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先秦秦汉经济史研究论文近百篇,其中有不少力作,兹分述如下:
总体性论述
徐中舒的遗作《论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与城乡对立等有关问题》(中国文化1)一文认为,自然经济是封建社会的基础,奴隶社会不是自然经济。在封建制下,直接生产者的小农经济是自然经济。封建主的经济,基本上也是自然经济,这是构成封建制一环一环递相依赖的统一的经济基础。殷王朝是一个建立在黄河中下游广大平原之上的城邦国家,以城邦为中心,按道路远近制定了一套合于城邦国家的制度,内服实际上就已具备了一整套完整的城邦国家的官制。关于殷代城乡对立问题,他认为奴隶制的城、邦、邑、市,就是贵族奴隶主工商业者聚居的中心,他们从这里对四周的农村进行统治和剥削,城乡之间的对立显然存在。对周初的畿服制,认为殷是以城邦及其近邻为中心,统治着一个邦畿千里的大国;周王则是以广大的乡村为中心,统治一个更为广阔的天下,这就是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差别所在。对周初的自然经济,认为西周一代是自然经济的全盛时期,诸侯经济首先要满足王朝的要求。对战国的工商业城市,徐中舒指出,当时诸侯邦国中和国境上两种新兴的工商业都市冲破了过去静止孤立的自然经济,从而形成新的城乡之间的对立,往日的国野差别归于消失,新的城乡分裂日趋对立。而该问题仍是学术界尚未深入研究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何兹全《关于战国秦汉时期的交换经济和自然经济问题》(史学理论研究3)一文认为,战国秦汉时期城市经济十分发达和繁荣,城市交换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占有主导支配地位。整个社会的走向发展规律,是在城市交换经济的主导和支配下向前走动的,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变化是被动的。战国秦汉时代是城市支配农村的时代。对战国秦汉时期的小农、部分奴隶和依附性佃农问题,何先生认为战国秦汉的农民主要是自由民和一部分奴隶,而不是佃农和依附性佃农,佃农和依附性佃农还没有产生。
邹逸麟《我国古代经济区的划分原则及其意义》(中国史研究4)一文认为,古代经济区是由自然和人文环境所决定,以劳动分工为基础,各具产业特色的地理区划。大约自春秋至西汉武帝时,我国经济区的雏形开始形成。我国古代经济区具有自然、民族、政治三大特色。划分经济区具有区域性、综合性、专业化和经济中心四条原则。经济区与自然区、行政区是三个不同性质的区划,其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研究我国古代经济区的形成和演变,对了解我国历史时期经济发展和地域差异具有重要意义。
古史分期
古史分期问题是学术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吕喜林《关于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认识与反思》一文,对70多年来古史分期问题做了回顾,对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近十余年来,史学界开始反思并重新认识中国古史分期问题,逐渐认识到五种社会形态的模式并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对中国存在奴隶社会的质疑和否定已成为许多人的共识。因此,从中国古史分期问题曲折发展的历程中,我们应不断反思,从而得到启示。对如何正确处理历史唯物主义与中国历史研究相结合的问题,史学界应有自我否定精神和反思精神。并认为,古史分期利弊参半,史学研究应敢于突破一些规范性思维的束缚,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历史。
朱东安《战国封建说质疑——从孔子思想与周初政治看西周社会性质》(广西师大学报4)一文认为孔子思想是周初政治即西周初年新兴领主封建制的反映,而在殷周之际,这种制度无疑是革命的和先进的,其仁者爱人的思想亦为奴隶制所不容。然由于他生不逢时,尤其古史分期的不当,长期以来孔子曾被当作奴隶主阶级的反动思想家和政治代表人物。可以说,这是战国封建说以及由此造成的历史错位的必然逻辑。有鉴于此,应重新进行古史分期,以理顺中国史学研究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从而走出欧洲中心论的误区。冯涛、兰虹《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起源与演进的制度经济分析》(福建论坛4)一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法考察了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起源与演进过程,认为中国封建领主制之所以起源于西周初年,是因为中国封建领主制度是建立在封建领主与农民之间互相需求的契约关系基础之上,这种契约关系的建立首先导源于有效军事保护规模的有限性。周朝将封建领主制推行全国,即进行了制度供给。其深层原因则是经济主体(封建君主、封建领主、农民)的利益均衡。
农业、畜牧业与人口
陈正奇《半坡氏族的原始农业》(西安教育学院学报1)一文论述了半坡原始农业的生产规模和历史地位,并认为“点耕法”就是以竹木质工具为主的耕作方法,它开我国原始农业耕作方法之先河,是其他农业耕作法的渊薮,半坡氏族的农作物主要有粟、麻及芥菜或白菜等。杨际平《秦汉农业:精耕细作抑或粗放耕作》(历史研究4)一文认为,秦至东汉中期,我国农业生产仍处于由锄、锸耕向犁耕过渡时期,东汉后期或魏晋南北朝北方中原地区开始进入牛耕时代,南方还要晚一些。《吕氏春秋》、《汜胜之书》等所论的先进耕作制度只是农学家的提倡,远未在全国普遍推广,当时多数地方还是粗放耕作。刘磐修《盛世探源——汉唐农业发展研究》(江苏古籍)从农业区的扩展、生产技术的进步、粮食作物、蔬菜、水果、养殖业探讨了汉唐时期的农业,系不可多得的力作。
畜牧业的研究也引起了一些学者重视。王利华《中古时期北方地区畜牧业的变动》一文提出,中古时期黄河中下游地区畜牧经济的比重曾有明显上升,畜产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畜牧区域向内地显著扩张,大型国有和私营畜牧业一度相当繁荣,农耕地区家庭饲养规模有所扩大,羊取代猪成为主要肉畜。但经过一段上升和繁荣之后,畜牧业重新逐渐衰退。并认为自新石器时代至两汉时期,畜牧经济在黄河中下游当地经济体系中的比重逐步下降,曾与农耕生产居于并重地位的畜禽饲养,至战国秦汉时期日渐成为前者的附庸和补充。关于马的起源历来有不同说法,王志俊、宋澎在《中国北方家马起源问题的探讨》(考古与文物2)一文中,认为中国是野生马的重要基地之一,有足够的驯养条件,从夏末我国就开始驯养马,至商代早中期完成驯养,到商代晚期已能大量繁殖马和使用马为人类服务。袁靖《中国新石器时代家畜起源的问题》(文物5)一文,也论述了新石器时代家畜的起源问题。姚伟钧《中国古代畜牧渔猎经济论略》(社会科学战线5)一文则认为中国在旧石器时代,农民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渔猎和采集植物,到了新石器时代,农业开始发展,华夏族还兼营畜牧业,华夏族已形成以农业为主、畜牧为辅的经济文化类型。到了古代后期,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狩猎业的比重逐渐下降,但猎物作为一种美味,地位则上升了。
人口问题也引起一些学者注意。王文涛《西汉时期河北人口的分布与流徙》(河北师大学报1)一文把西汉时期河北人口的分布及流徙增减等问题放在全国人口的大背景中进行研究,认为西汉时河北人口居全国第三位,西汉时河北中部地区,人口非常密集,北部则人口稀疏。西汉河北地区人口的流动和增减,主要受同北方民族和战的影响。周民山《汉代城市人口试析》(河北大学学报2)一文对汉代城市人口的比例与构成作了初步探索,认为汉代城市人口所占的比例达到全国人口的1/4到1/3,远远高于近代的水平。李伟、雍际春在《两汉流民问题初探》(兰州大学学报1)一文中对两汉流民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两汉流民问题具有规模大、地域集中、持续时间长、呈放射状迁移和成份渐趋复杂等特点,而流民最终返回故乡、死亡、入边地与城市、沦为奴婢、被收为兵、入居山林或参加农民起义,则是流民的基本去向(兰州大学学报1)。
商业、财政
何兹全《战国秦汉商品
经济及其与
社会生产、社会结构变迁的关系》(
中国经济史
研究2)一文提出秦汉时期,是城市支配
农村的
时代,城市商品经济的发达
发展,把农村生活、农业生产也卷入商品交换经济中来,农业是交换经济的附庸,农村是城市的附庸。解决战国秦汉以来社会经济结构所包含的内在矛盾的划时代标志,是曹操的屯田,屯田生产的显著特征,就是屯田客身份的逐渐依附化。战国秦汉700年间,小农经济的繁荣,城市的兴起、发展、发达,到土地兼并,农民破产流亡,奴隶制发展,城乡经济衰落,再到
自然经济、依附关系的出现占优势,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特征,商业,交换经济都在其中起了主导作用,它导致古代社会(战国秦汉时期)的兴起和繁荣,又导致古代社会的衰微和没落,又导致自然经济和依附关系成为主导的中世社会(魏晋南北朝隋唐)的出现。
陈明光《“食货”与“轻重”:试论中国古代财政对商品经济的
影响》(光明日报3月27日)一文认为,围绕“食货”、“国用”为中心的财政考虑,一直是中国古代王朝制订和调整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在该文中,作者对传统的西汉“重农抑商”政策的观点做了纠正,认为如果结合西汉政府的财政考虑
分析其实际做法,西汉政府前期在“重农”的同时,却奉行在
政治上和
法律上“贱商”、经济上却不“抑商”,甚至采取鼓励经商的政策。所以会如此,其中掺杂着西汉政府重要的财政考虑,即“轻租重赋”的财政收支结构使得政府不得不依靠商人和商业,因此,汉朝的经济政策应该称为“重农又重商”。在研究中国古代财政对商品经济的影响时,应特别对财政需求予以关注,财政需求对商品经济的影响又可以从组织财政收入的活动,满足财政支出的手段,财政调整等方面加以考虑。马新《试论两汉乡村工商业与高利贷》(东岳论丛2)认为,汉代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比较兴盛的工商业与高利贷经营,但它们的发展并不能带来乡村经济的良性进步,而是在不断地加剧着农民的贫困与依附化,使乡村经济日益走上田庄化与自给自足的道路,走向商品经济的另一面。张弘《战国秦汉时期商业资本的发展与积聚研究》(江汉大学学报1)提出,战国秦汉时期商业资本的发展,大致可分为战国至西汉中期,西汉中后期,东汉时期三个阶段。战国秦汉时期市场的繁荣为商业资本的积聚提供了前提,而商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的贱买贵卖、欺诈掠夺等经营方式,积累了巨额的商业资本。陈乃华《论汉代的市》(山东师大学报2)认为,汉代的市不仅仅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封闭的行政区域,政府规定,在市中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及其家庭成员围绕着市居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市籍制度及与此相关的专职官吏。
部门经济、生产力水平
高西省《洛阳三代青铜器综论》(文博4)指出洛阳出土的夏代青铜器虽具有原始性,但为商代繁荣时期青铜文明的到来创造了条件,洛阳青铜器除极少数完全承袭商人风格外,主要是周人风格的青铜器,与周原地区有明显的一致性。洛阳出土的有浓郁商人风格的殷民青铜器,在关中地区是不多见的,洛阳殷民青铜器的发现丰富了西周青铜器的
内容。傅聚良《谈湖南出土的商代青铜器》(考古与文物1)认为虽然湖南地区的商代青铜器
目前所知数量并不多,但其中的青铜容器和乐器,却因形制独特、高大引人注目。周万利《战国秦汉时期西南铁器的传播与分布》(文史杂志2)认为战国秦汉时期是西南地区由青铜时代向铁器时代的转型期,铁器成为这个时期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而且西南铁器在出现时间和空间分布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域差异。薛瑞泽《先秦秦汉河洛地区的冶铸业》(四川文物3)提出早在先秦时期,河洛地区就有较为发达的冶铸业。殷商时代,河洛地区的铜器铸造尤为发达,到了秦汉,日渐成熟的冶铸业使河洛地区的社会经济更呈现出一种蒸蒸日上的景况。
两汉生产力水平的评估一直是学界注意的
问题。杨际平《试论秦汉铁农具的推广程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一文认为,春秋战国至秦汉,铁制农具已成为农民最主要的生产工具,青铜农具已较少见,石器、蚌器、骨器农具在秦汉时期更少见。虽然铁器农具已成为农民最主要的生产工具,但仍未完全取代木器农具。两汉铁器官营专卖政策,影响了铁农具的推广使用,秦汉时期,铁农具还不能充分满足社会生产的需要,因而木制农具尚未完全退出生产领域。马新在《正确估价两汉农业生产水平》(山东大学学报4)一文中认为,两汉时期,农业生产领域内,铁犁牛耕与耒耜并举,耕作技术的发展具有较强的不平衡性,在分析与评价这一时期的耕作技术水平时,不可一概而论,尤其不能以某些局部的先进代替乡村中一般农家的普遍面貌。
土地、赋税、徭役
刘兴林在《南亩、东亩与先秦道路方向》(南京社会
科学4)一文认为传统观点南亩作为农田之泛称,是不合适的,后世作为地积计量单位的亩,在西周时本是一种具有一定长和宽的带状田地的形式,即垄台,西周晚期后,亩演变为地积单位,但田亩的垄的形式沿用不废,亩有方向,所谓南亩、东亩是指南北垄向、东西垄向,这种方向决定了田间道路的走向,由于道路之于国家的重要性而使亩的方向在东周具有了政治、军事上的重要意义。于琨奇《论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北京师范大学学报5)认为,春秋战国时期,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与庶人多层重迭的土地所有制向单纯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的转变,是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变化的总趋势,井田制、爰田制和土地私有制是这场变革的三个重要阶段,而秦始皇三十一年颁布“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土地私有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与保障,从总体上说,中国古代土地关系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化的
历史进程得到完成。关于东汉初年刘秀的“度田”,传统观点认为由于触动了豪强地主利益而最后失败,曹金华则提出不同观点。在《刘秀“度田”史实考论》(史学月刊3)一文中认为,刘秀“度田”虽历经曲折,却最终以“更正”和“坐租”的形式,取得了理想的结局,并对“郡国大姓及兵长”给予了一次沉重的打击,从而“牛马放牧,邑门不闭”,为“明章之际,号次升平”奠定了必备的基础和条件。
秦律中的赀甲盾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曹旅宁《秦律中所见之赀甲盾问题》(求索6)一文对秦之甲盾的制作、管理作了研究,认为赀甲盾,即是以甲、盾作为经济罚额的等级标准的观点是切实可信的。关于汉代田税征收方式问题,臧知非和李恒全观点尖锐对立。臧文《再谈汉代田税征收方式问题》(江西师大学报2)认为汉代田税在征收方式上采用的是定额税制,并非如人们所理解的那样自始至终都是有亩税若干。秦实行每夫百亩的授田制,按顷征收田税是真实存在的。西汉完全沿袭秦的土地、赋税制度,依然按顷征田税,西汉农民实有土地数与纳税数额背离。李恒全《汉代田税百亩征收说确难成立》(江西师大学报4)批评臧文观点,认为汉代田税是以亩为单位,按实有亩数征收的。战国时期各国实行授田制,但田税并非以顷为单位计征,秦朝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不是授田制。汉代“名田制”是土地私有制,不是授田制,因此其田税以亩为单位,而不是以顷为单位计征。马怡《汉代的诸赋与军费》(中国史研究3)认为,汉代的诸赋(口钱、算赋、更赋等)同国家的军费需要之间存在的相当密切的联系,认为诸赋是汉代国家军费的主要来源。
过去学者多注意汉代的国家徭役,对私人徭役则缺乏研究,宋杰《汉代私人徭役析论》(中国经济史研究2)则填补了这一空白,认为汉代官府徭役和私人徭役有区别,表现为征收徭役的主体不同,服务的对象不同,官府徭役合法而私人徭役非法。私人徭役的承担者身份与官府徭役也有区别,许多私人徭役的承担者和土地的租用并无直接关系,他们的服务并不属于劳役地租。人身依附关系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中的重大问题,王彦辉就汉代的豪民问题发表系列论文,在《论汉代的豪民役使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东北师大学报4)中认为,人身依附关系早在战国时期就已产生,但由于秦及西汉时期中央集权统治相对强大,户籍管理较为周密,赋役制度重人轻地,加之私人蓄奴盛行,都使人身依附关系在西汉始终没有取代奴隶制进而上升为阶级剥削的主导形式。西汉末叶以后,上述限制条件丧失殆尽,从而使人身依附关系迅猛发展,“真正的依附农奴制”历东汉一朝到魏晋时期最终确立。他在《汉代豪民研究论纲》(史学月刊4)中将汉代豪民划分为工商豪民和乡里豪民。汉武帝官营工商以前,工商豪民是豪民阶层的主体,官营工商后,豪民经济发生逆转,乡里豪民成为豪民阶层的主体,田宅逾制、豪民役使、豪民私债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随着豪民经济实力的增强,也开始不断以自身的存在影响国家政策、法令的调整,逐渐改善自己的地位,进而踏上仕途,上升为公卿大夫,演变为门阀士族。
区域
经济区域经济
研究成为今年经济史研究的热点。刘玉堂、陈绍辉《新石器
时代湖北地区的
社会经济》(襄樊学院学报4)根据考古材料,认为新石器时代湖北地区的社会经济以农业为主,而农业生产中又以水稻种植为主,狩猎和捕鱼只是作为农业生产的补充。孙兰兰、项福库《伊春内原始先民及其文化活动初探》(佳木斯大学学报1)一文,对伊春内原始先民及其经济文化活动进行了初步探讨,认为最晚从3 000多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晚期开始,伊春境内就有了人类活动。罗二虎《四川青川秦律与稻作农业》(四川大学学报4)一文依据在四川青川县出土的《为田律》的
内容,认为其中所指的“农田”是水田而不是旱地农田,并认为《为田律》主要是针对南方稻作农业地区的具体情况所定,并适于巴蜀地区水田的农田规划和稻作农耕的农时月令。张莉红《古代长江上游地区的大开发及其
历史启示》(社会
科学研究2)对古巴蜀地区的四次较大开发过程进行了研究。王川《试论秦汉三国时期岭南地区园艺业
发展的原因》(中山大学学报1)阐述了秦汉时期岭南地区园艺业得以发展的原因。王福昌《汉代荆扬二州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论略》(江西师大学报2)认为汉代荆扬二州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措施主要有移民垦殖、兴修水利、发展农桑与工矿
交通事业等。土地开发利用的类型有粮产地、园圃地、林产地、工矿交通建筑用地等四种。这表明汉人在本地区的土地开发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王福昌《汉代荆扬二州出土的牲畜圈论析》(南都学坛2)一文,认为汉代荆扬二州一带所出土牲畜圈反映了当时的建筑
艺术美、建筑材料的进步和牲畜饲养水平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展示了汉代荆扬二州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
民族经济与生态环境
耿立言《上古农耕开发与人为生态灾难——“羿射十日”史因新探》(社会科学辑刊1)一文认为,以“十日”为核心的农耕部落和与以羿为首的渔猎部落因各自经济生活方式的不同,出现了对
自然界开发的不同理解,直到发生部落间的战争,这便是“羿射十日”的真正史因,这场史前部落战争留给后世的教训异常深刻:只有尊重自然才能促进自然发展,否则,必将受到大自然的惩罚,因而,保护生态环境应是人类永恒关注的课题。陈亚新《秦汉时期北方生态与民俗文化》(社会科学辑刊1)一文,探讨了地区生态与游牧民俗文化的关系,认为生态对民俗的形成与存在具有一定的
影响乃至决定作用,不同的生态条件是不同民俗形成和流行的基础之一。王庆宪《匈奴史事与北方森林植被》(云南师大学报6)一文根据历史记载,结合考古研究成果、岩画石刻以及孢子花粉
分析结果等,勾勒出了先秦两汉时期匈奴驻牧地区森林植被情况。朱和平《试论两汉时期匈奴的农业生产》(中州学刊3)一文认为匈奴虽然是一个游牧民族,但到两汉时期,由于游牧经济发展的局限性和农耕民族经济的影响,匈奴的农业生产得到了全面发展,农业经济成为游牧经济的补充。
经济政策与经济思想
该年度在经济思想与经济政策方面出现了研究的热潮。在经济政策方面,蔡万进《秦国粮食运输政策探略》(兰州大学学报1)认为,战国及秦始皇时期,秦国粮食运输经济十分发达,并由此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粮食运输制度和布局合理的粮食转运仓储体系。张弘、朱红《试论秦统一
中国前后的工商管理政策》(济南大学学报3)认为,秦统一中国以前,采用了商鞅制定的抑工商政策,在国家干预下,有限度地发展商品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秦国的统一大业。秦统一中国后,一些在客观上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而因战争等的需要,抑工商政策再趋升级,极大地摧残了工商业的发展。刘景纯《从商鞅及其学派的思想看秦国的抑商》(西安联合大学学报4)一文从商鞅及其学派思想的角度探讨了秦国抑商发展的过程。耿虎《春秋战国至唐官府籴粮制度的演变》(南昌大学学报1)认为官府籴粮制度是我国封建时代的一项重要财经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籴粜手段的运用及平籴法的诞生时期,价格成为市籴的关键环节。到汉代以籴买方式筹粮的实践开始增多。张金光《银雀山汉筒中的官社会经济体制》(历史研究5)一文认为,战国时代的公社官经济体制是土地国有制,以国家行政系统为统绪,以农为本,寓兵于农的新的政、农、军合一的社会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份地授田,
政治经济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民之间发生的统治剥削关系,所谓阶级关系也都表现在官民对立之中。传统的战国新兴封建地主阶级说有违于历史事实。
经济思想研究方面,黄森荣在《先秦管理思想中的利益论》(史学月刊3)一文中,认为先秦诸子已认识到存在于管理者与民众之间的利益
问题具有三个内在的规定性,管理者只有正确认识了利益问题的内在规定性,才能处理好管理者与民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使自己所追求的管理事业获得成功。汤标中在《〈周礼〉中的粮食经济思想》(商业研究5)一文中指出,《周礼》把农业作为决定国民经济的主要专业,其中包含着建立土地管理机构,管理土地资源,建立完备的人口、户籍制度,加强对农业(粮食)生产督征和奖罚,规定赋税和提出救灾措施,以及正确处理好农商关系等内容。傅允生《孔子、老子消费观比较》(财经论坛3)通过对孔子、老子消费观的比较,认为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消费观中占主导地位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等级消费观和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无为消费观。对消费,孔子主张礼的等级范畴、仁义的道德约束、宁俭的行为准则。老子则提倡道的自然法则,不欲的心理约束,知足的行为准则。两者都倾向于黜奢崇俭,体现了中国传统消费思想的主要特点。戴家龙《儒家工商思想述要》(齐鲁学刊5)认为儒家主张鼓励和扶植民间工商业的发展,同时对民间工商业可能导致的某些弊端极为关注,并从多方面设法防范。同时,儒家还论证了自由主义工商管理政策的必要性,并对国家干预主义进行了多方面的批判。
司马迁的经济思想历来备受关注,董力三《〈河渠书〉中司马迁的水利思想》(长沙电力学院学报1)指出,司马迁的“水利”思想包涵了治水、防洪、灌溉、航运等经济功能,兴修水利是促进国运昌盛、政通人和的国家大事。马涛《论司马迁的自由经济思想及对儒道的态度》(河北学刊1)一文认为司马迁的经济思想以自由主义的经济
理论为主要特征,对于司马迁的经济思想,学界多认为是来自于道家,而作者则提出不同观点,认为司马迁的经济思想应该是源自于对孔孟自由经济思想的继承,并分析了司马迁对儒道的不同态度。吕庆华《论司马迁的货殖思想》(福建师大学报2)一文认为司马迁提出了较为独特的货殖思想。其思想的
哲学基础是天道自然观,人性自然、物性自然、经济自由放任。并进一步论述了司马迁货殖思想的主要内容。此外,毋俊芝、安建平在《试论司马迁的“善因论”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借鉴意义》(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5),丁海琴《试论司马迁的经济思想与西汉文化风俗》(国际关系学院学报1),张玉霞《论司马迁的经济思想》(宁夏大学学报1)等文也都对司马迁经济思想进行了探讨。
其他思想家的经济思想学界也有涉猎,赵梦涵《桑弘羊财政工商调控论》(文史哲5)提出,桑弘羊宏观调控政策的思想基础是工商富国论和轻重论,他通过把财政资金投入到官商运作,以最小的财政投入取得最大的财政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而不仅解决了西汉中期的财政困难,而且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其财政工商调控理论在实践中也表现出一些历史局限性可供后者借鉴,如国家干预过多,无限度的财政扩张、巧取豪夺、与民争利等。此外,高晓南《论管仲的经济管理思想及其实践》(鄂州大学学报3),张增田《范蠡的经营理念及其
现代教益》(管子学刊2),梁锡锋《〈潜夫论〉的经济思想》(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刘晶、赵华《王莽经济思想浅析》(佳木斯大学学报2),庞天佑《论汉代思想家关于土地问题的主张》(湛江师院学报1)等也对不同时期不同历史人物的经济思想进行了论述。
其他
温乐平《汉代自然灾害与政府的救灾举措》(江西师大学报2)一文认为,两汉时期的自然灾害以水灾、旱灾、地震为主,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对两汉人口数量、社会秩序产生重大的影响。为此,汉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救灾措施,如禀给粮食、减免田租、假民公田、假贷种子、农具和抚恤安葬等。刘俊男《上古洪水来源及禹治洪水考》(船山学刊1)一文认为上古洪水主要源于上古农业对生态,主要是对森林、草原的破坏所导致的水资源缺乏贮存载体,这样才有大禹治水。官德祥《两汉时期蝗灾述论》(中国农史3)也对两汉时期爆发的蝗虫灾害进行了探讨。
杨哲峰在《两汉之际的“十斗”与“石”、“斛”》(文物3)一文认为有些学者将容量十斗之“石”与衡制四钧之“石”混同起来是一种错误,认为两汉之际容量“十斗”的概念经历了从“石”到“斛”的转变,“十斗为斛”的出现应是王莽改变量制的结果,同时,两汉史籍中所见计十斗之容量除用“石”、“斛”外,还曾用“锺”来表现。沈刚在《周代食政的特点与形成原因探论》(史学集刊2)一文中认为周代的食政具有食以体政、节制饮酒诸多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