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清算与重组机制。
现代企业解散或破产具有高度风险,相比而言,
企业破产而产生的风险要更强于企业解散而产生的风险。在企业解散时,投资者只能以其投资份额参与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以获得投资的一些补偿。在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只能按顺序最后参与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有时会造成血本无归,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相对于解散或破产而言,重组可以减少损失,保障投资者利益。财务总监从监督结果产生的清算与重组,能够比较有效地保障投资者权益。
再次是对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的监督机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中,经理人掌握着很大的决策权,由于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经理人的经营行为的难以观察性进一步增加了经理人对企业的
影响力,所以指望经理人不折不扣地服务于投资者目标,履行契约是不现实的。相反,经理人会凭借其经营权优先考虑自身的利益,导致经营效率低下,财务状况恶化。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必然会
影响公司财务情况,进入财务总监的视野,以便实施监督。
财务总监的监督机制,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能产生相应的作用。但是不能采用单一的机制,应该将机制配合运用,并辅之以切实可行的制衡手段,抑制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所有者权益。
二、对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监督机制的
分析 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现象是有目共睹的,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监督,但国有资产还是流失。监督机制的
问题,反过来又影响到财务正面作用的发挥。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监督机制过于单一,缺乏多种监督和多重监督,造成所有者权力缺位和经营者权力越位,混淆了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界限,从而使得监督机制失灵,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严重偏离。因此,我国财务总监需要在自发履行、预警
分析、限制违法、目标控制和年薪制等事前监督机制上下功夫,同时把履约评价、清算与重组,对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等事后监督机制结合起来。
经营者的自动履行机制是保障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但在我国却严重缺乏。究其原因,是自我约束机制和声誉机制这两个方面的
问题。严格的自我约束很难是经营者的首要选择,其甚至铤而走险放弃自我约束,任利欲膨胀造成经营失败。而现行的
法律中,投资者难以起诉经营者的经营失败,并且在破产法中投资者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所以有必要从
法律上规范经营者自我约束机制。声誉机制尚未起着约束作用,由此引起,经营者不顾声誉受损,甚至以牺牲声誉为代价,换取私利。我国企业
目前对声誉并不重视,其背后有体制原因,也有市场不规范的原因,还有企业产权方面的原因。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程度低,也使得经营者不重视声誉资产,国有企业不如集体、私营企业的原因之一是经理人的声誉机制。因此,
目前通过财务总监的监督,使声誉机制发挥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财务预警分析,在我国没有作为一项监督机制运用,可以说是监督中的空白。对于
未来,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经营者,往往都持乐观态度,缺乏预警,一旦财务失败,要私让其消亡,要么挽救成本极高。财务总监督,根据所处的企业,进行财务预警分析,应该是有前途的。财务预警分析
方法通常有偿债能力分析法、埃特曼模型(Altman Model)等、埃特曼模型提出了判断企业财务失败的临界值为2.675,即临界值大于2.675,表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反之,表明企业存在财务危机,值越小发生财务失败可能性就越大。由于财务预警分析在事前进行,因此,预警的财务失败并不意味着企业破产,而根据其程度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这些措施有利于增加营运资金、债务重组及财务改组等,以此来保障所有者利益。
限制经营者的违纪行为,是我国向国有企业选派财务总监的初衷,但是在监督技术层面需要完善,如财务总监与经理人之间监督关系可表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