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改造小农经济是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最艰巨的任务之一。本文从家庭经营、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农地制度创新等5个方面总结了理论界对小农经济改造的争议与研究,并认为改造小农经济应以邓小平“两个飞跃”理论作为理论基础。
【摘 要 题】“三农”问题
【关 键 词】小农经济/家庭经营/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农地制度创新/“两个飞跃”
改造小农经济是任何国家经济转轨过程的必经阶段。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的小农经济,由于其具有经营小块土地、使用落后的生产技术、农业生产封闭循环而与其他产业关联度低、农产品商品率低、资本形成不足、比较利益低等特征,往往成为一个国家快速发展、摆脱贫困的制度障碍。特别是我国小农经济已延续几千年之久,至今仍是最大国情之一。从一定意义上讲,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也正是我国对传统小农和计划经济小农(实质上是“集体小农”)进行大刀阔斧的全面改造时期。但学术界很少有人把转轨以来的改革实践上升到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高度,似乎对计划经济集体农业即“集体小农”的改革与改造小农经济无关。对农业第一步改革造就了以家庭经营农户为代表的过渡型小农经济之后的小农改造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以至对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研究也大多是对经典作家论述的回顾性阐释,理论研究事实上落后于实践。本文将对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以邓小平同志农业“两个飞跃”思想为主线的农业、农村改革的几个热点问题的讨论,从改造小农经济的视角进行评析,从中理出转轨时期我国对小农经济改造思想的演变与争论的脉络。
一、家庭经营与小农经济改造
邓小平同志关于农业改革和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即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农业家庭经营,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体经济的论述,奠定了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小农经济改造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应当承认,实行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已成为我国新时期对小农经济市场取向改造的开端和中心环节。家庭经营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并创造了1979—1984年世界农业史上的奇迹。但要看到,作为一种生产组织方式的农业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社会化程度没有明显提高之前,很大程度上是传统小农经济(即小规模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方式的恢复或重建。加之1985年以后,农业几次出现彷徨局面,这也使一部分学者对在家庭经营基础上能否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产生了怀疑。围绕农业家庭经营生命力、家庭经营与传统小农经济的关系问题,经济学界基本上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1.家庭经营怀疑论。胡鞍钢、吴群刚(2001)认为,家庭承包制客观上造成了小农经营方式,而且这种以条块分割为特点的生产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要求。
2.家庭经营阶段论。夏振坤(1992)认为,家庭经营从实质而言将长期存在,但外在形式则将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3.稳定家庭经营论。更多的学者认为家庭经营在生产规模上并不必然就是小生产,在经济性质上并不必然就是自给自足和小商品经济。
以上关于家庭经营与小农经济改造二者关系的认识分歧,还同对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方式属性的不同判断密切相关,焦点在于如何准确把握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兼有传统农业家庭经营(为主)和现代农业家庭经营(为辅)两重特征这样一种属性。持家庭经营怀疑论者或家庭经营低层次论者大多把我国现阶段农业家庭经营完全等同于传统小农经济的家庭经营,未能具体分析现阶段家庭经营与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特别是与大中型水利设施相联系的一面,是一种向与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现代农业家庭经营(如发达国家家庭农场)过渡的转轨型农业家庭经营。而持家庭经营优越论或长期存在的一部分学者往往以发达国家家庭农场长处来论证我国现阶段农业家庭经营的适应性,殊不知我国现阶段家庭农户与以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为前提的现代家庭农场不可同日而语,本质上或主体上属于传统农业家庭经营,或与传统农业家庭经营的特征更多一些。我国农业家庭经营能否长期存在,具有生命力,既取决于现阶段总体上落后而又多层次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又取决于现阶段农业家庭经营能否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实现向现代农业家庭经营的过渡,即造就中国现代家庭农场式的农业家庭经营。对此,我国一些学者突破了“就家庭经营论家庭经营”的局限,从一个新的角度论述了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在改造小农经济方面的不彻底性。陈文科(1990)认为,以家庭经营为中心的农业改革,应是双重目标或双重任务:一是改革“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那种基本照搬苏联的农业产品经济体制,以改革集体劳动、集体经营和按工分分配为主要内容,也就是改造“集体小农”;二是改革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农业自然经济体制,以改革集体经济的自给自足和小而全为主要内容,也就是改造传统小农或小农传统。相比之下,改造“集体小农”的目标明确,改造传统小农的目标不具体,因为这里主要是改造传统小农根深蒂固的自给自足和小而全生产方式的习惯,绝不等于就已转变为现代小农,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实际动作来看,注重了改革目标的前者,而忽视了后者,以至改革目标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或不彻底性,即:尽管突破了改革农业产品经济体制的主体框架,初步建立了商品经济体制的主体框架,但改革还仅仅是重现了千百万农户这样一种小而全的简单再生产主体、小商品生产主体,而不是造就与专业化、商品化大生产相联系的专业分工主体。由此可见,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农村普遍建立的农户家庭经济带有小农经济的若干特征,是一种过渡型的小农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邓小平同志讲的两个飞跃是由低水平的集体化向高水平的集体化的飞跃,也可以看作是从过渡型小农经济向现代小农经济的一种飞跃。
二、规模经营与小农经济改造
从改造小农经济角度看,家庭经营作为我国农业第一个飞跃,最大的贡献在于以市场取向或商品经济取向改造了我国的集体农业即集体小农经济,但由于现阶段农业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决定了必须以农业第二个飞跃来推进对小农经济的进一步改造。特别是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在推行家庭承包制的过程中,都采取了“农地普占”的做法,即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土地,从而形成了一种超小型规模经营状况,不利于广大农户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由此,必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以改变土地的过于分散与零碎经营,构造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较强竞争力的农户商品生产者主体。1987年中共中央出台5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于规模经营与改造小农的关系问题,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适度规模经营论。大多数学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适度规模经营的合理性:一是从现阶段农业生产的目的与效率指标来论证。张光辉(1996)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作为商品生产者,其经营目标是收入最大化,而收入增长只能从劳动生产率、资本生产率、商品率等的提高中获得。二是从生产成本与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来论证。黄季焜、马恒运(2000)认为,与欧美国家相比,由于耕地经营规模过小,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变成了活劳动增加生产成本的劣势,中国要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必须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三是从专业化与规模化的关系来论证。严阵(2002)认为,专业化生产只有在达到一定的规模以后,才能表现出专业生产的优势。
2.外部规模经营论。宋冬林(2003)认为,小农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封闭性与自给自足性,而不是土地规模的大小。对于人多地少的中国而言,规模经济不能仅仅考虑内部扩张,更要强调通过提高小农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纵向一体化程度来实现规模经济。
3.土地规模质疑论。第一种观点是把粮食安全作为我国农业政策的首要目标,任治君(1995)认为,土地生产率是我国在宏观上衡量土地利用效率的主要指标,增加小农收入则只是第二位的目标。第二种观点从我国的资源禀赋出发,罗必良(2000)认为,大农倾向于吸收资本、排斥劳动,小农则倾向于雇佣劳动、排斥资本。第三种观点从规模经营阶段角度提出,林善浪(2000)认为,农地经营规模经营存在着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劳动集约基础上的规模经营,第二阶段才是土地与资本集约基础上的规模经营。我国农业正处于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渡的时期,只能是在小块土地基础上保持较高的土地生产率。
尽管我国现阶段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实行规模经营受到种种制约,特别是在中西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地区有较大难度,但要解决农户家庭经营的局限性,适应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农业的挑战,必须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然而适度规模经营不能仅限于土地的适度集中,即在土地集中困难的情况下,外部规模经营不失为一种全新的发展思路,这也许是我国改造小农经济的一条更具有普适性的路径。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小农经济改造
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政府引导下的农民自发创造。其核心是以提高农业的社会化程度来改造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民。与以土地集中为主的农户内部规模经济相比,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分散农户易于接受的合作途径。总的说来,我国经济学界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的分析。严瑞珍(1997)认为,传统农业只是一个自给自足、自我封闭的生产部门,而农业产业化实质是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产业的过程。
2.科学界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基本形成了两种观点:其一,一体化说,主张农业产业化的主要任务是发展一体化;其二,专业化基础说,主张农业产业化的任务是发展专业化。
3.强调发展合作社来保护农民利益。针对一些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后,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咸春龙(2002)指出,农户组织化程度低是农业产业化进展缓慢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应再造农村微观经济组织,而其最佳组织形式就是合作社。
4.强调建立农业产业化内部的分配机制。关于利益分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观点。牛若峰(1998)提出,判断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否合理的核心标准是平均利润和“趋利返还”。刘惟州、田维东(2001)则认为,龙头企业通过“趋利返还”让利于农户,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农业产业化不可能一朝一夕就在全国推广,对于我国一些依然固守小生产、小商品经济形式的不发达地区来说,土地资源有限,商品经济欠发达,还没有形成农业产业化的条件,发展市场化与专业化才是当务之急。对于一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展较快的地区,则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起点看,资本缺乏是难点,资本的大量引进是改造小农经济的必备要素。因为,只有资本才使农业产生利润,农业才可以称为一个现代产业,从这一点来说,鼓励资本进入农业是首要任务。另一方面,资本进入农业以后,正确处理好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矛盾,农业产业化才能顺利发展。当前问题的焦点是农民应获得多少利益以及采取什么组织才能维持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健康运行。
四、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小农经济改造
改造农民,提升农民,就要减少农民,即通过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减少主要从事小块土地经营的农民,既促使自给半自给的小农向现代市场农民转变,又要促进纯粹农民向兼业农民乃至新兴工人阶层转变。转轨以来,关于农业剩余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途径,形成了以下一些观点:
1.重视第三产业发展对吸纳剩余劳动力的作用。郭克莎(1999)认为,我国剩余劳动力转移滞缓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工业化过程存在偏差。我国推进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模式应当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加服务业的有效供给。
2.注意中小企业对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作用。吴敬琏(2002)指出,在吸纳劳动力方面,中小企业具有大企业所不具有的优势。
3.探讨通过城镇化推进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思路。关于城镇化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基本上形成了三种观点。其一是小城镇道路。孔祥智(2000)认为,一方面小城镇的建设成本、人口转移成本和体制成本低,适合中国的国情。另一方面小城镇道路可以避开人口过度向大城市集中所引发的严重的贫民窟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小城镇论者后期一般都主张重点发展县城或部分条件好、潜力大的中心镇。其二是大城市道路。洪银兴(2003)认为,在转移剩余劳动力方面,城市更有优势:一方面城市对农民更有吸引力,有助于切断农民同土地的脐带。另一方面城市作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极,能够获得工业、第三产业发展所需的人口聚集效益和规模效益,而第三产业发展可以在克服资本约束的情况下,扩张劳动力就业容量。其三是多元城镇化道路。朱铁臻(2003)认为,以城市为载体的异地城镇化和以小城镇为载体的农村城镇化是转移剩余劳动力不可或缺的两条途径。城市与小城镇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可以优势互补,而不可相互替代。
4.强调户籍制度改革。早期的学者诸如辜胜阻(1993)提出通过设置“门槛”条件对劳动力流动进行素质、总量或地域控制。后期的学者诸如蔡fǎng@②等(2001)对彻底拆除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的条件进行了研究,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将按从小城镇、中等规模的城市,最后到大城市乃至特大城市的顺序进行,按照不同类别的情况和具体人群渐次开放。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必须正确处理产业转移与地域转移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劳动力实现可持续转移的关键。一般而言,就业结构是影响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因素,而就业结构是否合理又取决于非农产业的发育,只是不能因此重产业转移、轻地域转移。事实上,工业化早期阶段,先有产业发育,然后才有城市的飞跃,产业转移重于地域转移。而在工业化中期,没有城市化支撑的产业转移已经发展到了极限,产业转移必须靠地域转移来为它开辟道路。特别是第三产业,只有大中城市才是它生存的土壤。地域转移不仅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目标,更是重要手段。城市不仅是非农产业的依托和载体,而且城市的扩张本身就具有产业结构聚集效应,能够创造非农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城市还远未达到最佳规模经济,城市规模还有很大的扩展空间,还能吸纳大量的劳动力,不最大限度地在这一空间寻找出路,只能错失发展良机。总之,工业化中期阶段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该走产业转移与地域转移结合、以向大中小城市转移为主的道路。
五、农地制度变迁与小农经济改造
农地制度变迁,主要是土地产权的改革,是转轨时期对小农经济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1979年开始的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改革,其核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20多年以来,围绕农地制度变迁与小农经济改造,理论界形成了以下观点:
1.介绍并总结了各地的农地制度创新,对几种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1)“两田制”模式。“两田制”的早期制度绩效大于其制度缺陷,但农业部课题组(1995)数据表明,“两田制”不一定具有普遍的和长期的适用性,在土地稀缺的地区,“两田制”的制度安排意义不大。(2)以贵州湄潭为代表的“生不增、死不减”模式。湄潭模式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明晰化、土地继承权的许可及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的大胆探索,起到了稳定预期、激励投资的作用。但姚洋(2000)认为,这项政策的实施可能使一些人口多又没有能力取得非农收入的农户陷入贫困的泥潭。(3)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辐射的区域主要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社员拥有的股权更多时候表现为一种福利享受,并容易变成封闭性的产权。但胡亦琴(2003)认为,在有条件的社区具有很强的制度适应性。(4)“四荒”使用权拍买模式。“四荒”使用权拍买一般发生于西部落后地区,它打破了行政区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而且承包期限长。但余艳琴(2002)意识到,应注意社区成员的平等权利,防止“四荒”使用权被贱卖现象。
2.探讨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对经济绩效的影响。姚洋(2000)指出,土地的不定期调整就如同一种随机税,而稳定的地权可以通过促进土地长期投资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何凌云、黄季焜(2001)认为,土地制度安排的不稳定不但影响农民对农业用地的长期性投入,而且影响其对农业用地的短期投入。李郁芳(2001)认为,稳定的承包经营权不仅具有提高经济效率的重要作用,而且还赋予农民稳定的土地保障功能和失业保险功能。
3.深入研究了农地产权制度的法制建设。农地法律制度建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界定,这也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属性,主要有4种观点。一是物权说。王小映(2002)认为承包经营权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是对标的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权,而不是对(发包人)集体的请求权。二是债权说。梁慧星(1998)认为,在联产承包合同下,农民与集体之间是一种“对人权”的债权关系,属于债权性质。三是从债权向物权转化说。钱忠好(2002)认为,农地承包经营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以债权形式出现的具有一定自物权属性且呈现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变迁趋势的特殊的土地权利。
4.强调农地流转市场化建设。从农地产权看,姚洋(2000)认为,农民拥有完整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是农地市场流转的前提条件。从政府作用看,张红宇(2002)认为,政府的职能应当主要体现在健全土地法规、界定土地产权和制定土地流转的规则上。从具体途径看,马晓河(2002)认为,培育农地托管公司、发展各种类型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现实可行的新思路。从农地流转中农民的地位看,党国英(2003)认为,农民在土地方面的权益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才导致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难以发育。2002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较好地回答了农地制度变迁中的若干难题,但又没有也不可能解决家庭经营农户与土地结合的全部问题,由于它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强调了土地使用权的家庭承包性、稳定性、排他性和自主性,禁止了行政调整,这无疑有助于稳定农民的土地预期,使农民将土地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来经营,但30年的承包期限仍然给农民一种权宜之感。笔者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与其每隔若干年延长一次承包时间,不如将土地使用权永久性赋予农民,实行国有永佃制,让农民也成为有产者。而且,当经济条件成熟时,顺利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转变小农经营方式——最根本的是建立健全的土地市场。其中,又以土地流转机制最为关键。土地流转机制的核心一是要确立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要使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可以进行抵押、投资入股、有偿转让等的资产;三是要杜绝社区侵占土地流转收益现象,使农民获得土地流转的全部收益。总之,只有农民利益至上的机制,才是市场化的流转机制。
六、以邓小平农业“两个飞跃”为主线,创建发展中大国的小农经济改造理论
以上评述的各个方面,均是从不同侧面研究转轨时期对中国小农经济的改造,特别是对家庭经营农户为代表的过渡型小农经济的改造问题。如果说上个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以前我国是传统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农业合作化以后到70年代底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是计划经济小农(即“集体小农”)的汪洋大海,那么世纪之交的中国农村也可以说是过渡型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因而,对过渡型小农经济的改造,实现过渡型小农经济向现代市场农民的进一步转轨,也必然是中国这个发展中大国经济转轨的题中应有之义。从中国发展中大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实践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小农经济改造思想的基本原理,以邓小平农业“两个飞跃”思想为主线的小农经济改造理论,是一种对广大过渡型小农实行市场化、社会化改造的理论。其要点有:第一,以农民的“两个转变”为根本目标,即由自给半自给小农向现代市场农民转变,由小农占大多数向农民比重大幅下降、纯粹农民向亦工亦农兼业农民乃至工人转变。第二,市场化改造和社会化改造相结合。从市场化改造看,主要是通过完善家庭经营单位功能,构造面向市场竞争的农户商品生产主体,进而通过农地制度改革健全和强化这一主体。体现由自给半自给农民向现代市场农民转变的目标。从社会化改造看,主要是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剩余劳动力向乡镇企业和城市转移为前提。提高农业社会化程度,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体现减少农民、提升农民的目标。这里“提升”有两个层次:一是以土地经营为主的农户获得产前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乃至成为社会化生产的农业车间。二是离开土地经营,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农民,或亦工亦农,或加入新兴的工人阶层队伍。第三,先市场化,后社会化。这不仅与当时我国农业社会化程度很低,难以马上以社会化来改造小农密切相关,而且还在于改革初期我国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为主要特征的集体小农经济,既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又是传统自然经济体制的延续,虽然是集体生产单位而非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主体,其本质是对商品经济的一种否定。由此,从构造农户生产者主体入手,实行市场化改造,将是对集体小农改造的起点,或者说是集体小农走向现代市场农民的第一个飞跃。只有实现了这个起点或第一个飞跃,才会产生社会化改造的第二个飞跃。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以市场为取向,以构造农户市场主体为目标的市场化改造,根本不同于以单一的生产合作或土地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化改造。后者以计划(即集中劳动、集中经营)为取向,目标是造就若干个“马铃薯板块”结合的传统共同体。以契约为纽带,以构造商品生产者联合为目标的社会化改造,也根本不同于主要通过行政干预而造成的农工商集合或土地规模集中,后者出发点不是为农户主体提供产前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其集合、集中本质上否认独立商品生产者的契约联合。完全可以说,以邓小平农业“两个飞跃”思想为主线的小农经济改造理论,总结了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以来农民家庭经营、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新鲜经验,继承和发展了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时期重视商品经济,优先发展流通合作的合作制理论,又吸收了西方发达国家注意以社会化服务支撑家庭农场,改造提升小农的作法。明显不同于以往的小农经济改造理论和实践模式。实践证明,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改造小农经济的探索是成功的。尽管这种探索远未完成,但它正向造就广大现代市场农民的这一根本目标逐步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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