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民意反对死刑的最强烈表现在于“杀人偿命”,对于其他罪行废除死刑不会有多大的障碍。想一想盗窃罪,是我国发案率最高的罪种,但1997年的新刑法在废除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后,社会还是平静地接受了这一现实。
4、生命无价、生命至上,即使从报应的角度来看,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剥夺被害人的生命,仍然判处其死刑,也是不等价的,因而是不公平的。同样,如果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出现的过程中,犯罪人并不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或者国家、社会等负有一定的责任,则也不能判处该犯罪人的死刑,否则就等于将别的责任方的责任全都转嫁给了犯罪人,这也是不公平的。
在中国目前情况下,有没有可能使废除死刑的事业出现“重大转机”呢?我认为,若能按照上述思路,将死刑罪名由现在的68种降到严重谋杀这一种,就可以说是一个重大转机。这个任务看起来艰巨,其实也不艰巨,关键在于要改变思维,破除对死刑的迷信,将废除死刑作为一种道义信仰。法国的例子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迪:它在1981年9月30日彻底废除死刑之前,形势其实并不乐观,如9月8日与10日进行的民意测验还表明,高达62%的人赞成死刑,只有33%的反对死刑。[17]当新上任的司法部长巴丹戴尔将废除死刑作为一项“绝对优先要办的事”来做时,与其保持友好关系的卢斯提格主教还提醒他“不要抱幻想”。当巴丹戴尔告诉支持废除死刑的密特朗总统“必须赶在重罪法庭新的庭期开始之前进行废除死刑的投票”时,密特朗当即决定:“议会在9月将举行一特别会议,我要求总理把废除死刑的问题安排进日程。”并让巴丹戴尔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在其后的法律草案起草、部长会议和法律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巴氏都紧紧围绕“纯粹地、简单地和彻底地废除死刑”之目标,拒绝就战争期间做出例外规定,[18]也拒绝考虑替代刑、刑罚等级与安全期等问题。[19]当国民议会就此举行辩论时,又有人提出替代刑等问题,但巴丹戴尔驳回了这一主张:废除死刑必然要牵涉到重新审议刑罚等级,而刑级的划分要与整个刑法典的改革结合起来,此工作将在随后进行。他告诫自己:“最主要的是在这一天能够表决通过废除死刑,而不要有任何的节外生枝,不要有任何的保留。整个都是废除死刑,惟一只有废除死刑:这就是我的目的。”[20]在参议院,有的议员提出要在宪法里写进废除死刑的条款,巴丹戴尔意识到:“这种公开宣告要把废除死刑上升为宪法原则的愿望只不过是一种掩人耳目的圈套,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对法案进行表决。”还有的议员提出要将此“社会性问题”提交全民公决。对于这些,巴氏均以极具策略的手段予以驳回,指出有关死刑问题的全民公决是违反宪法的(因为宪法规定全民公决只适用于国家重大政治制度的选择);在民主社会,被选民选出的议员有权决定死刑的废除;密特朗在竞选总统时,曾宣告如其获胜,将废除死刑,现在他的政府兑现诺言,这是良心问题,而不是命令问题。针对不少议员热衷于建设欧洲,巴丹戴尔重点强调了法国对死刑的留恋是多么地不符合整个欧洲的趋势……就这样,法国死刑被最终废除了![21]
二、如何对待民意
民意是死刑研究中的一个敏感话题,也是死刑废除论者绕不过的一道坎。不少学者(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以民意支持死刑作为反对废除死刑的一个重要理由。
我曾在过去的文章中对民意发表过如下意见:1、虽然民意并不是废除死刑的必要条件,但民意的多寡却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废除死刑时所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显然,在一个90%的民众支持死刑的国家,要比在一个60%的民众支持死刑的国家废除死刑更难。2、民意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形势下有不同的民意,同一形势下,不同的民意测验方法也会使民意的结果有所不同,甚至有很大不同。3、对民意不能盲从、迎合或者迁就,而要正确对待,并理性地加以引导。4、到一定时候,废除死刑与其说是一个民意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信仰和原则问题。事实上,许多国家废除死刑都不是建立在民意基础上,而是基于政治家的政治意志。[22]