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们并不能就此而忽略有关村民自治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这又主要表现在:(1)村民自治研究拓宽了政治学研究领域,使得政治学研究从上层转向基层,从宏观走向微观,从国家制度层面走向基层社会制度,从私有领域走向世俗化层面;(2)村民自治研究促进了对政治学基本理论的进一步关怀,加深了政治学研究。在人们关注基础民主实践的时候,就不得不思考这么一个问题:同是政治学研究,为什么国家层面同基层层面存在着脱节或是错位的现象?是历史的嘲弄还是学校的非最终端化?如是,对既有政治学理论的反思就可能促使学术界更进一步地寻求解释政治现象的一般理论。在研究方法上,对政治学研究的既有方法更是一场严峻的考验。因为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考虑,它应该比政治学理论更具有普遍性,这无疑又会加深对政治学的研究。(3)社会科学的意义应在于它的实践品格。村民自治研究通过学术理论上的规范和引导功能作用的发挥,可以促进乡村的村民自治运动更进一步向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这有利于我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4)它能促使政治学学者在进行科学研究时更加警醒和学术学术自觉,从而有有利于政治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三、社会实践上的村民自治
这十多年是村民自治全面推进的十年。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正式认可了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全法地位。到1985年初,中央政府宣布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已基本完成,全国共建立了948628个村委会。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村组(试行)》,并于次年6月1起实施,至1997年底,据民政部统计资料显示,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数量已达到82266个③。去年6月九届人大常委会将《村组法》从试行经过立法程序发展为正式法律后,村民自治进程的范围更广,对此社会各界的反应不一。对其评价主要有以下四种:(1)赞扬支持者。这主要包括绝大部分学者、立志进行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政府官员、相对比较富裕或富裕地区的农民。学者给予高度关注是认为它有可能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原生点或突破口;而且还有一部分社会学者认为它能解决农村尚存的诸多社会问题。部分政府官员主张并在农村推行村民自治是因为这是法律制度上的安排;难能可贵的是确有一部分官员也想通过农村自身的再组织化来实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手中选票与口袋中金钱的直接的利益关联使得富裕地区的农民对村民自治表现出高度的积极性,参与的程度也很高,特别是在闽浙地区,村民参选率在89、91、94、97年分别达到81%、97.3%、97.9%、90.1%④。(2)持怀疑态度者。这主要指学术界极少数人。但从实际情况来考察也确实情有可原,因为中国的村民自治是一项前途未卜的社会实践⑤。而且就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推行过程中,有些政府官员对此也抱有怀疑态度,原因大概也可以用四个字来说明—前途未卜。(3)不赞成、不支持者。绝大部分政府官员,特别是党组织负责人、乡镇领导通常都持这种态度。因为它使乡镇的权力末梢缺乏行之有效的根基,国家的行政任务缺乏厚实的汲取资源,还难以搞出政绩;而且作为既得利益者,他们也不愿意就这么推动能带来利益收入的权力资源。农村中的党组织作为村落权力网络的核心也不愿意推动昔日的显赫希望在上级权威延伸的场域中再内生出一个新生的社会力量。而有些地区 村组织负责人也因为“不能公开的事实”而反对推行村民自治。(4)尚无明显倾向者。这主要是指那些还没有实行村民自治或村民自治刚刚起步的乡村。因为受国家行政体制的约束,广东等省的农村地区今年刚刚改变村公所制、管理区制等,开始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因而村民自治实践开始,对村民自治的态度参数尚不明确。
尽管对社会实践上的村民自治众说纷纭,但以下四点却是我们应该肯定的:(1)村民自治范围和规模都在不断扩大,并有遍布全国广大农村之势。连前几年实行管理区制等准行政体制的农村也在积极地推行村民自治,这不能说完全是政府的行为,因为不能获得广大群众认可的法律在施行过程中是难以获得民众的支持和响应。而且虽然这一法律从试行到正式通过再到全面推行经历了十多年的时间,但也没有哪一部法律具有如此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之心的效力潜能,这也从侧面反衬了法律权威地位的上升。毫无疑问,它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2)村民自治是一场民主的社会实践,但更是一场法律的社会实践(第一个方面也说明了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也就是《村组法》的实施贯彻过程。在农村搞村委会换届选举,其依据来源于法律,其程序的制定、操作及确定等一整套动作全都来源于《村组法》对村民选举程序及规范的规定;而且有些地方进行了几次选举或是认为选举结果不合法,也是以《村组法》作为武器。因而在实行村民自治实践的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学习法律,知晓法律并掌握法律和运用法律,了解了作为一个村民(乃至一个国家的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无疑会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同样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现代化建设。(3)操练了民主,增强基层群众的民主观念,培育了国家民主化进程的温床。美国卡特中心观摩员罗伯特·帕斯在观看了吉林省农安县会隆镇谷空岭村的村委会选举后,语出惊人:这就是民主。话虽不多,但最简单的操作也许就包含了最深层次的文化和理论意义。通过参与选举,村民就能够明白,民主要村民自治中就是让村民自己参与管理好自己的事,而这其中首要的就是要选举出能够代表自己说话的村庄当家人,其后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民主活动,也从日常生活的角度或方式上潜移默化了村民的民主习惯,培育了他们的民主意识,增强他们的民主观念。而且我们也确信,如果每位公民都具有了很高程度的民主理念,中国民主的现代化进程无疑也会加快步伐。(4)从社会现实来看,村民自治确也能缓和一些社会矛盾,解决一些不正常的社会问题。如家庭势力问题,陕西咸阳约台乡在实行村民选举后,选举出了一个乡村能人,遇事大家就相互协商,社会从此也就安定了;村干部腐败问题,在进行村民自治后,有村民、村民代表、村民议事会、民主监事会等权利个体和组织监督村干部的行为,财务公开制度和监督制度等也有效地防止了村干部利用村庄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动机和行为,村干部行贿受贿等腐败问题有所缓和,而且这还有利于营造社会公平公正氛围,有助于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也得到了有效制止……等等。
但是作为政治学研究者,就应该从学术境界的高度来评价村民自治。因为自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经济上的自由与民主就自然酝酿着政治上的民主,而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地位改变幅度最大的农民在享有经济自主性的同时,就不可避免地要总是鼎政治,因而这里不存在有或无的总是而仅仅是程度不同而已。同时,农村的村民自治从积极意义来说确实是一场社会民主实践,因而,它是在没有民主传统的农村社会操练民主,通过行动的功能来达到提高村民民主素质的作用。这与市场化、民主化的浪潮不谋而合,也与我国的法治进程、政治世俗化进程相互傍依。因而,我们也期望它能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原生点或突破口。
①《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徐勇著,1997年版,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②⑤⑥沈延生“村委的兴衷与重村”《战备与管理》1998年第6期。
④③《中国全面推进农村民主制度》《粤港住处报》1998年7月4-10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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