行建设支付清算系统的观念和目标有所转变,即从效率型转向风险控制兼顾效率型,进一步将货币发行业务与贷币经营业务分离开来,致力于中国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的建设。但金融清算总中心仍然是与四大商业银行联行清算系统平行发展的清算系统。从长期看,中央银行应逐步退出支付清算系统的直接经营,使支付清算系统的经营者专营“效率”,这样不仅不会损失效率,还会使中央银行以超脱的身份对包括金融清算总中心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实施更加客观、中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从而更有利于中国金融体系的长期稳定发展。
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应当清醒地看到,庞大的联行清算体系在提高了资金调遣能力的同时,也积累和掩盖了巨大的本系统风险。犹如前苏联与美国的军备竞赛一样,在支付清算系统上的过度竞争可能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开拓信用市场和中间业务,要将更多的现金结算纳入银行转账结算的范围中来,而这些才是商业银行真正的利益之源。因此,在公平的条件下放弃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经营和垄断会使得本系统的经营建立在更加稳健的基础之上。从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看,支付清算系统与贷币经营系统的分离也是必然的趋势,商业银行应当审时度势,早作打算。
总之,中央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放弃相互间在支付清算系统上的竞争具有一致的长期利益,这是各方合作的基础。也只有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之间的协调合作,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支付清算系统与货币经营系统的分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要求的支付清算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