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以后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一般认为这一时期商品经济较前期有了很大发展,但对其程度、地位各家认识存在着差异。这里根据十余年来研究情况对有关问题作一简单介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时间、条件限制,尚有许多重要文献未能见到,而且由于笔者学力所限,对有关问题认识不足,不免舍重取轻,因此这里只是一个远不完备的介绍。
一、商品经济总体水平的估计
傅筑夫指出,中国自周秦以来长达三千余年左右的封建社会中,生产方式的基础是个体主义的小农业,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对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傅氏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是漫长的变态封建社会(他将战国以后的封建社会称为变态封建社会)中整个商品经济最发达的一个时期,宋代商业出现革命性变化,商业和城市由古代型向近代型转化,农业商业化和各种手工业的组织规模、生产技术都比前代有较大进步。但是从社会总体来看,商品经济的发展又是有限的,它并没有冲破各种固有消极因素的束缚,各种消极因素如土贡制度、官工业制度和禁榷制度也都以更大的幅度增长了,所以商品经济发展的局限性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38abc)]漆侠也认为宋代商品经济有了重大发展,在农业、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业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具有相当坚实的基础,并不是"虚假的繁荣",但他区分地区差异,指出,宋统治区内西方诸路自然经济依然居于绝对支配地位,东方诸路的商品货币经济有了显著的发展。[(40b)]与这些对宋代商品经济较高评价不同,汪圣铎则认为,宋代的财政危机和财政措施既严重阻碍商品经济,又导致商品经济畸形发展和虚假繁荣,不少被认为标志着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现象,都不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顺利发展的基础上,却往往是以其遭到破坏为前提条件的。[(20)]魏天安在对宋代粮食商品化的研究中也提出了封建政治的作用与影响,他认为,保持粮食流通渠道的畅通,使粮食商品化为封建政治服务,以利于封建经济结构的稳定性,是宋代粮食商品化的基本特征,宋代粮食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尚不能改变个体小农的经营方式,粮食商品化所形成的表面繁荣的交换关系,是以牺牲农民利益为前提的,它不能反映粮食商品化的正常水平,却说明粮食商品化具有一定的畸形性。[(44)]包伟民在对宋代粮食贸易的研究中,着重于长途贩运贸易和农产品与手工业品的交换对商品经济的意义,认为宋代粮食生产还远远未出现以地区分工为特征的专业化的生产方式,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各大经济区大体都能够做到粮食自给,常年间并不存在大规模的粮食流通情况,米盐交易仍是典型的小商品之间的交换,还没有形成农产品与手工业品之间的交换关系,宋代粮食贸易较前代发展的原因在于自古以来就与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小农经济的进步,以及国家财政货币的刺激,强调宋代远未超过自然经济的范畴,与近代经济仍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8)]
对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能否导出资本主义萌芽有不同的看法。傅筑夫认为,宋代(尤其是南宋)商品生产远比唐代发达,而且也大大超过十四、五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产生资本主义萌芽时的发展水平,宋代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中的资本主义因素都有所增长,是资本主义萌芽进一步发展的时期。[(38ac)]漆侠也认为,在宋代农业生产最发达、也是商品货币经济最发达的两浙、江东、福建等路的某些手工业生产部门(如丝织业)中已经出现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因素,亦即资本主义萌芽。[(46b)]汪圣铎则认为宋代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和虚假繁荣不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20)]
通常认为,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显著发展,但对其属于商品经济范畴或是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则看法各异。持自然经济论的学者认为,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虽对自然经济有所冲击分解,但当时仍然是以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为基本特征,先天地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很难突破封建的自然经济。[(39,18b)]其原因,吴量恺认为是鸦片战争前的商品经济主要是维持封建制度,为地主阶级服务的,它对自然经济的社会结构的分解是微弱的。[(18b)]方行认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以至地区分工,在社会生产力的推动下,无疑已达到中国封建社会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整个小农经济还处于自给半自给的状况,自然经济还基本完整,在整个社会中还具有显著的优势,城乡独立小商品生产者的发展很不充分,"广大农民的生产还是自给自足的使用价值生产,其产品根本还未进入或只有极小部分进入流通过程。即使从事商品生产的农民,也仍保有自给性的部分,并未脱离自然经济体系,而其商品生产的部分,也只是一种为买而卖的在交换价值生产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他并提出,中国小农经济对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包容性,明清时期手工业的发展主要不是表现为城乡独立手工业的发展,却主要表现为农民家庭手工业的发展。这种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体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通过农民多子分居形成了一片汪洋大海,使得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更为巩固。农民通过家庭手工业的商品化,可以获得较多的经济效益,就使小农经济对于封建剥削具有较大的负荷能力,对于人口增长具有较大的适应能力,对于新生产方式具有较大的排斥能力,甚至对于机器工业的产品也有顽强的抵抗能力。这正是这种经济结构坚韧性的全部秘密所在。[(3a.b)]也有人通过对商品率的估计论证鸦片战争前仍属自然经济。吴承明估算鸦片战争前粮食、棉花、棉布和丝的商品率分别为10.5%、26.3%、52.8%、92.2%,在国内市场中商品值比重前三位分别为粮食、棉布和盐,作为农村自然经济解体基本指标的粮食商品率仅有10.5%,经调整(排除引起产品单向流动的租赋等)后不到10%,主要商品粮食和布还都是农民家庭生产的,并且粮基本上没有商品生产,布也主要是农家自用有余的布,粮和布的长途运销只占其商品量的15-20%,绝大部分仍是区域内的和地方小市场的交换,使农民保持着耕织结合。总之,当时农村基本上仍处于自然经济状态。[(19b)]侯建新估算鸦片战争前较富裕的江浙地区农民家庭收支,得出商品率11%,扩大再生产部分及净余率7%的结论(后又调整为商品率10%,储蓄率6.7%),根本无法冲破自然经济结构,他并指出,鸦片战争前"即使商品经济较发达地区,由于市场几乎完全控制在封建特权阶级手里,流通结构与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脱节,所以商品贸易的发展与英国同期的商品经济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和结果","显然,这样的商品经济,实质上只能是补充和强化自然经济"。[(33a,b)]
近年来也有学者认为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有很大发展,或已脱离自然经济范畴。李文治曾提出,明清时期中国在相当广大地区商品经济占居优势地位,可称为半自然半商品经济,在农业及棉纺织业商品生产发展的某些地区,广大农民经济生活已为商品经济所侵润或渗透,有的已摆脱自然经济状态进入商品经济范畴。最近他又估算了明清各类地区农民经济商品率:一、各类地区粮食生产商品率,按为出售而种计20-30%;二、买布而衣地区30-35%;三、产粮为主兼植棉纺织地区,黄河中下游自耕农,售麦售布者约35-40%,只售麦或只售布者20-30%,租佃农交实物租者略减,交货币租者30%以上,长江流域自耕农约30%或更多,租佃农约20%,交货币租者超过30%;四、棉纺织专业区或专业户,低者60-70%,高者80%以上;五、棉蚕以外其它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混合种植区多为50-60%,他据此对明清时期地主制经济是否还可沿用自然经济这一术语进行概括提出疑问。[(17a.b.c)]郑昌淦认为,明清时期我国农民商品经济有很大发展,自然经济逐步分解、衰落,趋向于破坏,但还没有消亡,因为资本主义经济不够发达。[(30)]陈庆德不同意把耕织结合简单地列为中国小农自给性生产典型,忽视其固有的商品经济特点,认为清代农业生产向商品性生产转变,手工业商品生产向农村化、家庭化扩展,这二个过程融合在一起,把中国的小农几乎毫不例外地卷入了商品经济的体系之中,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已远远超过世界各国在前工业化时期所达到的水平,在以个体地域性生产力为基础的社会形态上,当属世界先进水平。[(26)]薛虹虽然赞成将明清时期小农经济称之为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但强调明清小农经济中的小商品经济的普遍性及其运动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决定性作用,认为,明清时期的小农经济中的商品经济同前此时期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明清以前小农经济中的商品生产基本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商人资本尚未进入小农经济领域,可视为自然经济产物,自给性生产的补充,明清商人资本进入小农经济领域,控制小农生产,已超出自然经济范畴,不能再视为自然经济的补充。[(43)]柯建中也论述了明清小农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31)]还有学者论述了某些地区向商品经济转化。刘志伟指出清代广东地区商品经济发展中产生了质变,认为对外贸易由以进口为基调到以出口为基调转变,各级市场由相对独立的运转到连成统一的有机的市场网络,商品生产在市场的刺激下突破了以自然条件为依据的土特产的局限,主要地以市场创造的条件为依据,获得新的发展,从而瓦解了部分地区的农民自然经济,使其向商品经济转变。[(9)]叶显恩则认为,珠江三角洲的农业商品化就整体而论,既不同于旧的传统商品经济,又区别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一种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由个体小农经营的农业商业化,它主要不是生产扩大和生产方式革命的结果,而是珠江三角洲卷入海外市场之后,商业使生丝等农产加工品变成商品的结果。[(6a)]樊树志[(41a)]、陈学文[(27)]等也认为江南的某些市镇、地区已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进入了商品经济。
国内学者中,无论是认为明清时期属于商品经济还是自然经济范畴,大多认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已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至于能否自行发展到资本主义则有不同意见。也有人认为不能过高估计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意义。李伏明认为,明清时代江南商品经济全面发展是建立在劳动力-土地资源配置失衡的基础上的,是由于严重的生存不足而作出的唯一选择,明清时代江南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所谓的重商思想与传统的义利之辩、重农轻商思想没有根本的冲突,并不会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15)]
海外学者中,黄宗智在对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的研究中批评了商品化与小农经济不相容和必然导致近代化的观点。他不同意把中国家庭工业和小农耕作的结合视为自然经济的基础,认为明清时期已经充分商品化,不是自然经济而是商品化了的家庭手工业对近代化工业入侵作了顽强的抵抗。这种商品化了的手工业与其说是过渡到资本主义的跳板,不如说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他强调小农经济是维持生计而不是追求利润的经济,明清时期的商品化主要出于剥削和谋生,而非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他认为明清以来蓬勃发展的商品化之所以没有导致近代化,是因为它是在人口压力推动下的过密型商品化,不同于推动近代化发展的质变性商品化。这种过密型商品化导致的过密型家庭生产,使用低报酬的劳动(低于市场上男劳动力的工资)的家庭劳动力,形成一个依赖雇佣劳动无法与之竞争的生命力极强的生产体系,虽可提高总产量与总产值,但每个劳动日的报酬则是逐渐递减的。[(36ab)]王国斌、濮德培在对十八世纪湖南粮食市场的研究中提出,包括大规模区际贸易流通与少量地方性运销的商业活动所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既不能称为任何严格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又不能认为它是任何典型意义上的封建主义。[(1)]穆素洁也指出:"为市场而进行的农业生产的长期社会后果,决不是一种必然地、直线地向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趋势,也不能与这种趋势相提并论","在长时间里规定中国历史发展形式的,正是小所有者的顽固性和生活必需品的剩余",她对珠江三角洲商业性农业的研究,证实农户为了减少市场风险和维持生计而进行多种经营,认为生计部门的继续存在意味着专业化和积累的长期趋势仍然受到限制。[(42)]
二、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
宋代以后我国封建商业有显著
发展,打破了坊市制,形成各级市场。对于封建后期我国各级市场的发展程度,各家估计也不尽相同。
漆侠论述了宋代各级市场的发展,认为坊市制和城郭限制的打破,深刻揭示了都市商业的发展,镇市和墟市也有了发展,在以城市为中心,由城市、镇市和墟市所构成的多层次、
网络状的地方市场日益发展之下,形成了区域性市场,他把宋代划为四个区域性市场:以汴京为中心的北方市场,以东南六路为主、苏杭为中心的东南市场,以成都府、梓州和兴元府为中心的蜀川诸路区域性市场,以永兴军、太原和秦州为支点的西北市场。在区域性市场发展之下,地区之间百物懋迁,有无相通,不同程度地满足了
社会各阶层的需要,也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区的农业、手
工业的发展。[(40b)]傅筑夫高度评价宋代市场体制变化的意义,认为是一次商业革命,两宋都市商业有了空前突出发展,乡镇商业与草市等各种地方市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尤其是水陆
交通便利的州郡县城或乡镇,其繁荣情况也俨然是一个商业都会。[(38c)]
对区域市场,包伟民根据吴承明的
自然经济论[(19a)],认为区域市场基本上仍然是自然经济的产物,或者说是自然经济的延伸,强调区域市场的自然经济性质,宋代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各大经济区大体都能够做到粮食自给,但也认为:"如果说集市性地方小市场是古代自然经济市场的初级形态,那么区域性市场,尤其是宋代繁荣的城市市场及特产品产区的市场,则是它进一步发展的形态。这说明宋代社会经济虽从未超越自然经济范畴,较之前代确实有了显著的进步。"[(8)]
对宋代区域市场的
研究这里略举一例作为介绍。刘兰兮研究了江南市场,指出,宋代江南市场呈现扩大的趋势,表现在商品空间移动的范围拓展、市场(交换场所)密度增大。城乡市场的变化表现在:墟市贸易更为活跃,部分墟市已有商人插手贸易,多少具有一点初级市场的品格;出现了一些新兴都市,不少城市不仅是终点(消费品)市场,而且兼有中转贸易市场的职能,大都市商业性增强,形成了几个重要的批发中转贸易市场;城乡市场的突出变化是商业镇市的兴起,从流通角度看,宋代江南镇市具有初级市场(或产地市场)、中转贸易市场与终点市场(零售市场)的作用。她估算了北宋熙丰年间和南宋绍兴年间的主要商品流通量:米,熙丰年间流通量不超过1400万石,粮食商品率约为7%,流通额不超过910万贯,绍兴年间年流通量不超过1800万石;盐年流通量,熙丰年间约213.5万石,折钱598万贯,绍兴年间约300万石;茶年流通量,熙丰年间江南官府买茶1145.1万斤,以全部售出计,流通额229万贯,绍兴年间产茶1450万斤,以售出率80-90%计,为1160-1305万斤;丝织品年流通量,熙丰年间约161万匹,计185万贯,绍兴年间约209万匹。她强调宋代江南市场长途运销贸易的商品构成有所改变,生活消费品如米、丝织品、茶、布及生产消费资料铁、木材等已进入长途贩运贸易行列。她指出,宋代江南市场的变化表现为量变,在我国封建市场发展过程中是量变积累的一个点,尽管尚未形成"飞跃",却是明清商品流通有较大发展的先导。[(10)]
六十年代曾有过宋代已经出现国内市场(或民族市场)的观点。近年李埏提出,唐代全国性市场已经形成,他认为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大大超轶既往。[(14)]据此,宋代亦当存在全国性市场。漆侠继承六十年代蒙文通的观点,不同意说宋代已经出现国内市场。他认为国内市场或民族市场实质上就是资本主义市场,他指出,"尽管宋代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但是只要看看它的密密层层的税卡,就充分反映了它在经济上的狭隘性、地方性和封建性,还没有产生联系各个市场的资本主义纽带,更何况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的一个重要标志--出卖和收买劳动力市场还远没有形成",因此,宋代并不存在国内市场。[(40b)]
明清时期的各级市场,吴承明有过系统的论述,近年来有一些新的研究。这里按各类市场分别介绍。
吴承明认为,明清时期在长距离贩运贸易作用下,地方小市场(即墟集贸易)有向初级市场转化的趋势,但整个说来,这时的地方小市场基本上还是农民之间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的场所,是在狭小范围内的、彼此独立的一种市场。[(12)]韩大成对明代集市的看法与此相近。[(37)]方行近年提出,清代前期市镇贸易和墟集贸易已成为
农村市场的主体。他把它分为三个层次(类型):一、以保障供给为主要经济功能的市场,但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已逐渐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日益扩大;二、商品集散市场,既具有满足农民日用所需的经济功能,又具有适应地区分工为贩运贸易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尤以后者为主;三、多功能全面发展的市场,江南地区的一些重要市镇不但"保障供给"和集散商品的两种经济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并且除了生产资料市场外,还出现了雇工市场和资金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形成了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市场体系,或者说是小商品经济
时代的农村市场体系,达到
中国封建社会农村市场最发达的形态。[(3c)]韦庆远、叶显恩主编的《清代全史》第5卷将清代前期农村市场中心地分为两个等级:初级市场(或称基本市场),为村市和小墟,其功能是满足农户的一般消费和再生产的需求,除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功能外,还具有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功能;二级市场(或称中介市场),为大墟和镇,其功能是满足农户的特殊消费和再生产的需求,并为贩运贸易集散商品提供方便。两者之间,尤以后者为主。[(2)]一些研究认为,某些地区的市镇、墟市已不再是地方小市场。叶显恩、刘志伟认为,珠江三角洲相当一部分墟市已经摆脱了作为自然经济
内容的地方小市场格局,都不同程度地具有商品集散市场的作用,促使墟市向真正的初级市场转变。[(7.9)]樊树志[(41a.b)]、陈学文[(27)]也都指出江南市镇具有商品集散的功能。不过,吴承明是将明清以来兴起的手工业产销镇市,如苏州的盛泽镇、湖洲的双林镇,归入城市市场的。[(12)]
城市市场,吴承明认为明代以来城市市场日用品贸易逐渐占较大比重,手艺人逐渐向小商品生产者转化,兴起了一批商业城市,是大规模贩运贸易的起落点,但直到鸦片战争前这类城市还不占优势,并且都是商业性的,缺乏生产基础。城市的交易仍然是以消费性购买为主,而不是以小生产者的交换为主,造成了城市市场的狭隘性。[(12)]《清代全史》第5卷认为清前期城市中心市场有很大发展,区别于以定期集市贸易为主要形态的农村市场,城市中心市场是以转运贸易和铺户贸易为主要商业形态的市场中心地,根据其功能和市场圈大小,可分为地方中心市场和区域中心市场。地方中心市场大多为中等规模的城镇,其主要功能是大规模地向大城市中心市场集运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并把大城市中心市场的手工业产品转运到农村墟市,同时它能在更大范围内满足居民的特殊需求;区域中心市场是一个经济区域内许多地方中心市场农副产品的集聚中心和转运点,也是大都市手工业产品的集散中心,具有综合满足其市场圈范围内居民的各种特殊的生产和消费的需求,如商业、手工业、服务、
金融业等,并有与外区域、外省和外国市场进行大宗商品贸易的能力。[(2)]对明清城市商业研究颇多,这里介绍一二。许檀认为,明清时期临清市场兼有三个不同级别的市场功能,既是零售商业构成的消费市场,又是农产品集中收购市场,同时还是多种商品的批发市场,因此,临清既作为地方性市场为本城居民、手工业者及附近州县农民服务,又作为区域性市场为鲁西、豫西北及直隶一个相当广大地区的物资交流服务,同时还作为商品运转中枢在全国经济活动中为南北两大经济区的商品流通服务,在16-18世纪临清的全盛时期,其市场功能显然是以后者为主。[(13)]石莹也认为清代汉口市场的功能是多层次的,其商品流通既有全国性的,又有区域性的,还有少数国际性的,同时它还是本省地区性的商业中心与城市市场,因此它是一个以中转贸易为主,具有多种功能的复合性商品市场。[(5)]
吴承明认为区域市场是按同一地理条件和同一生活习惯形成的,把它视为自然经济的延伸。明清时期有所发展,但城乡交流即工农业产品的交流增长不大。[(12)]《清代全史》第5卷认为雍乾年间出现了长江下游、华北、华中、华南、东南沿海等几个自成体系的经济区域(又称经济巨区),而东北地区、西北和西南仍属于正在形成中的经济区域。所谓经济区域,"是指位于具有丰富资源和优越交通条件的经济核心区内的某一城市为市场中心地,通过交通渠道不断向四周扩展其贸易范围,在以它为中心连接周围各级市场所组成的市场网络的长期结合下形成的。"[(2,6b)]明清区域市场的个案研究以对江南和岭南为多。李伯重指出,由于与外地经济联系的加强,明清江南地区在经济上已不复能自给自足,江南经济日益深入地卷入了正在形成和不断扩大的国内和国际地区分工体系。[(16)]陈忠平指出,明清江南市场已初步形成了具有多重层次系列、并有多样内在联系的市场等级体系,它以四百多个市镇初级市场为基础,数十个城镇专业市场为支柱,苏杭两大城市中心市场为枢纽的主体商品流通网络,具有供给生活资料、供应生产资料及提供产品销路相对完备的市场功能。[(24)]罗一星认为清代前期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商品流通体系--岭南市场,它存在着广州、佛山两个中心市场,商品流通中粮食、手工业品、经济作物各占31.6%、33.4%、35%,反映了岭南范围内地区分工的发展,城乡之间、手工业产品与农产品之间交换的发展。岭南的粮、棉、布、丝、生铁、铁器、糖等主要商品都进入了长距离运销,成为地跨两广、面向全国、联系海外的区域市场。[(29ab)]
许多人认为清代前期全国性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大多从商路开辟、商品流通(尤其是长距离贩运贸易)发展、商人的活跃、市场价格趋向一致、统一的货币和度量衡制度、劳动力成为商品等方面各自进行论证。[(12.3.6b.23.18c)]吴承明
分析了鸦片战争前国内市场的局限性,他指出,当时我国国内市场还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及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模式中,粮、布还都是农民家庭生产的,作为主导地位的工业品棉,其生产还没有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整个粮食和棉布交换中,双方都是作为自然经济"男耕女织"的产物,无异于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在市场上的结合;粮和布的长距离运销只占其商品量的15-20%,而且长距离贸易主要不是由于工业品大批量生产需要扩大销路,而主要是由于某些地区缺粮所引起的,长距离贸易中进入流通的商品品种甚少增加,说明全国性市场的扩大很少反映地区分工,因此当时的市场结构仍是狭隘的,仍是以地方小市场和城市市场为主,长距离贸易受到很大限制。[(12)]林文益则认为明清时期国内统一市场形成的基本条件已逐步趋于成熟,但向统一的国内市场过渡,向资本主义市场转变还处在相当幼稚阶段,整个说,资本主义统一市场还远未形成。[(28)]
明清时期的商品市场,还有对粮食、棉布等专门市场进行研究的,这里恕不一一列举了。
要素市场研究比较薄弱,对各种要素市场的形成、发育、运行都缺少专门的深入研究。这里略作介绍。
土地市场。傅筑夫认为战国时土地私有制确立以后,土地买卖完全自由,土地首先被熔化为商品,成为社会上货币财产争相结合的对象。[(38b)]两宋时期土地买卖盛行,成为地权转移的重要方式,许多人有过论述。郦家驹认为,长期形成的对土地买卖起着抑制作用的封建传统习俗在两宋时期逐渐发生一些有利于土地买卖的转变,在封建
法律条文中得到具体反映,伴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两宋时期以货币为中介,土地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32)]漆侠也指出,宋代土地变成商品卷入流通领域,而且土地买卖过程中地租决定地价的经济
规律已经在起作用。[(40a)]李文治、刘永成也论述了清代土地进一步商品化,土地买卖中的封建宗法传统束缚受到冲击而趋向松解、废除,地价随经济变动而变动的趋势日益显著,许多地方并出现了承揽土地交易的专门机构。[(17a,11)]这些论述都没有提出土地市场的概念,但据其论述,可以认为已经有了土地市场。
我国古代雇佣劳动出现甚早,但有无劳动力市场则看法不一。张泽咸、王曾瑜认为唐宋时已存在劳动力市场。[(21)]龙登高认为,宋代许多农民以出卖劳动力为生,"小安东桥俨然已成为成都的一个劳动力市场了。"[(4)]漆侠则不同意宋代已出现劳动力市场。[(40b)]明清时期城乡雇佣更为广泛,多数人认为城乡劳动力市场已经出现。李文治认为从明中叶起就出现农业短工的雇工市,清代前期全国各省普遍出现。[(17d)]魏金玉也提出清代前期短工市场开始普遍出现。他强调其雇佣关系受市场法则支配,长工市场则尚未出现。[(45)]黄冕堂认为清代嘉道时期长工工价呈现上涨趋势,关内13省长工工价相差不大,意味着一个全国性市场正在缓慢酝酿和形成中,价值规律在劳动力这种商品(包括长工)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35)]刘永成、吴量恺都指出,清代前期北到盛京,南到广东都出现了地区性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价格初步形成,受市场供求关系支配,其高低由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大体水平决定,一般用计时工资制度,也有用计件工资制度的。[(11,18a)]
资金市场罕见论述。方行认为清代前期高利贷资本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利息率降低以至某种平均化的趋势,在一些地区高利贷的生产性借贷大量发生,借贷关系进一步进入再生产过程,成为经常发生作用的环节,江南地区已出现了资金市场。[(3a,c)]黄鉴晖认为,清雍正乾隆年间产生的帐局,是中国银行的起源,帐局从事借贷活动以来,由于它们之间相互竞争和市场银根供需矛盾的推动,在京城和张家口都出现了利息行市,标志着中国借贷市场已具有资本主义性质。[(34)]
对各种要素市场是否存在及发展情况分歧很大。黄宗智认为,长江三角洲各种要素市场都不是完全竞争的,土地市场很大程度上仍为不可转让的原则所支配,信贷市场为互惠原则和维持生计所支配,而长工劳动力市场则为社会关系所支配。[(36b)]
三、价值
规律作用
问题只要存在着商品
经济,价值规律就会起作用。但对
中国封建后期特别是明清时期价值规律、市场机制作用的范围、程度,
研究者分歧很大。
傅筑夫认为宋代出现了商业革命,商业变成自由商业,"真正实现了亚当·斯密所说的每个人后面都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推动着人们趋向有利之途。"[(38c)]陈衍德认为,市场对宋代福建手
工业在空间的集聚,对地区手工业布局的容量以及布局中行业结构的选择,均发生着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
影响。[(25)]他们都指出了一个行业内市场机制的作用。
主张清代属
自然经济的学者一般认为价值规律已部分起作用。方行根据清代史实论述价值规律对农民生产的作用,他认为,价值规律在商品流通领域和商品生产领域都发挥着调节作用,清代前期棉、丝、烟、茶、蔗等商业性农业和棉纺织、丝织、造纸、榨糖、编织等家庭手工业获得
发展,根本原因在于比种粮有利,体现了价值规律对农民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但封建
社会中价值规律作用受到种种限制。对用作租赋的粮食生产、农民自给性生产都不起作用;在农民商品生产中,家内劳动力的生活费用是可以不予考虑的固定开支,只要家庭手工业收回原料费略有盈余,这种生产就会继续下去,因而市场价格不必提到与其价值相等的水平,因此价值规律对农民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是十分迟钝的;气候、土壤和耕地面积等不优裕的自然条件也成为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限制因素。方行认为,"从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整体看,农业生产中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还主要是取决于农民对直接使用价值的需求结构与数量,而不是取决于价值规律"。但他又认为全部农民的自给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比例,是由价值规律来实现的。[(3d)]主张清代商品经济已占优势地位的学者则认为价值规律已起全面或决定作用。郑昌淦认为,"明清商品经济各方面的发展,都是适应着价值法则与市场供求关系的客观规律。某些生产部门之所以衰落,也因为受着客观规律的制约。"[(30)]薛虹也认为明清时期价值规律起支配作用。[(43)]
也有一些主张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有很大发展,属于商品经济范畴的学者,不认为价值规律已起支配作用他们把谋生而不是谋利作为小农经济活动的第一原则。陈春声、刘志伟认为清代广东区域市场结构的有机性和功能的有效性可以与同
时代的法国或20世纪同一区域市场相媲美,清代广东商品经济已发生质变,但他们认为清代经济运作存在着"农户经济活动的非市场导向"和"整体经济活动的非经济导向性"两个特点,前者说明,即使是同市场联系最密切的农户,其生产经营活动也仍是以生活上的满足和群体的和谐为根本目的的,生产选择的内在驱动力不是利润而是维持家庭成员生计的需要;后者说明,清代社会的整体市场活动并不具备同时代欧洲那种以追求经济增长为最终目的的价值取向,市场活动只被视为社会财产再分配的途径,而不是实现国民财产增殖的必要手段,于是,社会评价个人行为的价值尺度,也不是以其经济活动的成功与否为标准。并认为这些特点的形成不能单纯从经济层面、而应从传统文化中寻找其根源。[(22,9,23)]。王国斌、濮德培也提出,追求利益的个体对市场力量作出反应这一经济逻辑在十八世纪的湖南可能实际上是起作用的,但这种理性经济行为引起的经济行为也不一定是"
现代的"。[(1)]
黄宗智认为明清以来已充分商品化,但也强调小农经济是维持生计而不是追求利润的经济。在《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他提出中国的小农具有三种面貌,既是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富农与经营式农场主较象前者,佃雇农更象后者,而自耕农则与中者相似。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他更进一步指出,"长江三角洲
农村经济的商品化不是按舒尔茨的逻辑,而是按照蔡雅诺夫的逻辑推的。"[(36ab)]即生产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家庭消费需要而不是追求利润,这里,起作用的不是价值规律,而是劳动一消费均衡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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