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沉默权的最主要的理由,概括来讲有三点:
(一)沉默权无助于保护无辜。真正无罪的人需要的是允许他陈述和辩解,而并不需要沉默权。
(二)沉默权的理论基础是“保护弱者”,但在罪犯实施犯罪时,真正的弱者是被害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着眼点放在了保护被追诉者,它以牺牲被害人的权益为代价,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沉默权的实际意义,是中止了警察的讯问权,这对警察侦破罪案设置了巨大障碍。事实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援引沉默权的,大都是累犯、惯犯和重罪案犯,它使许多恶贯满盈的黑帮分子和重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尤其在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和毒品犯罪迅猛增长的情况下,实行沉默权弊大于利。
正是由于许多专家、学者的不断呼吁,促使西方国家重新审视沉默权制度,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长期的争论,最终导致英国和美国都对沉默权制度进行了调整。
七、英美国家对沉默权制度的调整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和国际一体化趋势的加速,带有现代化特征的暴力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以及高层官员贪污受贿等犯罪呈现日益增长的势头,真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各种严重犯罪几乎都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而变本加厉,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各国公众和执法部门的广泛关注。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最早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国,对新型犯罪的反应似乎也最灵敏。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沉默权制度有碍于对案件的侦查和对罪犯的惩罚,社会治安因此而受到巨大的威胁。因此,从政府部门到各种机构,都卷入了如何对待沉默权的讨论。讨论进行得非常热烈,成为英国司法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讨论中当然会有不同的意见,逐渐出现了“废除说”、“维持说”和“限制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内政部工作小组(1989年)和刑事改革委员会(1972年)经过认真调研,主张取消沉默权,主要理由是认为沉默权的实际作用是保护犯罪、阻挠警察的侦查工作并且特别能被职业罪犯所利用。而由皇家刑事程序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则认为沉默权是对抗制诉讼的组成部分,坚持应当保留沉默权。①
经过激烈的争论,英国仍然保留了沉默权,但是对它作了重大的调控,这种变革在1994年制颁的《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中得到了体现。该法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的提问不予回答,那么在以后的法庭审判中,很可能被法官或陪审团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这四种情况是:
1.当被讯问或指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2.未能或拒绝对物质或痕迹作出解释。
3.不能或拒绝解释出现在特定的场所。
4.不能在审判时作证。
199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62条(10)还规定了第5种情况,即:未能提供试样(例如血液、唾液)。
在上述五种情况下,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警察对其讯问时保持沉默,法官或陪审团即可据此得出适当的推论。①
按照原先的沉默权制度,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两句话:“你可以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现在,根据1994年修改后的新法,警察在告知上述两句话后,还要再说几句话:“但是,当我们提出一些对你稍后出庭有帮助的问题时,如果你保持沉默,所提的问题将会在法庭审理时作为证据,这对你以后的辩护将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这一段“但书”,等于是对受讯问人提出了严正的警告,实际上是对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施加了相当大的压力,其意义在于要求被讯问人对警察的提问作出正面的回答。.这样一来,就同原先的沉默权制度大不相同了。据麦康维尔教授介绍:“实际调查表明,自从该法生效以来,嫌疑人使用沉默权的情况大为减少。”②
英国之所以对沉默权制度进行重大的调整,反映出当今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种新动向。说到底,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都是力求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两个方面尽可能做到平衡。面对严重犯罪日益猖獗的态势,即使在英国这样一个历来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国家,也要考虑必须给侦查机关必要的权力和手段,使之能够有效地追究犯罪。英国对沉默权制度进行反思并作出重大的变革,正是适应了这一客观形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