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基本框架:1. 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参与者。卖方主要是国内企业,买方主要是商业银行、资产经营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企业,中介方主要是公证机构、资产评估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者是各地政府。2. 各参与者的职责。企业作为转让方,在按转让价收回帐款后,让出应收帐款所有权,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应收帐款索取凭证给买方。买方的职权是利用合法渠道,向债务方收回应收帐款,其责任是按买价将款项付给债券转让方。中介方的职权是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其责任是根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向买方提供或公布债务方应公开的信息资料,并承担由于失察、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引起买方经济损失而连带的赔偿责任。组织者的职权是组织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正常运转,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应收帐款转让与履约信息,监督债务方在财务情况好转时如期承付,其责任是保证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秩序正常,转让各方遵纪守法,违规违法者必受制裁。3. 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运作程序。其日常工作由组织者负责,主要是承接应收帐款转让方的委托,向外发布转让信息,中介组织对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核实,通过相对固定的媒体对外披露,供购买方参与决策。购买方亦可自己进行市场咨询、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调查,落实债务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市场竞价转让。竞价购买行为一经确认,购买方应及时支付买价和相关中介费用,组织者办理有关转让手续。此后,受让方按规定向债务方追索应收帐款。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固定时间开市,事前预先交纳押金,区域范围内竞价拍卖,落槌认定买主,不许反悔,否则承担违约责任。4. 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监管机制。主要由行政监管机构、经济监管机构、执法监管机构、舆论监管机构和买卖方监管组织组成。其中,行政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应收帐款转让市场运行过程中公务员有无越权行使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经济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中的参与者有无谎报应收帐款或对债权债务方资产评估不实的虚假行为。执法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应收帐款购买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追债,监督债务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推迟还债,或在条件许可时如期还债。舆论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中的参与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对武力追债、恶意拖欠、赖债等行为进行舆论谴责,从道义上规范参与者的行为。买卖方监管组织一般由双方协议组成,系临时性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向有关部门申诉,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五)
建立我国应收帐款转让市场,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 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全社会的思想认识。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是一种风险转让市场,在实际运作中时刻可能发生风险损失,难免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即承接债权方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并且不排除原债权人将死帐推向转让市场的可能性。因此,参与各方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主管部门对此要有正确态度,不要动摇建立该市场的信心。
2. 建立健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建立应收帐款转让市场,要涉及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问题,只有从法律法规上规范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其正常运行。目前,至少应建立以下一些法律法规:商业信用管理条例、应收帐款转让操作管理办法、企业债权资产抵押拍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准入规定和行为禁止规定,债务企业赖债的惩治办法和新闻曝光制度等。
3. 严格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日常管理。重点是防止欺诈行为发生,尽可能减少欺诈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市场上转让的应收帐款,市场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债权企业的相关合同和会计凭证,并要债务方出示资信证明、书面承认债务。应收帐款转让时,严格采用公开、公平竞争竞价方式,市场转让的帐款实行公证制度,转让手续费定额收取等。
4. 把好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人员素质关。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考资格认定制度,在此基础上,实行公开招考选聘,保证人员素质。转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