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以往某些对经济人观念的批评,把对人在制度化空间中的行为方式的理解、预期与对人的伦理约束、期望相混淆;把理论抽象与对现实的经验描述相混淆。这实质上是撇开经济人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化结构这一根本基础审视经济人观念的结果。任何人都身处确定的制度化空间之中,任何关于人的行为方式的判断,都以具体的制度化结构为背景。经济人观念既是对处于一定的制度化结构中的人的一种模拟,也是一种理论抽象,忽视了这一点,就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对经济学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关键词:经济人、制度化、制度化结构
“经济人”是古典经济学最重要的前提性设定之一。在经济学的长期发展过程中,经济人概念几经锤炼,在内涵上有了新的发展,但始终没有抛弃“自利性”这一最基本的规定性。现代经济学之所以能在社会科学群体中脱颖而出,现代经济分析之所以能够被普遍看成是科学的分析,都与理性经济人预设密不可分。但自从经济人概念产生以来,它就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激烈批评。其中有些批评对经济学的发展和经济分析方法的成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而另一些则由于忽视了经济人概念的制度化基础,对经济人概念的理解造成了混乱。
一
纵观以往对经济人概念的批评,依其视角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两类:一是“伦理祁向”性批评;二是“非现实”性批评。
十九世纪初,西斯蒙第最先从伦理祁向视角向斯密的《国富论》发难。他认为“政治经济学大部分是精神科学”,必须注重人的道德情感,因此,他总是以深厚的伦理情怀审视经济人观念,抱怨它诱人追逐“私利”,而“私利”则“促使人去抢夺别人的利益”。[1]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德国的历史学派则对经济人观念展开了更系统的伦理批判。李斯特指责斯密的《国富论》是“使最冷酷的自私自利成为一种法则”,是“以店老板的观点来考虑一切问题”的学说,是一种“将国家与政权一笔抹杀,将个人利己性抬高到一切效力的创造者的论调。”[2]历史学派强烈批评古典经济学对“自利”的张扬,认为在经济人观念中,人几乎成了若干种具有强烈自利倾向的原始生命本能的集合体,只受纯粹自私动机的驱策。这种以孤立个体的经济动机为基础的经济分析,无异于把“政治经济学变成一部单纯的利己主义的自然史”。历史学派要通过对伦理价值的强调,达到限制乃至消解人的自利倾向的目的。他们认为只有以“真实的人”取代“抽象”的经济人,才能使经济学成为真正的致用之学。从伦理祁向视角出发审视经济人观念,形成这样一种基本看法:经济人仅仅关注自己的物质生活,却无视自己的精神生活;只关心自己经济活动的结果,而不在乎取得这种结果的方式;只知道追求收入、利益、效用的最大化,只知道追逐物的目标,根本不懂得追求自我完善,实现自我的社会价值。经济人的“非人格化”,致使微观经济学功利化,虽然它作为一种分析经济资源配置的理论体系,为社会经济的高效率运作提供了非常有效的工具,但却无力解释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是否还应该对他人和社会承担某种责任。
赫伯特·西蒙则是从“非现实性”角度批评经济人观念的主要代表。他认为传统经济理论的“经济人”,既具有所处环境的丰富知识,又具有一个条理化的、稳定的偏好系统,并通过计算在若干备选行动方案中进行选择,以达到自我偏好尺度上的最佳点。西蒙认为,完全理性实际上并不存在,可供现实人选择的目标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往往相互冲突,人们在作出决策时,总是受到个人和社会联系的制约,所以不得不在效率标准、利润目标、个人价值等因素之间寻求协调。这意味着,实际上人们根本无法求得传统经济学所要求的最优解,而只能以满意解作为目标。[3]还有人从实验心理学的角度寻找经济人假说与现实不相符合的证据,认为现实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最大化假设,因为人们无法掌握达到最优目标所必需的完全信息。但是,所有这些“非现实性”批评,只是对经济人概念的内涵作出了某些修正,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经济人观念在经济学中的地位。
总体上,对经济人概念的批评是富有成效的,使其更适合于最一般的经济分析,更切合人们现实的经济活动方式,提高了经济人与经济环境的匹配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对经济人概念的批评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即把对人在制度化结构范围内的行为方式的理解、预期与对人的伦理约束、期望相混淆;把理论抽象与对现实的经验描述相混淆。这实质上是撇开经济人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化结构这一根本基础来审视经济人观念的结果。这种审视方式误导了人们对经济人概念的理解,也影响了经济人假定在经济分析中正常地发挥作用。
二
新制度学派一般把制度理解为一套标准和理想,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4]就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及其方法而言,这种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从解析经济人观念的合理性的角度看,制度经济学的这种理解就显得太过含混。因为当把制度看成由社会规则、守法程序、传统习惯、伦理道德规范等共同构成的人类行为的结构框架时,既没有区别社会组织框架中不同部分不同的形上基础,更没有区别不同部分截然不同的运行方式,而这种区分对于澄清经济人问题是非常关键的。为此,我们需要提出“制度化”这一概念,而且只有强调经济人观念的制度化基础,才能把以往一些笼统含混的理解分析清楚。
制度化是指社会控制和运行机制的模式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它是一种以人的趋利避害性为基础的利益界定型的社会动力学机制。制度化结构则是通过制度化方式而形成的具有确定的社会功能和清晰的操作规则,并呈“有形刚性”运作的社会组织结构。制度化在当代普遍受到重视,原因不仅在于它大幅度降解了“人们相互作用时的不确定性”(D.North),形成高效率的社会运行机制,而且还在于制度化结构的刚性、程序性和可操作性使其设置和裁切结果具有某种一致性、确定性和公正性。社会系统的存在必须以一定程度上的制度化规范为前提;这种规范之所以是可能的,就在于大多数社会行为者具有某种普遍的共性,而这种共性的基础则是人的某种不容否认的自然倾向。从经济层面说,一种特定的经济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它具有相对而言较高的效率产出,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的某种特定功能。一种经济制度高效率产出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最基本的也是社会经济主体的某种普遍的共性及其背后潜藏的那种趋利避害的自然倾向。这种自然倾向性为经济主体普遍的行为模式奠定了基础。
市场经济制度是社会制度化结构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市场不只是一个空间或地域概念,而且是制度化结构所营造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网络。市场既是一个竞争场所、一种生活环境,又是一种制度体现。制度化结构由此潜隐于经济人活动的每个角落,成为经济人的交易活动的前在性空间。在现代,交易活动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过程,制度化结构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所有人最基本的社会活动结构。任何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发生的,制度框架是各种可能行为整合的最基本的参照系。经济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在于对这种制度空间中经济人的行为作出解释和预期。经济理论不仅要寻求经济主体在制度化的经济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普遍的行为模式,而且还要追问这种普遍性存在的深层基础。不同的制度提供不同的行为空间和选择条件,对个人选择的分析必须以对制度的把握和理解为前提。制度化结构不仅是经济行为的界限──个体行为选择的边界,而且也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实体。它为我们提供了判别恰当的或可预期行为的标准,尽管这个标准本身并非一成不变。正是由于这个参照系的存在,虽然现实中存在着诸如不确定性、复杂性及超载信息等方面的困难,人们的经济行为仍然可能是规则的。正是基于此,经济理论才成为可能,它对人们经济行为的确定的解释或预期才成为可能。这不仅是经济理论描述现实的需要,也是每个主体的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而所有可信的解释与预期都必须立足于人的行为的某种普遍性的基础之上。
对经济人观念的理解和阐释,只有在以社会的制度化结构框架为背景的前提下,才是可以接受的。虽然古典经济理论只是把社会的制度结构作为一种现成的存在来对待,忽视了制度结构在社会经济过程中的主动作用,但斯密的经济人仍然是确定的市场结构中的人。他所建构的经济理论既是对市场制度条件下人的行为的理论描述,也是对市场制度结构作用机理的理论建构。斯密把市场制度看作理性经济人假设合理性的重要基础。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经济人始终都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在市场制度体系中相互关联的一个整体。
人类社会是制度化结构和精神价值系统的统一体。从学理上讲,不能将二者截然割裂开来,但从形上设定和约束方式上看,二者之间确实存在明显的差别。制度化结构最重要的任务是对人类社会当下形态的具体规定,以保证其有序运行,因而它不能置人类行为的普遍趋向和共同的心理基础于不顾,其形上预设也就无法非功利化;公共权威在其运行过程中的有效成因也正在于功利性的形上预设。精神价值系统是与制度化结构相对应的一种存在,它主要不是对社会现实的实证归纳,而是一种在应然意义上对人类社会生活的价值创造和引导,对它来说,更重要的不是规制现在,而是孕育未来。更具体地说,制度化规范与伦理道德规范之间的不同,不在于它们的内在本质具有多大的差异,而在于它们实现方式的不同:制度化规范主要是通过公共权威的强制;而道德规则的效用方式则是基于主体的自觉认同,并通过对人的精神世界的点化使人完善自我,故其形上预设必然是超功利的。经济学要描述的是前者,而后者则应该由伦理学来刻划。可以肯定,把经济学与伦理学区分开来,把经济活动从传统意义的道德活动中分离出来,将研究对象抽象为一套能用可操作性方法对其作出一致判断的人类行为,这是使经济学成为科学的决定性的一步,而且其中就隐含着对制度化结构和精神价值系统在运作方式上的差异的肯定。斯密最先将经济问题从道德哲学和自然法学中剥离出来,使其相对独立,并运用不同于道德哲学的方法进行研究,这是经济学发展过程中一个公认的巨大进步。
三
人们责难
经济人观念把人化为“纯粹的一束欲望”,化为唯利是图的抽象人,无视人性善、公正、正义等倾向,张扬了人性中最低级的本能,亵渎了大写的人;仅仅把人看作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看作目的本身,以致使人尊严扫地。这种观点表面上似乎冰清玉洁,但实际上,这种对待经济
问题的伦理主义倾向,不仅对经济学的
发展是不利的,对于我们真实地理解和规范
社会现实也是极其有害的。
在既有的制度化空间中,肯定经济主体自利行为的普遍性,既不意味着自利行为必然导致恶,也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善;既不排除人们在自利中伤害他人或社会的可能,也不排除人们在某种特定情境中选择高尚的利他行为的可能。认为行为者的行为动机是出于追求他所认为的最合适的某种效用的最优化,既没有断定主体的任何行为都只是追求自我利益,也没有断定经济主体的其他任何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我利益;既“不意味着否认厂商在实践中还会受其他非金钱考虑的驱使,更不意味着这些考虑不会
影响到最大利润的实现”(M.Machlup)。这只是承认,人的自利性由于生物体自我保护性的
自然构造在生存竞争和社会进化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人事实上已经形成一种普遍的自利性行为倾向,这是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自然基础之一。由于存在以伤害他人的方式达到自利目的的可能,所以需要通过制度化规则对人的求利行为进行约束。经济
理论就是要
研究应该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化规则,对人们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进行约束。斯密认为,自利与利他倾向都内在于人类本性,这两种倾向永远交织在一起,人类的交换倾向和行为就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支持人类行为的动机既可能是自利倾向,也可能是利他倾向。利他倾向对社会整体固然重要,但因其缺乏稳固的生理支持,故而既非无限,又不易扩展,更难以保证它每时每刻都支配人的行为。由于利他倾向的有限性、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所以才“发生了财产权利这件事”(D.Hume),才导致了经济制度的形成。在市场经济的制度化空间中,与利他性相比,支配人类交易行为的利益动机则更具持久性和明显的
规律性,正因此,经济理论才能够对大部分“日常事件”作出相当一致的判断与预测。另一方面,制度化规则不仅不排除行为主体的利他性,而且利他因素愈多,制度化结构运作的效益产出将愈益明显。但是,如果以经济主体的利他性为内生变量来构造经济制度,不仅不能建构起制度化结构的内在动力机制,而且也难以对经济主体的行为的约束条件的合理性作出恰当的诠解。既然利他因素不需要,也不可能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去限制、约束,当然就不能完全依赖人的利他性为制度结构的运行提供充分的动力。制度化结构如何运行是一回事,利他性好还是利己性好,人的哪一种倾向更值得给予价值肯定则完全是另一回事。诺思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需要建立制度化的财产所有权,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活动,使个人的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的收益率”。[5]虽然捐助行为比买卖行为要来得高尚,虽然把“非逻辑行为”(包括信仰、本能、价值观、习惯等)引入个人预期效用函数,能够建立更复杂、更接近现实人类行为的经济学模型,但无论如何,交易行为比利他主义行为还是更基本、更常规。所以首先要肯定交易行为与制度化空间的相容性,只要人满足自我利益的欲望、动机和实在行为符合制度化的约束条件,便是合理的。由此可见,对个人理性行动选择的制度化结构方式的探究,并不是为了刻划经济主体的“阴暗”心理,而是试图建构起一套高效率的经济组织,考察何种制度化结构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寻求制度化结构孕育社会系统行为的具体机理。
相对制度化规则而言,道德规范是对人的自利行为的超越。为了消解人类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社会运行中的利益冲突,它倡导人们克制物欲强度,甚至牺牲自我利益。但这种要求通常是针对某种特定的情境,其中内含着某种确定的制度化结构作为背景,离开了这个背景,道德要求不仅难以向社会落实,而且可能使伪善流行,衍生恶劣的社会风气。如果以无条件的自我牺牲,完全替代在制度化规则约束下的经济交换方式,非但不能使社会受益,反而会助长各种机会主义行为,最终破坏社会的运行秩序。经济人假定没有考虑人的行为的道义性因素,在成本-收益、替代、一般均衡等经济
分析中也没有考虑道义类型的约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文化传统、伦理规范等因素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不存在或不起作用,而只是说它们与制度化规则的作用方式不同,与经济学所要解决的问题分属不同的领域。在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化规则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主体的行为结果。所以,经济理论要提高自身的社会效用,就必须放弃道德化的诉求方式。如果人们出于道德理由不能接受某些行为的结果,我们需要做的既不是使道德制度化,更不是使制度化规则道德化,而是调整社会制度化结构。制度化规则和道德规则同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发挥着作用,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我们却不能采取越俎代庖式的“统一”,而只能在这两种不同的社会约束方式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在它们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追求社会效应的宏观整合。经济学是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对如何满足人们需要的人类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研究的经世济民的“致用”型学科。它不能满足于
哲学层面的圆融备至,它必须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可行的对策,所以它的
方法不能伦理化,而必须是满足逻辑性和实证性要求的解剖分析型的方法。因此,经济学在对现实进行真实模拟的基础上,提出理性经济人人格、需求偏好的外生性及其稳定性等前提性设定是完全必要的。这不仅是为了理论推导的便利,更重要的是完成对现实的指导和规范。
四
对经济人假定的“非现实”性批评,确实导致一批诸如交易费用、不完全理性、信息不对称等非常有价值的发现。但是,那种企图以“真实人”代替“抽象人”,以“复杂人”代替“简单人”的倾向却会造成混乱。经济学要研究的是“共性”,它寻求的是一种基本的人类行为的共同趋势和统计规律,与单个的经验事实原则上没有逻辑对应关系。这也反映了社会型经验
科学(如经济学)与逻辑型经验科学(如经典力学)之间在理论与经验的关系问题上的一个重大区别:后者具有“齐一性”,一般不允许例外发生;而前者则不同,否定后件推理在这里并不完全适用,个别“反常”并不足以证伪理论。经济人观念没有绝然排斥经济主体那种个别的差异性的感性行为的存在,并不与任何意义上的某种特殊性、或然性直接冲突。制度化结构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个体,而是针对它所要规范的一般对象的,所以说,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特定的制度化结构,它并不要求在这个结构空间中行为的每一个行为者每一次都能针对某种确定的背景作出无误的判断,它只是保证每个行为者在遵循其一般性规则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判断去行为。制度化结构本身并不关心某个行为者的成败,它所关心的是所有行为者的“理性试错”在统计意义上的整合效果,即制度化结构按照自己的“效用趋向”──以成功褒奖那些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者,以破产惩罚那些按另一种方式行事者(M.Friedman)──对社会经济效果的衡量与裁切。制度化结构以及对其规定性的理论探究都遵从理想化的理路。如果以其假设与现实不符为据批评一个理论,那就违背了最基本的方法论原则。科学理论是对经验的抽象,当它直接与经验比较时,必然是“非现实的”(R.A.Posner)。在这个意义上,完全可以把经济人假定理解为一个工具性假定。这与那种要求理论假设与实在严格一致的观点相比,或许更合理些,当预测现实成为对理论有效性的重要判据时尤其如此。如现代经济理论的“完全竞争市场模型”,虽然不存在现实的对象与之对应,但它的逻辑结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衡量现实市场的尺度,成为我们规范社会现实的理论背景。
五
经济人假定既不是对人性的一种断言,也不是对人的一种伦理期望,而是一个以制度化结构为基础的关于人的行为方式的界说。它的提出是为了说明经济过程因何发生,如何发生,说明经济发展的微观动力机制。正是经济人假定揭示了人类行为的基本特征,消除了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给经济学研究带来的困难,从而使科学的经济分析成为可能,即使是强烈反对经济人假定的李斯特也承认这一点。[6]经济人抽象不管有多少缺点,却有利于经济学家作出某些一般性的结论,从“利益最大化”原则推导出描述现实的大量实证性命题。全面的“真实人”的构想,不管表面上多么诱人,却难以产生与之相媲美的理论成果。
注:
[1].参见西斯蒙弟:《
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71、461页。
[2].[6].参见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15、292、294页。
[3].参见西蒙:《
现代决策
理论的基础:有限理性说》,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4].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25页。
[5].参见诺思、罗·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学苑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