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从《道德生活论》"幸福"这一范畴概念的阐述入手,探讨幸福的真实内涵,分析历史上人们对幸福的三种不同理解,得出幸福的定义,并由此作为切入口,探讨了当代青年培养正确幸福观的社会条件和现实任务,分析了在培养当代青年正确幸福观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幸福、道德、至善、圆满
自人猿相揖别以后,人类就一直在苦苦追寻着幸福的真谛。什么是幸福?如何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这个问题早已成为一个现实的人终其一生不断思索的难题。东南大学高兆明老师在他的《道德生活论》中系统地对幸福这一范畴进行界定,并阐释了幸福与高尚的道德生活双向互动关系,分析了个人幸福的社会条件。我认为,该书中对幸福具体而深刻的阐述对当代青年正确幸福观的养成具有不可忽略的启示意义。
一.幸福的真正内涵
《道德生活论》在阐述幸福这一概念时,开宗明义地指出:"幸福是(至)善的主观体验。追求(至)善即追求幸福。(至)善的实现即是幸福的实现。"[1]"至善就是人生的圆满,善是通向圆满之路。"[2]幸福对于个体而言就是人生的某种圆满,对于人类而言就是社会的某种至善。
"人类在对幸福的永恒追求中进步。人类的一部发展史就是这样一部对幸福的追求史,就是一部通过对幸福追求而不断探究人的存在意义、存在方式、存在内容的反思史。这种现实的、活生生的探究史表现在理论形态上,就是幸福思想的发展史,这也即意味着幸福思想的发展史从一个特定侧面反映了人类自身的文明进化历程,揭示了人类自我批判、自我提升、趋向圆满的求索历程?quot;[3]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中,很多著名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都对幸福作出了自己独特的理解。"德行即幸福这是人们对幸福最古老的认识之一" [4]、"道德即幸福"是中西方文化的主导观点。早在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就明确提出这一观点。?quot;基督教叔父"之称的塞涅卡更是反复强调,"快乐不应是追求德性的目的,德性本身就是幸福"。[5]这一观点认为,道德本身就是幸福,有德就有幸福,失德便无幸福可言,因此,道德高于幸福,道德是幸福的唯一途径,人一旦到达道德上的完美,幸福便纷至沓来。这一观点在西方以古希腊的斯多葛派和基督教伦理学为代表。他们认为,幸福不在于感官的快乐,而在于德性,感官的快乐和财富是身外之物,只有灵魂的完善才能得到永恒的快乐。中国的儒家则认为,幸福主要存在于人的内心,是道德完善的结果。"反身而诫,乐莫大焉",只有道德修养和践履,才能成为道德上的圣人,也才能得到至上的幸福与快乐,所谓"仁者无忧","人不堪其忧,回不改其乐。"这种观点把德性本身当作人生的出发点和归宿,把幸福当作追求的结果,把精神上尤其是道德上的需要看作是真正的幸福。"德行即幸福强调在幸福中精神升华的意义,弘扬了人的理性、灵魂、精神在人生价值中的作用,这一点是合理的。但将幸福与德行等同,轻视人的现实物资生活,它的逻辑归宿必然是轻视人的肉体存在,否认人的现实物资生活权利的正当性、善性,在现实生活中难免成为少数统治者奴役人民的精神工具。"[6]这种观点的极至发展便是禁欲主义的幸福观?quot;我们乃是因希望而得幸福。"[7]
"幸福即道德"是西方思想传统的突出特点。古希腊思想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宣称,"幸福是至善",[8]"幸福是心灵合乎完全德行的活动。"[9]这种观点认为,幸福就是道德,人们获得了幸福,也就是获得了道德,有幸福的人也就是有道德的人,因而幸福要高于道德,幸福是人生的最高目的,道德的意义就在于帮助人们实现这一目的。这种传统的特点就在于把幸福看作是人生的最高目的,凡有助达到这一目的的才是道德的,幸福主要是人们实现的物质欲望的满足。这样观点往往与利己主义相联系,从人的"自爱自保","趋利避害"的本性出发,论证追求幸福尤其是个人幸福的合理性。费尔巴哈认为,"一切有生命和爱的生物、一切生存着的和希望生存的生物之最基本的和最原始的活动就是对幸福的追求。人也同其他一切有感觉的生物一样,他所进行的任何一种意志活动,他的任何一种追求也都是对幸福的追求"。[10]"道德的原则就是幸福,而且这种幸福不仅使个人幸福,还要使他人幸福"。[11]
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看到了现实生活中幸福与道德的对立。他认为,人作为感性的存在,自然界的一部分,要追求物质利益,追求幸福,这是人的正当权利,但人同时又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者,是道德世界的主体,只追求德行。人的这两个要求都是正当的,但当它同时出现在一个人身上时便不可避免地陷入矛盾之中。他看到片面强调追求德行与幸福都有局限,于是便企图在他设想的最高境界--至善中将二者统一起来。至善既是最高无条件的善,又是绝对完满的东西,因此必须把幸福与德行包含于其中。康德以后,费希特从人的主观精神出发追求二者的统一,他把自我分成经验自我与纯粹自我两方面,前者追求幸福,后者追求德行,但人又不断由经验自我上升到纯粹自我,从而实现二者的合一。但是,无论是康德还是费希特,都没有找到实现幸福与道德统一的途径。
"幸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由于感受到人生价值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精神上的满足?quot;[12]幸福是一个统摄性范畴,它关注人的存在样式,反映对人现实欠缺的把握,它是人们对人生的反思中完满的存在,并且,幸福的内容在长远历史中有其公度性,它不仅仅是人的主观体验。幸福作为人们对生活的感受和评价,不是评价生活中某一偶然因素引起的暂时的愉快和满足,而是对生活的一定阶段或者全部生活作出的总的评价,因而幸福的概念是和人的生活意义紧密联系的。可以说,人们对幸福的把握是个动态的发展的过程。从个体的角度说,幸福是主体在奋斗中的自我肯定,光有德行而无对德行的自我肯定意识与精神上的满足感,不能成为真正的善,幸福是自我完善的心理体验,本身就包含了对人生目的、意义的理解、对幸福的追求过程,就是自觉追求人生意义的过程。人类的文明进化史,就是一部自觉追求幸福的能动实践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未尝不可以说,对于幸福的自觉追求是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动力之一"。[13]
二. 培养正确幸福观的社会条件和现实任务
"个人幸福的实现离不开社会条件,一个人人生价值的实现程度固然有赖于个体自身的努力,但在客观上受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14]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亦需要外界的善为助。因为,没有外在条件,便不可能或难于作出高尚的事。"[15]个人存在的幸福,离不开社会的真善美。可以设想到,在一个物欲横流、人妖颠倒的社会里,很难有个人幸福的土壤,快乐成为人贪婪自私本性获得极大满足后的浮浅表现。那么,个人幸福的实现和培养正确幸福观的社会条件是什么呢?
首先,社会能够提供有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个人幸福实现的物质基础,也是培养正确幸福观的物质前提。"斯巴达式的苦行僧生活不是人性的孕育土壤"。[16]可以设想,一个生活在物质匮乏社会中的人,为了生存他不得不每天四处奔波、食不果腹、衣不蔽身、居无定所,他怎么可能会体会到人生的幸福呢?对他而言,生活就是日复一日地重复痛苦的感觉,幸福是可望不可及的幻像。如果他大胆一点,为了改善目前生活的艰难处境,也为了追?quot;幸福",他有可能铤而走险,偷盗、抢劫或者贪污。这恰与培养正确的幸福观这一初衷背道而驰。物质生活条件只是给人提供了作为人存在的物质基础与前提。在普遍意义上,物质生活条件的缺失,不会有人的生活,更不会有人的幸福生活,但是仅仅有了物质生活条件,人也未必就必然具有幸福感。"物质生活条件直接提供的是快乐感,快乐经过提升才能形成幸福感。"[17]同样,良好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是提供培养正确幸福观的可能,它并不是个人形成正确幸福观的必要条件。
其次,社会能够提供基本的公正。只有在一个基本公正的社会中,个人幸福才有实现的可能,个人培养正确的幸福观才有可能变为现实。同样,只有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成员感到人生存在幸福的可能性,这个社会才有可能被称为是公正的。"从总体上说,一个人的人生存在问题上所能达到的可能幸福的最高限度,是由他所生活于其中的那个社会在宏观整体上规定的。"[18]幸福是一种人生圆满的状态,个人幸福有赖于社会公正,个人圆满存在有赖于一定的社会客观条件。社会的基本公正表现在社会的德性与幸福的统一上。如果人们见到的只是君子受苦受难,小人得利,总是君子生活在痛苦的泥沼中,而小人由于使用不道德的手段获得物质利益和精神上的满足,从而获?quot;幸福",那么在大众层面就很难指望人们践履道德要求,过善的道德生活;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里,由于人们道德标准的偏差甚至扭曲,也很难培养出具有正确幸福观的个人。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是否在一个严重不公的社会中,个人就根本无任何幸福可言?个人就根本不可能培养出正确的幸福观?应当承认,在一个严重社会不公的社会里,要实现严格意义上的人生圆满是不可能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人就无任何幸福可言?quot;个人仍然有可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自己存在的某种意义,即使是抗争不合理的环境这一行为本身,也能使人获得配作为人存在的最基本根据。"[19]外在的社会环境与个人自身的努力,虽有联系也有区别,我们不能因为社会的某些不公正而放弃对人生圆满的追求,放弃对幸福的渴盼,推卸自己应尽的责任。一个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当发愤努力,在逆境中遇难而上,在跌倒后重又爬起,变革社会,变革自己,做自己命运的主人。
再次,人是理性的动物,自由是人的灵魂,社会还应提供给社会个人能力全面发展的机会,并提供每一个公民具有充实、高尚的精神生活的氛围?quot;人不仅具有不同于一切生物并且大大超越动物本能的各种高级的社会需要作为他的全部活动的内在动因,而且更有一种支配自己生活和命运的需要和目的,这就是人特有的追求自由的特性。"[20]幸福及幸福感不是被赋予的,而是自身在实践中获得的,人在不断追求自由、在不断追求个人能力的全面发展的过程,也就是追求人生幸福,达到人生永恒的过程。"一个人只有当自己改造自然、社会、自身,改造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各种能力得以发挥时才会有一种真正的自我价值实现感。幸福不是某种既定的存在,而是现实的创造活动。" [21]当一个社会能够提供给社会成员个人能力全面发展的空间,并且能够为他们提供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幸福便在其中孕育而生。并且,生活在这样社会中的青少年更容易树立正确的幸福观,因为这样的社会以其主动的个人追求能力的全面发展以达到个人幸福的范例真实地教育了他们,生活的幸福就在于永无止尽地对人生圆满追求的过程中。
如今,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使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社会历史发展时期,人们正在以自己的双手建设一个繁荣富强、文明民主的新社会,为自己营造一个幸福生活的新天地。伴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和中国人民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也将会在创造与实现中体会到更多的幸福。人民的幸福与国家的繁荣昌盛,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每一个社会成员追求生活的幸福,就其自身来说,本已不是什么恶,相反,它是社会生机勃勃、兴旺发达、前程远大的象征。在这样一个高速发展进行现代化经济建设的中国社会里,对当代青年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是必要的,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极大满足的二十一世纪之初,对肩负中国经济腾飞重任的当代青年们来说,养成正确的幸福观无疑对他们的人生具有重要意义。
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的每一个中国人,包括每一个有着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的热血青年,要求有幸福的生活,追求人生的幸福与圆满,追求人生价值的实现,这是其基本的正当权利。不过,每一个中国人在要求人生幸福的同时,又毫无例外地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打破过去那样一?quot;左"的思想的桎梏,一是认真搞清楚什么是人生的真正幸福,应当追求什么样的人生幸福,通过什么方式实现人生幸福。如果这两个问题解决不好,对我们培养建立正确的幸福观是及其有害的,并且我们每一个人的现实生活、我们这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就有可能陷入误区。在人生幸福问题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就是意味着要进一步破除在这个问题上的两极对立的行而上学思维方式,重新科学理解在人生幸福问题上的个人与社会、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奉献与享乐等关系,就是意味着无须讳言人生幸福(包括个人生活幸福)",[22]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追求人生幸福又绝对不等于纵情恣欲,不等于醉生梦死的感官享受,"如果幸福在于肉体的快感,那么就应当说,牛找到草料吃的时候,是幸福的"。[23]追求人生幸福必须与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划清界限。否则,在追求人生幸福的名义下,放浪形骸,将人生幸福庸俗地等同于感官的快乐,结果是事与愿违的;以庸俗甚至是无聊的快乐等同于人生幸福,将会迷失人生方向,失去人生目标,无异于禽兽,这与正确的幸福观是格格不入的。显然,当代中国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有志于报效祖国,在奉献中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当代青年,必须努力探究幸福的真谛。
"人总是在追求幸福的,只有在合理的价值目的性的引导之下,人的这种幸福追求才能结出丰硕的果实,才能有一种真实的人生价值及其真实的幸福感受。"[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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