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资区域过于集中,且区域特色不够明显
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港澳地区,最近几年,主要集中于港澳地区和美国、欧盟、日本等20余个发达国家和地区。这种过于集中的地区分布、不但不利于分散风险,而且往往造成我国境外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竞相压价,不但损害了自身利益,也影响了国际市场的开拓与发展,而且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同时,我国企业没有较好地把自己的技术优势与所投资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政策、资源优势、市场条件和消费水平结合起来,没能形成独具特色的投资优势。
(二)投资规模有限,投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较少
众所周知,我国跨国企业投资规模小,销售收入不高。而且投资方式也较单一,目前在境外投资企业中,对外投资方式仍有78%属于新建,兼并收购仅占22%,且经营方式以合资为主,所有权的安排以少数股权居多。此外,从融资渠道上看,我国企业海外经营活动的规模亦受到很大限制。一般来说,大型跨国公司不是有自己的财务公司之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是在境内外有密切联系的金融伙伴,而我国从事海外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很少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又没有对外担保权与对外融资权,因此,很难在国内外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渠道筹集资金,难以与国际市场中堪称“航母”级大企业进行市场份额的争夺。
(三)没有明确的跨国战略投资目标
跨国公司是一个全球化的经济组织,战略投资是其海外投资的一大特点。跨国公司境外投资是战略投资,从长期利益出发,先立足,后发展,再扎根,目的是占领市场。这与个别中小企业寻求短期利益甚至欺诈行为形成鲜明的对比。跨国公司把母子公司看作一个整体,各子公司之间联成一体,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行动,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配置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而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大多数是中小企业,缺乏真正的跨国经营意识,一般只求“投资少、见效快”,缺乏打开国际市场的战略目标。总公司没有统一的全球战略,子公司之间是孤立的、分割式的经营,各地的子公司不能联成一体,各子公司仅与母公司进行双向联系,整个公司没有形成统一的全球网络,子公司不能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行动,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四)管理水平有限,服务较差
我国许多企业跨国经营管理不善,如母子公司关系没有理顺,行政性管理色彩很浓,基本上是粗放型管理,使海外子公司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及独立灵活的市场应变能力,从而使得成本中的管理费用过高;一些企业的母公司尚不具备条件去有效地监督海外企业的资金动作状况,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混乱。
二、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也表明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确实面临不少的困难,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进行。从财务的角度出发,进行税收筹划则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利益。目前,税收筹划已成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如世界著名的利华公司,就专门聘用45名税务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就为公司增加了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战略等不尽相同,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些均为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和可行性。
(一)各国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间存在一定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异如选择低税地经营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1.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根据各自的需要有不同的选择。在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纳税义务的确定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别。除公民身份的认定均是以是否拥有某国国籍来判定外,对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的判定标准,各国税法均有自己的规定,如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以总机构所在地为准,而美国却是以注册所在地为准。所有这些不同的纳税规定,在客观上都可以成为跨国经营者,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纳税制度和法律规定,以最小地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重要条件。
2,税率的差异。有的国家税率很高,税负重。如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税率一般高达50%以上,而有的税率很低如香港等地。这种税率上的差别,无疑客观上为跨国经营者避重就轻的选择创造了前提条件。目前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争相到一些发展中国家来投资经营,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受这些发展中国的低税和税收优惠的吸引。
3.纳税基数上的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规定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如在固定资产摊提、交际费列支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此外,各国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
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港的存在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税和遗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三)税收协定网络的不断拓宽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目前已与63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以及我国加入WTO,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将会越来越多。由于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情况。
(四)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新环境
经济全球化下,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为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收负担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也因此加强了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
三、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和组织形式
1.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在跨国经营中,投资者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要充分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制差异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水平较低的地区或税区进行投资。如考虑被投资国对外资有无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为外资提供了低税或免税优惠,而发达国家则一般实行内外资同等税收待遇政策。正因如此,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自然以港澳地区、东南亚一带居多,一些新兴市场如中东、非洲、拉美也逐渐成为投资的热点。同时,还应考虑对外资企业的利润的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税来吸引外资,同时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还应考虑各国的预提税税率,由于多边税收协定可使缔约国相互征收的预提税大为降低,因此还必须注意东道国与我国之间是否签订了有关的税收协定。
2.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进行跨国经营在确定了投资地点后,还需要选择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首先,就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母国企业,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因此,跨国投资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其次,就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公司的营业利润在本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征所得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跨国经营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些。
(二)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就需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利益。另外,企业通过选择融资租赁作为一项重要的筹资方式,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三)设立国际控股公司、金融公司、投资公司等公司机构
设立国际控股公司或国际金融公司及国际投资公司是当今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在缔约国、低税国或避税地设立此类公司,可以获得少缴预提税方面的利益,同时还由于子公司税后所得不汇回,母公司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此外还可以较容易地筹集资本,调整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如用一国子公司的利润冲抵另一国子公司的亏损。如我国首钢集团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子公司就发挥了其卓著的筹资功能,同时也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其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还都在海外设立了自己的金融公司,达到了降低资金成本,降低税负的目的。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而目前,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企业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因而可能通过利用其在世界范围内的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了整个公司系统获得最大利润。
(五)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避免了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它辅助性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一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又如对于建筑工地或安装工程项目,由于不少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是分别按照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和6个月以上来判定其作为常设机构,在这一情况下,跨国经营者可通过精心安排施工力量,设法在那一期限前完工撤出,就可以达到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在该非居住国纳税的目的。
(六)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如跨国经营者在对于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会计处理时,采用加速折旧法,可达到早日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同期的利润,延缓缴纳所得税的目的。而通过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使用也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