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理我国税收流失的对策(一)健全法制,全面推进依法治税1、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
法律体系。基本思想是: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应配套的税收
法律体系(贾绍华,2002)。(1)建立健全《税收基本法》统领下的各单行法律、法规,其相互之间的法律级次、隶属关系应当理顺,形成
科学的体系。(2)在我国现行的各种税收实体法中,除《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其余税收法规都未经人大立法,而是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虽然这些法规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但从实际情况看,这种有税无法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强制性。(3)我国
目前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2001年重新修订的,其充分考虑了税收对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
影响,将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一个立法宗旨。但经过税务部门的实践发现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仍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尤其是在税收执法的规定上可操作性不强,执法随意性较大,执法困难的现象仍将普遍存在。2、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1)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办法,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组织收入、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规范执法与支持发展的关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2)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强化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推进依法治税。(3)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既不能认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同时依法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3、健全税收法制保障体系。应建立税务警察,加大侦查力度,制止和打击税收犯罪活动,强化税务执法刚性,维护税收秩序,同时成立税务法庭,提高税务司法水平,使税务纠纷和税务犯罪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和审判。(二)强化征管,建立
现代的税收征管体系1、建立规范有效的纳税申报制度。(1)完善税务登记制度,提高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拓宽其作用范围。在法人认定环节上先签发税务登记证,然后再凭此办理工商登记证、开设银行账户。仿效美国、意大利等国,实行以法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的纳税人登记编码,纳税人的一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活动都离不开这一编码,从而从根本上控制纳税人的行为和活动。(2)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借鉴韩、日的经验,实行有分别的纳税申报,对纳税信用良好、
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或个人使用区别于其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此对纳税人形成一种激励,同时也对企业
会计制度的健全起到一种推动作用。2、规范税源监控,加强税源管理。(1)税源监控要与社会经济结构和税制结构相适应。应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不同的税源形态和特点来制定监控
方法,因地制宜地进行,而不可来“一刀切”;同时又要结合税制结构,重视税源的源头监控和过程监控,有效控制税源的方向和真实性。(2)税源监控要充分借助
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征管方式的现代化、信息化,广泛推广税控装置,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的优势,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3)税源监控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加强与工商、海关、
金融、公检法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同时应建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严堵税收跑、冒、滴、漏,严打各类社会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实行税源监控。3、改进征管办法,推进征管
电子化。(1)税务机关应改变以“人海战术”为主的征管办法,强调专业化分工,按登记、征收、检查三大系列设置税务机构,并采用
计算机对征管全过程进行监控。(2)加快
电子化征管建设,建立税收征管局域网、发展广域网。在建立健全
计算机
网络基础上,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推行电子报税及税收征收无纸化,充分发挥计算机在税务工作个环节的作用;同时通过与海关、工商、
金融、企业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加强信息交流,防止偷、逃、骗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征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