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债结构不合理,严重弱化了国债职能。
(1)国债期限结构不合理。我国国债期限大部为3—5年,缺少短期(如3、6、9个月等)以及超长期(10、20、30年)国债。这种单一的期限结构是很不合理的。一是因为期限过于集中,加大了国债偿还的压力,容易造成偿还高峰和国债规模(主要指流量)膨胀过快。二是因为不同性质的资金对国债期限的需求不同。各种社会保障和保险机构希望购买长期国债(如10、20、30年等)作投资,而
金融机构则希望有中短期国债以便于流动性和资产负债管理。所以期限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国债高效率、低成本筹资。
(2)持有者结构不合理。在恢复国债发行之初主要以行政方式向
企业和单位摊派。后来逐渐把发行对象扩大到个人,并形成了以个人为主的国债持有者结构。这种现象虽然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但却存在许多弊端。一是增加了国债发行成本。国债利率居高与不合理的持有者结构是互为因果的,向个人销售国债也大大增加国债发行费用。二是降低了国债的流动性。国债个人持有者大都是到期兑付,很少中余进行流通。三是不利于国债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以个人为主,缺乏流动性的国债市场对宏观调控的反应是迟钝的。四是不利于完善和发挥国债市场的作用。
二、我国中长期国债政策选择
针对
目前我国中长期国债政策中存在的
问题,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国债政策应作出如下选择:
(一)充分发挥国债的“内生”效益,促进形成“债务生产化,生产效益化”的机制。
适度国债规模标准是,既要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使国债余额的大小与中央银行开憎爱分明公开市场业务的要求相适应,又要使国家财政债务负担保持在合理限度内。为此,要改进国债规模调控手段,实行比例控制。这就要对国债余额占GDP比例的合理界限进行认真探讨。国际上不同国家,国债余额占GDP比例各不相同,《马斯林里赫特条约》规定,国债余额占GDP比例不得超过60%。在
参考借鉴国际上成功经验的同时,还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应考虑多种因素的
影响,特别是从宏观
经济调控的需要与国民
经济长期
发展目标的要求出发,
科学合理地确定国债规模。
在
研究、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国债政策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防止和杜绝“赤字债务化、债务消费化”的不良倾向的恶性循环、采取积极的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经常性预算不出赤字。
同时要积极促进“债务生产化,生产效益化”机制的形成,确保国债自身的偿还与滚动
发展,能够达到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增长的目标。
(二)实行国债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国债结构。
合理的债务结构既有利于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满足不同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也有利于国家降低筹资成本,减轻财政
未来负担。从我国
目前的国债结构情况来看,建立合理的国债结构,应解决如下三个
问题:
一是调整国债的期限结构,适当增加长期国债的比重。国债期限结构包含国债流量期限结构和存量期限结构两方面
内容。对于国债偿还来说,存量期限分布合理能使国债到期日形成一个合理的序列,从而避免偿债高峰的出现,均衡还本付息压力。因此,我国应增加短期和长期国债的比重。特别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可适当增加长期国债的发行数量,用于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长期以来,我国国债基本上是以3—5年期的中期国债为主,很少有10年期以上的长期国债和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国债,国债期限结构缺乏均衡合理的分布。这种单一的期限结构,使国债严重缺乏选择性,不利于投资者进行选择,很难满足持有者对
金融资产期限的多样化的需要,而且使国债发行规模在较短时期内急剧膨胀,国家财政还本付息的压力也过于集中,客观上为进一步扩大国债发行规模设置了障碍。因此,可考虑适当增加长期国债的发行数量。债券期限短,项目单位在产生效益前就要还债,容易使项目单位产生沉重的债务负担,形成债务危机,陷入三角债的困境中,使信用链条破裂。发行长期债券,既可以使政府在较长时间内使用发行国债筹集的资金,分散财政还本付息的压力。同时,也可以使政府根据财政状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按市场价格购回部分国债券,达到执行货币政策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的目的。在发行时间方面,我国国债发行时间相对集中,一般一年为一或二次,在做这种具体政策安排时,应考虑充分发挥其灵活性、均衡性,减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冲击,确保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