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有一则寓言,叫做“猴子掰苞谷”。讲的是一只猴子下山来,看见农民掰苞谷,掰一个苞谷就往身后筐子里一丢,再掰一个又往身后一丢,回家一倒,就有一大堆苞谷。猴子捡来一只筐子,也如法炮制,掰一个往身后一丢,再掰一个又往身后一丢。忙活了一上午,猴子终于回山了,拿来筐子一倒,却一个苞谷也没有。猴子百思不得其解,把农夫的筐子拿来一比较,几乎气个半死,原来猴子的筐子没有底线,是一只空底筐子,而农夫的筐子却是有底的。
这个教育小孩子的寓言,今天却可以让我们反思祖辈、父辈为宪政忙活几十年的得与失。争取在我们这一代为我们的宪政构筑一道底线,使子孙后代的忙活不致于白忙活。
一、 世界宪政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一)世界宪政的起源:为政治筐子筑底线
世界宪政起源于英国。英国宪政成功的标志是将世袭的国王排除在国家政权之外,国王可以世袭,但不得干预国家政治;而执掌国家政权的人必须通过竞选,获得民众的信任。换一句话说,世界宪政的起源在于限制专政,为专政的筐子筑一道底线,将专政世袭体系排除在国家政治权利之外,并为国家政治权力的运作确立一道人人主政的初始制度:竞选制度。
而后,世界各国的宪政尽管出现了君主立宪与单一宪政的分野,但在国家政治权力的起源上,均以竞选为首先实行的制度。不同的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单一宪政国家处死了国王,彻底否定了专政世袭制度;而君主立宪则把专政世袭制度变成国王的家事,与国家政权运作无关。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宪政,在国家政权运作上面,均是对专政的否定,对竞选的肯定。
(二)世界宪政的变异:14国宪政穿破底线,否定竞选,确立专政
19世纪末,德国先后出现了先进阶级论与优等民族论,马克思说:无产阶级是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无产阶级应该统治世界,而且必然永掌政权。于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了,这就是苏联。尽管马克思被其德国驱逐出境,他的理想却在俄罗斯得到了验证。看到苏联走在了前面,德国本土的希特勒急起直追,依照先进阶级论的框架炮制出优等民族论:雅利安民族是世界上最优等的民族,雅利安民族应该统治世界,而且必然永掌政权。希特勒仿效斯大林,照搬了苏联社会主义的全部模式,垄断经济、政治、教育大权,把德国的小孩从一出生就开始洗脑:少先队员、青年团员、冲锋队员、纳粹党棍……
为了证明和保持无产阶级的先进性,列宁、斯大林领导的共产党成了革命的发动者和领导者,或者说战争机器,两个说法是一回事。为了证明和保持雅利安民族的先进性,希特勒领导的德国也成了战争机器。不同的是,俄国挑起的是国内战争,而希特勒的野心更大,它挑起的是世界大战。
马克思与希特勒的“先优理论”是对竞选制度的毁灭性打击。因为先进阶级、优等民族已经早已确定,竞选不仅完全没有必要,而且万一竞选选出了与预定结果不同的领导,必然会使人民获得更广泛的权利,自己苦心经营的专政与世袭制度就会毁于一旦。与当年法国革命运用暴力彻底废除国王专政与王位世袭一样,这一次对竞选制度的彻底否定,对专政与世袭的彻底复辟,也是借助暴力进行的。不同的是,此时宪政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就是专政与世袭,也要披了宪政的外衣,才显得妥当。用斯大林的话说:宪政这个武器,我们不能拱手让人,成为敌人攻击我们的话柄。相反,我们还要用宪法来规定我们的专政(世袭)制度。
这样,在苏联之后,出现14国以宪法规定专政,废除竞选的世界宪政变异。变异后世界宪政的格局是:竞选宪政与14个国家的专政宪政共存。换一句话说:世界初始宪政是对专政的否定,而社会主义宪政是对世界初始宪政与当代主流宪政“否定专政、厉行竞选”的否定,对专政和世袭的再肯定。
(三)宪政底线的发展与完善:以美国宪法修正案(Bill of Rights)为例
世界宪政并不因为14国的变异、专政的复辟而停步。相反,世界宪政在对专政体制复辟的反思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美国宪法成为世界各国宪法的典范,其中,美国宪法修正案(Bill of Rights)为美国议会、政府、军队、法院确立了十几项“不得为”的制度,成为世界宪政底线发展与完善的典范,为真假宪政提供了看得见、摸得着的标准。
美国宪法修正案(Bill of Rights)共有10条修正条款,其中第1条是限制国会立法的,第2、3条是限制军队的,第4~7条是限制法院与司法搜查的,第8条是限制政府征税收费的,第9条是限制法律解释的,第10条是限制剩余权力归属的。每一条里面又有多项“不得为”的规定。
正是这十几项“不得为”的制度,确立了美国法治社会的原型与开放、有序、自由、发展的基础。
二、 世界宪政的底线:竞选及其配套制度
(一)竞选的功能
1、 竞选确保了社会的平等,竞选产生了公正的公权力,使得社会公开、公平、公正不言自明,社会不治自定,各种不良现象无法存身,已经存在的不良现象也会被公正、合符时宜的公权力及时修正。
人人生而平等,在对待一个庞大的社会问题上,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参与权与自主权。这是人类能思索起就拥有的梦想,为了实现这种梦想,人类探索了多种制度,最后都落到了竞选上。尽管竞选的结果只能是部分人掌权,但竞选的竞争性促使所有候选人竭尽全力体察民意,最终让与民意最一致的候选人当选,体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等。竞选的连续性与频繁性确保了公权力不被异化,从而使人的其他价值如自由、解放、公平、正义等受到社会的尊重。没有连续且频繁的竞选,则必生异化,一生异化,则自由、解放、公平、正义等正面价值必受伤害或者不被尊重。
个人自由、解放体现在社会公权力配置上,就是竞选自由。竞选与社会自由的关系,实质上是个人解放自由与社会解放自由的关系。对此,老子和马克思都说得很好。老子说:高以下为基,国以民为本。马克思说:个人自由是全人类自由的前提。对中国来说,马克思主义与共产党为我们树立了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立志要在中国建立一个比资本主义更理想社会,让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获得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多的解放与自由、更多的劳动机会与财富。这是我们的优势。但是,如果没有竞选,以暴力压制竞选,以暴力维护国家公权力属于特定集团、领袖,就等于让奴隶制与封建制回潮,让各种不良现象死灰复燃。因为,只有专政统治下的原始社会、奴隶制与封建社会才会这样做。
2、 最大限度地调动民众议政、参政、主政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阶层的沟通与合作,是迄今为止最现实的平等与最大范围的民主政治。
竞选制度的精髓与活力在于候选人的竞争性。通过这种竞争性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民众议政、参政、主政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阶层的沟通与合作,是迄今为止最现实的平等与最大范围的民主政治。没有竞争性的选举是假选举,为什么?因为它只有一个候选人,剥夺了你有比较地选择更适合于自己的候选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它剥夺了你选的权利。对于这种安排,你要么服从,要么退出,决无可能替代或者改变。因此,可以说,选举制度如果没有竞争机制,就是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在人类社会如何一个阶段都可以存在,搞选举的国家并不一定有平等。
竞选就不一样,竞争性使得候选人感受到压力,他会主动向选民征求意见,自动与选民保持最大限度的一致,虽然它是候选人,但它的第一个环节,就是让选民说出心里话,议政的平等由此得到实现。民众议政以后,候选人的第二件大事就是以自己的施政方案调动选民参选,并且投自己的票以便能够参政,参政的平等由此得到实现。候选人被选上以后,第三件大事就是以自己的主政谋求下一届连任,因此需要全体民众而不仅仅是自己的支持者的参与,虽然形式上只有一个胜利者,但实际上,民众与当选者一起主政的平等已经在下一轮竞争的压力下得到了实现。
社会主义宪政废除竞选的理由,在于竞选的虚伪性与不彻底性,也即大革命时代无产阶级领袖们所说的:它只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并没有扩大到无产者阶层。证明这个结论的论据是:选举的结果总是资产阶级当选,普通无产者不可能被选上。无产阶级要永掌政权,就必须废除竞选机制。
现在看来,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竞选并没有阶级性。竞选压力的真实与议政、参政、主政主体的彻底性贯穿政权组织与运行始终,领袖们的说法完全是对竞选的误解。而废除竞选,则完全是一种倒退。事实上,废除竞选以后,普通人不但无法当选,而且丧失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原有制度的不彻底不但没有改善,而且增加了新的不彻底:过去,人们可以通过候选人之间的竞争表达自己的意志,而在竞选制度被废除以后,人们只能面对一个候选人、一个候选政党别无选择。这样的安排,又怎么会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体现社会的平等呢?这样的安排,不仅不能使无产阶级永掌政权,而且使得无产阶级政权比资产阶级政权更加狭隘和落后,更加容易蜕化,最后被人民唾弃!10国政局更替就是如此。
再退一万步,竞选制度即便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考虑到竞选在反映普通人的意愿,调动普通有产者与无产者共同议政、参选、主政,倡导社会平等,建立和谐社会,自动修正决策错误等方面的奇功,也只能完善,不能废除。
3、 最大限度地降低维护国家公权力最佳化状态的制度成本,是迄今为止最牢固的政权组织制度。
以中国为例,人类政权组织制度经历了禅让制、家族世袭制、嫡长子继承制、一党世袭制、竞选制五种政权组织制度。五种政权组织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公权力的配置处在最佳化状态。而最佳化状态的基本要求有二,一是要有全局性,二是要能随机应变。
从全局性上来说,禅让制的范围受制于氏族首领的意志,家族世袭制、嫡长子继承制受制于血缘关系,一党世袭制受制于政治主张,均不可能有全局性。从应变性来说,其一,非全局性的东西往往难以应变,其二,禅让制、家族世袭制、嫡长子继承制都是终身制,变化极其困难。一党世袭制虽然在国家元首的职位上废除了终身制,而采取选举制,但由于不是竞争性的选举,其他大多数职位仍然是终身制,变化同样极其困难。
以一种非全局性的、僵化的专政制度,维持国家公权力处于最佳化状态,显然成本高昂,甚至完全不能适应。专政制度,实为社会动乱之源。在专政制度下,一方以暴力维护不公正必不可少,另一方以暴力摧毁全部国家机器也是彻底实现最佳化配置的必备途径。改朝换代,人头落地,成本之高让社会为之侧目。
即便是在当代,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成本远远高于维护竞选的成本。14国在几十年之后,只剩下了4国:中国、越南、朝鲜、古巴。四国之中,已经没有一国再坚持原有的经济体制了。竞争的经济体制与僵化的政治体制的矛盾,使得四国的政治专政与世袭制度不再是铁板一块。可以说,废除竞选,实行专政,无论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早就决定了14国宪政的失败。
竞选制度则不然,竞选让任何有志政治的人全盘竞争,具有全局性。竞选的当选者只能执政一个任期,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有利于破除僵化,具有变化性。竞选不需要通过暴力就能实现国家公权力的顺利交接,竞选也不需要暴力来保护专政,不仅成本低下,而且消除了所有的动乱根源,是最稳固的政权组织形式。
4、 最便捷地了解社会各阶层的需求与疾苦,是迄今为止效率最高的社会自我修正机制。
社会环境的变化常常要求引起民众需求的变化,原先好的政策可能变得不合时宜。如果没有竞选压力,当权者自身资源的有限常常会使他们忽略部分阶层的疾苦,疏于改革或者坚守错误。好事变成坏事,小错变成大错,大错演成动乱。10国政权垮台,充分说明了专制体制要实现社会的自我修正,极其困难。而在实行竞选制的国家,当政者倾听民众疾苦是政权之源,谁赢得选民谁就赢得政权,社会自我修正机制畅通无阻,效率最高。
5、 最长效地激励、约束公权力的运作,是迄今为止效率最高的社会自我发展机制。
竞选使得社会分裂成为过去式,在竞选国家,没有那个当政者敢违逆民意,没有哪个当政者敢高高在上,教育民众、领导民众,为民众安排无休止的学习与会议。而在专政国家,这些都是司空见惯的。由于竞选使得社会空前团结,政权空前稳定,上下一心,社会自我发展的效率自然大大增加。这也是过去几十年,竞选宪政最终在与14国专政宪政国家的冷战与和平竞赛中,赢得民心与胜利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竞选是宪政的底线
1、 宪政的目标、路径与底线
目标、路径、底线是任何一项计划、工程的必备要素。目标是灯塔,路径是指向标,底线是立足点。宪政的长远目标是实现社会的最佳化状态。宪法的路径就是维护竞争性,以竞争确保,社会资源在全部过程的每一时点,均处在最佳化状态。宪法的底线就是竞选制度,公示的竞争性的选举是宪政不可突破的底线,没有竞选就没有竞争性,没有竞争性就没有最佳化,没有最佳化,任何宪政理想都会彻底失败。
2、竞选是宪政的底线
所谓底线,就是确定要做或者不做的,没有可能改变的事情。竞选是每个宪政国家必需要做的事,没有竞选,即便挂了宪政之名,也是与过去的腐朽政权大同小异的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六字虽与“氏族首领专政”、“奴隶主专政”、“封建君主专政”有所区别,但这种差别主要在于情感;从专政的角度来看,四者均是专政,都是对竞选制度也就是世界初始宪政与当代主流宪政的否定,并没有制度上的差别。
(三)竞选的配套制度
为了维护竞选的顺利进行,宪政国家设立了许多“不得为”的制度,称为竞选的配套制度。这些制度贯彻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确保选举的竞争性,并通过选举的竞争性确保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处于最佳化状态。竞选的配套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 确保平等与同等看待;
2、 将不同等看待分为特权与歧视加以反对;
3、 反对特权与反对歧视同等重要;
4、 任何区别性的法律安排均是普通意义上的特权与歧视,均为非法安排,均是违宪,自始至终不具法律效力。
人类社会最常见的歧视有以下几种:
1、 思想歧视,包括宗教、信仰、理论、学说、言论、出版等权利;
2、 群体歧视,包括阶级歧视、职业歧视、种族歧视、所有制歧视、党团歧视等;
人类最细微与最博大的部分莫过于思想,可以说,思想是人类社会有别于其他社会的集中表现。不平等有多种表现,不平等的源头也在于思想钳制。所以,美国宪法修正案(Bill of Rights)第1条第一句话就是:“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信仰、指导思想)”,接着才是:国会不得立法“禁止宗教(信仰、思想)自由,削减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平集会(结社)自由和要求政府补偿冤案的权利。”(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三、 宪法的权威来源于宪政底线条款与违宪审查制度
我们经常听到国外主流宪政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威力,我们也想在自己的国家设立“违宪审查制度”,我们以为:违宪就是对宪法条文的违背。其实,这种理解是没有操作意义的,只有把违宪理解为“主要是指违背宪法的底线条款”,为宪政设立不可违背的底线条款,才有可操作意义。以美国为例,违宪主要是指违背“权利法案”的十条宪法修正案条款。而宪法的其他条款,都很少作为违宪审查中具有操作意义的条款。
换一个视角,设立宪法底线条款对于维护宪法权威,确立可以操作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奠基性的作用,宪法的权威就来源于这些条款。因为,首先,宪法本身也是法,如果没有为宪法确立不得为的条款,宪法就有可能只是一个形式。宪法如果本身只是一个形式,就无法为什么是违宪提供可以操作的标准。其次,因违背法律而宣布无效必须贯彻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基本规则是,提出受到侵害的具体规范比一般性规范更加重要。最后,设立宪法底线条款使得宪法更容易理解,违宪审查更容易操作。例如:宪法规定了平等原则,宪法保护公民享受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很多国家都在标榜“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确立某种思想的优先地位。原因何在?就在于宪法没有设立“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国家指导思想)”的底线条款。没有底线条款,违宪便很容易不被注意,违宪审查也就很难操作。
四、 专政宪政:毫无新意的专政与没有底线的宪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与历史上其他专政的共同点
20世纪初,14个社会主义国家穿破宪政底线设立了专政制度,这种专政制度被称为新型的专政:“人民民主专政”。许多学者把确立专政的宪政与世界主流宪政“竞选宪政”作比较,得出社会主义宪政有如下六处创新:
1、中国现行宪法的序言比较长,有一千九百多个汉字,且其意义极为重要。
2、人民民主专政。
3、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民主集中制。
4、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5、一国两制。
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国家的宏观调控。
笔者以为上述六处创新实际上都是专政制度的配套制度,虽然在以竞选为底线的主流宪政国家找不到类似的制度,但不等于在专制体制里也找不到。历史上,还有三种类型的专政,他们是:“氏族首领专政”、“奴隶主专政”和“封建君主专政”,在这些专政体系中,都能看到上述六种创新的影子。下面将四种专政的共同点阐述如下:
1、 都是专政,则预先确定某种学说、某种血缘团体或者某种社会组织独占国家政权。
2、都设立了与专政体制相配套的制度,包括“思想控制”、“舆论控制”、“选举控制”、“政治控制”与“经济控制”。
思想控制包括:A、确立国教与全国指导思想,神化当政者直系政亲:一代、二代、三代、四代神明英武皇帝;B、封锁国内外信息,搞一言堂,不允许不同思想共存;C、编造、修改历史,进行历史与思想教育;D、每隔一定时期举行一次思想统一运动,积极逢迎者奖,消极反抗者罚。一切控制均从信息与思想控制开始,这也是美国“权利法案”为什么将破除思想、信息控制放在宪法最首要位置的主要原因。
舆论控制包括:A、为专政者、专政团体、专政政权“歌功颂德”,功用是使选民投票受舆论左右,自觉将票投到被歌颂者手中;B、“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制度。为使歌功颂德言之成理,视之有物,权力把持者不仅自己需要“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而且在权力交接前往往预先将自己的继承人调到有可能出政绩的地区、行业,或者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另眼相待,至于这种不公平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在所不惜。C、“隐讳制度”和言论、出版管理制度,功用是筛掉对专政者不利的信息,压制潜在的竞争者;不公平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不真实的“歌功颂德”,总会被他人揭穿,故隐讳制度、言论压制必不可少。
“选举控制”包括:A、候选人控制,无论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单已经预先配定;B、选举过程控制,禁止候选人发布施政演说评论前任功过得失,禁止候选人拉票、许诺,与选民进行任何公开或者私下的沟通与交易,否则就是不正之风。
“政治控制”包括:A、结盟与分利制度,专政者总是与其他阶级结成广泛同盟,并对承认其专政地位的结盟者分配利益;B、对不同政见者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实施打击;C、对全体国民实行信息封锁与档案封锁,不允许国民自由接受国内外信息,因为信息的冲突最终会使虚假信息原形毕露,如此行事专政的基础就会土崩瓦解。
“经济控制”包括:A、当权者垄断国家经济命脉,当权者要造面子工程,不垄断国家经济命脉就造不了“面子工程”,就会失掉权力;B、宏观调控,当权者仅仅垄断国家经济命脉还是不够的,因为这并不能保证当权者能够在全方位的经济竞争中完全能取胜,故宏观调控必不可少,他能在全国范围内将他人的经济成就直接据为己有(征税、垄断物价),确保他人完全处在自己之下。
专政制度的逻辑一方面决定了任何一种专政都必须要五四种“控制”配套,其具体思路是:为什么实行专政?因为专政者非常优秀(歌功颂德不可避免,即便无功无德,也要造功造德,真的造不出,假的也要大歌大颂,只要在选举时能蒙人就行)。万一不优秀咋办?千万不能让国民知道(隐讳制度、蒙人制度、信息封锁和言论、出版管理制度实乃重中之重);另一方面,也决定了专政在种种控制下“必然灭亡”的命运,因为它的每一种控制说穿了就是过滤真实信息,制造虚假信息,一开始蒙别人,最后蒙的都是自己。
(二)“人民民主专政”与历史上其他专政的不同点
“人民民主专政”与“氏族首领专政”、“奴隶主专政”、“封建君主专政”的不同点在于专政主体不同,“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是人民。但是,历史上,其他专政也把自己的专政解释为“天政”与“民政”,是“天命所归”、“民众所趋”,“替天行道”、“维民所止”。因此,这种不同并不能在实际生活中确证。
(三)对专政宪政的评价:毫无新意的专政与没有底线的宪政
当前,很多人误将专政宪政的特殊之处看成创新,其实,专政宪政是毫无新意的专政,没有底线的宪政。为了证明专政宪政了无新意,毫无底线,我们可以实际考察一下这些创新:
创新之一:中国现行宪法的序言比较长,有一千九百多个汉字,且其意义极为重要。
确实没有哪个主流宪政国家的宪法会有序言,法律就是法律,要序言干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另类表现最扎眼的部分也是它的序言。这个序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赢得了举世皆知的称誉:“歌德式的宪法”。当然,这个“歌德”不是人名,而是“为共产党歌功颂德”的简称。但这种歌功颂德并不是单纯的歌功颂德,而是后面五种另类制度存在和维系的理论基础。它回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要废除竞选制度,而搞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由哪个党派来搞?这个党派为什么有高于其他党派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党派为什么只能是合作党派?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不能采纳世界主流宪政采纳的政党平等与政党轮替制度?中国人为什么不能自由竞选、发表政治言论、出版作品、自由采集国内外信息、自由结社、游行示威?中国为什么要实行一国两制?国家为什么要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什么要确认特权与歧视制度等等基本问题。为什么?很简单。因为特定人、特定群体德行高尚。这群人需要永掌政权。
显然,这个创新就是历代专政都有的老掉牙的歌功颂德罢了,歌功颂德对哪一个朝代的专政与领袖都“极为重要”。
创新之二:人民民主专政
“专政”自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都有,并且都挂了“为民作主”的招牌。竞选相对于专政是创新,创新之处就在于废除五种控制,人人自由平等地参加竞选,这已经举世公认;现在我们又把专政相对于竞选说成“创新”,恐怕难以服众。
创新之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民主集中制。
老掉牙的政治控制手段,专政不需要大家参与,只能由部分人当代表,通过代表控制人民原始社会就有,代表的作用有两点:代表易于控制,代表意见可以架空人民意见。至于民主集中,民主是做给大家看的,在专政社会,哪一样东西不是领导决定的。
创新之四: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秦朝的“始皇、二世……万世”,汉朝刘邦的“非刘氏不王”都是当权者与异姓协商、约定的产物,丝毫不逊色于“非共产党不领导”,那时如果有宪法的说法,他们也会和大家协商,将“非……不领导”,“国人共击之”用宪法的形式明确下来。
创新之五:一国两制。
美国在奴隶制与废奴制共处时期,就有一国两制。
创新之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国家的宏观调控。
典型的经济控制,历代专政都会千方百计地管控经济命脉,实行宏观调控,将民众的经济成就窃为己有。
主流宪政与专政宪政的区别就在:主流宪政重在确立不得为的制度,它们是社会的底线、民众的生命线。而专政宪政的六处创新表明,专政宪政是毫无底线的宪政,具体表现在:
1、 思想控制:谋求思想霸权,确立国教与国家指导思想,以宪法的形式为特定个人、特定群体歌功颂德,为国民划分等级秩序。
从纯学术的角度来说,当年将文化大革命理论写入宪法,与现在我们将三个代表思想写入宪法,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霸权观念作祟,都是企图以一种理论与思想,强行霸治其他理论与思想。
2、 政治等级控制:确立代表制、领导党和合作党体制,将区别看待、等级秩序合法化,谋求特权与歧视其他群体。
不同等看待就是歧视,有特权就有歧视,不享有特权者必被歧视。如果有固定的优等民族,则其他民族必被歧视;有固定的先进阶级,则其他阶层必被歧视;有固定的领导党,则其他的党团必被歧视;有固定的指导思想,则其他人的思想必被歧视。这些做法无论是左倾还是右倾,都是法西斯的做法、反民权的做法、霸权的做法、短命的做法、制造动乱的做法。
3、 舆论、选举控制:信息封锁、新闻审查、出版检查、废除竞选、候选人控制、等额选举。
4、 经济控制:所有制控制、行业控制、税收控制、地域控制、宏观调控控制。
故专政宪政虽然在正面价值追求方面比主流宪政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在“不得为”的制度方面,却没有设置任何底线:可以歌功颂德,可以确立先进阶级、领导党与指导思想,可以歧视非先进阶级、合作党与其他思想,可以废除竞选,可以管制舆论……正因为没有底线,所以出现了文化大革命等等动乱,让各种正面追求全面落空,真是:辛辛苦苦一辈子,无底烂筐不留一个玉米棒子……
历史退回整整100年,在1905年,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引入中国朝野对日俄战争胜负的认识,比我们今日对于宪政与专政的认识更能振聋发聩: “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宪政、专政)之胜负也”。[1]国家的胜负,大小、国情之辩劣于政制,最大的国家,政制落后,也会受小国欺负。“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宪政)能战胜于专制(专政)”[2]。大国不是我们落后的原因,以专政立国,才是我们遭受百年欺凌,落后于世界的最主要原因。
注释:
[1] 林乾,赵晓华:《百年法律省思》[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第104页。
[2] 林乾,赵晓华:《百年法律省思》[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第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