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WTO体制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照顾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允许例外与实施保障措施原则。《外贸法》在制定的目的和基础、调整对象、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主要制度方面与WTO体制是一致的;但在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外贸经营许可制、运用关税保护国内市场和保障措施规定等方面与WTO的规定有差距。
关键词:WTO体制;基本原则;对外贸易法;一致;差距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中国参与世界经济主流的重要桥梁是“入世”。经过十多年艰苦曲折的谈判,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已为时不远。因此,我们应当对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外贸易法》与WTO的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中的异同,加以完善,迎接新挑战。
一
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取代关贸总协定(GATT),成为处理成员方之间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所涉及的贸易关系的组织机构,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这标志着新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诞生。WTO为实现其宗旨,设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非歧视原则 各成员方之间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相互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条款体现出来。
(二)关税减让原则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关税减让的多边贸易谈判逐步取得同意,并且要用其他产品的相当水平的关税减让来补偿提升关税所造成的损失。
(三)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GATT自创始起就主张以关税作为成员方的主要保护手段,提出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原则。WTO在这方面取得很大进展:采取“逐步回退”的方法,逐步减少配额和许可证;把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扩大到其他有关协定,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从取消数量限制向取消其他非关税壁垒延伸。
(四)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根据市场供求价格进行的国际商务活动。主要是反对倾销和反对出口补贴,以及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
(五)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照顾原则 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允许发展中国家或成员方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规定发达国家成员方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和各方面的便利,以促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世界贸易中有更多的参与机会。
(六)透明度原则 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政策、法令、条例等都必须予以公布。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条约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平贸易。
(七)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原则 在WTO体制中,例外和保障条款可以分为三类:只可解除特定义务的特定例外;可解除任何义务或多数义务的普遍例外;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任一成员方为保障本国经济利益而背离总协定一定义务的保障措施。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外贸法》追随时代发展潮流,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接轨,在许多方面与WTO体制的基本原则及其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一)《外贸法》制定的目的和基础是与WTO体制一致的 WTO确立的目的和基础主要有三个:贸易自由化,坚持和鼓励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中互惠互利。《外贸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制定《外贸法》的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二)《外贸法》调整的对象与WTO体制基本相同 在WTO协定及其附件中,“世界贸易”的法律含义不仅涵有原来的国际货物贸易,而且延伸到长期游离于GATT之外的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外贸法》牢牢把握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将法律的涵盖面扩展到整个对外贸易,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贸易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三)《外贸法》采纳了WTO体制中非歧视原则 《外贸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同时,为了维护非歧视原则,《外贸法》第7条还规定,当中国受到当地国家或地区的歧视性对待时,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外贸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与WTO体制是一致的 公平竞争是市场
经济发展的基石,WTO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
发展市场
经济,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外贸法》在第五章“对外贸易秩序”中对维护公平竞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特别在第27条明确提出对外贸易经营秩序的基础和原则是“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并明令禁止一系列破坏或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五)《外贸法》贯彻的透明度原则符合WTO体制的要求 《外贸法》本身的制定和颁布就体现了透明度原则,并且在《外贸法》中对对外贸易的重要方面都作出了原则的规定。
(六)《外贸法》坚持市场逐步开放方针是符合WTO推进贸易自由化要求的 《外贸法》强调“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除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之外,“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规定,
中国将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逐步开放
中国的服务业市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机会和国民待遇。
(七)《外贸法》中的主要制度及规定是符合WTO体制中相关条款精神的 比如,《外贸法》中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条款是相符的。《外贸法》中为保护公平竞争所确立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符合GATT1994相关条款精神。《外贸法》中规定的促进外贸发展的各种措施与WTO体制中相关措施是一致的。
三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多边贸易体系,WTO的基本原则及其相关协定将对我国生效。我国《外贸法》在
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追随
时代潮流发展,遵循国际规则方面作了很大努力,主体已符合WTO体制的基本原则,但其中某些部分与WTO体制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外贸法》中对“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规定不符合WTO自由贸易的要求 《外贸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把“
自然人”排除在“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之外,既与WTO允许的国际贸易经营主体有差距,也与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有悖。如我国不允许外国公民来本国进行国际贸易,那显然违背了WTO的有关规定精神;如我国允许外国公民来本国进行国际贸易(实际上已经这么做了),但又不允许本国公民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实际上是给予了外国公民超国民待遇。
(二)《外贸法》中关于“对外贸易经营权”审批和许可的规定与WTO自由贸易的精神有悖 《外贸法》规定,国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除具备一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和许可,这种规定既不符合WTO自由贸易的精神,也不同于WTO成员方通行的贸易模式。同时,《外贸法》规定,外商投资
企业依照有关的
法律法规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对外贸易经营不需要办理上述的审批和许可,这又为切实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增加了难题。
(三)《外贸法》对运用关税手段来保护国内市场有所忽略 WTO并不禁止保护国内市场,但只能通过关税而不是非关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因为关税是直接通过
影响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来管理贸易的措施,符合WTO所据以建立的市场经济原则。另外,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限制措施相比,它清楚地表明保护的程度并允许竞争,并且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关税制度下也比较容易管理。从前面的阐述可见,WTO并不谴责关税,它仅要求削减那些太高而构成贸易壁垒的关税。而《外贸法》中缺少运用关税手段保护国内市场的规定,而偏重于运用配额或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虽然有些非关税措施是必要的,且符合WTO允许的例外,但在立法意图上给人一种与关税保护,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背道而驰的感觉。
(四)《外贸法》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与WTO的有关规定还有差距 《外贸法》中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国家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这是符合WTO体制的有关协定精神的。但是《外贸法》的规定与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有一定差距。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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