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一些市场
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已是常见的
经济现象,具有一定的交易规模,其对促进经济
发展的积极作用,可以为我们借鉴。
(三)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家银行对
企业之间商品交易实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并对债务方付款进行监督,在托收承付到期日,若购货方不提供拒付理由书,银行从购货方帐号上将帐款划转到销货方帐号上。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国家银行根据
企业托收帐款中的销货成本额为其提供短期贷款,这保证了企业资本流通的顺畅。可以说,原体制下不存在形成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基本条件。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结算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种适应市场经济的结算方式普遍采用,为经济交往提供了方便。但是,由于出现债务方支付能力、银行无能力强迫企业如期支付等
问题,原来长期实行的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不得不暂停使用,后来,虽重新恢复使用这一结算方式,但银行监督企业付款已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购货方是否有能力和及时足额承付货款,销货方是否能足额按期收回货款,全由购销双方自行负责,各商业银行基本不将企业应收帐款作为提供短期贷款的依据。一些单位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日常开支需要,多头开户,有意拖欠债务,人为加大商业信用支付难度。企业之间的“三角债”
问题已使商界和政府普遍感到头痛,尽管近几年政府竭尽全力解决这一问题,但仍难于根治,且日渐沉淀成疾。
从
理论和实际的角度看,我国已存在形成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现实基础: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单个资本流通和总资本流通具有一般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流通的基本特征,W’-G’的跳跃同样关系到企业生存问题,解决企业应收帐款回收问题仍是企业经营的关键;2. 债务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存在,并日益向刚性
发展,一家企业不能及时支付,会引起一连串的支付不能实现;3. 资本市场在我国初步形成,但并不发达,票据贴现市场基本上未发挥应有作用,企业利用现有资财融资,只限于用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范围;4. 企业之间拖欠债务已成顽症,故意偷逃债务渐成
时尚;5. 应收帐款不能及时转化成现金,大大缩小了社会资本流通的规模,也给社会扩大再生产制造了障碍。
因而,在我国建立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对于形成并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1. 帮助债权企业融通资金,加速资本周转。通过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债权方可将其逾期不能回收的应收帐款、或根据资金情况提前将未到期的应收帐款转让出去,收回部分帐款,从而加快资本周转速度。2. 有利于缓解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矛盾。通过应收帐款转让市场,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在市场上通过债权转让与债务互抵,解决部分企业相互拖欠债务的问题,缓解“三角债”矛盾。3. 为债权受让方开拓了一条新的获利途径。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敢于承接应收帐款债权的经济组织,对债务方经济状况至少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或与债务方有相应的债务关系,有能力使债务方还款或抵付债务,用低于帐面值的价格受让应收帐款所有权,取得两者之间的差额,获取利润。4. 对拖欠债务、逃避债务的企业有督促的作用。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公开拍卖转让款或用债务抵充方式收回债权,会使拖欠应收帐款的债务方经济上得不到好处,这将督促债务方如实及时履行偿债义务,改变拖欠陋习。
(四)
笔者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应考虑建立具有
中国特色的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为企业融资增加一条新渠道。
建立这一市场应遵守以下几条原则:一是政府宏观控制原则。即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设立、地点选择、交易范围、相关政策法规,由政府控制,高级管理职员由政府委派;二是统一管理原则。即政府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交易时间、操作过程和信息披露方式等统一管理,不允许其他非政府机构插手市场管理,以保证管理权限集中;三是公开操作原则。即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对应收帐款的转让方式、运作程序、竞价地点和时间、承接应收帐款的抵押、转让手续费的支付、帐款的回收等,预先公布,置于买卖双方监督之下,防止不规范的暗箱操作;四是法制原则。即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整个运行过程实行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不允许买卖双方、中介机构和政府官员出现违法行为,一旦有违法活动,必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