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的思想史上,关于社会秩序(制度)发生学探索的研究成果——为“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一问题——提供过两种答案:(a)自发演化生成;(b)理性创设生成。而这两种答案在经济学中,则分别是沿着两条不同的理论进路展开的:一是斯密――门格尔——哈耶克的演化生成论传统;二是康芒斯的“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制度设计论传统。[1]
前一传统的发展在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原理”、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最小国家理论”、纳尔逊和温特的“经济演化理论”、以及肖特、培顿·杨和宾默尔的“博弈论制度演化理论”那里被逐渐系统化。而后一传统的延续和发展则存在两个分支:(1)在当代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如赫维茨(Leonid Hurwicz)的“激励经济学的机制设计理论”、保罗·A·萨巴蒂尔的“政策过程理论”、以及戴维·L·韦默的“制度设计理论”那里被系统化。该传统的新近发展在布坎南和塔洛克的以“同意的计算”为核心的宪政理论,以及舒贝克这样的博弈论经济学家的“数理制度设计理论”中得以传承。(2)关于制度设计生成的另外一个发展路径,是在以马克思为先驱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那里,他们甚至试图通过“计划和行政控制措施”来实现经济的长期增长和持续发展。但这一流派关于制度设计生成的主张,目前由于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化改革,曾经一度以比较制度分析的形式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但目前其观点正在变得扑朔迷离,而该理论阵营也在日益分化。
本章第一节关于制度本质的讨论,已经使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制度是一种直接的社会产物,而非自然产物,它只能表现为自然环境作用(如资源稀缺性引发的竞争行为和冲突)的社会结果;它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非纯粹人类理性设计的产物;制度是人类社会秩序状态的描述和结构性存在,它区别于自然世界中“物的秩序”,而更直接的体现为“一种关于人的社会秩序”。关于制度发生学的两种理论解释在研究的起点上都是相同的,即它们都试图通过制度发生学的探索,为制度的产生提供理论说明,但观点上的分歧让二者在长久的论战中从分歧走向了对立,甚至彼此的置疑和批判阻止了他们吸收对方的意见和思想,却更加强了他们在相反方向上做出努力和探索的可能性。科学研究上的这种现象从认知论角度看具有明显得“自我复制和内卷”特征,这也是为什么到目前为止,我们能明确的感觉到“制度在发生学上既带有演化的特征,又带有理性参与的特征”,但却无法在“自发生成论”和“理性创设论”之间找到沟通桥梁的原因。总体而言,不论是“自发生成论”,还是“理性创设论”的制度发生学解释,都必须提供一种制度发生的动力学理由。
由于理性创设论的制度生成观本身,需要以完备信息和完备理性作为前提,它将制度视为发明创造一样的纯粹理性产物,因此,它将是我在本文中所批判的主要对象之一。从制度演化分析的视角来看,制度生成和型构的过程本质上是演化的,但正如我即将指出的,这一过程并不是传统达尔文进化论意义上的“无意识演化过程”,相反,它是一种基于认知进化和主体相关性存在的“有意识演化”过程。我将在下一章4.1.2节中对此做详细介绍。本节中我只打算通过对自发生成论的理论进路的回顾,来说明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在“自发生成论”那里,制度产生的动力来自于人类行为中对冲突和竞争行为的协调,但自发演化中的协调在社会达尔文主义[2]者那里,并不是一个在群体层次上“有意识行为”的结果。相反,它们表现为单个的社会主体对外部社会环境变化的一种适应性调整,这种调整即使不完全等同于达尔文在进化论中提供的“基因遗传与变异”的解释,也在很大程度上是类似的。在制度演化中的个人行为,被社会达尔文主义者看作一种“机械的、功能性的、无意识的适应调整”。显然这种自发生成论的解释似乎排除了人类有意识参与制度变迁过程的可能性,同时他们无疑也忽视了意识参与制度演化的现实性。彼得·狄肯斯在他的著作《社会达尔文主义:将进化思想与社会理论联系起来》一书中郑重的指责了达尔文进化思想在社会理论中的滥用和误解。
(1)达尔文进化论与社会达尔文主义
众所周知,达尔文认为生物学规律影响所有生物,包括人类在内。所有生物有机体在资源有限这一情形下的数量增长都将导致生存竞争。某些生理和心理特征使个体在生存竞争中处于有利或不利地位。这些特征被自然“选择”出来,通过基因在生物代际之间遗传下去,将在适当的时间导致新物种出现,而使另外一些物种消亡。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所陷入的困境是这样一种状态:他们认为,人类社会组织本身也是一种有机体。如同其他自然有机体一样,可以认为它也经历着发展变化。因此,如同其他生物的进化一样,人类社会的发展也似乎有一种超机体的力量,就如同这一力量适用于自然一样。[3]社会达尔文主义在世界观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在于,他们强化了一种“自然—社会”的二元论,即将自然放在一边,而将社会放在另一边。这种二元论导致人们在理解社会秩序时无法将社会过程、社会关系与人通过生物遗传获得的能力联系起来。
应当指出,我在本文中所试图做的努力,与其他学者在改变这种“自然-社会二元论”的努力,在方向上是一致的。例如,韦尔斯(Wills, 1993)就认为,人类是创造文化的动物。他试图通过引入“知识海绵”的概念,将人类社会的秩序视为“被设计用以理解彼此、理解自然,通过行为与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产生互动的机制。……而社会中的人,能够自我进化,有意识的发展出新概念、新理解以及新型的互动。……人是自然物,是一种创造文化的自然物。”[4]如同我在本文的结论中将要揭示的那样,所有试图融合“自然-社会二元论”的努力,都逐渐明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类潜能的实现和进化都明显受到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的影响。
正如郝金斯(Howkins, 1997)指出的那样,关于社会的进化思想,其实早在达尔文进化论之前就已经出现了。例如,拉马克的“有机体获得的特征可以被其后代继承”的观念,还有加法洛伊(Geoffroy, 1999)认为“所有动物(包括人)都存在一个基本的形态学”的观念。达尔文进化论思想中并没有回避人类进化的问题,但是他执着的坚持了“自然选择”的唯一解释,而排除了从其他因素来理解进化,或是将人类的进化与其他生物的进化加以区分的可能性。但是达尔文进化思想在解释人类社会时必须面临的一个悖论就是:如同华莱士在“独立证明[5]”的思想中所指出的那样,在解释人的进化问题时,尽管我们必须承认资源稀缺不仅仅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但是如果试图脱离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利等问题来讨论资源限制却是存在误导性的。[6]
达尔文在1871年出版的《人类的由来》一书中,比较明确的阐述了被人们熟知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他说“你问我是否会讨论‘人’。我想我应该避开这整个主题,它为太多的偏见所包围;虽然我完全承认这个主题是博物学家最高的、最有趣的问题。”[7]其实对于达尔文,事实上也是对于任何想要从进化的观点理解人类的学者而言,核心的、困难的任务就在于解释人类迥异其他物种的、高度发达的思维能力是如何形成的。具体来说,人的抽象能力、语言能力、社会性、道德性、爱与意志、甚至包括在精神上不断重复出现的对宗教和意义的追求,这些如何得到解释呢?如果这些能力不是来自上帝的,那么它来自何处呢?但是达尔文坚持“自然选择适用于人类”的解释,而否认在自然选择之外的任何其他理由。但事实上,达尔文的进化思想在解释人的进化和社会问题时力量十分有限。这个疑问,如果不求助于华莱士“独立证明”的思想,似乎我们无法找到任何源头。这也是我主张在制度分析中引入脑进化和认知理论的主要原因。
(2)社会进化理论
在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之外,关于社会进化的研究在生物科学之外同样有许多的思想成果。在我们试图阐释“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一“本体论第二问题”时,对他们给予关注是必要的。或许有人指责我已经有些离开经济学了,但是就让我们暂时忘记那种“从天而降的理性”来看看思想的先驱们是如何讨论这一问题的吧。
哲学家黑格尔(Hegel, 1975)将社会秩序形成的历史过程看作是,人民不断增进对自己所在社会的理解的过程。他认为,社会变迁起因于人民不仅自觉认识到社会的主导理念或者精神,而且还通过行动成为这一精神或理念的一部分。一旦人民完成了这样的融合,他们就成了发育充分的人,历史也变成了他们的一部分。他们成了分不开的种群,在其中他们被看作“人对神圣的、绝对的精神过程的最高形式的表达,对进步的表达,人籍此发现自己的本性并充分意识到这种本性。”[8]显然,在黑格尔看来,世界历史必然是一个确定的序列和进步的过程,他还强烈的意味着有一个顶点,而整个世界的历史一直瞄准这个理想而运动。
此外,在早期的法国社会学家孔德的思想中,也含有进步、方向这类的概念。孔德(Comte)的社会进化理论主要由一个“三阶段规律”组成。三个进化阶段的过程,如同黑格尔德看法类似,都由帮助人类理解周围环境的主导观念来界定。其中,第一阶段是“神学阶段”,主要以超自然的观念和宗教观念所主宰,其制度认知论的形式表现为“教皇统治下的政教合一”,以及此后的政教分离下君主制的“君权神授”。第二阶段是“形而上学阶段”,大约从1300年到1800年,对事物以及社会现象大都通过抽象的“力”(比如自然)来加以解释。该阶段的制度认知论形式处于启蒙状态,此前神学阶段的制度危机已经出现,但新的制度力量尚未形成。第三个阶段是“科学阶段”,大约从1800年至今。在这一阶段里,宗教和形而上学的解释被抛弃,而基于科学实验观察的科学定律,开始成为理解世界和社会的主导方式。显然,在孔德试图构建的社会学体系的图景中,也明显存在方向、进步甚至智力进化的注定结果之类的思想。
如同黑格尔和孔德一样,斯宾塞(Herbert Spencer, 1893, 1898)也试图致力于寻找关于社会变迁的一般规律。但他的研究特征在于,试图模仿物理学和自然科学。他甚至认为物理世界和自然世界的规律可以直接应用于解释人类社会的事物。但斯宾塞的理论[9]中似乎并不存在一个以一贯之的进化思路,相反,他们几种进化理论之间漂移不定。他的第一个进化理论是“力的持续原理”,这一进化思想来自他对物理学和生物学的借鉴。斯宾塞认为,整个世界处在流动不定的状态中。这种突变不居的状态源自“均匀物质的不稳定性”。持续的力作用于均匀物质就会导致复杂结构的出现,各个部分分化出来的同时,也彼此更紧密的结合。而这一原理不仅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人类社会。应用这一原理,他对有机体自然界的解释引出了他的关于“自然选择,适者生存”的结论。斯宾塞的第二个进化理论是他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版本”。他在种群的概念下,讨论了包括人类在内的种族竞争和选择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他不仅融入了基因遗传的思想,也融入了自然选择的原理。根据斯宾塞的观点,他认为社会进步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尽可能保持人类的健康和多产”。需要指出的是,斯宾塞社会进化论的核心是:“在社会结构方面,从无结构的同质体转变为结构化了的异质体”。他认为,无论是对于物质、自然界进化和人类社会而言“同质性都是无条理的,不稳定的”。不论是在社会还是自然界,一个同质结构所具备的功能无法保持良好的适应,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同质体的结构会趋向分化,而彼此分化出来的各个不同部分之间彼此更加依赖而且紧密联系。此外,斯宾塞的第三个社会进化理论是“社会有机结构理论”。他认为社会如同有机体一样,开始处于简单结构状态,然后不断分化成为具有不同阶层的复杂结构状态。斯宾塞的理想社会图景可以简单描述为: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充分实现自己潜能的自由,前提是他不妨害他人的自由。个人、家庭、种族会由于不适应而被长期进化所淘汰的过程,在特定阶段后将会为人类带来幸福。在斯宾塞看来,人类的一个显著能力就是适应环境的变化,因此,他坚决反对政府干预适者生存的优胜劣汰过程,他认为自我实现最好是在个体的基础上进行。他最著名的观点就是:生存竞争是社会生活的核心特征,如果有人在路边倒下了,这不应该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人要和自然做斗争,需要忍受很大的艰辛,而这一过程必然是个充满竞争和冲突协调以及淘汰的过程。
另外两位关于社会进化思想的重要思想家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他们的理论代表着一种对人类社会秩序的进化状态较为乐观的态度,但他们的理论告诉人们,这一进化的目标并不是可以在一幅和平的图景中轻易实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尽管很推崇达尔文的进化思想,但是他们并不是作为“加尔文式的信徒”来看待进化论的。恩格斯曾指出,达尔文的思想“仅仅是将霍布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这一理论,从社会嫁接到了自然上”[10]。为了能够更加清晰的描述社会进化的过程,马克思和恩格斯将社会历史划分成了一系列进化的阶段。在整个社会进化的进程中,每个阶段的社会制度都是下一阶段社会制度状态的萌芽或母体,即一个社会的社会关系和制度形式的源头是在它之前的那个社会阶段中孕成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讨论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联系,并且重点讨论了人类社会不断从自然界分离出来这一事实所带来的社会后果。他们最终发现,人类社会在方向上必然朝向一个终极的、最完美的状态(共产主义)发展。而推动这一历史进程的社会主体则是阶级,社会进化的动力形式来自于阶级斗争。马克思关于社会进化理论的思考,由于社会主义实践被后期实践者所“异化”而遭到了极大的误解。从制度演化分析的视角来看,我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人类本性与自然的关系方面的思考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启发。他们所提供的共产主义蓝图,至少是帮助人类在未来走出“人类本性要么是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要么是个人主义和竞争这一僵局”的一种路径尝试。
(3)
经济学中的制度演化思想
在简要回顾了达尔文进化
理论和
社会进化理论后,回到本文
研究制度所立足的学科领域,我们有必要对制度演化思想在经济学中的传承做个回顾。
现代经济学在创立之初就涉及了一个进化论的
问题。但斯密对此的解答领先达尔文进化论将近一个世纪。尽管斯密在最初的研究中,对于交换这类特殊的人类行为是否就是其进化起源的论断没有把握并回避了它[11],但他仍然敏锐的洞察到“存在无设计者设计的可能性:即自发秩序的可能性”这一关于人类社会进化的核心问题。不同的是,这位苏格兰的经济学家并没有求助于“人的动物性”给予解释,而是从人类行为的特征——“交换”开始了自己的
分析。他认为每个人都是懂得算计的理性的个体,他们都会出于自利而非出于利他的目的进行交易。而这种“协商、易货、购买或贸易”的交换形式是人类所独有的。他们并不像动物那样在交换中依赖情感,而是每个人出于自利的目的进行交换。尽管从资源稀缺角度看,每个主体的自利目的可能是彼此冲突的,是竞争的,但是斯密指出正是市场竞争中的价格机制这一“看不见的手”实现了社会秩序。这种秩序如此令人叹为观止,以至于我们不得不相信它是一种神奇力量设计的产物,但这种力量并不为人类所拥有。
斯密关于社会秩序的“看不见的手”的思想,在此后的经济学家那里遭到了严重的误解。对这种误解做出主要贡献的是马歇尔及其门徒所的建构的新古典理论框架。但令人遗憾的是,新古典丢掉了斯密(在演化经济学家看来)最宝贵的思想,而对他进行了矫枉过正的篡改。他们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替代了斯密理论中行为主体的自利动机,而将秩序的出现视为一个理性的必然结果,尽管它是市场选择的一个社会后果。
在斯密之后,老制度学派的凡勃伦和康芒斯复兴了斯密“看不见的手”的思想。他们将社会秩序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纳入经济学的分析之中,并对制度的发生、演化及其经济功能做了初步的、却颇有洞见的考察。关于老制度学派的制度思想我在导论1.3节、和第一章的1.2.1节做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对斯密“看不见的手”思想给予重视和继承的另外一个重要学派是奥地利学派。自门格尔开创奥地利学派以来直到今天,该学派都是自由市场和自发秩序的忠实捍卫者。门格尔(Menger,1871)在其著作中明确表达了制度演化的思想。他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制度起源:“独断”的起源和“有机”的起源。门格尔感兴趣的是提供他所说的对社会和经济制度的“有机的”(organic)或是“综合的”(compositive)解释。与之相对立的是他所谓的“实用的”(pragmatic)的解释,这种解释所关心的是,如何依据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设计出特定的制度。门格尔著名的货币起源理论就经常被当作是自发秩序理论的典范。货币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非设计的产物。在这里我们所要做的唯一的行为假定是,人们愿意进行交易以获取他们希望消费的物品,并希望这些交易越简单便利越好,然后这类事件就可以自行
发展。关键是参与者根本就不必意识到他们是在参与创造货币。事实上,如果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货币是何物,他们又如何意识到他们在创造货币?因此,货币制度就是人们交换行为的一个无意识的结果,或者更准确地说,正是人们的行为,启动了一个发现的过程,最后却创造了某种制度,对此,没有一个参与者是有意识地向这个方向努力,甚至根本就无人作过如此想象。门格尔的理论改变了一般对主观评价的观点,主观评价并非基于个体的主观理解,而是以自发出现的制度为依据的,完全是社会性的。货币一旦形成,就像其他制度一样,依据通过个体主观理解和行为互动创造出的交往方式来约束我们的行为。斯密等苏格兰思想家大致上已经理解了这一过程,而门格尔则使之变的更加具体了。[12]
在门格尔之后,哈耶克将此又推进了一步。首先,他通过引入“自发秩序”概念,为自由主义提供了一种知识论解释,斯密和门格尔已经意识到,但却都未曾明确阐述过。其次,他指出经济制度,尤其是市场价格,在形成市场的自发秩序过程以及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哈耶克关于制度演化思想的主要贡献就在于,从认识论上强调人类有意识地设计和指导我们的制度及其产生之后果的能力之局限性。在哈耶克看来(1945: 77),创造经济或社会秩序所面临的困境在于如下事实:我们需要运用的那些关于我们的处境的知识,永远不可能以集中的、整合的形态存在;相反,这些知识总是掌握在分立的个人大脑中,是散乱的、不完整的、并且常常是互相矛盾的。换句话说,要想清楚地了解资源应如何分配,或者是知道哪些社会习惯或规范效果最佳,我们就必须尽量把分立的个人、家庭或
企业掌握的大量散乱、零碎的知识汇集于一处。但哈耶克的观点是:人们所掌握的知识,并不能只是集中到某个人或某个集团手里,然后由他们判定好坏优劣。与此相反,应该建立一套制度,使知识的拥有者能使他们的知识为社会所用,他人可据以制订自己的计划、追求自己的目标。在哈耶克看来,社会经济秩序问题实际上是某种沟通交流的问题。人之为人,就在于其局部的、断续的、并且经常是错误的知识。我们需要某种沟通交流的渠道,以使我们能互相
学习,透过这种学习过程,就可以逐渐找到做事的较优办法。显然,斯密“看不见的手”的思想与哈耶克的知识论主张是一致的,后者主张交换就是理性和言说之扩展。[13]哈耶克反对毫无保留地把
自然科学方法应用于社会秩序问题。他指出,像经济统计学之类所谓客观的、articulatable的知识,绝非关于经济行为的唯一的知识。我们更应当关注“关于时间与地点之详情的知识”作用(1945: 80),在哈耶克看来,这类知识是不能脱离背景的。但在晚年的著作中,他进一步指出,此类知识经常是默会的、不可言传的知识。即那些我们有所知晓,但却不能明确表达的知识。这类知识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问题就在于人们是否能够找到某种恰当的途径,使这类知识能与他人交流分享从而获取共同认识的“意义”,并使人们也得以运用这些知识。哈耶克对此的回答是:由市场竞争所形成的价格机制就是一种发现过程,这一过程是形成社会普遍容易接受的默会知识的基本源泉。人们进行买卖决策时,就在通过行为,而不是既有的书写或说出的话语、数字,来进行沟通交流他们对该物品的知识和偏好。[14]价格在这一或那一方向的运动,就提供了间接获取他人知识的途径,并据此协调与他人的行为,而毋须某一中央集权机构的指导。哈耶克(1945: 86)指出,市场价格形成了某种解决方案,完全理性假设只是理论上无法排除的一种小概率情况,事实上,关于交易的所有信息是分散在所有参与这一过程的人们中的。换言之,价格体系能使我们透过置身其中互动性过程,超越我们自己知识之不可避免的零散、场景性的、及不易交流等困难,从而自发地形成秩序。
哈耶克以来的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如同他们自己宣称的那样,主要是对哈耶克思想的程式化处理。这一领域新近的进展更为理想地揭示了维系人类社会道德秩序以及社会制度得以存续的内部机理,并有效解释了人类行为中合作与冲突的各种现象。但遗憾的是,演化博弈尽管能解释道德秩序是如何维系的,但是却无法解释道德起源的问题。必须指出,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在理论方面所获取的澄清是以两个简化为代价的:(1)博弈模型中参与者的“策略”似乎完全没有给有意识的选择留下任何余地;演化博弈论中对规则的分析,其实有时是在一种制度真空中进行的,而有时候特定的“背景制度”则事前就被假定为暗含在博弈参与者的约束条件中了。(2)文化演化过程的动力学被视为与自然选择过程的动力学因素是一样的。博弈模型中参与者的文化演化被假定存在某种类似于自然选择过程中的物质报酬的“共同货币”。由此,所有博弈主体都被假定要去追逐他们能获得的行为目标的最大数量。尽管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通过对“囚徒困境博弈”在时间和次数上的扩展分析,清晰的展示了制度演化的基本脉络:即从个人习惯到群体习俗,从群体习俗到(显俗)惯例,再从惯例到制度(
法律)。但演化博弈论的制度分析是在假定了“市场选择的复制动力学能充分描述演化机制所产生的群体行为”这一前提假设下进行的。他们认为市场选择所产生的群体行为将服从复制动力学,市场选择是对演化发挥作用的唯一力量,并且演化所面临的环境本身的在不确定性和非稳定性特征,似乎可以通过市场选择自行克服。在这种条件下,他们将关注的焦点锁定在:关于经济制度演化过程与均衡的关系问题。例如制度演化过程是否会收敛于一个均衡;如果存在明显得收敛趋势,那么制度演化将收敛于何种类型的均衡(参Van Damme, 1987)。
与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有所不同,经济演化主义者则更加反对均衡的分析范式,他们将制度系统视为一个开放的系统,而制度系统的演化会收到来自系统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因素的扰动和
影响。就演化博弈论的分析来看,他们实际上已经在特定时间纬度的重复博弈中,通过策略调整和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假定,引入了“适应性学习”的机制。尽管他们没有明确承认这一点,但实际上,适应性学习已经成为在“自然选择”之外,促进制度演化的第二个最重要的演化机制。在演化博弈论的基础上,我需要对制度演化过程中的“适应性学习机制”做出进一步的研究。这一研究现在看来似乎必须讨论两个重要的议题:一是适应性学习是否能够产生复制动力学。这一问题
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是,适应性学习在现实过程中仍然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和力量的干扰,如果不能有效分离“适应性学习”机制,那么这一研究的前景似乎不容乐观。第二个相关的议题是,适应性学习的个人在制度演化中从事的信息搜寻是如何进行的。换言之,他们是在
历史和现存的制度规则所形成的知识集合以及派生的默会知识中搜寻呢,还是倾向于尝试前所未有的(认知可能触及的范围之外的)规则方式?这一问题涉及到适应性学习中的“渐进变异”还是“突变主义”。
关于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所引出的“适应性学习”的议题,我个人觉得有必要引入(实验)心
理学、人类学、脑解剖学以及认知科学等领域的研究进展,才能够给出更为合理的解释。尽管很多经济学家对这种“需要其他学科知识援助的”现实,采取了十分不情愿的态度,但从现实来看,这种需求对于从事制度分析的经济学家而言,似乎越来越成为一种类似科学研究中的“自然选择”一样的压力。正如本文试图研究的“有意识演化”问题一样,我更主张一种开放的经济研究方法,即有意识的打破学科的界限,并通过引入相关学科的一些研究进展来为制度与行为分析提供一种更为理想的理论说明。
[1]参:韦森,《
经济学与
哲学:制度
分析的哲学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5页。
[2] 关于
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相关
研究,可以
参考彼得·狄肯斯的著作《社会达尔文主义:将进化思想与社会
理论联系起来》(中译本,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该书主要介绍了达尔文进化思想在社会理论中的一些误解和滥用,并对此做了澄清。在笔者看来,该书对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考察,有利于我们在解释社会秩序防止一种错误的类比和对达尔文思想的误解。
[3] 参:彼得·狄肯斯,《社会达尔文主义:将进化思想与社会理论联系起来》(中译本),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导言,第2页。
[4] 参:Wills, C. (1993)
The Runaway Brain: The Evolution of Human Uniqueness. London: Flamingo. P3-11.
[5] 达尔文与华莱士关于对人的进化与其他生物进化加以区分的争论和分歧,是到今天为止人们在解释社会现象中仍然无法回避的
问题。也正是这一问题导致了制度发生学分析中的两种理论进路。但理性创设论似乎并没有直接从生物进化角度借鉴华莱士“独立证明”的思维,而是基于边沁的功利主义与康德的理性主义来解释人类行为。我在本章不打算展开关于华莱士“独立证明”之意义和理论价值的讨论,但需要指出,在我引入进化论来解释“人类意识参与制度变迁”的过程时,华莱士的思想是我们的源头。但遗憾的是,他的关于人类进化的“独立证明”的原创性思想被大大低估了。在我们今天试图重新审视制度演化问题中的理性参与和试图描述一个“有意识演化”过程的时候,我们需要像这位伟大的博物学家给予崇高的敬意。
[6] 参:Benton, T. (1991)“Biology and social science: Why the return of the repressed should be giver a (cautious) welcome”, Sociology, 25(1): PP1-29.
[7] 参:Hawkins, M. (1997) Social Darwinism in European and American Thought: Nature as Model and Nature as Threa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 20.
[8] 转引自:彼得·狄肯斯,《社会达尔文主义:将进化思想与社会理论联系起来》(中译本),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9] 参:彼得·狄肯斯,《社会达尔文主义:将进化思想与社会理论联系起来》(中译本),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1页。
[10] 参:恩格斯:《致彼•拉•拉甫罗夫》(1875年12月17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第161页。
[11] 斯密指出:“这种交换的倾向是否就是人类天性中的原始法则之一,关于这一点不能给出进一步的解释;或者问题似乎更有可能的是:它是否是人类推理和说话功能的必然结果,它不属于我们
目前要考察的主题。”(1776,1974:P13)
[12] Horwitz, Steven. 1998. "Hierarchical Metaphors in Austrian Institutionalism: A Friendly Subjectivist Caveat," in Methodological Issues in the Subjectivist Paradigm: Essays in Memory of Ludwig Lachmann, Roger Koppl and Gary Mongiovi, eds, New York: Routledge.
[13]关于“货币交换是语言的扩展的思想”,可以参见:Horwitz, Steven. 1992. "Monetary Exchange as an Extra-Linguistic Social Communication Process," Review of Social Economy 50, 2, Summer.
[14] 一个简单的理由是,如果我们将交易从进化史中推向原初状态,那么离开语言、数学以及既有知识的条件下,交易的进行和扩展就是一个和认知进化同时伴生的进化过程,而不会表现为理性动机的直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