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是作者在2002年“中国经济史论坛”关于“中国传统经济再评价”问题第二次学术研讨会上发言的基础上写成的,文章根据清代经济史课题组多年的研究成果,比较全面分析了清代前期封建经济发展的特点与水平,是会议讨论中最有代表性的观点之一。该文为本坛首次在网上发表。本坛同时将陆续发表与“再评价”有关的文章和资料,供读者研究参考。
内容提要:
本文根据《中国经济史·清代经济卷》,参以师友与时贤的研究,从生产力、生产关系诸方面阐述了清代前期封建经济发展的特点与水平。作者认为,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在清代前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不仅经济总量增长,经济结构、制度形式、经济运行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变化,特别是其间有新的因素显现。但从更广阔的范围看,当时的生产与交换以家庭劳动为基础,落后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生产与交换的经济,落后于近、现代社会,落后于资本主义。
关键词:
清代前期、经济发展、家庭劳动、雇佣劳动
《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绪论》的开篇中说:清代前期的社会经济有重大发展,诸如粮食生产、农业和手工业的商品生产、市场一体化,以及财政制度、租佃制度、雇工制度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均大大超越前代。清代社会经济是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高峰。笔者在此所关注的,只是它的特点和水平。
这里,笔者根据《中国经济史·清代经济卷》,参以师友和时贤们的研究,试行撮要归纳为12条,分别叙述如下:
一、 清代前期的社会经济总量与家庭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清代与前代一样,以农立国,但土地的垦辟有很大成就。康熙二十四年耕地约600万顷,嘉庆十七年增加到近800万顷,鸦片战争前夕估计在800万顷到850万顷之间。人口也从顺治年间的一亿多,增加到鸦片战争前夕的四亿一千多万。只此两项已可见清代前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规模。粮食产量,考虑到复种的发展、玉米和番薯的引进,总产和亩产都有增长。据郭松义教授估算,鸦片战争前,全国平均亩产239市斤,粮食总产量274 509百万市斤,人均占有粮食653市斤。如果把全国划分为北方旱作区和南方稻作区,则北方平均亩产114市斤,总产量60 123百万市斤,人均占有464市斤;南方平均亩产344市斤,总产量214 386百万市斤,人均占有737市斤。南方的农业生产水平,总体上要高于北方。这个估计并不包括粮食而外的商品性农作物,如棉花、蚕桑、苎麻、烟草、甘蔗、茶叶、蓝靛、花生等等的种植均有发展,其中棉花、烟草、甘蔗、花生等的种植,发展尤为显著。据估计,清代前期商品性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大约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10左右。至于清代前期的手工业和商业,都有空前的发展,下面有专条论述,这里暂时不提。
这里要说的是全国人口的构成。据郭松义教授估计,鸦片战争前,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10。其中,大概自耕农占四成到四成五,半自耕农占二成到二成五,佃农占三成五到四成,农业雇工占百分之一、二。这里农业雇工不包括临时打短工的人数。非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1/10。其中,大概手艺工匠、矿工、航运工人等占三成,地主绅衿占二成五,商人和小贩接近一成五,各级吏役兵弁占一成,盐灶人户占一成,从事牧畜业和游民、下层求食者各占百分之五、六至七、八。此外,在鸦片战争前夕,全国的城镇人口不超过全国人口总数的6%,人口的城市化比例还是很低的。
仅仅根据以上的两类数字,我们就可以推论,中国封建经济到了清代前期,已经发展到了它的高峰。不过,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是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雇佣劳动虽然已经存在,但数量不大,在人口中所占比重还低,作用并不显著。所以,在计算劳动生产率时,就不应该采用适应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计量生产和交换的概念和方法,而应该采用适应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计量生产和交换的概念和方法。因此,李伯重教授提出了农民家庭劳动生产率的概念。他认为,应该按照一个农户在一年内生产出来的产品总量计算,包括农业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自给部分和商品部分,统统在内。他说:农民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其劳动生产率并不等于农夫和农妇二人劳动生产率的简单总和。这是因为合理的经营规模和合理的劳动分工,能
够使农夫和农妇的劳动更好地彼此协调,以及使得农民家庭中的辅助劳动力更好地得到动员,从而产生更高的综合劳动生产率。这里要申明一句,清代前期农业生产工具的变化不大。纵然如此,根据他的估算,清代前期农民家庭劳动生产率还是有所增长的,而不是停滞或者下降的。李伯重教授是根据明清时期经济发展的先进地区江南的情况估算的。因此,随着江南地区先进技术和生产结构向四方扩散,受益地区的农民家庭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应该是更为显著。
在家庭劳动生产率普遍增长的基础上,清代前期的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商品性生产、自给性生产总量都分别达到了历史上的高峰。
二、 土地分配中出现的分散趋势显著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分配情况,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清代,大规模实行暴力强制以改变土地分配状况的现象,只在清初发生过。清初圈占民地为旗地,以及施行更名田政策就是其最突出的表现。此后,虽然各地还时有强占、强买的现象发生,暴力因素在土地分配中的作用是越来越不明显,越来越不普遍了。改变土地分配状况的机制,一般说来,是通过分家继承和买卖、典押和转让。随着地权和佃权的分离,佃权像地权一样进入流通过程的现象日益普遍化,因此,所谓土地分配状况,就不止包括地权的分配,还包括佃权的分配。这时候,国家,还有宗族,对于地权和佃权买卖、典押和转让的干预也大大地减弱了,土地买卖的自由程度是空前地提高了。可以设想,与佃权和地权流通相对应的,是一个相当庞大的货币流通量。地权和佃权与商品货币关系如此紧密联系,形成了土地集中与分散,地主、自耕农、佃农新陈代谢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这是历史上土地买卖的重大发展。
影响土地分配的因素很多,比如官田、旗地的民田化,宗族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发展,地租转化为高利贷和商业资本,高利贷和商业资本投入土地,等等。这里只谈主要的两个。一个是农业生产中剩余的积累速度。从理论上说,农业生产剩余分配在地主和农民手中,扣除了地主和农民全家的消费基金以后,剩下来的都可以作为积累基金,用于购买土地。这一兼并土地的力量还是随着地主制经济的发展而增强的。但是,这一兼并土地的力量受到了一个使土地分散的因素的制约。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里通行的遗产多子均分制度。一户人家,不管有多少个儿子,都可以分得其家产的一个部分。所以,通过遗产多子均分制度,一个大土地所有者可以分成几个小土地所有者,一个小土地所有者可以分成几个穷困人户。在所说的这两个因素中,一般说来,积累农业生产剩余、兼并土地的速度是缓慢的,而分家析产则大约30年一次,是比较频繁的。清代前期,30年内使土地增加一、二倍的家庭是不多见的,而参与分家的兄弟超过一、二人的家庭则是相当普遍的。准此而论,土地的分散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事实上,由于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清代前期的土地分配,虽然是时有集中,时有分散,此地集中,彼地分散,发展极不平衡,但总体看来,并不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是十分集中、日益集中的。根据江太新教授的研究,土地高度集中的地区是存在的,同样,土地高度分散的地区也是存在的。这两者都属于极端现象,不可以据以概括一般。一般情况是,土地的40%到50%集中在地主手里,土地的50%到60%掌握在农民手里,亦即土地是分散的,至少不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集中。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分散的趋势还有所发展。清代前期,人均土地占有量下降,绅衿地主衰落,庶民地主增加,自耕农普遍发展,每户地主和农民平均土地占有规模日益缩小,都是土地分散化的具体表现。
三、 租佃关系的演变与佃农中农化趋势的
发展在地主制
经济体制下,地主的土地,除了极少量自己经营外,绝大多数是用来出租以收取地租的,这一点始终没有变化。但是,具体的租佃形式却是随着
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清代的情况是这样的:严格隶属关系,亦即劳动者作为土地附属物的佃仆制度,只在部分地区存在,而且日益趋于衰落。明清时代的新型租佃关系,即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制度和定额租制度,在向前发展。而且,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佃农支付代价取得耕作权的永佃制度和押租制度。这三类租佃关系,标志着租佃关系依次发展的三个阶段,它们的发展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当然也是不平衡的。
这里要强调的是,通过这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类型,可以看出:
佃农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方面:在严格隶属关系下,进入租佃关系的劳动者是一无所有,他们住主屋、佃主田、葬主山之后,就丧失了自身和家人的自由,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依附农。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下的佃农,他们多少不等地具有土地而外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分成租制下,他们所有的不多,还要靠地主补足。在定额租制下,他们可能具有全部经营资本,经济实力,一般而言,较之分成租制下的佃农,要殷实一些。至于永佃制和押租制下的佃农,他们不但自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且还有能力支付佃权的代价,他们的经济实力,与分成租制和一般定额租制下的佃农相比,
自然是更为殷实的。
主佃关系方面:在严格隶属关系下,劳动者处在地主的直接统治之下,没有人身自由,不得自由离开土地,不得自由出雇,不得自由婚嫁,他们处在低下的等级地位,到封建法庭上不得与地主平等相对。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下的佃农就不同了,他们取得了与地主平等的
法律地位,可以自由离开地主的土地,自由出雇,自由婚嫁,他们虽然还要听从地主的役使,但与佃仆一类相比,是少得多了。至于永佃制和押租制下的佃农,由于他们的经济实力较强,无求于地主,纳租而外,两不相问,他们的经济地位和
社会地位,一般而言,比前此是好多了。
分配关系方面:从严格隶属关系到享有佃权的佃农,他们应负担的劳役地租部分,是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而减少的,到了享有佃权的佃农,其劳役地租部分,一般而言,都消失了。交纳分成租的佃农,随着分成向定额的转化,应纳的实物地租数量,也有不同程度的削减。当然,也有分成向更高定额的转化现象,但大量的是减少而非增加。享有佃权的佃农,由于享有部分所有权,可以保留一部分地租在自己手里,应交纳的地租数量,当然会相应地减少。如果考虑到佃农工农结合体生产的发展,则定额地租在佃农家庭总产量中的份额,更可能是下降的。结合这两个因素来看,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一般而言,这个时代的地租剥削率,不应该是上升,而应该是下降的。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况,我们可以满有把握地说,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变化,佃农中农化的倾向愈来愈明显,永佃制和发展了的押租制就是佃农中农化的最显著的标志。
四、 农民经济向商品性生产和手
工业生产倾斜以及农民小商品生产者化
明清时代,佃农和自耕农是农民经济的主体。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农民经济是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又是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结合,可以说是一种兼业化的二元经济(二元经济是马克NFEB3教授用语)。农民经济的这一双重结合,在清代的显著变化,是向商品性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的倾斜加强。农民经济的这一双重结合又是以自有或佃入的土地作为基础的,从而,清代前期土地占有的分散化又促进了倾斜的加强。通过上升运动和辐射运动,农民经济的商品性生产和手工业生产日益普遍,农户的农业和手工业产品的商品率有明显提高。因此,在农民经济中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方行教授指出,它包括:自给型生产、半自给型生产、为温饱的交换型生产、为利润的交换型生产四种。他说:从清代前期的情况看,第一种类型的生产还占有一定的比重,特别是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方更是这样。第四种类型的生产虽有增加,但为数仍然很少。只有第二种类型的生产有比较普遍和大量的增加。第三种类型生产也有明显增加,但它在整个农民生产中的比重却仍然不是很大。这就是说,清代前期农民生产的发展,主要表现为自给性生产为主,商品性生产为辅的农户有大量增加,自给性生产为辅,商品性生产为主的农户也有一定增加,但为数并不很多。李文治先生根据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不同类型,对农户产品的商品率分别作了估计。他认为,以中等户计,买布而衣的种粮户,产品的商品率约为30%到35%,以种粮为主兼营植棉纺织的农户,黄河流域20%到40%,长江流域23%以上,以植棉及蚕桑为主兼事纺织的农户,60%到80%,棉蚕以外其他经济作物同粮食作物混合生产的农户,一般在30%以上,50%到60%者占大多数,高者可达80%。商品率是相当高的。有的学者因而强调此时小农已转化为小商品生产者。我认为这种说法,以之说明少数地区的情况,或有可能是正确的,以之概括全局,就有点太夸张了,应该说此时小农正在向小商品生产者转化,正在小商品生产者化。
这里需要回答一个
问题:此时,这样的农民还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吗?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这时的农民还没有摆脱农民地主相互循环依存的圈子。地主由于分家继承和遗产多子均分制度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大地主变为小地主,小地主变为自耕农,而自耕农又可以通过勤奋劳动,积累财富,购买土地,转化成为地主;或者,经营不善,抵御不住天灾人祸,丧失了自己原有的土地,不得不佃种地主的土地,转化成为佃农;或者变成一无所有,不得不受雇于地主的雇农。由此可以看出,地主经济的发展是以小农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其基础和条件的,而小农经济的发展和分化必然导致地主经济的发展与繁荣,这要算是一条
规律。在这种情况下,小农经济的性质取决于它所从属的地主经济的性质,从而小农经济构成了地主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地主制经济下,农民和地主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所以,农民经济和地主经济组成的单位经济实体,并不是稳定的、恒常不变的,而是处在经常变动和新陈代谢之中。地主制经济的生命力就是依靠这一变动不居的新陈代谢来维持的。五、官营手工业衰落,以兼营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家庭手工业普遍发展,少量手工业工场出现在整个明清社会生产中,农业而外,还有次于农业的手工业。农业和手工业构成当时国民经济的两大生产部门。明清时代,手工业经历了一个从官营手工业占统治地位到民营手工业占统治地位的发展过程,此乃前此所无的变化。
明代官营手工业占统治地位。官营手工业是依靠强制手工业者劳役来经营的。明初,国家把手工业者编人匠籍,称为匠户。隶匠籍者按例不准分户,世代相承,永充不变。匠户必须向封建政府提供一定的徭役,然后才有为自己的作活时间。劳役形式分为住坐、轮班和存留三种。凡籍隶京师就近当班的工匠为住坐,籍隶各行省赴京应役的为轮班,留存本省地方官局服役的则为存留匠。成化二十一年明政府改变征发轮班服役制为出银代班制,嘉靖四十一年规定轮班工匠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由劳役改为以银代役,叫匠班银。至于住坐工匠以及存留工匠,则没有什么变化。在这一制度下,明代官营手工业,如矿业、瓷器业和造船业等获得了突出的发展。
清代顺治二年,清政府废除了匠籍制度。此后,官营手工业规模缩小。官营手工业和公共工程中使用的匠役,改为一种计工给值的雇募制。对民间丝染织手工业者,则用承领机帖、轮值等方式加以控制和利用。又,随着匠籍制度的废除,清政府从康熙十八年至二十一年间改变了矿业政策,特别是对于供鼓铸制钱原料的铜矿、铅矿和作为银货的银矿,准许各省任民采取。对铁矿、煤矿也采取了比较放任的政策。因此,清代矿业手工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从采矿冶金业看,尤为明显。铜矿乾隆盛时大约年产铜1 500万斤左右,贵州铅年产最高达1 574万斤,鸦片战争前全国年产铁5 000万斤以上。矿业中间,使用雇佣劳动不少,但个体户仍然很多。据董孟雄教授
研究,云南铜矿业中,正是在个体专业户中,发展出了炉、石曹、炭、马专业户组成的联合经营。
铜矿业中的现象并不是唯一的。据徐建青教授研究,在发达的江南丝织业中,许多工序都独立为社会分工的一个行业。在景德镇陶瓷业中,瓷土、制坯、绘彩、烧窑形成几大行业,每一行中又分为一系列专门工作。井盐业中,有井户、汲户、笕户、灶户,还有牛户,专为使用者提供牛力。佛山铁器业中分为土针、铁镬、铁砖、铁线、铁钉等行业。甚至造船业和造纸业等行业中,也有类似情况。这都表明工矿业中,行业内分工发展。但
企业的内部分工,除少数行业外,并未有相应的发展。
清代前期,构成城市手工业主体的仍然是独立的个体手工业者。除两京外,还形成了某些手工业的重要产区。如苏杭的纺织业、芜湖的浆染业、铅山的造纸业、景德镇的制瓷业等等。全国各大城市和市镇中差不多都存在着磨坊、油坊、机房、纸坊、酱坊、铜作、漆作、铁作等大大小小的手工业作坊。乡村中,有手艺人走乡串户,在那些
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他们甚至是不可缺少的。此外,随着乡村手工业的普遍发展,有一些手工业者集中到城市和市镇中来,虽然他们未必都同农业割断了联系,但毕竟具体地表明了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一些不适宜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行业中还出现了少数的手工工场。
清代前期,发展得最为普遍的是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从事手工业,不但增加收入,还可以充分利用农闲时间和农业闲置劳动力,是最合理的经济结构。这种结构这时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其突出的表现是,棉纺织业由江南扩散到华北、华中、华南,桑蚕业也在江南、广东、四川普遍兴起。全国各地,许多农家根据各自的资源优势,选择有利的副业进行经营。农民家庭经营手工业的越来越多,并逐渐形成了以家庭手工业为基础的地区性分工。不过,以农民家庭为基础的专业化分工,如棉纺织业中纺与织的分工,并不脱离农业,仍然与农业相结合。这是在分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兼业化,是与专业化并行的发展趋势,它们结合起来,与上面提到的行业内分工发展、企业内分工欠发展一起,构成了清代前期手工业发展的时代特点。
概括地说,清代前期手工业的发展,虽有生产技术、生产结构上的变化,但生产工具方面的改进有限,最突出的表现是生产的数量增多。除少数行业外,手工业行业内的社会分工虽有发展,但还有限。手工业与农业和商业的结合密切,并从属于农业和商业,手工业成为主业的情况不多。虽然如此,
历史地看,清代前期手工业发展到了它的鼎盛时期,是毫无疑问的。
当时
中国出产的棉布、丝绸、茶叶、食糖、瓷器、铁器、白铜、锌和船舶,在国外所到之处,都可说是抢手货。鸦片战争前夕,英国需要购买中国的手工业品,无以抵偿,就运来鸦片和白银以平衡贸易。但是,手工业产品的广大市场还是在国内。
六、市场
网络的形成,市场上物流的增长,市场一体化与封建
经济的繁荣
明清
时代,中华大地上一个覆盖全国的市场网络正在形成。它通过新的陆路
交通线的开辟,内河水路交通延伸到偏远的上游地区和沿海航线的联结,把东北、塞外、西北、西南、沿海以及周边地区同内地紧密联系起来。它也把基层市场、集散市场、中转市场紧密地联系了起来。事实上,基层市场、集散市场、中转市场是相互联结的,根据联结的构成不同,大体上可以区分为
农村集市、市镇和城市。
农村集市,包括市、集、场、墟,是小农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小农的农产品、手
工业品的出售,生产资料、手工业原料乃至口粮的购买,随着小农经济向手工业和商品性生产的倾斜,越来越离不开集市。小农经济的商品化程度越高,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也就越强,农村集市的
发展也就越来越突出了。据许檀教授估计,明代农村集市在10 000左右,清代中期发展到至少22 000到25 000个,清末超过30 000个。集市密度和开市频率都超过以前。农村集市是商品物流的起点和终点。在此基础上,起着集散市场和中转市场作用的市镇随之而发展起来了,大市镇也随着中、小市镇的发展而发展起来了。市镇中最多的是地方供需型市镇和商业转运型市镇。此外还有手工业者集中的产品产销型市镇,以及三者兼备的综合型市镇。市镇与市、集、场、墟不同,有基础设施,商铺林立,人口众多,有经常性的集市。清代前期,在集市和市镇空前增长的基础上,城市也有显著的发展。特别是沿江、沿海交通枢纽型城市,如广州、上海、天津,重庆、汉口最为突出。也有例外,比
如随着沿海、沿江航运的发展,运河航运衰落,沿运河的交通枢纽型城市如临清、淮安就式微了。此外,还有由于生产发展而形成的城市,如南京、苏州、杭州、广东的佛山镇、江西的景德镇、山东的博山镇,但为数不多。上述农村集市、市镇和城市由四通八达的商路联结起来,组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市场网络,是清代前期封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
在这个市场网络中流通的主要商品是粮食、棉花、棉布、竹本、盐、铁器、茶、丝绸等。其中长途贩运的粮食,据邓亦兵教授估计,每年可达8 000万石,布疋据徐新吾先生估计,每年超过3亿匹。《
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估计,鸦片战争前全国年产盐约32亿多斤。流通中的商品数量达到了空前的高度。然而,更应该注意的,也是更重要的是,据晚近学者们
研究,在不同城市中粮价变动的同步性相当高。这表明市场一体化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与此同时,还出现了为商品流通服务的
金融机构——钱庄和票号。在这个市场网络中活动的商人群体也空前庞大,形成了晋商、徽商、陕西商、宁波商、山东商、广东商、福建商、洞庭商、江右商和龙游商等十大商帮。在许多城市中都新设了商人会馆。
根据以上说明,清代前期,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是,上述商品粮不过占粮食总产量的11%,布匹也不过是总产量的一半稍多一点。许多商品仍然是自给有余的剩余产品。自给自足的
自然经济部分不但占有重要地位,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总量也有不小增加。自给产品和上市商品基本上都是包括佃农和自耕农在内的小农和小手工业者的产品。因此,我们可以充满信心地重复一句,清代前期的生产和交换是以个体家庭劳动为基础的,雇佣劳动不占重要地位。所以,不论是自然经济的增长,还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所反映的都是小农经济的繁荣,地主制经济的繁荣,和封建经济的繁荣。这里,是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都与封建经济有着本质联系的角度来审视封建经济的发展的,这样看也许更加符合
历史的实际。
七、工商业经营中出现了近代化或
现代化的因素
明清时代工商业中,除了独家独资经营、自购自造自运自销的工商单位外,合伙经营的现象,愈来愈为普遍,而且,随着工商业规模的扩大,合伙的形式和经营方式也随之而有所发展。
据徐建青教授的研究:合伙的初级形式是劳动合伙。合伙人身份平等,多半自带工具,共同经营,不置备共同的财产,收益按人头或劳动分配。进一步的是劳动与资本兼有的合伙。合伙人既出资金又亲身参加劳动,置备有共同使用的工具和财产,收益分别按投资数量与劳动数量分配。再进一步的是资本的合伙。合伙人只投入资本,并不都亲身参加劳动。有的亲身参与管理,有的并不参与。这后一种情况下,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就分离开来了。不论合伙人是否参与管理,合伙人都共负盈亏。收益依投资数量按比例分配,一般称为“股”或“分”。这后一种合伙形式,只是资本的合伙,已经摆脱了与劳动合伙的联系,可以称之为股分制合伙。合伙开始时多发生在同姓宗族亲戚之间,后来才出现在异姓之间。在股分制合伙形式
下,出现了土地入股、人力入股乃至字号招牌入股的现象。这需要作些说明。
先说土地入股。在冶铁、采煤、铜矿、制盐业中,合伙出资人租佃矿山土地,将收益的一部分分给矿山地主。这一部分,在京西煤矿,一般是收益的1/6,在云南铜矿,一般也是这样。这大概是传统的惯例。1/6并不是土地的价格占总股本的比例。这实质上是以土地入股,所取得的矿山地租。当然,如果矿山地主另外又以资本入股,其分配所得就兼有矿山地租和投资收益双重性质了。
再说人身股。在较大规模的工商业中,需要有专门人才进行经营管理。其中最重要的是主管人员,称为经理等等。这类人不出资本,不出土地,而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经营管理获取一份报酬。这份报酬以股分所得的形式出现,不像后来的工资。这种股分称为人力股、身股。接受这种股分的人,一般说来,并不意味着对
企业拥有所有权,在企业亏损时也不承担责任,一旦违约或退出企业,所接受的股分也就随之而被勾消了。由于这类人出现,出资人不再参加经营管理,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就分离开来了。在晋商经营的企业中,人身股,或称股俸制,首先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这里,出资人称为财东,财东将资本、人事全权委托经理负责,一切经营活动并不干涉,日常盈亏也不过问,静候期终决算报告。经理的人身股由财东确定,各职能部门的职工的股分则由经理确定。这种人身股的总和在分红中的比
例可以相当的高。说不清在什么时候,形成了股息、红利、花红三者组成的分配制度。股息是股分的应得利润,也称股利,后来按固定利率分配,形成所谓官利。股东提取股息后始能分配红利和花红。红利是股东所得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花红是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分给董事、监事和以额外报酬的形式分给职工的部分。
在合伙制下,也有以字号招牌作为资本参加合伙的,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原有独资店铺无法继续经营,招集资金,改为合伙经营之时,这时,商业信誉已经被视为无形资产了。
此外,股分合伙制的集资方式还是相当灵活的。在四川井盐业中,投资者事先并无投资数量的限额,而是随着工程进展的需要陆续投入的。如果原有的投资集团无力继续投资,还可让第二集团继续投资。前者只提留不再出工本的股分归己,让出若干股分归第二集团,由第二集团承担继续投资的责任。这样,每股的投资量并不是相等的,但最终却是按股平均分配。
总而言之,不同的合伙形式是适应
社会经济发展、资本集中对企业形式、企业管理的要求提高而出现的,从小到大,从低到高的多层次发展。它们在时间上是继起的,在空间上又可以是并存的。在这中间,集资方式、管理方式、分配方式等等的发展,实开近代企业之先河。不过,发展缓慢,到鸦片战争前,股分合伙制也不曾发展到近代股分制企业。
八、赋役征课制度的完善化与封建国家对劳动者控制的松弛化
明代的赋役征课制度繁琐复杂,流弊日益突出,明政府不得不进行改革,实行一条鞭法,即将赋、役、丁口银等等征课项目,折银、归并、简化。明代的一条鞭法,实际上是将各个征课项目简化,而非总归为一。名为一条鞭,实为多条鞭。但是,改革并没有成功,只能说是试行。清代一开始就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一条鞭法,并且有所
发展。具体地说,清政府陆续将四差银全部摊入地亩,实现了赋役合一、役归于赋。又将丝、绢、麻、棉、红花、马草全部折银和摊入地亩,将土贡物料的绝大部分也折银摊入地亩,城市中废除商役等,只征商税。此外,又将力役之征,治河、修城、修仓等等工程,以及临时夫差,实行官购物料,对民夫实行官为雇役。通过这些措施,基本上完成了赋役归并,形成了赋役征课时的地赋和丁银两大项目。这就为摊丁入地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决定:“嗣后编审人丁,据康熙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其新增者,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首先把丁银数额固定了下来。接着,雍正初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摊丁入地,将丁银均摊于地粮之内,造册征收。此后,赋税正项出自田赋,完全改变了田赋、差役、丁银和土贡物料分征的格局。这就是摊丁入地、地丁合一。由于地亩增长变动不大,地丁合一实际上使得清代赋税正项的总额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的水平。这样一来,税制统一、简化、货币化和定额化的鲜明特点就完全显露出来了。地丁合一取消了丁银,最终使编审人丁制度失去必要而被废止了,从而,清政府放松了对人口的控制。
这一赋役征课制度改革的
社会效应是有重大意义的。袁良义教授指出:赋役制度的改革,免除了贫苦农民和手
工业者、商人、作坊主的无偿劳役,削弱和消除了他们对封建地主和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把佃户、雇工人和小自耕农从类似农奴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成为自由迁徙的农民和雇工;使手工业者、商人、作坊主获得较前此广阔的发展天地。
九、依附关系的松弛化与劳动的自由化
明清
时代,在封建等级制度下,对劳动者人身的束缚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封建国家,地主和雇主。
清初,封建国家废除了匠籍制度,解除了手工业者的劳役负担,手工业者获得了解放。清前期,实现了赋役征课制度的改革,使手工业者、商人、作坊主、自耕农、佃户、雇工人获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这些,上面都提到了,这里不再重复。
这里要说的是地主、雇主对佃户、雇工的束缚也松弛了。这也是重大的变化,需要作些说明。
关于地主佃户之间的关系。根据经君健教授的
研究,明王朝建立伊始,朱元璋就把宋元两代所有关于佃户身分低于佃主的
法律全部废除,从而置佃户于凡人等级之中。佃户摆脱了比地主低下的法律地位,甚至出现了禁止地主役使佃户抬轿的法律,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佃户的利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明代主佃之间完全平等了。佃户见佃主需行以少事长之礼,佃户不得编入乡约等规定,都表明他们身分仍然低下。清政府继承了明朝的政策,承认佃户为凡人而非贱民,并将其作为清代法制的出发点之一。在这项政策的贯彻上,清政府较为彻底,它多次指出社会上将佃户视同奴仆的非法性。从顺治到雍正初,陆续颁布禁令例案,禁止地主不准佃户迁移、随田买卖佃户、霸占佃户妻女、勒令佃户服役、反对佃户子孙参加
考试以及私刑佃户等等。清代在保甲制度中也不象明代乡约规定那样歧视佃户。雍正五年颁
布条例,承认民田佃户具有凡人等级身分而非地主个人的私属。与此同时,国家也保护地主的土地私有权,并助其实现收租权。清政府在保护地主土地私有权和收租权的同时,要求在
经济上体恤佃户。乾隆五年将报灾时不赈济佃户改为赈济佃户。上述雍正五年的条例,从法治方面,完成了佃户对地主个人之间人身隶属关系、依附关系的解放过程,开始了确定主佃之间以纳租为主要表现的经济关系的时代。但在实际生活中,主佃之间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这就是清末法律学家所说的主佃之间与平人不同。
关于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明清法典中都有关于雇工人等级地位的明确规定。雇工人指的是编制在雇主家长制统治下的一个低下的社会等级,终明清之世,都无改变。但雇佣劳动者与雇工人等级之间的关系,在各个时期是并不相同的,不是一贯制。粗略地说,从明王朝建立到万历十六年,所有的雇佣劳动者,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等在内,都被视为雇工人。从万历十六年开始,短工取得了同雇主平等的法律地位,从雇工人等级中解放了,大概在同一时期,手工业和商业雇工也不再被视为雇工人。但农业长工显然还被视为雇工人。从雍正年间开始,越来越多的农业长工不再作为雇工人对待,开始从雇工人等级中解放。乾隆五十三年颁行雇工人律新条例以后,以有无主仆名分作为区别是否属于雇工人范畴的标准,不再考虑长短工的区别,实际上,多数长工也不再作为雇工人对待了。这个条例可说是长工解放的重要标志。不过,从万历十六年起,从雇工人等级解放出来的长工和短工,仍被视为雇主一家,处在雇主的家长制统治之下。一直到光绪初年,没有主仆名分的雇工才不再被视为雇主一家,从雇主家长制统治下解放了出来。如果把属于雇工人等级的雇佣劳动者称为等级雇工,那末,摆脱了雇工人等级而仍属雇主一家的劳动者,是由等级向非等级过渡的雇佣劳动者。万历十六年以后,这两类劳动者一直并存着,辛亥革命才结束了这一并存的
历史。
总起来看,明清时代,特别是清代,封建国家和地主、雇主加在劳动者身上的束缚在日益松弛化,亦即劳动在日益自由化,是无可怀疑的。
十、资本主义萌芽与由传统社会向近代或
现代社会过渡的诸种因素
资本主义萌芽研究热潮过后,再来审视资本主义萌芽,也许可以客观一些。我们肯定明清时代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估计不高。
根据徐建青教授的研究,在手工业中,商人支配生产的形式有:一种是商人以借贷或预买方式控制小生产者,在农产品加工业中最为常见;再一种是包买商形式,即商人向小生产者提供原料,收购产品;第三种是商人直接投资开办工场,雇工经营,即商人雇主制。在清代前期的手工业中,无论从范围上,还是形式上,商人支配生产的程度还不高。在鸦片战争前,在十几个手工行业中真正称得上是工场手工业的只有四川井盐业。不过,一些商人开设的规模较大的手工工场也可称作具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生产关系。丝织业、铁器业、盐业中的包买商制也是资本主义萌芽的一种形式。此外,在云南铜矿业中,有政府放铜本支持生产,产品由政府按一定比例收购,可称为一种国家资本主义。鸦片战争前,这些萌芽性质的生产关系都还处于微弱发生的阶段,在各行业中均未占统治地位。
在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主要形式有:1自耕农、佃农雇工经营商品性生产;2地主雇工经营商品性生产;3商人租地雇工经营农业。不论什么人经营,这些都是雇工经营。这时的农业雇工还处在由等级性雇佣劳动向非等级劳动过渡之中。至于雇工多少才算是资本主义萌芽,没有一个标准。雇用一、二个劳动者的经营,恐怕算不上是脱离了家长制经营范围的、向资本主义过渡的萌芽形式。不管标准定在那里,都还要考虑超过地租的余额,亦即利润的有无和多少。上述三类雇工经营方式,以及把雇佣和租佃结合起来的过渡性的分益雇役制经营方式,都视这个余额的有无和多少为进退。在清代前期,这个余额还没有摆脱地租的限制,所以上述各种经营方式虽有发展,但并没有普遍开来;有时候,雇工经营不利,还往往退回到租佃经营或家长制经营,反映了这些过渡性的经营方式的优越性并不稳定。
如果把资本主义萌芽看作是传统社会向近代或现代社会过渡的因素之一,那么,要提到的因素就不止上述生产领域里出现的萌芽。在流通领域里出现的市场
网络的形成,市场一体化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在工商业经营中的股份合伙制、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官利分红制度的发展;商人集团的崛起;财政管理体系中的赋役征课制度的完善化;租佃制度中的佃权与地权分离与佃农的中农化;小农经济向手工业与商品性生产倾斜,亦即小农小商品生产者化;在封建等级制中劳动的自由化,如此等等,上面都提到了,这里只不过是把它们归总起来,一并考虑。这样一来,就把资本主义萌芽考虑的范围扩大了。我认为,资本主义萌芽
问题与传统社会的近代化、现代化,本来就是同一个范围的问题,只是观察的角度不同罢了。
十一、家庭劳动与雇佣劳动以及家庭劳动优越性的正面作用与负面作用
上面说过,清代前期生产与交换的
发展是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雇佣劳动不占重要地位,这是清代前期封建
经济的一个根本特点,那末,家庭劳动优越性的正面作用与负面作用就是事关全局的一个重大
问题了。
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小农和小手
工业者,十之八、九经营的是兼业化的二元经济,亦即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这里,小农兼营手工业,小手工业者也不脱离土地,他们的区别只在兼业中的主业不同。在这类经济中,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劳动成本是难以分别
计算的,而且,其商品性生产部分又可以自给性生产部分作为底垫,所以,生产者只要能在扣除货币支出的成本以后,还可以得到多少一点收入,那怕最低的价格,他也可以接受。出售的产品的价格可以低于其价值,而且经常低于其价值。无论是农产品,或者是手工业产品,都是这样。对此,马克思曾提到过,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使市场价格提高到同他的产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相等的水平。这就是兼业化的二元经济产品价格的一个特点。使用雇佣劳动的专业化经营就不同了。这类经营可能具有大生产和分工
专业化的优势,但在劳动成本上同家庭劳动兼业化经营有很大的区别。粗略地说,当时,雇工应得报酬包括工钱和工食两个部分,工钱部分占整个雇工应得报酬的30%到50%;或者,更多一点。家庭劳动的经营,只支出工食,不支付工钱,而雇工经营不但要支出工食,还要支付工食以外的工钱,两者劳动成本的差别是不小的。如果雇工专业化经营所带来的优势,不能抵销其劳动成本的增加,则雇工专业化经营产品的价格就难以同家庭兼业化经营产品的价格相竞争。这就意味着,在同样生产力水平上,家庭产品在价格上是有竞争力的,它体现了兼业化二元经济的优越性。也因此,雇工经营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局限。这就说明了,生产同类产品的专业户,以及雇工经营的同类专业户,难以大量地、普遍地出现的原因;这也说明了地区性分工有所发展,而专业性分工难以同步发展的原因;当然,所谓资本主义萌芽虽然出现了,但未曾发展起来,原因也在于此。这就是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兼业化的二元经济的优越性的负面作用。至此,家庭劳动优越性的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都说到了。
但是,从更广阔的范围看,雇佣劳动给生产力发展开辟的广阔空间及其优越性是不能忽视的。此时的英国已经进入了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发展阶段,大量使用雇佣劳动,农业中的雇工已占
农村人口的1/4到1/3。英国的雇佣劳动比
中国的自由。这些都是清代前期所远远不及的。笼统地说,从家庭劳动与雇佣劳动,传统
社会与近、
现代社会,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从多个角度两相比较之下,清代前期中国社会经济是落后的。落后于资本主义,落后于近、现代社会,落后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生产与交换的经济。如果拿上述清代前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剑桥欧洲经济史和方坦纳欧洲经济史所叙述的同时期的西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比较,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客观事实。
十二、从更广阔的范围看问题
传统的观点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有上升阶段和下降阶段。清代前期处于封建社会的下降阶段,亦即腐朽、停滞和衰退的阶段,没有生命力之可言。近年来,通过各个方面的实证
研究,我们发现,实际情况完全相反。无论是生产力,还是生产关系,清代前期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变化,一句话,它还有活力。而且,同既往的中国封建经济发展水平相比较,清代前期,中国封建经济无疑是发展到了它的高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
说是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不仅仅是指经济总量。经济结构,制度形式,经济运行等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变化,特别是,在这中间有新的因素显现。前此热点研究的资本主义萌芽,晚近热点研究的近代、现代化因素,以及我们强调的劳动自由化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新因素。这新因素都不是外在于封建经济而产生的,而是封建经济内部演变的结果。它们既是原有封建经济的组成部分,又是未来生产方式的构成因素。旧的孕育着新的,但新旧之间,并不像母体和所孕育的婴儿之间那样区分得泾渭分明。旧质要素不断转化,新质要素不断积累,旧的向新的逐渐过渡,这可能是体现了一个成熟的社会的必然的发展趋势。所以,从发展的观点看,清代前期的社会经济并非是前此封建经济的简单重复,或者说简单再生产。
上面,我们还强调过,从更广阔的范围看,清代前期的中国封建经济又是落后的。落后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生产与交换的经济,落后于近、现代社会,落后于资本主义。然而,我们不能因为其落后而否认中国封建经济的高峰和发展,也不能因为存在高峰和发展而否认其落后。关键在于,多维观察,多维思考,多维论述,可能更多更好地符合
历史实际。因此,我们给本文冠以高峰、发展与落后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