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2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有关大藏省(2001年6月之后已改称财务省)资金信托局原资金法案的修正案(99号法令),规定对以“日本财政投资和贷款计划项目(Fiscal Investment and Loan Program,缩写为FILP)”为代表的日本财政投融资体系实行重大改革。新的FILP不再要求邮政储蓄资金和养老基金必须存入大藏省信托基金局的财政贷款基金账户充作FILP的主要资金来源,而是由FILP的管理运作机构根据项目情况和要求,从金融市场上筹资。
上述修正案于2001年4月1日生效。日本专家认为这一改革将有利于FILP运作与市场原则的协调一致,提高FILP机构的效率。大藏省资金局的《FILP2001年度报告》中对此作了两张图示说明(详见图1和图2)。
2001年4月以后,要求邮政储蓄在严格规则下以安全和效率为原则安排投资,其中包括支持地方政府的贷款,而贷款条件必须是按市场原则制定的统一标准,并符合国会批准的预算控制限额和FILP的计划规模。
按照改革后的新制度,FILP的机构必须在充分研究金融市场潜力的前提下判断、决定其机构债券发行规模,同时规定了在不能由此满足其投融资需要时适用的制度条款:可以根据政策目标要求从FILP债券(不同于“FILP机构债券” )形成的基金中贷款,但要做到(1)为补充私人部门功能所切实需要;(2)政策(补贴)分析证明其合理;(3)还贷有保障。在某些机构自身不具备全部条件发行其机构债券的情况下,可以在严格的监管和限额条件下,由政府提供担保来实施发行。
FILP债券筹集的资金放入一个独立的“财政贷款基金特别账户”,以保证对其有效规范。由国会决定该债券的发行限额。其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机制,与日本政府债券(JGBs)相同。利率由市场决定,原由信托基金局行使、服务于筹资的优惠利率被取消。贷款的利率现根据同期债券的利率曲线来相应制定。在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的情况下,还可发行财政贷款短期融资券(其限额也由国会决定),以弥合长期债券发行和资金使用的时间差。
根据日本国会制定的改革基本法案,要安排适当的过渡性措施,以维护现已运行中的贷款的资金流不至中断,并防止对金融市场产生较大冲击。
概要总结一下,从2001年起,在上述筹资方式和管理方式改革中,日本的财政投融资计划主要体现了三个导向:
1、适当收缩财政投融资规模和更加强调资金使用优先顺序的掌握,对项目安排作出重新考察;
2、加强投融资机构自身的筹资、管理运作功能及其约束机制;
3、加强政策(补贴)成本分析及其公开性。
日本的财政投融资制度,属政策性金融范畴,对其战后的经济起飞、社会发展,发挥过十分积极的作用。但近些年来,政策性金融管理上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得突出。日本财政投融资体系的上述改革,显然基本取向是市场化、规范化,增强约束机制和提高效率,解决改进管理的问题。但也要看到,毕竟财政投融资有其特定的政策性质,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的市场投融资活动,所以日本的上述改革实施起来势必遇到不少困难问题。对其第一年的情况,现还未做出总结,我们可以关注其今后的发展,以吸收对我们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