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衍生金融工具蓬勃兴起、不断创新。其对传统的会计理论和事物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而且至今为止一直没有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但由于其收益的不确定性和巨大的风险性,又使得会计上对其反映和监督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因此,有必要全面深入研究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含义及特征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99年颁布的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NO.39)在第32号准则基础上对衍生金融工具作了如下定义: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具有如下特征的金融工具:①其价值随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外汇利率价格、汇率指数信用等级和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变化;②相对于与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类型的合约所要求的初始净投资较少;③在未来日期结算。按照衍生金融工具自身交易方法及特点可划分为四类: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从事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卖业务,将使从事主体直接或间接拥有与此相关的资产或负债。这是一种与传统意义上资产和负债具有不同特征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总的来说,衍生金融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杠杆性。金融理论中的杠杆性是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可以取得较多的投资,从而提高收益的操作方式。衍生金融工具是以基础工具的价格为基础,交易时不必缴清相关资产的全部价值,而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证金便可对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因此,交易者可以利用不同市场价格的差异,从低价市场买入,在高价市场卖出从而获利。虽然国际金融市场有全球一体化的倾向,各市场间的价格差异不大,但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巨额成交量,故而套利和投机者仍有可观的利润。投机者的出现既活跃了衍生金融市场,又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国际金融市场。
2.较强的价值波动性。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其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多少,具有相对稳定性,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幅度不会很大。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的金融资产则完全不同,其具有较强的价值波动性。当某项衍生金融工具能明显降低某项基础工具上的风险时,其价值也相应提高;反之,如果某项衍生金融工具已不能降低风险或带来任何利润时,它就没有价值。进一步地讲,其不能带来任何利润反而可能导致巨额损失时,其价值也就是相应的“负数”,这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和负债所不具备的。
3.极高的风险性。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企业要求“规避风险”,风险与衍生金融工具是不可分割的。衍生金融工具操作得当,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基础工具上的风险。反之,衍生金融工具则会最大限度地增大企业的风险。市场的变幻莫测和交易者的过度投机,使许多人获得巨额利润,也使许多参与者遭受损失甚至破产。根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联合报告,衍生金融工具涉及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结算风险、法律风险。
4.虚拟性。虚拟性是指证券所具有的独立于现实资本之外,却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特征。衍生金融工具的虚拟性使其交易大多不构成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负债,成为了表外业务。由于绝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内得不到列示,尤其是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占整个金融业务比重日益加大的趋势下,金融机构通过寻求大量的表外业务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收益率,从而得以加强银行的资本基础,扩大盈利水平。
二、衍生金融工具对现行财务会计理论的冲击
数年来,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与报告问题一直困扰着会计界,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及迅速发展更加剧了这一状况,使得传统财务会计在其会计处理上面临着新的挑战。
1.财务会计基本概念的影响。现行财务会计对“资产”、“负债”等会计基本概念的定义是针对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进行的,预计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本身无法形成资产或负债。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之一是,合同所体现的交易现在并未发生,而是将在未来发生。若把衍生金融工具列为企业资产,则传统意义上的“资产”概念必须改变。同样,若把衍生金融工具列为“负债”,它只是有可能将或有负债转化为现时负债,或者说这种或有负债永远也不可能转化为现时负债,传统意义上的“负债”难以概括此点。“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来自双方签订的契约,与传统的资产、负债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按照传统的会计模式,签订契约是不能够形成企业资产或负债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对传统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提出了质疑。
2.权责发生制和实现原则的影响。财务会计的确认标准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之上的,并要求所确认的收入必须是已实现的。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不是在收到或付出现金时记录经济业务对企业所产生的影响,而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期间记录其对企业的影响。实现原则是指企业主体获取收入的过程已经完成,同时收到货款或已具备收取货款的权利,那么该主体就可以确认此项收入。可见,无论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两者都是以过去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基础,而对于未来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不予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的发生预示着将来一系列的财务变动,而这些未来的财务变动在传统的财务报告上无法反映,使财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残缺性甚至虚假性,致使风险无法预知。
3.会计计量原则的影响。传统的会计计量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之上的。但历史成本原则只确认交易活动及其发出的数据,很多财务信息得不到反映,这就会使以历史成本会计计量模式为基础的资产计价严重脱离实际,传统会计理论的科学性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都将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再像传统交易那样经历一个时点即可完成,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一个过程来完成,并且这个过程不像传统交易那样可以作为两项交易分别处理(比如传统交易中购入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最终报废可以作为两项交易处理)。衍生金融工具在其持有期间的任何变动,都是内在相连、不可分割的。某项衍生金融工具从有价值到低价值甚至到无价值,没有一项独立的交易存在,但结果却具有相当的客观性。如果要从反映主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出发,就应该分阶段真实地反映企业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这样势必打破原有财务会计的历史成本原则,取而代之以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出现,使历史成本原则不可能也不应该再作为财务会计的唯一计量属性,今后财务会计计量属性的发展趋势应当是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长期并存。
4.财务报告的影响。财务会计确认、记录、计量的目标就是要向外界提供合理、真实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体系的核心是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这三种通用会计报表成为财务报告的主体。现有或潜在的信息使用者通过财务报告获取对决策有用的信息。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大多为表外业务,交易本身无法加以体现,人们无法从财务报告上直接了解到企业所从事的金融交易以及所面临的风险,从而使金融市场和企业自身的风险都变得更加不可捉摸。
三、衍生
金融工具的
会计处理
1.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有两方面
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在到期日前是否应将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作为表内项目(资产或负债)确认;其次,在财务报告日是否应将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确认为损益。衍生金融工具不同于一般的合约,非特定条件下它是不可撤销的。一旦合约签订生效后,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成立,相应的与风险并存的交易也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而且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交易方式,从合约的订立到履行过程中,价值变化很大,如果等到合同履约时再确认,会计信息中缺乏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高风险、高收入的信息,整个会计信息相关性会有所下降,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也无法达到“决策有用性”这一会计目标。所以笔者认为,在衍生金融工具条件下,应按相关性原则,以“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会计确认的基础,在合约订立、风险和报酬实质转移时就开始确认,持有过程中价值发生变化,再进行后续确认,将合同订立、持有、履约的全过程反映出来。
2.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核心和难点,会计界至今尚未就此问题达成一致见解。问题的关键在于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避险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这种不确定性,应采用何种计量模式进行计量、如何计量,不仅
影响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也影响衍生金融工具在会计报表中的信息披露。
IAS-NO.39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分别作出了规定。初始计量的规定是: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
企业应以其成本进行计量,就金融资产而言,成本是指放弃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就金融负债而言,成本是指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规定是:初始确认后,金融资产应分为四类,即:①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②持有日至到期日的投资;③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④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其中,第①、②类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应运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其他两类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销售或其他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不予抵扣。此外,被指定为套期保值项目的金融资产,应按有关套期保值会计的规定进行后续计量;在活跃的市场上没有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应按有关规定估计其公允价值并予以计量。
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基本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比传统的
历史成本更相关、更易理解的信息。公允价值的具体估价
方法是衍生金融工具计量优劣的关键,国际金融市场上千种的衍生金融工具中,只有小部分在市场上广泛流通,大部分都是为少数客户专门设计的,适用于特定目的,不具广泛流通性。对这部分衍生金融工具来说,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公允价值的最佳途径,而对有发达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来说,市价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好的
参考。
3.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20世纪90年代以前,衍生金融工具虽然已被广泛作为避险或投机的工具,但未被确认为持有或发行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会计报表中未予列示,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这种附注说明的披露方式通常是粗糙的,与衍生金融工具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特点不相适宜。由于IASC在其最新的准则中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所以其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该在表内进行列报。列报
内容包括:①合约的金额。在合约买卖双方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②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期权费的金额,确认为企业的一项金融资产。③上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财务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衍生金融工具的结构复杂,在表内无法反映出全部的信息,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所面临的风险,所以同时应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披露内容的规定,表外披露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明细表中未能列出的特殊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包括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目的、类别和性质。这是影响衍生金融工具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重要因素。第二,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包括对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终止确认的时间标准。以此作为计量公允价值属性的来源,确认和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盈利及亏损的基础和原因等。第三,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通风险等。第四,市场价格的预测信息。对财务报告日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应提示其市场价值在未来的可能变化以及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